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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专科 [工会视域下的民企和谐劳动关系建构]

发布时间:2019-04-24 06:55:42 浏览数: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民企成长的一个重要条件。为促进民企的科学发展,必须加强企业工会建设,突出其职工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职能,充分发挥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引导劳动关系向良性、和谐方向发展。
  一是从工会视角看构建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维权功能是工会首要的和本质的职能。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会有义务有责任在劳动者需要时挺身而出。但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了工会职能异化,停留于教育职工、劳动竞赛、评选劳模等工作上,很多员工把工会作为企业的管理部门,没有作为自己维权的首选。因此,必须加大“为劳动者排忧解难是工会的义务和责任”的宣传力度,使劳动者对工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其真正把工会作为自己的组织,愿意主动加入进来。中小民营企业雇员特别是农民工,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技能素质较低,法律意识和观念单薄,缺乏依法自我保护的观念和能力,属于就业人群中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易受侵害。因此,必须强化劳动法律意识教育,使劳动者都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整个社会劳动关系才会更和谐。
  二是加大对民企劳动者的法律指导和帮助。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监督工作。监督民企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配合司法部门和政府执法部门为职工依法维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指导和帮助。民企劳动者中大部分劳动技能不高、不具有稀缺性,法律意识也较弱,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工会加强指导和帮助。首先,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有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方就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工作时间等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其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有义务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方交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在发展工会组织同时转变工会干部理念。加强现有会员的维护工作,让其充分了解工会职能,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尊重会员的主体地位;要大力发展新会员,特别是针对中小民企入会率低的情况开展专项工作,必要时可借助地方政府推进工会建设,把建立工会作为民企信用等级认定依据之一,通过工商年审、税务登记,随时掌握民企建立工会的情况。地方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农民工组建工会,将被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的农民工纳入工会工作重点;要改变民企工会领导由企业行政领导兼任的做法,改变工会主席“闲职”的错误认识,真正关心劳动者、关心劳动者的权利,当劳动者和企业方发生利益冲突时,旗帜鲜明地站在劳动者一方。工会干部作为工会工作的实践者,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践行者,对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分关键。因此,工会干部要把维护职工群众生存权、发展权的重任承担起来,认真不懈地履行好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四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鉴于当前民企工会运行现状及民企多为中小企业的实际,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是可行之路。首先选择民营经济活跃、企业数量较多地区建工会。在那些规模较小的私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企业建立工会并不实际,可以考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如在城市建立饭店服务从业人员工会、建立工地施工民工工会等,将那些零散的从业者纳入到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中来。其次增强民企工会的独立性。当前民企工会干部行政兼职严重,经费多由企业给付,造成工会不独立,主体性受到影响,维权职能大打折扣。对此,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工会组建经验,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工会,使企业主面对的是组织而不是劳动者个体,抑制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将相当数量雇员结合起来,增强工会力量,选出代表属于区域性、行业性,可以独立于民企之外,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来发挥职能,从而达到平衡劳资力量,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五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现与企业合作双赢。从职能上说,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同时也起着教育劳动者、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工作效率的作用。它和企业并非冲突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双赢关系。企业工会既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也有助于消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双方受益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加强与企业联盟或单个企业的对话,有助于工会与企业在集体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对区域或行业内的劳动者和企业发挥作用,可以降低集体协商的成本,避免重复协商,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协调民企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集体协商制度已被《劳动法》确认,同时也被《工会法》规范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工会要加大开展集体协商的广度和深度,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将民营企业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职工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进行协调规范,实现对民企职工劳动权益的整体维护,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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