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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法理分析_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发布时间:2019-02-26 06:26:43 浏览数:

   [摘 要]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简称传闻例外,是传闻证据规则的灵魂之所在。但是,法学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其研究并不是很多。文章先解释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内涵,接着阐明若干对传闻例外的质疑,然后力图从法理学的立场出发,分别以认识论、正义诉求和效率诉求的视角审视传闻例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认识论;正义;效率
  
   一、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概述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简称传闻例外,即传闻证据被采纳作为证据的情形。具体而言,当某项传闻证据具备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和必要性。作为证据使用时,该传闻证据就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被采纳。①它是传闻证据规则的灵魂之所在。
   回顾传闻证据史,我们可以发现,传闻证据最初是被完全采纳的。在知情陪审团审判方式下,陪审员了解案情的途径并不重要。随着知情陪审团逐渐向不知情陪审团转变,为了排除不可靠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开始发展起来。②在传闻证据规则设立之后,由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过于绝对化,导致大量具有证据价值的传闻证据被排除。同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某些传闻证据在客观上具有较强的真实性。此外,由于许多案件案情不尽相同,不问案件之间的差异,将传闻证据一律加以排除,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显然,固守传统的传闻证据规则不变导致传闻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批评和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们慢慢开始根据个案的需要陆续发展传闻例外。Myers v. DPP(1965)AC1001一案是传闻例外发展的一大转折点。此案之后,英国成文法开始规定传闻例外。③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英美法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已经开始逐渐放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不断扩大。
   二、若干对传闻例外的质疑
   传闻证据规则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例外情形,使得传闻证据规则体系日趋庞杂,且越来越不易于操作。以至于Weinstein法官惊叹道:在被容许的传闻证据的大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只不过是一座孤立的小岛。④实践中,有时例外情况下采纳的一些证据还没有传闻证据规则下被排除的证据可靠。一位评论家生动地写道: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具有实现把小麦从壳中分离出来的功能,但我们都知道,各种各样的脱粒工具,针对不同的收获期、而且事先也不是为所有的目的设计的,这样就易于遗漏大量有营养的谷物在地面上,而偶尔提供纤维外壳的残余来消化,还梗在喉头”。⑤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但是,有些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有明显的自由化趋势,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传闻例外。比如史蒂文・L・伊曼纽尔就认为:总体来说,越来越少的证据将会因传闻证据规则而被排除。也就是说,“自由化”趋势很可能会继续。⑥也有学者认为,所谓传闻规则适用上的宽松化趋势, 与其说是对传闻规则的否定, 毋宁说是对过去极端做法的一种缓解或修正。⑦还有学者认为,传闻规则并不是一个完美的规则,其例外也不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准、明确且便于操作的规则,然而与其蕴含的心证自律及程序保障的价值相比,重新的学习及耐心的摸索是值得且必要的,以传闻例外规定繁杂为由,而否定传闻规则的精神,反将因噎废食。⑧
   笔者赞同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存在的合理性,只要我们能清楚厘定传闻例外的边界,传闻证据规则将继续在证据法体系中发挥其原有的作用。下面,笔者力图从法理学的立场出发,分别从认识论、正义诉求和效率诉求的视角审视传闻例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传闻例外的认识论基础
   设置传闻例外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感知、记忆和陈述三个阶段,在感知―记忆―表述的过程中,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主要取决于证人的感知情况、记忆情况、语言表达情况与是否诚实等因素。笔者认为,庭前陈述在记忆和诚实性两个环节都比出庭证言具有一定优势。首先,在记忆这个环节,由于庭前陈述(尤其是案件事实刚发生即进行调查所获取的证言)距离事件发生时间较近,证人的记忆有可能更加清晰准确,同时证人相对而言受诉讼利害关系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可能较小,陈述人也许更容易如实陈述。反之,当庭证言距离事件发生较为久远,且受干扰众多,其可信性自然有所降低。
   其次,由于庭前陈述与事件发生时间相隔比较短,陈述人不会顾虑太多,比较容易说真话,证人的诚实性比较大。⑨这些往往是人的本能反应,人的思想一般完全被突发事件控制,没有编造的机会。
   此外,使用某些传闻证据也是发现实体真实的需要。当证人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作证而又找不到具有同等证明价值的其他证据来代替时,如果不采纳有关庭前陈述,很有可能永远都无法发现案件事实。
   有时,传闻证据规则适用的后果是使控诉方证人出庭接受对方的交叉询问,而辩护方交叉询问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展示案件事实真相,而是通过不受限制的方式,如弹劾证人的诚实度等摧毁控诉方证人的可信性而使陪审团不能对案件事实形成肯定的一致的认识,从而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裁决。⑩其实证人本身的诚实度低并不意味着他就该案所作的证言就一定是不可信的。在此类情形下,我们适用传闻例外,不给予辩护方通过交叉询问来弹劾证人本身的诚实度以迷惑陪审团的机会,反而可能更有利于使陪审团正确认识案件事实。
   四、传闻例外符合正义的要求
   以公平正义作为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对于诉讼当事人权益的救济和保障,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规划和构建来说均尤为重要。司法公正是过程和结果的融合体。它既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问题,做到程序正义;又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偏不倚,做到司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定性准确,裁判适用法律准确和对案件处理得当,即实现实体正义。一项先进的诉讼制度应同时体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不可偏废其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即体现了辩证统一的正义观,它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优化组合。传闻证据规则将一般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是由于一般性的传闻证据具有不可靠性,有被误传或捏造的风险,因而将它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体现司法公正。然而普遍性规则在适用于普通情形时能导致正义,在适用于特殊情形时可能导致非正义。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错误的无罪判决,放纵犯罪。但是,传闻证据规则也有可能使具有可信性的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在这些证据是案件关键证据时,就会使罪犯因此逃脱法网。{11}
   虽然从外部表现形态看,传闻例外情形具有传闻证据的特征,性质上属于传闻证据的一种,但由于其同时具备某些特殊的可靠性保障,且为案件侦破、定性必不可少的环节,排除它的适用很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因此,传闻例外的设立是在尊重程序公正的情况下,同时追求实体公正,是法律制度兼顾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的体现。
   五、传闻例外符合效率的要求
   美国法官波斯纳认为,传闻证据可能基于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有关“浪费时间”的原因,或者更确切而言基于审判过程的成本因素,而具有正当性。{12}传闻证据规则的诸多例外的证明价值与第一手证据几乎完全相同,具有可信性保障和必要性,对其予以采纳不会产生间接成本。作为传闻例外被直接采纳,当事人可以不必再去寻求其它证据来证实案件事实,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缩短诉讼的时间,为迅速解决纠纷提供帮助,即在花费尽可能少的成本的情况下去搜寻尽可能多的证据。例如,在控辩双方对证人陈述所涉及的问题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纳其为证据,而无须将证人一一传唤出庭,这样既节省证人出庭的经费,又加快了审判速度。再如,一个人下落不明,记录其以前的庭外陈述是在非常可信的情况下制作的,那么采纳该书面证言,可以避免诉讼因寻找该证人而导致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还有,如果针对同一问题有若干证人,而这些证人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则没有必要传唤每个证人出庭作证。这也是提高事实发现效率的体现。因此,传闻例外符合效率的要求。
  
