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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的选择_最佳创业模式

发布时间:2019-05-12 06:40:46 浏览数: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的涵义,从影响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的因素入手,分析了国外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的选择,由此总结出有益于我国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的几点经验。关键词: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国外当今,全球范围内以新媒体、网络技术、手机多媒体等为代表的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年增长率已达到了33%,该产业在美、日等国的产值均超过了传统的信息技术产业,韩国则更是将以网络游戏为主的信息内容服务业作为其立国之本。尽管这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体制与我国不尽相同,但是考察其对于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的选择,无疑会对促进我国该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一、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的涵义模式其实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Alexander给出的经典定义是:每个模式都描述了一个在我们的环境中不断出现的问题,然后描述了该问题解决方案的核心,通过这种方式,你可以无数次地使用那些已有的解决方案而无需再重复相同的工作。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发展模式实际上是对影响该产业发展的内外要素、结构的复合路径选择。影响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的主要因素有:(一)背景约束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发展模式都是在一定时代背景下的发展模式,其受到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市场规模等环境的制约。因此,产业发展模式是能够体现该产业自身特色与优势的发展路径的“量体”选择。(二)产业结构与布局信息内容服务业是高度开放型的新兴产业。该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现有各产业发展基础之上的,现有产业间的内在关联与结构是选择确定内容产业发展重点、发展序列的主要因素。另外,产业的布局也决定了一国或地区对信息内容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三)宏观调控方式政府在产业发展过程中通常扮演着异常重要的角色,是产业发展的掌舵者,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政府宏观调控方式的不同往往会对产业发展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政府必须慎重选择究竟是以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参与到产业发展中。(四)技术创新信息内容服务业是智能型产业。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信息技术的掌握、控制程度决定了其产业的发展路径以及在整个价值链中的地位。而创新体系以及相关支持体系的建设更是决定本国或本地区的内容开发能否向深层次开发的关键因素。二、国外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的选择及经验(一)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有自然增长和政府指导市场化运营两种类型1.自然增长模式是指政府只负责为产业的发展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主要是以市场来引导和推动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发展。美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将信息内容服务业称为“信息内容产业”,其是全球内容产业的领军者,该产业在美国的年产值高达7000亿美元,是第一大出口产业,年增长率达40%。该国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市场结构主要呈现出自由竞争与垄断相结合的特征。美国政府主要依靠市场来推动该产业的发展,一方面,采取扶持风险投资开办二板市场等形式积极扶持从事信息内容服务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政府还组织专门为这些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级民间社团,建立扶助本国企业国际贸易的专项基金,提供比较优惠的贷款和补助,协助它们开拓外国政府采购市场;另一方面,以“电子商务”为切入点建立了以美国为中心的全球信息内容服务业分工体系和产业供应链。2005年,美国上网人口有1.714亿,其中有3580万人购买线上内容。与上网人数和线上内容购买人数增长相对应,美国B to C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了881亿美元,电子商务正逐渐成为美国经济的重要支柱。2.政府指导市场化运营模式是指政府直接负责信息内容服务业的目标确立、技术政策、产业布局以及组织结构等,倾向性明显,手段具体。日本、韩国是该模式的主要代表,两国均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干预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发展。第一,有力的政策指导。200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知识财产战略大纲》以及《知识财产基本法》。2003年推出了《e-Japan战略》及《行政信息电子化指导方针》,把内容产业列为优先发展领域之一。其中《e-Japan战略》提出在数字内容人才培训方面要投入63亿日元,并通过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合作起到关键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大力促进内容产业的发展。韩国政府于1998年正式提出“文化立国”方针。随后陆续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文化产业发展五年计划》、《文化产业前景21》以及《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政策法规,提出力争到2005年培育出10000家数字内容从业者,并发掘出具有出口潜力的1000家内容提供者,数字内容产业产值排名挤进全球前七名;到2010年在全球市场上拥有超过10%的市场占有率,成为世界第三大计算机图形生产基地、最大的网络游戏和移动内容提供商,在电子学习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第二,财税金融优惠。