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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 [基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与构架设想]

发布时间:2019-02-16 06:19:39 浏览数:

  近年来,司法公正作为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和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因此,加强基层检察工作科学化管理,突出检察工作的主题。淡化检察业务工作的行政管理色彩。是适应新时代,新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检察制度优越性的必由之路。
  一、分类管理的政策法律依据
  一是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设想。2000年《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再次将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从高检院《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中提出的设想来看,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任务是,依据职位分类原理将检察院的职能和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设置职位。突出检察官办案核心,弱化行政色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检察机关建成人员分类科学合理,各类人员数量配比适当,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有效,各类人员的招录、任用、培训、考核、工资福利、退休、辞退等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健全,符合司法属性和检察工作规律、特点,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检察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自觉激发,形成检察官队伍职业化,检察干部人事制度充满活力,检察工作高效高质,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二是在《公务员法》颁布以后,公务员法中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将检察官和法官纳入该法调整对象之中。而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机关现有人员除了检察官,还有书记员、司法警察、有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这些在检察官范围之外的人,除非按法律对其另有规定,均应适用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还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确定了一定政策和法律依据。
  二、分类管理的模式
  要对基层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必须先对现有人员进行职位分类,所谓职位分类,就是把检察院中常任的所有干警的职位,按照其工作种类和业务性质的不同,横向划分为若干类别和职级:再对各类别的职位按照其工作难易、责任轻重、所需干警资格和条件等因素,纵向划分出若干个高低不等的职级;在对各类别的职位分级的基础上,再将各类别的职级加以比较,划分各个类别的统一职级等。依据现有的基层院的人员所担负的职责不同可划分为: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根据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管理活动。
  1 检察官类: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主要由受过高等法律专业教育,有较高文化(大学本科)和专业知识水平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精通检察业务,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的符合检察官条件、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职业检察官组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主要通过他们来履行。检察官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检察官法调整规范。
  2 书记员类:书记员应可分为不同等级,由文化水平较高(一般要有大学专科以上),熟悉检察业务及诉讼规则,受过专门训练的政治强、业务精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根据检察官的指令和检察工作需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协助检察官办理司法文书。管理诉讼档案、文书档案,处理诉讼杂务,负责办案记录等。书记官的权利义务由书记官条例来规范。
  3 司法警察类:此类人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受过警察业务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官组成。他们根据办案需要担负司法文书送达、现场勘验保卫、协助搜查、押解、看管暂留嫌疑人等任务。这部分人员的权利义务受警察法和司法警察条例调整规范,享受警官职级待遇,按警官警衔序列任命和罢免。
  4 检察技术人员序列:这类人员不授检察官职衔,应按国家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待,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序列,享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经济待遇,职称由国家人事部门考试、考核、评定。
  5 检察行政类:此类人员还可以细分为行政领导类、行政管理类和行政事务类。这部分人员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受国家公务员法和劳动法调整规范,他们不行使检察权,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
  除此五分法外,也可以依据检察人员所在职位的性质,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三大类别。此种划分方式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调整,建立检察事务官职务序列:将在检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装备和检察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归类为检察行政官。按照行政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
  三、分类管理构架设想
  现阶段要合理配置检察人员,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应当建立适合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对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分类改革,应当依据职位分类原理,将检察院的职能和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设置职位,然后根据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不同类别岗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并都可以在本类别中晋级晋职,当然也不排除跨类别晋职和交流。
  一是以权定岗。用于解决检察官岗位的确定问题。将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检察权,运用检察专业知识对管辖的客观事实进行查明、证明,做出法律判断,并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岗位,以及内律机制中以监督制约检察权行使为主要职能的岗位,确定为检察官岗位。其余为非检察官岗位。
  二是分离检察行政人员。用于从非检察官岗位中分离出检察行政人员岗位。检察权的行使针对或集中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书记员和法警协助检察官完成具体诉讼活动中的特定任务,如制作讯问笔录、搜查、送达等。而检察行政人员为检察官职权行为提供的后勤保障,如通讯、交通等,一般属于事务性服务而非诉讼协助。并比照检察人员待遇解决好检察行政人员、书记员的专项津贴。
  三是因人定岗,最密切归类。用于解决职责多元化的岗位或人员的归类问题。对于身兼数职即一人多岗的,应当以最密切联系的岗位归类。首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再确定该检察人员的专业、专长、工作经验与各岗位联系最密切的因素。最后,按照对专业技能的要求与各因素具有最密切联系(暂时无法由他人替代或替代明显不利)的岗位。确定该检察人员的归类。
  四是专业含量优先。在检察权当中。要求专业技术含量最高的就是公诉权。根据司法实践,作为公诉人,主要应当具有以下能力和素质:1、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并应精通刑事法律。2、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知识积累。3、具备敏捷的思维能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5、具备良好的文字功底和雄辩的口才。因此,应当将公诉权交付给符合上述要求的主诉检察官及其助理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人才运用上,公诉人的选择应当优先。其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也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问。在相当部分是依靠办案实践来学习法律的检察官队伍中,熟悉民商法、行政法的检察官实在是屈指可数。因此,民事行政检察权的配置也需要优先,才能分配给最能接近这项专业要求的检察官。再就是能够指挥侦查,突破涉案公务人员心理防线的侦查人才,应当作为侦查部门的主办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在这些专业含量高或者业务量大的岗位上,要改变单纯强调增加数量的作法,应当是质量优先。兼顾数量。
  总之,在现存条件下,基层检察院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一些关键的检察理论问题还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历史、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就不可能一而就厥,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基层院应当在上级院的指导下,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各种有益途径进行分类管理工作,以深化体制改革为契机,大力推进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基层检察工作的科学管理,有效合理配置各种检察人力资源,充分发挥现有资源效能,创建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检察队伍,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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