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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下【论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

发布时间:2019-02-05 06:28:09 浏览数:

  摘要:金融体制在大部分国家经历了一个由"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过程,其过程是一个历史的反复,其内涵与本质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在各国经济金融发展初期,金融行业内部分工专业化与细化的程度不高。对其干预与监管并不符合自由市场是自行调整机制的主流学说,各国主要确立央行为主的统一监管主体。本文从各混业经营的形式及发展作简要阐述、分析,以期对我国新金融形势下的监管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混业经营 金融 监管 设想
  
   一、混业经营的概念及其模式
   混业是相对于分业而言的,指金融行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从狭义上看,仅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与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从广义上看,指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行业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
   从国际范围来说,混业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其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信托业务。即一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
   美国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各子公司被一个母公司控制,彼此实行分业经营,集团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
   从国内范围来说,我国混业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
   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非金融性质在内的子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部门控股模式。集团公司是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但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子公司。如鑫源控股公司、海尔公司。
   商业银行控股模式,集团控股公司为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及非金融性实体等子公司。
   二、混业经营的科学性
   (1)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或投资经营活动中,因为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在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金融业给人们的启示是,业务单一且专业化金融机构大量倒闭,而混业经营的银行却能平稳渡过。美国在此次危机中倒闭的银行多达150多家,其中大多数为中小型银行,它们不仅净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下,且皆是业务单一的专业化小型金融机构。次贷危机以来,少数倒闭或被重组的大型机构中,又都是业务单一的专业化银行。
   促进金融效率,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混业经营可以产生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指在投入要素组合方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组织的规模扩大。规模扩大导致单位成本降低,经济收益增加。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设想
   (一)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 发展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 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是现代金融的必然趋势。为了趋利避害, 在金融混业发展过程中, 尽快建立效率、公平、秩序的监管体制, 已成为金融业的迫切需要。
   (二)准确定位监管的目标、原则。金融混业监管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三是促进金融创新, 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 明确监管主体。对于混业监管体制的构建, 不能操之过急, 在分业经营制度还没有明显退出、监管的差异性还存在之时, 应维持分业监管的格局。更多的学者主张, 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 需要有过渡措施, 先由银监会或者人民银行牵头对混业经营进行监管。
   (四)监管内容向国际惯例靠拢。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现状金融监管内容要达到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统一,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制定的监管规则, 具体来说, 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 加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混业经营必须设立市场准入门槛, 这是金融监管的第一步, 其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法人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资本金审验和股东资格条件等。美国等国家对金融混业的市场准入采取市场化原则, 只要达到公司法标准, 都可以进行金融混业经营。
   第二, 完善常规行业风险监管。分散风险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常规风险监管的重点是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中, 为了保证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需要对其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监管, 同时, 为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造成的假象, 也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 原则上应当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未并表的子公司的投资应当剔除。
   第三, 强化业务监管。金融混业经营的业务监管重点是对交叉产品、交叉销售、混同业务操作的监管。这是风险最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金融交叉产品具备足够的判断力, 对新品种、新业务的开办和危机处理做好充分的论证, 才能进行审批, 并要及时跟踪这些交叉业务的经营情况。
   第四, 加强持续性监管。持续性监管的重点是风险资产的比例、信息披露、财务制度的规范和执行。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是控制金融机构经营恶化的有效指标,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资产应当规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其计算方式应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充分披露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件、大股东状况、内部控制情况, 以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
  
  参考文献:
  [1]余佳祥,潘鹏飞.从范围经济角度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制度的选择[J].经济理论,2003(6)
  [2]王大庆.从国际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J].国家行政学院学院,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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