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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护权益的机构【浅析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2-16 06:24:51 浏览数:

  摘 要 女性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她们有着“女性”、“农村外来户”和“打工者”三重身份,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现实的不公让她们有口难言,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失语者”,本文通过对江苏和北京的女性农民工生存现状进行调查,揭示出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情况的现状,并对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以促进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女性 农民工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吉婷婷,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69-0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32亿人,其中女性劳动力4747万人,占总量的36%,这个数量还在持续攀升,女性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一支主力军。近年来,虽然农民工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从性别角度研究和关注女性农民工问题,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足够重视。
  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女性农民工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女性农民工辐射了社会的各行各业,是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但是由于背负着“农村外来户”、“打工者”、“女性”三重身份,她们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对女性农民工进行广泛的调查,我们走访了北京及江苏两个城市。在北京主要面向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进行问卷调查;在江苏主要是面向制造业、加工业等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总计发放问卷1000份,有效问卷为890份。同时,对调查对象中的100名女性农民工和两家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访谈,得到了大量的一手资料。
  一、女性农民工生存之现状
  与男农民工相比,女性农民工的性别劣势和就业特性直接导致她们的权益保障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1.收入普遍偏低。65.3%的女性农民工收入在2000元以下,月工资平均比男性低200元。低收入远远不能负担起在城市生活的成本,从而对其生活很多方面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比如城市落户、子女教育等等。
  2.工作稳定性差,工作周期短。每位女性农民工平均每年至少更换2-3个工作,这样不但增加了她们的工作成本,而且也不利于女性农民工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等的积累,资本的相对匮乏会导致她们很难在社会分层中向上流动。
  3.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不规范。尤其在非正规就业当中,企业大多不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签订,也存在“霸王条款”的规定,比如说工作期间不能怀孕等等。另外“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的合同很常见,合同并不能对企业产生实际约束。
  4.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加班加点而不能得到补助。这点在制造业等企业中非常突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82%的女性农民工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
  5.劳动保护差,“四期”规定的不到有效落实。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都有规定保护妇女在四期的特殊权利。而现实中大部分的女工不知道有“四期”的概念,自然也谈不上相关方面的福利,62.2%的女性在怀孕后没有产假,56%的女性在哺乳期仍然从事夜班工作,81%的女性经期没有特殊保护,仍然从事高强度以及高危的工作。
  6.法律的盲点:一些行业由于它特殊的行业性质,法律很难辐射到,家政服务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家政服务人员作为社会的劳动者,其劳动权益的保护应以《宪法》和《劳动法》为依据,而家政服务的特殊性又使目前的《劳动法》难以适用。
  二、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障碍探析
  (一)女性农民工的性别弱势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实践中却不尽如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男尊女卑”的传统,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尤为严重,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男性是主要的劳动力。据统计,在农村供养一个大学生的成本是2.4个劳动力,当一个家庭有了一个受教育的机会的时候,自然会落到家庭里男性的身上,这也就是出来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低的原因。
  据雷斯金和卢斯的“排队理论”(queueing theory BY Reskin&Roos,1990):劳动者在理性的劳动选择中,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会选择待遇较好的工作,但是由于女性的特性导致相同条件下女性劳工的成本增加,对于雇主来说,自然会选择成本较低的男性劳工,从而导致高待遇的好工作被男性占据,女性被排在了后面。这也就是所谓的“分配性歧视”,这也是现在劳工中男女“非同工同酬”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女性农民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者和职工,立法内容不清楚,可执行性差,法律有事后性和被动型,不能很好的对女性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如家政服务业,应该有特殊的规定。
  (三)权益保障的执法、监督力量都不到位
  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有效主动的去监督,只是被动的去应付甚至是搪塞。没有监督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正规的合同,签订保险,在“四期”给予女性农民工依法的权益保障。
