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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激励政策 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26 06:41:01 浏览数:

  [摘 要]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是推动全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撑力量。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宏观调控工具,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具有激励作用。针对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扩大增值税范围、实施营业税改革、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人力资本税收支持力度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150-02
  作者简介:孙浩敏(1988-),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周正(1975-),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2011年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YJSCX2011—182HSD)。
  一、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及分类
  迄今为止,国内外对于生产性服务的定义与分类没有统一的界定,但认识已经逐渐趋于统一。本文从生产性服务业的内涵作出如下界定:生产性服务业为商品生产和其他服务的投入发挥着中间功能,是市场化的非最终消费服务,能够满足制造业、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对服务的中间需求。
  金融保险、信息传输服务和软件服务、租赁与商务服务、现代物流、批发零售、广告、工业设计、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公共服务等行业构成生产性服务业的主体。我国国家统计局将生产性服务业分为交通运输业、金融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和科研六个行业。本文根据行业划分的标准,从分析服务业的中间投入系数入手,将生产性服务业分为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五大类。由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主要是以居民住宅为主,消费群体以个人消费者为主,用于最终消费,所以不将房地产服务业归入生产性服务业。
  二、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负担现状
  近年来,尤其是“十一五”规划以来,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迅猛,税收收入增长率为17.29%,产业税负达22.72%。从各行业来看,各行业税负也呈上升趋势。截至2010年,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总收入达22692.44亿元,批发零售业和金融业、商务服务业税收增长幅度相对较大,税收负担相对较重。由此可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采取税收激励政策来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是提高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生产率的重要途径。
  三、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营业税范围偏窄。生产性服务业中除了批发零售业、软件业和计算机服务业征增值税外,绝大多数的生产性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增值税范围过窄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例如:现行税制中的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运输服务产品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下,导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2.营业税税制设计陈旧且行业间税负不均。一是营业税税制设计陈旧,不能满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营业税的税目是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的,一共九个科目。随着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兴形态(包括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人力资源等),现有法规对一些新兴业态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经不能适应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二是部分行业营业税的税负过重,没有突出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核心,应是我国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但是我国金融保险业按5%的税率全额征收,相比于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3%,税负较重。2008年我国金融保险业的税收为1376.68亿元,2009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达1457.82亿元,比2008年增长5.89%,2009年金融保险业的税负远远超过交通运输业(637.91亿元)、邮电通信业(260.37亿元)与租赁业(252.74亿元)。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偏重直接优惠且导向不明显。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以税率式和税基式的优惠方式为主,间接优惠以税基式优惠为主。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共12条,采取的优惠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4.个人所得税制缺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鼓励。人力资本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经济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缺乏对相关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政策。税收政策在人才教育投资上没有实行税前扣除制度,缺乏对生产性服务业高级人才的高收入的优惠政策。
  四、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扩大增值税范围。2011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对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包括研发及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咨询服务等部分生产性服务业率先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国内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全新举措。因此,借鉴欧洲、拉丁美洲及亚洲大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将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其生产性服务业产出中所含流转税款能够在其他产业购入时抵扣,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和税制保障。
  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有限性以及增值税收入分成体制较为简单,对生产性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是不可行的,我国的增值税扩围只能走渐进式改革的道路。首先,交通运输业属于生产过程的延伸、最为贴近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将其先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其次,在征收管理水平提高和税制完善的基础上,考虑对邮电通信业征收增值税;最后,在时机成熟时,对金融保险业等全部生产性服务业开征增值税。   2.实施营业税改革。调整税目,对部分行业设置专门税目,满足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需要。生产性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出现了同时涉及不同应税税目的综合性或一体化经营的行业,为避免对这些综合性服务业重复征税,有必要针对这些服务行业设置专门税目。例如,现代物流业包括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不同应税科目,考虑到物流业一体化的特点,对现代物流业设置“物流业”专门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不仅有利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的运营,而且能够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内部结构的优化。
  降低营业税率,减轻税收负担,把激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作为营业税改征的重要目标。金融保险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金融保险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将其税率由5%调整到3%,以避免过高的税负和行业间税负差距过大,实现公平税负。对生产性服务业税率的调整遵循税收政策与行业政策相结合的思路,逐渐拉开生产性服务业与消费性服务业税率间的差异,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来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调整征税方式,对于服务外包实行差额征税。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将支付给承包方的营业额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合理优化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变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由直接转向以间接为主,对生产性服务业实行税收直接减免的同时,还应完善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税额抵免、成本费用列支等间接优惠政策。
  缩小企业所得税区域性差距的税收优惠,建立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全国性优惠政策体系。东西部地区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上存在区域性差异,建立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全国性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地区间的协调发展。
  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是税收管理的关键,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能够解决目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所存在的缺乏管理和监督的问题,能科学、规范和高效地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评价。
  4.加大人力资本的税收支持力度。一是人才教育投资实行税前扣除制度。将生产性服务业员工的正规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在允许其100%扣除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加成扣除,加大教育投资,调动个人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积极性;对个人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不设置最高捐赠限额限制,允许税前扣除;提高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标准,使得企业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二是高科技人才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参考文献]
  [1]吕敏.我国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2010(9):53-56.
  [2]刘建民,王鑫.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154(29):87-89.
  [3]李文.鼓励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8(3):87-91.
  [4]欧阳坤,许文.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9(4):9-14.
  (责任编辑: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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