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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安全预评价工作现状的管见】 矿山信息化现状

发布时间:2019-02-14 06:11:37 浏览数:

  摘要:针对矿山目前安全预评价的工作流程提出一点改进意见。   关键词:安全预评价前置条件联合踏勘开采设计   Abstract: aiming at the mine at present the safety pre-evaluation work process to raise some improvements.
  Keywords: safety pre-evaluation pre-conditions joint inspection mining desig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评价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目的。安全评价应贯穿于工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对工程、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既是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矿山行业一直是政府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近年来,随着有关矿山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各级政府部门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也有了较大的发展,评价的内容越来越详尽无遗漏;评价的程序也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仅对矿山安全评价的开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探讨,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明确安全预评价的前置条件。
  矿山安全预评价是根据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矿山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建议,对矿山后续设计、施工和运行后的安全管理、监督提供技术性参考。
  从理认上来说,矿山安全预评价工作的前置条件似乎很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矿山安全评价工作的一个前置条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不然。由于一些矿山生产规模偏小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单位认为该建设项目是否可行一目了然,结论简单明了,无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由此给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安全预评价工作实际也是解决矿山在安全方面是否可开采的问题,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相似之处,但在报告编制的过程中需要相关基础数据――矿山的地质勘查报告,因此,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安全预评价工作的前置条件实际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把地质勘查报告作为矿山安全预评价的依据。
  安全预评价工作曾把采矿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即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有了采矿许可证,评价范围就可以明确、评价对象就更有针对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安全预评价的作用被弱化了,因为矿山安全预评价的作用之一就是明确矿山周边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矿山的地形条件能否满足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的要求,但由于采矿许可证已经发放,即使通过安全预评价发现矿山周边环境环境不符合要求,要重新调整矿界,由此涉及到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的重新编制以及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难度很大。因此,经过实践,为了在源头上把关,让安全预评价真正起到对矿山选址把关的作用,各地安监部门将安全预评价的工作提前,即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来申请采矿许可证。
  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提前可以从源头上解决矿山选址把关的问题,也能为当地安监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但由于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提前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前了,甚至矿山的矿界还未确定,当然就没有相关的地质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依据就不充分;没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则安监部门不能签署《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没有《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上国土部门、安监部门的签字,则矿界无法确定,无法进行矿山的地质勘查工作,没有地质勘查报告,这就形成了一个逻辑悖论,一个循环套。针对这种情况,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正规的操作流程,但经过摸索实践,个别地区相对成熟的操作步骤是:不将《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作为前置条件,取而代之的是新设一个安全条件认证,即在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提下,对该处设置矿点的周边情况、安全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再根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的结论,安监部门会同其它部门签署《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然后进行矿山的地质勘查,取得采矿权的批复,再通过《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以及国土部门、环保部门的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也就是说由安全生产条件论证解决矿山选址的问题,再由安全预评价解决矿山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及相关建议。
  二、安全预评价对开采设计的指导作用。如前所述,安全预评价的作用之一是对矿山后续设计、施工和运行后的安全管理、监督提供技术性参考。一般情况下,开采设计应按安全预评价的建议进行设计,如果开采设计不按预评价的建议进行设计,那么应该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如果安全预评价的建议合理,那么设计按建议进行设计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如果建议不合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也许从安全角度看建议是合理但从经济角度考虑不合理,那么设计如何处理就是一个问题了。因为矿山的开采设计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也许是不同的,如一个边坡高陡的矿山从经济角度、生产工艺角度考虑也许溜槽是可选项之一,但从安全角度考虑,这么多年的矿山事故表明,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溜槽设计就不是一个好的选项,因为它对管理方面的要求比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说,开采设计在未按安全预评价的建议进行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主观性太强,开采设计完全可以撇开安全预评价的建议进行编制,从而导致安全预评价对开采设计的指导作用落空。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可以建议作如下调整:1、安全预评价对设计方面的建议不宜过细,而仅对矿山设计大的方面如开拓方式、开采方法作原则性的建议,具体的由设计单位发挥设计方面的专长进行合理设计;2、开采设计评审时,安全预评价单位应该在场,对开采设计是否按安全预评价的建议进行设计做出结论;如未符合,则应由设计单位作出解释性说明,由各单位会签会议意见,明确各单位已对开采设计采纳或不采纳安全预评价的建议统一了意见。
  参考书目:
  1、安全评价第3版;
  2、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规则;
  3、安全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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