日本在解决融资问题时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税制优惠政策,对内容制作企业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可以选择普通折旧法规定的两年折旧制度,也可按照特别折旧法采取10个月折旧制度;其次,资金采购环境,把电影等内容产品划入《商品基金法》规制的范围内,控制资金回收风险,还可以使用银行投资基金等低风险资金。韩国政府则是建立了文化内容产业资金支持体系,该体系主要由产业预算、专项基金以及投资组合三部分组成。其中在投资组合方面,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2000年至2001年两年期间,成功运作“投资组合”17项,共融资2073亿韩元(政府350亿,民间1723亿);2001年韩国电影振兴公社通过“电影专门投资组合”融资3000亿韩元,保障了电影事业的发展。第三,积极开拓海外市场。2002年8月,日本经产省与文部省联手促成建立了民间的“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并拨专款支持该机构在海外市场开展文化贸易与维权活动。该机构由17个社会团体和19家文化企业组成,主要目的是促进日本文化产品的出口,管理海外市场的反盗版活动,代表日本文化产业界参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参加海外市场的诉讼关联活动。 韩国则积极开展跨国合作。2002年韩国政府拿出17.1亿韩元支持企业参加在中、日、美、法、德、芬兰等国举办的12项有关音乐、动画、漫画、游戏、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展销活动,在西班牙等6国举办7次文化产业投资洽谈会进行招商引资;2006年4月-9月,韩国内容产业的出口额达到了2500万美元,该国软件振兴院计划年底在越南、美国、香港以及新加坡举行出口商贸洽谈会与投资推介会。(二)从产业结构角度来看,有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两种类型美国对信息内容服务业辖内的各分支行业主要采取全面推进的发展模式,其广电、出版、数据库、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业呈现出并驾齐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美国是数字出版发展最早的国家,目前有79%的出版社拥有自己的网站,远高于美国公司运用网站进行网上销售或推广产品的比例;其次,自2000年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合并后,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就成为全球最大的媒体集团,市值最高曾达到数千亿美元,集团下属的华纳兄弟影业公司、华纳唱片集团、CNN新闻台、《时代周刊》、《财富》杂志、《人物》杂志等在各自的领域中都首屈一指;最后,“美国国家数字图书馆项目”计划1999年已经完成,它包括美国历史及文化科技成就,有15个研究图书馆与档案馆参加,到目前为止,“美国NSF/DARPA/NASA数字图书馆倡议”也已全部完成,该项目共六个子项目,涵盖大规模文献库、空间影像库、地理图像库、声像资源库,美国即便是一个校级的图书馆——如加州数字图书馆(California Digital Library,CDL)也拥有3200万项数字学术资源。重点突破是指政府在产业内诸多分支行业中选择一个或几个行业,通过种种政策重点扶持这些产业,使其在短期内获得超常规的高速发展。韩国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发展就得益于该模式的选择。该国信息内容服务业各分支行业中以网络游戏业规模最大,达20708亿韩元,占整个市场的39.2%2。(三)从技术创新角度来看,有领先和模仿、跟进两种类型技术领先模式的主要推行者是美国。其主要做法是在以往国家技术政策基础上,确立了5个基本目标及相应的政策体系。一是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增强企业研发投入,消除妨碍研发和生产的行政法规;二是制定一系列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技术合作的计划,通过二者共担费用和风险来帮助企业开发适应未来全球竞争的技术手段,加速邦政府技术成果的转移;三是开发具有广泛应用潜力的先进电子信息技术,继续推进国家标准化的研究制定,帮助企业了解国外的标准、规章和程序,加强对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知识创新;四是实现军、民用产业技术基础一体化;五是实施终身学习计划,培育世界一流的劳动力队伍。在此基础上,美国建立了产学研结合的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模仿、跟进模式,也就是短线模式,即超越耗资高、费时长、见效晚的基础研究这一环节,从直接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信息技术入手,同时注意技术的消化与吸收,结合自主开发,推动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发展。由于经济基础等一系列原因,日本在技术创新领域主要采取跟进模式。在这一模式的选择过程中,日本主要偏重于应用性研究以及产品与工艺技术的开发。这一做法使日本在很短的时间里能够不断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在应用电子信息产品市场上迅速壮大。日本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时,并不把引进本身作为目的,而是把它作为研发的起点,力争在改造、创新等方面举一反三,以迅速应用于生产领域。日本企业通过与欧美的合作,专注于有发展前景的技术领域内的研究,待新技术产业化成为可能才正式介入。这种方式减少了风险。通过上述对国外几种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三条经验。第一,各国均依靠多种模式的组合来共同推动本国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发展。产业的发展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对于不同的层面必须采用不同的策略模式来应对。第二,发展模式的确立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不可盲目照搬。以日本技术上的跟进为例,当时的历史条件是各国对他国引进技术的警惕性不高,目前随着该产业在各国竞争的越演越烈,各国都想既扩大自己的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又不想将本国的研究成果转让,对信息技术采取保护的措施,这样,日本的发展模式就显得不太适用。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必须认真分析借鉴每一种模式,做到“量体裁衣”。第三,从日、韩两国的发展表明曾经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同样可以在信息内容服务业这一领域取得成就,关键就在于采取何种模式、如何去发展。参考文献:1.黎苑楚.信息产业演进规律与发展模式研究——基于产业经济学的分析[D].武汉大学,2005.2.安虎森.谁动了韩国数字革命[J].21世纪商业评论,2005(12).3.刘鹤.国外产业技术政策比较研究[M].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作者单位:济南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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