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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主客体和谐关系的途径] 构建师生和谐关系的途径

发布时间:2019-02-20 06:24:16 浏览数:

  摘 要 行政主客体关系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一个国家的行政指令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社会能否稳定。目前我国行政主客体的现实关系主要表现在行政主客体关系不对等,因此构建和谐的行政主客体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进行相关的分析,并提出行政主客体关系的重塑途径,即强化维权意识、营造和谐行政主客体关系等途径。
  关键词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博弈理论 和谐关系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A
  一、行政主客体关系的现状
  (一)行政客体维权意识淡薄且渠道狭窄。
  作为行政主体的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而言,大部分的行政相对人在其利益受到侵害之后,一般采用回避的态度。一些消费者可能抱着这样的心态:到相关部门投诉,调查取证比较麻烦,最后便选择了放弃。这种主动放弃维权的心理,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侵权行为的发生。即使有部分法律意识比较强的行政相对人拿起了法律这一武器,但结果却也不尽人意。再者,假使法院判定行政相对人胜诉,行政相对人又真的能否拿回自己的损失?事实上,维权渠道的狭窄,维权成本过高使人们不愿意去跟行政主体对抗,这又更加淡化了人们的维权意识,同时也放纵了行政主体的行为,弱化了对其的有效监督。
  (二)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组织和调剂社会生活的功效和权限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都有行政法的涉及。行政主体拥有的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互相对应,成反比关系。
  (三)监督纠偏机制不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了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行政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发挥如何,将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目前我国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行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尚未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
  二、行政主客体不和谐关系的博弈论分析
  博弈理论是经济学中运用的比较广泛的一种理论,常常运用在双方利益冲突或是多方利益冲突的分析中。行政主客体的关系,其实质就是利益。正因为此运用博弈理论对此进行分析有其一定的理论实用基础。
  行政主客体作为利益的博弈双方,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着博弈,但从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这一种博弈却是一种不公平的或是不对等的博弈,不可能产生一种和谐平衡的博弈结果。究其原因就在于博弈双方所处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共识的行政法关系不平等性主要有两个理论基础:一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决定着行政法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二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具有国家权力的代言人的特征,与相对人的关系是权力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上,强调的是主体双方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强调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地位,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优越的领导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如下列矩阵所示。
   在这样一种格局之下,行政主体的地位远远凌驾于行政相对人之上,无论行政相对人采用何种方法,都无法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足够的赔偿,因而也就不可能真正取得博弈的平衡,和谐的主客体关系也就很难实现。
  三、重塑行政主客体和谐关系的途径选择
  行政主客体的和谐关系是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从上述博弈论视角分析的原因出发,重塑行政主客体和谐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建立行政主客体关系的平衡机制。
  行政主客体的平等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行政法的核心是调整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借鉴行政法对处于权力高位的行政主体进行平衡的制度设计的做法,对反映主、客体权利和利益关系进行平衡性的协调。一个社会只有在多元主体利益相互平衡协调的情况下,才能相对稳定,并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提供良好的环境。
  作为平衡两者地位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引入一种新的力量,打破原来相对不平衡的超常规稳态,这种新的力量就是违约赔偿金,这种违约赔偿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物质层面的金钱或物质赔偿,另一个部分则是行政主体负责人政治惩罚,只有将这两者结合起来,这样一种新力量就可以有效的打破先前的不平衡,实现一种全新的和谐的关系。
  (二)增强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
  目前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成本过高,就其内在机理而言,关键就是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过于淡薄。因而增强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首先,加强法制宣传。在农村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集会时开宣传会等方式宣传,而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点领域――城市,则重点应当强化社区的作用,突出社区等第三方组织的作用,通过互联网络、电台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开展宣传。其次,要加紧开展“援助律师”行动,这一点,号召广大的志愿者积极投入到此项公益事业中。有参与者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双方的互动与共赢。
  (三)拓宽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渠道。
  制约行政相对人维权的一个瓶颈就是行政相对人无力对抗地位相差悬殊的行政主体,即成本过高,渠道过窄。所以,首先,简化行政程序。行政相对人作为弱势的个体,极其不愿意卷入繁杂的行政程序之中,人们往往无法无力去对抗。所以简化行政程序还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加强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实际上也是行政救济里一种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在行政救济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其中援助的份额比较少,受助面较小,导致整体的效果欠佳。
  (四)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平行使。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为了掩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把持滥用自由裁量权,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规范中设置了告诉制度、阐明理由制度、职能分别制度、情报公开制度等等。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一些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接济权、司法接济权,请求行政公开权、恳求举办听证权等。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动,将合成比较大的社会力量,以反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加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克制由滥用权利而造成的腐烂状态的产生。
  一个随意的裁量行为足以影响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甚至引发经济及社会的不稳定,所以要对宏观上的裁量行为实施立法监控,避免自目性、随意性,使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作者:杨静,江西警察学院治安系教师;廖金萍,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管理系教师)
  
  参考文献:
  [1]马 玮. 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新思. 行 政 论 坛,2006,(2).
  [2]刘培俊. 行政执法的博弈分析. 河北法学,2007,(4).
  [3]李建才.论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关系的平等性行政法.行政与法2005,(4)
  [4] 王贵松.行政裁量的软法之治―――软法在行政裁量中的功能及其司法保障.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80-290.
  [5]江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第六次全国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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