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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的构建:农民工维护权益的机构

发布时间:2019-01-26 06:18:02 浏览数:

  摘 要:农民工是为我国现代开发经济增长和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然而,现实中由于农民工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本文从法律角度看,应采取相应有效的法律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边缘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6-0286-02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定中国社会变迁时期的社会现象。他们以其坚韧的耐力,吃苦,淳朴而又笨拙,粗俗的形象,在城市中立足。又凭借着其独特的谋生方式。为推动城市化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但由于种种原因和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缺乏问题十分突出。 作为特殊的城市群体的一分子,非诚非农的边缘群体导致他们地位尴尬,其合法权益屡遭侵犯。这不仅伤害了广大农民工群体的积极性,同时引发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谐及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争取适当有效的法律措施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对全面实施小康,谋求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有着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缺位的主要表现
  (一)劳动权益屡遭侵犯
   1、就业权利不平等
   随着各城市化推进程度不同,自上世纪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处于保护本地人口就业的考虑,出台了一些新的禁止,限制农民工进入某行业,工种的政策。如上海市就有“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原则,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法规, 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就业的准入门槛。尽管目前国家加强了重视农民工现象,一些城市限制和歧视性的政策法规也在逐步取消,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农民工太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劳动环境差,福利待遇糟糕的就业务工市场。
  2、工资低且拖欠严重,工作环境差且无安全保障
   由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工种,大多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苦活,因而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工资低,近10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提高,并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炸矿,制鞋,塑料等行业,农民工长期在危险,有毒,有污染的环境中工作,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上一些用工单位为了眼前利益,忽视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高,伤亡(害)事件屡屡发生。
   3、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农民工由于务工环境和务工特点,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严重滞后,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用工单位的短视行为,农民工安全处于城市社会保障网络外,尤其是像失业,医保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
  (二)社会权益难以实现,得不到尊重
   农民工长期处于城市边缘生存,城市社会对农民工存在着歧视偏见,社会普遍存在歧视农民工的氛围,无形造成人为疏离,正是由于疏离和冷漠,加厚了农民工和市民的误解和“鸿沟”,甚至加剧了一些人的报复心理。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又缺乏合法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因而无力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二元制户籍的影响
   现行城乡二元制户籍是我国特有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这种制度自然成为城乡分割的依据,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就业,大多只能作为廉价劳动力,在非正式市场就业。这不仅影响资源要求配量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异。在这二元制户籍下,国家对城乡居民采取不同的政策法律,使得农民工作为公民和劳动者的平等合法身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无形剥夺了。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障不力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中,对涉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文最直接的唯有《劳动法》,但《劳动法》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保护很有限。
   主体地位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进行维权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生的平等待遇。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成本高,风险大,时间长,收益小,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民工本身
   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偏低,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维权意识差,整体素质低,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利益,缺乏利益表达和维权的载体。
   三、农民工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修正《劳动法》内容,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地位
   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由于受时代局限,立法时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特殊群体。导致农民工无法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应修改《劳动法》,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资格与权利义务关系,真正使《劳动法》成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二)加大劳动纠察执法,加大依法惩处力度
   由于农民工务工就业形式灵活,加上部门间不同的利益关系及地方保护主义,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职责,执法不力已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升级的主要因素。所以,各级劳动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定期加强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时间,依法预防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劳动纠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其他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
   农民工作为城市里的特殊弱势群体,自然成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援助,要简化手续,快速办理,使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能就近,就地及时地得到服务和援助。
   (四)健全农民工普法及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致使遭受侵权时,不知怎样来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水平的培训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加大法制健全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真正让农民工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务工的基本技能培训,并要成为一项专门的制度,可采取快速培训,宣讲法律等形式,提高农民工的就业务工水平和城市生存法制礼仪。让农民工能通过知识技能的培训改变农民工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真正为社会和谐发展、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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