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哥学习网 - www.lg9.cn 2024年04月25日 22:35 星期四
当前位置 首页 >短篇美文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3 06:55:02 浏览数:

  鲁安监发[2012]126号  各市安监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工作
  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都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按照40号令的规定,对辨识确认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时、逐项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建档;符合规定条件的,还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40号令发布实施前已经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工作的,要按照40号令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规范,尚未进行的,要尽快开展工作。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工作应当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辨识确认了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照40号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是否符合40号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逐项做出评估、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形成明确的评估、评价结论。自2012年11月1日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内容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对于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评价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相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问题和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必须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整改完成。
  三、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辨识确认了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都要按照40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报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档案材料申请重大危险源备案。40号令发布实施前已经进行了重大危险源备案的,要重新申请备案;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的,也要重新申请备案。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40号令和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接收登记、材料审查、档案管理、汇总上报和备案核销等工作。对于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出具相关备案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于备案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可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四、及时报送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执行40号令和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信息。2013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各市安监局;1月31日前,各市安监局要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安监局。对于新增加和减少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按规定每季度上报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还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抽查。
  五、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的全部重大危险源、各市安监局对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省安监局对全省重大危险源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各市、县(市、区)安监局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监督检查要制定检查表、明确检查方式和要求,检查内容应当符合40号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直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等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请迅速将本通知和40号令、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文件,一并传达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和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安监局(危化处)报告。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5日

推荐访问:危险源 认真做好 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