  妇联、工会等形同虚设,只是被动的受理侵权事件,而不主动的去进行调查以及进行法律援助。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维护职工利益是劳动执法监督检查的三种形式之一,但是现实中一些企业的工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的维权动作,劳工加入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制度上的障碍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这就给女性农民工融入城市,获得权利设置了一条无可跨越的鸿沟。首先,国家行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正式就业机会对她们是彻底封闭的,即使她们干了和城市女工一样的活,往往也不能有同样的待遇;其次,她们被排除在城市社保体系之外,很难享受到社会福利,这些都巩固了她们社会底层的地位;最后,这一系列歧视的政策,加大了女性农民工的自卑感,也增强了城市人的优越感,这从心理上就给女性农民工融入城市增加了障碍。
  (五)就业信息不通畅
  女性农民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非正规就业渠道就业的,女性农民工由于就业社会资本相对缺乏,没有建立相对的个人关系网络,并且女性农民工由于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因此没有寻找求职中心以及中介的意识,而照生活习惯向一起出来打工的姐妹亲戚求助或者由别人介绍,这着实增加了她们的就业风险。
  (六)女性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大部分的女性农民工都学历不高,缺乏技能知识,这严重限制了她们的职业发展,据调查,仅有不足5%的女性农民工学习过《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女性农民工往往对自己应有的权益缺乏了解。
  三、关于加强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建议
  女性农民工维权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通过改革女性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机制,建立一个自上而下自成一体的维权体系。经过多方调查,走访专家,查阅资料,我们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建立健全维护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女性农民工的法律主体地位。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为主体,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作补充的一套法律体系,应该在此基础上细化分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特殊规定以保障女性农民工的权益。如家政行业,建议在《劳动法》中单设一章,专门规定家政服务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关于家政服务的法律规范,可以通过立法技术上的调整来解决这一问题。
  2.健全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督体系,强化政府组织的职能,加强司法监督。鉴于现在的女性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比较严重,建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实行适当的“司法倾斜”,对侵犯女性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不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要定期对企业进行调查,并且监督企业的行为,严格工资支付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保障其权益。
  3.完善正式就业渠道,规范非正式就业渠道。正规就业渠道是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主要措施,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限制,我国的非正式就业渠道也不能完全封闭。因此就要完善正式就业渠道,规范非正式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适合女性农民工的合理的就业岗位;要加强对非正式就业岗位的监督,监督职业介绍行业,打击黑职介。
  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女性农民工生育保险体系,纳入生育保险体系的女性农民工依法享有医疗费用报销、产育假以及生育补贴;尽快建立女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体系,尤其是家政等行业;逐步建立与女性农民工情况相符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可随着女工的迁移灵活转移。
  5.加强妇联和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女性农民工自己的民间维权组织,增强群体的凝聚力。发挥好妇联组织在引导女性农民工就业中的牵头作用,各级妇联要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定期工作,做好及时的信息传递,信息反馈等。
  改革工会制度,工会的日常开销由企业税收和国家财政一同支持,削减女性农民工自己支付的费用,提高女性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兴趣;劳动部门监督每一个企业依法建立工会并正常运转。
  6.发挥民间公益组织的力量,如“打工妹之家”等,为女性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但是由于资金的问题,打工妹之家仅仅限于家政服务行业,希望能有更多的类似组织建立,帮助所有领域的女性农民工进行维权活动。
  7.提高女性农民工自身的素质。政府、企业定期要给女性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以及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女性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维权意识;可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如台州政府利用扑克牌向农民工宣传法律知识等。
  女性农民工是城市中最靓丽的一道风景线,她们的勤劳勇敢展现了我们中华女性美好品德,但是现实的不公却让她们有口难言,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失语者”,值得庆幸的是,近些年来社会对这个群体已经由“关注”向“关怀”转变,这也许就是改变她们命运的开始。
  
  参考文献:
  [1]李炜.城市女性农民工群体现状、心态及需求―城市女性农民工群体现状、心态及需求―以青岛市为例.调查与思考.
  [2]陈微微.对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思考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8).
  [3]魏珊珊.非正规就业中的女性农民工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1).
  [4]崔建周.女性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初探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校.2007(6).
  [5]伍慧铃,陆福兴.女性农民工城市生存边缘化及其防范.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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