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罪的论文_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摘要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构建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公诉制度应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中心,坚持帮教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助于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现阶段在未成年人公诉制度的设定和运行上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预防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一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意义。我国有4亿多未成年人,数量不可谓不庞大。在新的形势下,未成年人的成长出现了新的情况,值得重视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出现了新的形势,国家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应对之。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身体等各方面尚未发育成熟,可塑性较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界定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要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要首先界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区间。由于各国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差别,确定的未成年人年龄范围都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都将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的年龄上限。我国刑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至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不等于没有犯罪,所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属于本文的课题范围。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由来已久,在新的形势下此问题又有了新的变化,呈现出以下状况和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来看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由于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不好的文化产品例如色情电影、暴力游戏等广泛的影响了青少年人,加上未成年人发育的提前,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提前。调查发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14岁以下少年实施的抢劫、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也呈扩大趋势。其次,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为低下。这也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特征之一,由于家庭、社会等原因,部分青少年早早的就辍学了,这导致他们难以受到管教,辨别能力较低,不能抵御社会消极方面的侵袭,也难以获得好的工作岗位,于是难免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2、从犯罪类型上看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方面,且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和一些暴力型影视作品与游戏的影响,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越来越严重,实施的暴力行为越来越令人发指。由于缺乏自制力和辨别能力,未成年人实施起暴力来往往比成年人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当前青少年获取毒品的渠道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上升。
3、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来看
团伙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力量弱,胆子小,心智不成熟,没有力量也没有胆量单独作案,所以结成团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成为他们的不二选择。目前,已有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甚至有一些未成人犯罪团伙,制定了“帮规”,选出了“帮主”,建立了严密的组织体系,掌握了反侦察措施,成为稳定的准黑社会组织。
4、从犯罪手段上来看
未成人犯罪的手段呈现出凶残化和智能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加之善于模仿一些暴力影视作品中的情节,其犯罪手段越来越凶残,下起手来对被害人毫无怜悯之心,不计后果,惨无人道,有些人非但不认为这是犯罪,反而觉得这是“酷”的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技术不断出现,青少年乐于接触新事物,学习能力强,有不少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利用高科技作为手段,犯罪的智能化程度提高,使案件越来越难侦破。
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及预防方针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因素与成年人的差异,可塑性较强,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规定了特殊的规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以教育为根本和核心,以惩罚为手段,根本目的是为了挽救误入歧途的青少年,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同时对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岁的人,无论犯什么罪,都不处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人犯罪,只对杀人、放火、强奸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16以上的人犯罪,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定罪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也都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制定的。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建议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教育好未成年人对国家的长期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性意义。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的生理、心理特征,如果触犯刑法固然有其自己的因素,但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导致其犯罪的原因更大程度上来自社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犯罪与失足,不如说是社会的失误、家庭的失责。与其等到未成年人犯罪后进行惩处,不如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制度,防患于未然,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1、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对于一个人一生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间本应该在学校里接受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但有些青少年由于家庭贫困、父母观念、地域等原因早早的辍学务工。可以想见,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知识的青少年,其生存能力必然不足,面对社会的各种诱惑和不良影响,难免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2、规范文化市场,保障青少年获得积极健康的文化产品。前文已论述,文化市场的失控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导致青少年因浏览太多的色情、暴力信息而误入歧途。
3、建立严格的特殊商品和违禁品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人不受毒品、烟酒等的伤害。众所周知,烟酒、毒品等含有大量神经毒素的物品会严重影响人的心智。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发育还不成熟,如果服用,受到的损害会更大,且极有可能引发暴力性、财产性犯罪。为了促进未成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其犯罪,有必要及早制定有关法律制度,并且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从源头上切断毒品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危害。
4、建立和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部分是由那些缺乏家庭监管或家庭监管不力的青少年所为。因此,将那些孤儿等无亲人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给一个国家设置的监护机关就显得十分重要,既可以教育他们成长,又可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然而,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明显落后了。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是缺乏具体并且有能力的监护机构,国家应当将此事项立法化,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护制度和由国家财政负责的监护机构。
鉴于未成年人特殊而重要的地位,以及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弱势一方的事实,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作者简介:陆叶,女,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部09级法学专业学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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