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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擅自附加条件无效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3-09 06:23:39 浏览数:

  案情:   杨老汉今年66岁,膝下三子均已成家立业。因年老无力,自2008年起,杨老汉就把夫妻俩的责任田交由小儿子耕种,其生活费用由三个儿子每人每月各负担150元。几年来,三个儿子都照例付给生活费,但自2011年起,次子以未耕种杨老汉的承包地为由拒绝给付。无奈之下,2011年7月22日,杨老汉夫妇将次子告上了法庭。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未耕种父母的承包地,并不能成为子女规避赡养义务的理由,遂依法判决杨老汉的二儿子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说法:
  赡养父母既是伦理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具体为:1.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2.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3.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换言之,赡养父母不能附加条件,即使附加条件,该附加的条件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杨老汉的次子以未耕种杨老汉夫妇的承包地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实际上是对赡养父母的义务擅自附加条件,很显然,其单方所附加的条件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相悖,因而是无效的。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判决杨某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是正确的。
  赡养纠纷案件一直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纠纷中占有一席之地,本案只是其中的一例。农村相对困难的经济状况是导致赡养纠纷案件增多的因素。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各种生产、生活消费支出急剧增长,导致在赡养老人方面不堪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由此引发更多的赡养纠纷。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乌鸦尚知反哺,羊羔尚知跪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容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予以逃避,子女应当自觉地承担起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而老年人自己则应当作好子女的表率,多明事理,对子女多理解、多支持,特别是有多个子女的老人,更应做到对自己的每个子女都不偏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老人们才能更好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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