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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对策 英国主要控制经济犯罪对策以及对我国启示

发布时间:2019-05-25 06:51:13 浏览数:

  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s)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于1872年,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提出的,但时至今日有关经济犯罪的概念仍然莫衷一是。作为孕育经济犯罪概念的英国。虽然有着长久的预防、控制犯罪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但近年来,仍然面临者严峻的经济犯罪形势。由会计咨询师罗宾逊在2003年主持的一项研究表明,仅03年英国经济因经济犯罪损失就超过400亿英镑——相当于每夫损失1亿多英镑。这些经济犯罪主要涉及挪用公款、支票诈骗和洗钱等行为,同时还有行贿、受贿等犯罪。据该项调查披露,英国经济在03年因经济犯罪和法人犯罪损失了320亿英镑。而为了打击该类犯罪活动又花费了80亿英镑。
  一、英国洗钱犯罪状况及其对策
  (一)英国洗钱犯罪概况
  英国在世界金融业的重要地位,是其成为全球洗钱中心的客观因素。另一方面英国长期宽松的金融政策也刺激其成为了全球主要的洗钱中心。
  在英国,洗钱“从业者”们藏身于各个领域、包括电脑公司经理、银行经纪人,甚至警察、足球俱乐部老板。由于调查的难度,同时考虑到反洗钱对经济的抑制效应,英国政府对洗钱也就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然而“9.11”恐怖袭击之后。英国也成为了恐怖主义分子活动频繁的地方,反恐任务艰巨。特别是伦敦爆炸案发生后,带给英国人的震撼非常强烈,反恐更成为首要任务之一。英国内政部部长托尼麦克纳尔蒂特别指出,恐怖主义分子的活动是以钱作为支撑的。因而瓦解掉恐怖主义分子的资金就是政府反恐战略的关键因素。
  因此英国政府近些年来加大了努力。英国开始实施了新的反洗钱计划,升级了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开辟和使用资产冻结权力等。与此同时,英国警察和特工人员也在积极寻找和尝试新的反洗钱方法。
  (二)英国反洗钱主要对策
  1、完善的反洗钱立法
  英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规制洗钱犯罪的单行法律,如,《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令》、《2002年犯罪收益法令》等;第二层次是根据法律的“授权”由有关的政府机关(主要是财政部)制定的规制洗钱的行政法规,如。《1994年控制洗钱规则》等;第三层次是由有关的监管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发布的一些反洗钱相关的指导性行业准则。
  2、完善的反洗钱机构体系
  英国形成了以国家犯罪情报局(FIU)为核心,警察机关、海关、英国金融监管局相配合的高效的反洗钱体系。
  国家犯罪情报局是英国的金融情报中心,为执法型FIU(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该局是由各地警察和海关机构联合派员组成的,是一个非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打击国内外严重有组织犯罪的战略、战术和收集相关情报的工作。也是英国执法部门与海外情报部门联络的门户。目前共有1000多名员工,总部设在伦敦,在全国设有六个分支机构。它向国内事务大臣负责。但国内事务大臣只负责宏观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事务。国家犯罪情报局主要负责接收和处理各金融机构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对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分发及进行战略分析,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和情报部门工作等,不负责稽查工作。它由来自警察、海关、税务等执法机关的专家组成,当收到来自金融机构的报告后,国家犯罪情报局就会根据所涉的事项分别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英国金融监管局则负责对各金融机构执行相关的反洗钱立法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各金融机构忠实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海关负责跨国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追踪:警察机关负责国内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和追踪。同时英国为打击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犯罪活动,由警方和金融机构共同组建了一个金融特遣队,主要职责是通过录像监视、摄影、录音以及其他现场取证手段,取得洗钱分子现场作案的证据,协助警方侦查或调查洗钱犯罪活动。
  三、英国预防腐败主要对策
  (一)英国腐败犯罪简介
  在英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贪污罪。一般地说,英国对贪污的定义比较广泛。所谓贪污或者腐败,指的是一种“不诚实(dishonesty)犯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欺诈行为,划归经济犯罪之列。各式各样的腐败在英国也时有发生。不久前,新闻大鳄默多克旗下的新闻集团就爆出了“窃听门”丑闻,揭开了其与英国现政府之间的种种腐败行为。
  (二)英国反腐相关对策
  1、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守法。英国学校的道德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以实现:1、借助宗教教育进行道德教育。2、直接开设道德教育课程。3、注重礼仪、仪表、个人品行的教育。4、通过其他学科和活动来进行,最通常的是将道德品质教育蕴含在文学、艺术、历史、健康教育及为人父母和家庭生活的准备教育等课程中。帮助学生了解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此外,英国还比较注重课外活动中的德育功能。
  2、立法和司法机构对政府机构的制约。英国奉行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即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归属于议会、法院(与检察院)和政府,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议会和司法机构对政府(行政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根据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机构,不受行政机构的任何干涉。司法机构有权对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英国是普通法国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因而可以通过普通的法律程序对行政机构进行监督。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这样的机制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优点是其法律的适用范围比较广;缺点则是缺乏针对性。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对行政机构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督,英国设立了2000多个行政裁判所,负责对涉及税收、社会保障、退休金等上百个部门的案件进行审理。
  此外,英国还根据2002年的“犯罪收益法”成立了“资产追缴局”,专门对那些超过1万英镑以上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追缴期限可达12年之久。这一机构的设置十分独特。因为它可以通过普通民事法院追缴资产,即使在追缴对象从来没有受到过犯罪起诉的情况下它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追缴资产。
  参考文献:
  [1]景威.英国经济犯罪日益猖獗,去年每日损失达1亿英镑[N].国际金融报,2004年10月20日
  [2]李靖堃.英国的反腐机制[J].党建,2006年第4期
  [3]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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