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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浅谈检验检疫,“飞单”

发布时间:2019-04-16 06:47:28 浏览数:

      中图分类号:R18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84-01  摘 要 所谓检验检疫“飞单”,是指一些不法出口企业、其代理人采取虚报、瞒报、购买等手段,非法获取检验检疫证单,逃避检验检疫监管,致使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商品混出国门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飞单”违法行为的对象是法定检验商品。正是由于法检商品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出口,而一些非法出口企业为逃避监管,才通过“飞单”这一违法行为出口。检验检疫“飞单”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口法检商品的检验监管秩序,危害的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国际信誉。
  关键词 检验检疫;飞单;涉案;监管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总门对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作出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批批检验检疫向抽批检验检疫的分类管理模式转变,分类管理是以产品的风险等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诚信程度为基础,对进出口商的由检比例进行分类,做到既能有效把关,以能快速通关,适应了当今国际贸易“快速、便捷”的发展趋势,也受到了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好评。与此同时也就出现了,部分出口企业或报检人员与贩卖检验检疫单证的不法分子相与勾结,利用检验检疫“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资格所享受的低抽检率,按不法分子的需求伪造报检资料骗取检验检疫证书,部分企业从不法分子手上购买非法入手段取得的单证,出口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商品。
  1 检验检疫部门对飞单案件查处难
  飞单案的主要违法形式包括逃避检验检疫、买卖商检单证、伪造检验检疫单证等形式。飞单案中既有生产主体,又有货代公司、外贸公司,中间商、报检企业,报检员等多个违法主体,并且有的主体同时从事几个违法行为,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一是发货人与生产企业往往不在同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辖区内,飞单行为发现难。
  二是飞单跨区域大、环节长、涉案当事人多,作案方式网络化,取证要求高,飞单行为调查难。
  三是飞单行为当事人涉及不同地区的不同主管机构,且往往涉嫌刑事犯罪,飞单行为处理难。
  在查处过程中,逐一核查涉案当事人、关系人的工作量相当大,有时外贸公司、货代公司、生产企业沆瀣一气,逃避责任,互相推诿,拒绝配合调查,使案件调查困难重重。飞单案件中,买卖商检单证的行为都是通过QQ、论坛等网络渠道办理,所需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办好的单证也通过QQ或快递的方式交接,买卖双方不见面,也没有长期的联系,买卖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使得查处难度大。
  2 飞单案件的主要违法原因分析
  飞单案件不但损害了检验检疫执法权威,扰乱了正常检验检疫秩序,而且极易造成国际贸易纠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究其产生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货物生产质量不佳,企业担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法出口。采用“飞单”的方式,以达到逃避检验的目的。
  2.2 有的企业嫌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过程麻烦,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直接买单,以图省事。
  2.3 有关人员觉得有利可图,在买卖单证的过程中,以获取非法利益。
  2.4 有的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管理不严,对其业务开展情况缺乏监督和制约,从而为报检人员开展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
  2.5 有的企业和人员守法意识、诚信经营意识淡薄,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惟利是图。
  2.6 有的生产企业存在“无知、“无奈”、“无畏”三方面的原因。所谓“无知”,是指有些企业对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知道办理出口检验检疫的正确流程和途径,在不良货代的误导下,因“无知”实施了“飞单”的违法行为。所谓“无奈”,是指有些生产企业在接到外贸公司订单之初,宣称能按照正常途径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但到了交货时,却无法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单证。外贸公司在面临取消订船订舱、向国外买方缴纳违约金甚至丧失客户的情况下,“无奈”采取“飞单”的方式出口货物。所谓“无畏”,是指有些企业在明知伪造买卖单证、不如实报检、逃避检验检疫等行为为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况下,为了节约成本,贪图简便,甚至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2.7 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尚需完善。对大多数企业生产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采取抽批检验检疫、电子监管、审核快速核放、审核放行等监管方式,这些方式为企业空报骗证、逃检留下了可乘之机。即使某一批被拦截需到现场检验,企业往往也能以撤单后重报达或拿其他货物顶替,来达到骗单逃检的目的。
  2.8 相关部门把关不严。按照现行的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体制,对于法检商品,应先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领取通关单后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允许企业在没有取得通关单的情况下,提供保证金或保证函先行放货出口,如果企业在保证的时间内无法提供通关单,或者在出口查验过程中,发现企业伪报品名等方式逃检时,相关部门以当场罚款的形式了事。上述做法大大降低了企业违法难度和违法成本,对企业实施逃检行为开辟了方便之门。
  2.9 少数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不诚信企业逃避检验检疫的方式,不发生相应的金钱支付,多为经理与经理、法人与法人之间亲情、友情关系,行为方式隐蔽,各环节取证更为曲折复杂。
  2.10 外贸公司出口未经注册登记的商品,生产企业无证经营,未经注册登记违法生产出口产品。而且此类“飞单”行为往往附带买卖、伪造熏蒸证书等违法行为。相关单证的流转环节较多,往往涉及生产企业、货代公司(不少涉及几级货代)、外贸公司等多个当事人。少数企业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采取飞单手法通关。在同行业、同地区,这类手法多为其他企业所知,由于飞单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由此带来的“便利性”, 容易让部分企业经不起“诱惑”,也加入到飞单违法的行列。部分企业的飞单行为给守法企业带来损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迫使守法企业也开始飞单。
  3 飞单案件的应对措施   3.1 加强报检环节的管理。规范报检制度重点在于对企业报检资料、单证的严格审核。不仅在于审核企业的报检资格,同时还需审核企业提交的单证。在检验检疫实务操作中,检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报检环节的管理。对于报检资料不全或存在虚假申报情况,应不予受理或视情节会同法制部门进行调查,从而使飞单等违法行为在关口予以堵塞,有效预防。
  3.2 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应调整监管重心。飞单案件近年主要发生于良好企业之间。因此,业务主管部门在给予良好企业服务或优惠便利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对良好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日常稽查,对违法的良好企业,应加严监管,必要时实施降级管理,通过企业内部通报,“灰”、“黑”名单制度管理,规范良好企业的出口行为,杜绝监管盲区。
  3.3 加大法律惩治力度。针对飞单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的态势和飞单违法行为的隐秘性,必须一方面充实违法案件调查手段,充实法制队伍,查实一个,处罚一个,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对故意逃漏检等行为必须严惩,对飞单行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3.4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要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真正使“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国际贸易中,应加强生产厂、外贸公司、特别是货代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把他们的诚信程度与相关的评级、评奖、贷款等挂钩,促使其诚信程度的提高。
  3.5 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加大打击力度。广泛宣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大众遵纪守法意识。各地检验检疫局除应加强对该行为的打击外,各兄弟局、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信息互通,全国联动进行查处,其中查实的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形成打击出口产品非法逃检的高压态势。
  3.6 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把关。口岸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商检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把关职责。对于出口法检商品,没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不得放行。
  3.7 完善现有的检验检疫制度。在现有的制度规范下,要切实加大对企业、产品的风险评估力度,有侧重地调整监管重点,集中精力抓好重点监管对象,真正把风险管理落到实处。产地局应当加强对所辖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审生产企业资质,定期摸底,建立产能核销制度。口岸局应对出口企业实行有效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施集中审单、重点布控,对生产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换单异常增多的现象应及时分析和核查;提高口岸查验的有效性,强化产地与口岸的联动,加强双方的信息沟通与反馈,真正形成产地监管,口岸放行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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