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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效推进民生警务工作科学发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9 06:25:54 浏览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积极推进以民生为核心的警务建设,构建以和谐为标志的警民关系,实现以稳定为目标的治安环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任务和崭新使命。

推进民生警务是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有效载体,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力途径,维护社会稳定是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目标定位。三者统一于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大局之下,共同为公安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三者缺一不可。

推进民生警务是新时期公安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创举、新升华,和谐警民关系体现的是公安工作与民意的一致性,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工作回报群众的最大成果。民生是三者蕴含的共同主题,贯彻群众路线是三者灵魂。归根到底,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一、发挥打击职能,以维护公平正义捍卫民生

稳定是和谐之基,也是民生之需,更是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实践充分证明,稳定是第一职责,打击是维稳的有力手段。这是民生警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战斗争的经验积累。省会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严打之剑指向社会、经济、政治的各个领域、每个角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和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努力实现案件“发一起、破一起”,使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处,确保以打击促稳定、以稳定促发展。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采取多种手段,强化打击力度,形成攻势凌厉的亮剑效应,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严格落实侦破命案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命案挂牌督办制度,努力把命案侦破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原则,建立健全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壮大打黑除恶专门力量,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杜绝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黑恶案件发生。多警联动,协同作战,加大对盗抢案件的侦破力度,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带破一批积案。按照“既破大案,又要破小案”的原则,开展针对性强、时间短、见效快的区域性打击行动,使阶段性、区域性多发的小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在灵活、运动、有效的打击中,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二、发挥防控职能,以提升社会安全感保障民生

推进民生警务,是公安机关积极适应和谐社会新要求而进行的自我革命,是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根本之策。从公安机关实战斗争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打防相互依赖,不可分割。

在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上下功夫。社区和农村警务植根于民生,是联系群众最为紧密、最有效果的纽带和堡垒。目前,石家庄市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正在加速推进,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警务室为标志的社区警务雏形基本形成,让群众感觉派出所就在家门口、民警就在身边。要在“一区一警,一警多能,责任到人”的基础上,对人口较多、情况复杂的社区,多配社区民警,提高社区群众的“见警率”、“知警率”和“管事率”。

在构筑京津冀一体化防控网络上下功夫。加快警务水平与京津“对接”、治安秩序与首都“并轨”,是动态治安大环境下的必然选择。河北环绕京津,石家庄是河北的省会,积极构筑京津冀一体化防控网络势在必行。要积极主动地与京津警方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警务交流,借鉴先进的防控理念和举措,建立起符合三方实际、操作可行、富有实效的防控网络。

在消除案件滋生诱发因素上下功夫。任何时候公安机关都要从“小处”着眼,向“大处”努力,解决好每一件事关民生的小事,把可能诱发滋生各种案件的隐患、矛盾、积怨因素解决在案发之前。要整改“小隐患”,解决“小矛盾”,平息“小信访”,注重“小关怀”。

三、发挥服务职能,以提高群众满意度服务民生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我党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在公安机关的具体应用和发展,也是新形势下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推行民生警务,就是在实践中把民生思维、和谐理念贯彻到公安工作各个环节,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积极构筑和谐警民关系,真正实现公安民警不仅要走近百姓身边,还要走入老百姓心中。

坚持服务质量又好又快。实行微笑服务,让群众如沐春风。努力实现服务态度的“零投诉”———大力推行办案、办证回告反馈制度和错时工作制。要解决服务效率问题。对涉及治安、户政、消防、交管等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规定及时完成审核批办工作。积极推行“上门式、预约式、一站式”等服务方式,简化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努力实现服务项目“零积压”———积极推行首问首接负责制,对来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办事的群众,首接民警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到谁接待、谁答复、谁落实。

坚持服务监督常抓不懈。充分发挥纪检督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视频抽查、现场督查、问卷或电话调查等方式,找准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及时整改。推行挂牌上岗,实行透明服务,打造“阳光警务”。大力推行警务公开,继续坚持公安行政法规政策、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办事(案)程序等信息的公开,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通畅渠道和回应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加公安工作的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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