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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良心和义务的关系_浅论良心和义务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9-05-29 06:35:18 浏览数:

  摘 要:良心是“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的自我规定”,是道德规范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义务是个体应当承担或履行的一种外在职责与使命,是道德规范他律性最集中的表现。道德教育过程中要将良心的自律性和义务的他律性相结合,实现他律向自律的内在升华,这就要求教育者要充分发挥良心和义务的合力作用促进教育对象道德品质的提高。
  关键词:良心 义务 道德教育
  一、良心和义务的内涵和联系
  (一)良心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良心”一词,由良和心二字组成。“良,善也。”“心”即思维器官及心理、思想或意识。因此,“良心”是关于善或价值的心理、思想、意识,是关于道德价值的意识。伦理学上讲的良心即道德良心,是指“人们对他人和社会履行义务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它是道德规范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
  良心是对义务自觉自愿的意识。它出于自觉自愿,是一种为做好人而做好人的行为及心理,是一种为美德而求美德的行为及心理,“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的自我规定,”是道德规范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良心对个体的行为选择起主导作用。良心要求个体凭内心最纯真的善做好事,而非失心或掺杂其他目的做坏事。良心会“暗示”道德主体该事是否应做,对于符合道德和良心的行为会发出心理暗示鼓励和支持;相反则反对和阻止。良心评价个体的道德行为。“良心是对自己行为的自我认识、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自我评价的统一体。”个体自身行为符合良心,内心就会感到欣慰与满足;反之则会受到内心的责备而痛苦不安。
  义务规定个体在社会中应该做的事情,具有强制性,是道德规范他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伦理学上的义务即道德义务,是指行为主体应当承担或履行的一种外在的职责与使命,规定社会成员应当做什么,是道德规范他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道德义务是社会对个体行为提出的外在要求,义务的内容是评价个体行为的依据。道德义务的履行以强调内在化要求为主。道德义务作为一种外在化要求,依赖于个体的内在信念。作为外在要求而体现出的外在强制性并非是道德义务维护的主要方面,道德义务的内在化要求才是指导个体做出符合社会利益行为的内在驱动力。
  (二)良心和义务的关联性
  在道德教育中,良心和义务不是分别起作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共同作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个人在行为前都是受到某种意识支配的,在这里就是良心,它对人们的行为有导向作用,选择或命令、鼓励或禁止行为的发生,并且对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反思。但良心也不是仅仅凭主体自己评价,它也有自己的评价标准,通过道德义务来定向。道德义务是它的评价依据。然而道德义务无论人们怎样尽职地去遵循它,它终究是一种他律,外在于主体的“异己”力量,只要道德主体未将道德义务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未走完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就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履行义务,最多只能算是形式做到家罢了。
  从一定意义上说,他律的道德义务是低层次的,自律的道德良心是高层次的。道德教育过程中要将良心的自律性和义务的他律性相结合,实现他律向自律的内在升华。
  二、良心和义务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1、良心在道德教育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良心通过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全过程从而引起个人的道德思想向积极的方向发展。
  良心在行为前会“暗示”道德主体该事是否应做,对于符合道德和良心的行为,良心会鼓励和支持道德主体去行为;相反,不符合道德和良心本质要求的,良心则会发出反对和阻止的信号。行为中,良心对道德主体起监督作用,调整和控制主体的行为方向。一旦发现主体的行为有偏离良心要求的迹象,就会发出信号,立即阻止主体,迫使主体修正自己的行为方向。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良心发现”和“对得起天地良心”,就是良心监督作用的具体表现。行为后,良心对道德主体行为的后果起评价、反思作用。对合乎道义,有利于社会、国家和他人的行为,良心给予心灵的抚慰和满足,使人产生一种道德崇高感,从而激励个人继续做类似的和更崇高的,有道德的事。对违背道义,有损于社会、国家和他人的行为,良心给予内心的谴责,使之感到内疚、惭愧、悔恨,以致于感到自己缺乏良心而纠正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并改恶从善、痛改前非。
  2、义务在道德教育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道德义务作为他律的道德在道德教育中亦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对个体而言,首先要明确自身义务的作用。道德教育中教育主体明确自身义务,头脑中明白什么是社会要求的,什么是社会明令禁止的。其次,义务对个体道德行为有约束作用。个体在明确自身义务后,在行为前必然会顾及行为的可能后果,对义务明令禁止行为加以否定,对义务鼓励的行为加以肯定。这点和良心的监督作用类似。
  第二、对社会而言,道德义务是社会基准道德的重要部分,是保证社会日常基本秩序的基础。无规矩不成方圆,同样,道德教育中仅靠良心还是远不够的,道德义务是社会对各个成员的愿望和要求,具有强制性,一定意义上是社会成员之间达成的某种道德共识,构成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道德义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层次发挥作用,促进整个道德风尚的变化,提高社会精神文明水平,保证社会日常基本秩序。
  三、道德教育需要良心和义务发挥作用