  [注释]
  
  ①此定义为笔者经过研究后自己概括而成,学界鲜有对此的定义。
  ②刘玫著:《传闻证据规则及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8页。
  ③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④Weinstein, The Probative Force of Hearsay, 46 Iowa L. Rev. 331 (1961).(转引自吴丹红、黄士元:“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2月第12卷第1期,第54页。)
  ⑤D.J. Birch,“Hearsay-Logic and Hearsay-Fiddles: Blastland Revisited”, in P. Smith (ed.), Criminal Law: Essays in Honour of J. C. Smith (1987), 24.(转引自刘玫著:《传闻证据规则及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页。)
  ⑥Steven L. Emanuel, Evidence, 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影印本),P.333。
  ⑦宋英辉、吴宏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6期,第62页。
  ⑧王兆鹏、陈运财:《传闻证据:理论与实践》,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81页。
  ⑨比如,英国普通法中一种典型的传闻例外――有关事实的一部分陈述(statements as part of the res gestae),要么是伴随和解释与案件中某一问题有关联的行为的陈述,要么是参加人或者目击者关于争议事件的自发陈述,要么是陈述者关于同期自己思想或情绪状况的陈述,要么是陈述者关于同期自己身体感觉的陈述。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9-486页。
  ⑩吴光升:“传闻证据规则的功能性分析”,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16卷(第3期),第277页。
  {11}吴光升:“传闻证据规则的功能性分析”,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16卷(第3期),第276页。
  {12}[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作者简介]朱冠群,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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