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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嫌疑人拒供案件的侦查对策]流窜犯罪案件侦查的基本对策

发布时间:2019-06-01 06:52:53 浏览数:

  总结近些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办理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案件,关键是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解决好如何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要确保能够始终控制住侦查局面,防止局面失控陷入被动。二是要解决好侦查工作如何深入的问题,努力把案件查深、查清、查透。三是要解决好案件证据体系的严密性问题,使证据在缺少口供连结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足以认定犯罪。下面,我们就来分别探讨一下如何解决好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如何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
  (一)要确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强化秘密调查取证工作,在正式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尽可能地通过秘密调查拿到较多证据。这样,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供,也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相反,如果还沿用过去“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没有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就贸然传唤,一旦犯罪嫌疑人在12小时内拒供,我们就只好放人,侦查工作就会非常被动。除了要通过秘密调查获取必要的证据外,还要通过秘密调查,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有无情妇(夫),有无赌博、嫖娼、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务、业务活动范围,在职期间的主要职务和业务活动情况,所在单位的经营及财务管理情况,群众有何反映等。收集这些情况,有利于侦查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取证、追赃等工作,不致于因为犯罪嫌疑人拒供而使侦查工作陷入无所适从,不知从何处下手的被动局面。秘密调查取证,既包括初查阶段,也包括立案以后正式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这个阶段。
  (二)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控制。由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尚未突破,侦查人员对很多犯罪行为都还不掌握,因此,一定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控制,防止其进行反侦查活动。一般在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其他涉案人员特别是同案人、行贿人、关键证人等,也要同时将其通知到案,或者运用交叉传唤、交叉询问的方法,不给他们相互见面、串供的机会。传唤结束后,能拘留的要坚决拘留,需要异地羁押的要异地羁押,防止跑风漏气。对于证据不足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放回的,也要通过采取暗中跟踪、监视等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同时,要严格侦查保密工作,对外封锁消息,防止有关涉案人员和证人得知犯罪嫌疑人拒供的信息,不然侦查取证工作将变得更加困难。
  二、如何解决侦查工作深入开展
  (一)要注意及时查帐,调取有关书证,并依法进行科学鉴定。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一般都会留下大量可查的书证,贿赂案件有时也会在帐目上有所反映。因此,在侦查中要注意及时查帐,从审查帐证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及时提取司法会计技术资料,保全有关书证。在对涉案的有关会计、书证资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存在疑点或问题的,要及时委托或聘请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财务事实真相进行鉴别判断,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物证检验鉴定,如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的鉴定等。
  (二)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丈夫)、情妇(夫)、子女等关系密切的人处打开缺口。近年来的办案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丈夫)、情妇(夫)、子女等往往是案件的重要知情人,有的对犯罪行为直接知惰,有的参与转移隐匿了涉案款物,有的甚至直接参与了犯罪。因此,注意从这些人身上寻找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往往会收到很好的成效。侦查实践中,突破这些人的成功经验,主要是要把四个方面的策略有机地综合运用:一是政策攻心。通过法律、政策及实际案例教育,使其认识到如实做证不但是应该的,而且可能对自己的亲人有利;二是施加压力。通过营造严肃的氛围、明示或暗示证据,帮其分析不如实作证可能对自己和犯罪嫌疑人产生的不利后果等方法,使其感到不如实作证不但过不了关,达不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和自己的家庭遭受更大不利;三是以情感人。尊重其人格,照顾好生活,理解其心理,倾听其诉说,满足其合理要求,使其产生一种对侦查人员的信任感、依赖感,愿意向侦查人员诉说;四是分化瓦解。通过寻找并适时出示犯罪嫌疑人首先负心的证据,如在外包养情妇(夫)、与其他女人有染,暗中转移财产等,使行为人产生“你不仁,我不义”的想法,减轻行为人作证的负罪感、内疚感,进而主动如实作证。
  三、如何确保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实现以证定案
  (一)要紧扣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具体来说,就是要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身份”,“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等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根据司法实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实体方面最常见的狡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否认占有故意。辩称贪污受贿款物用于为公支出了,向上级送礼了,已上交单位“小金库”了,或者准备退还但由于客观原因尚未退掉等。二是否认受贿性质,把受贿行为辩称为系提供技术服务的合法收入,双方的礼尚往来、正常借贷、暂时借用保管、委托他人代买等;三是辩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自己对受贿行为不知情等。侦查人员要把这些环节作为重点,通过全面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及早防范,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任何退路。
  (二)要注意广泛收集间接证据。由于犯罪嫌疑拒供,获取直接证据比较困难,在侦查中要注意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的定案作用,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以侦查实践中,查办难度比较大的贿赂案件为例,就要注意广泛收集以下八个方面的证据:(1)受贿双方权钱交易的条件和可能;(2)行贿款物的来源;(3)犯罪嫌疑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在什么时间,以什么职权和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何种利益;(4)行贿方实施行贿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情节及相关知情人等;(5)行、受贿双方有无矛盾、恩怨,排除陷害的可能性;(6)赃款赃物的去向,经济生活中不正常的暴富,不正常的消费等;(7)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8)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以及有关涉案人员在案发前后进行反侦查活动的有关证据,如退赃、匿赃、找有关人员串供毁证等。在侦查工作中获取的这些间接证据越多,“链条”越密,证明作用就越大。把这些间接证据看作一个个“点”,最后将这些“点”相连,就形成“多点合一”的“线”,就能有力地证明犯罪。
  (三)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与其等他在起诉、审判阶段狡辩,不如让他在侦查阶段充分暴露,以便侦查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这样侦查工作会更加主动。因此,侦查人员不要怕犯罪嫌疑人“辩”,而是要让他充分地“辩”。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提出的辩解,侦查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证,并将其辩解和我们的查证情况如实记录在案,这样不但能够进一步证明犯罪事实,也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态度。
  (四)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判断。在缺少犯罪嫌疑人口供连结的情况下,案件证据体系往往显得比较松散和零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更加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和判断。审查分析判断的重点,一是要看单个证据是否均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二是要看各个证据之间是否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能否做到完全协调一致;三是要看各个证据相互联接,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所有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以及有关量刑情节事实是否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有没有脱节、遗漏的地方,是否存在孤证定案的问题;四是要看证明结果能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达到惟一的确定程度。如果通过审查分析判断,认为案件的证据体系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即所有的单个证据均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案件证据体系之间达到了相互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案件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不存在孤证定案的问题,案件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完全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那么,此案就可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了。但是,如果通过审查分析判断,发现案件证据体系还达不到上述要求,那就要及时查漏补缺,抓紧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总之,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既要充分看到口供对侦查工作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口供,通过加强预审去努力获取口供,但同时也不能依赖和迷信口供。要确立以证定案的思想,把侦查工作的重心放在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上,改变侦查工作围着口供转的做法。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要树立必胜的信心,正视困难而不能被困难吓倒,努力通过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并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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