  (一)道德教育滑坡现象及其原因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西方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侵入严重腐蚀人们的道德观。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它的弊端也突现出来,严重改变人们的价值观。道德滑坡现象充斥着社会的各个角落:见歹徒伤人、抢劫而视若无睹;遇老人摔倒而不伸出援助之手;医生关注病人死活的基线是红包的多少;司机撞了人而逃之夭夭;商家为了多赚钱坑害顾客;子女不尽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等。长此以往,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不仅不能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更谈不上兴旺发展。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过分注重“外塑”培养。“为义务而义务”的现象在道德教育中普遍存在。对教育者而言,只着眼于个体言行规范,意志服从,旨在培养社会老实安分的公民,不管个体思想积极与否,只要道德行为合乎道德,合乎法律就行。只治标,不治本。这不仅使教育效果欲速而不达,且不自觉地造就了知行不一、虚伪不真、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多重人格。同时以个体道德行为结果为评价道德是否好或坏的标准,也是“外塑”培养的一个原因。对教育对象而言,常常被要求甚至命令“应该”、“必须”这样或那样做,个体被当成被动的美德袋,一味强制灌输,使人感到道德纯属他律与被迫,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内化障碍。个体虽然具有承担道德义务的需要,也仅仅是对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粗浅呼应,对教育者传达的任务的应付完成。   第二、忽视“内塑”养成。一些教育者认识到了义务是良心的外在表现,良心通过行为把义务表现出来,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促进个体道德。但是在具体道德教育实践过程中却片面强调道德的客观必然性,多谈社会要求,少谈或不谈个人需要,教育中不尊重个体的主体意识,教育过程中无视学生的心理条件,没能从根本上认识良心的自律性和义务的他律性相互结合,实现他律向自律的内心升华,而是将二者分裂开来,个体未从内心深处得到认同,其行为不是来自道德主体本身的需求,未能由内而外的自愿行为,忽视心理品质的完善和内心境界的升华。
  (二)良心和义务的合力作用合乎道德教育的需要
  只有良心和义务的合力作用,才能形成认识上自觉、情感上自愿、行为上自主选择的个体。这时,人们履行道德规范不仅是义务的要求,更是一种良心的呼唤。这个升华更符合教育者的培养目标,使之能够成为在道德上合乎义,又出于本心,表里如一的人。
  四、进一步发挥良心和义务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1、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社会公德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让人感到难过。为什么凭良心做了好事,不但得不到大众的赞誉和鼓励,反而会受到嘲笑与讽刺,甚至被骂傻、作秀、想出名。民众道德心理的缺失与公众道德行为的冷漠,首先会作用自身道德选择,进而影响到社会其他成员的道德行为选择,最终影响整个社会道德风尚,与国家所要求的“八荣八耻”背道而行。因此需要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鼓励符合社会公德的高尚行为,给予行为者精神的褒扬,同时也要予一定的生活与物质上的扶助,这不仅善待了有德行为,贬斥了失德现象,更弘扬了正气、传扬了美德,在潜移默化中陶冶了个人的道德情感,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使每个人从中体会到德的应有之义,从而在生活中自觉树立“公民意识”,接受“公德”规范,这有利于强化人们的义务意识,培养公民公共良心,从而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并最终成为社会的主导行为。
  2、转变教育者的教育观念
  学校应该转变“重智轻德”的教育观,认真贯彻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加强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扭转社会、学校和家庭只重视数理化学科知识灌输、只关注考试分数、排名和升学率,而忽略教育的本质——育人。在教育过程中,要将道德良心教育和道德义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他律向自律的内心转变,促进教育对象自身品质的升华。
  3、重视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
  道德的培养,根本上还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依靠后天自身道德修养。道德修养是道德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对各道德要素进行培养和努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道德主体要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不断地提高个人道德水平。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就提出了许多修养方法帮助人们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如“立志”、“自省”、“慎独”、“防微”等。它要求每个个体时刻不忘为人之德,立事之本,时刻加强自身意志的锤炼与品行的改造,实现知情信意行的统一,做到心中有他人,行为利社会。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罗国杰.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220.
  [2]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432.
  [3]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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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夏湘远.义务·良心·自由:道德需要三层次[J].求索,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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