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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局)长任命新变化|河南省公安厅党委班子

发布时间:2019-05-11 06:30:33 浏览数:

  专家认为,公安厅(局)长异地交流任职,不仅是为了防止腐败,其对于保障中央权威以及中央政策的执行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而政法委书记渐次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有利于公检法三机构恢复权力平衡,有利于相互制约
  6月27日,从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任上“空降”到青海省的刘志强被正式任命为青海省副省长兼公安厅长。
  截至目前,由副省长、直辖市副市长、自治区副主席兼职公安厅局长的省级行政区达到11个,分别是西藏、新疆、内蒙古、广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河南、重庆、青海。还有4个省份的公安厅长由省长助理兼任。
  以上多省区公安厅(局)长的调整体现了以下特点:不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进“班子”;异地交流任职。
  据新华网8月1日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与交流任职的部分省区市公安厅(局)长人选集体谈话时指出,推进省区市公安厅(局)长交流任职,有利于摆脱人情关系束缚,促进公正廉洁履职。
  同时出席集体谈话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说,根据中央要求,将逐步实现全国公安厅(局)长一般都由异地交流干部担任。
  这是中央首次就公安厅(局)长异地交流任职进行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梅建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分析认为,公安厅(局)长异地交流任职不仅是为了防止腐败,其对于保障中央权威以及中央政策的执行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确保“进班子”
  早在10年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显现出来。
  2003年,新华社下属的《瞭望东方周刊》以“信访洪峰”为题作为封面,报道当时中国面临的信访高潮。
  持续涌现的信访高潮,给各级公安机关带来前所未有的维稳压力。200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的决定》,其中首次明确提出公安厅(局)长“进班子”:“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不久,公安厅(局)长“进班子”的政治安排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2006年正逢地方党委集中换届启动,地级市、县级公安局长“进班子”的步伐、力度明显加大。
  据《中国新闻周刊》梳理,此前公安厅(局)长“进班子”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同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第二种类型是由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第三种类型是公安厅(局)长跻身同级党委常委班子,但不兼任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公安厅(局)长担任省(市)长助理、省(市)政府党组成员等职务。
  据资料显示,各地公安局长由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的,远多于由政府副职兼任。例如在省一级,截至2008年10月,全国有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公安厅(局)长已“进班子”,其中11名公安厅局长由省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而地级市、县级公安局长进入“常委”、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的尤多。
  一位不愿具名的公安系统人士说,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当时是具有现实意义,在维稳方面,公安机关有时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如果有政法委书记这个身份,协调性就会更强一些。“在诉讼中,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有利于协调检察院和法院,例如,有时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不批准,这时就需要政法委进行协调。”
  2005年以来,相继发生的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冤案,使得舆论开始反思这种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模式。
  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全体讨论时直指公检法监督体系设置错位。“我们的政法委书记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长,公安局本来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个体制特别不顺。”
  吴晓灵认为,这种党的关系和行政关系的扭曲和错位,影响了国家的司法公正。
  2010年全国两会结束不久,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该文件还规定,省级公安厅(局)长由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兼任。
  对此,上述公安系统人士认为,该文件虽然规定公安厅(局)长不能由政法委书记兼任,但仍要保证公安厅局长“进班子”,以确保公安厅(局)长的“话语权”。
  从今年开始,由中组部和公安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对全国部分省区市公安厅(局)长调整任职来看,亦凸显了公安厅(局)长不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且保证其“进班子”的政治制度安排。
  “换防”早有先例
  相对于推行公安厅(局)长“进班子”的制度安排,公安厅(局)长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则更有“历史”经验。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山西、河南、黑龙江等省率先在地市县公安局长中实施异地交流任职。
  山西是全国公安机关实施地县公安处局长异地交流最早的省份。早在1994年初,山西省就用3个月时间,对全省11个地市和118个县的公安处局长进行了异地交流轮换。
  1995年9月,黑龙江省更是在全省范围进行了一次“三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异地交流任职。
  “其中公安局长的交流任职引起的反响最大,14个地市的公安局长全部在7天内交流完毕。当时我们称之为‘公安局长大换防’。”黑龙江省政法系统人士回忆说。
  相对于地市级公安局长的“换防”,省级公安厅长的异地交流任职近几年才渐成趋势。
  可以找到的政策依据是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公安机关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属于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但人事、财务等方面往往由地方政府决定。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颁布后,公安机关变得强势起来,“人事”由地方政府单独说了算的局面被打破。
  2008年,公安厅厅长人事任免曾经出现一轮“空降”任职高峰。先后3位公安部人士调任河北省、黑龙江省和西藏自治区的公安厅厅长。
  据《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已有接近一半的公安厅厅长是异地交流任职,且都“进班子”。
  梅建明认为,这无疑是一次具有积极意义的尝试,“不仅有利于公安系统吏治,还有利于加强中央权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是有好处的”。
  中央党校反腐问题专家林喆教授也对异地交流任职做法表示赞同,“组织部门早就有干部异地交流的政策和传统,根据避籍制度规定,本地的干部一般不合适在本地做官,公安厅(局)长异地担任职务是过去一贯做法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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