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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修建代建合同

发布时间:2022-08-02 09:10:09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厕所修建代建合同,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厕所修建代建合同

厕所修建代建合同5篇

第1篇: 厕所修建代建合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全称):

乙方(代建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            项目由乙方代建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立项批复金额为准)

资金来源:

建设时间: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二、项目代建方式:

根据《****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委会直接委托****经开区开投资发展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方式为全程代建。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以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为限,未办理概算批复的项目以预算评审金额为准)。

2.项目管理期限:自项目代建合同生效起到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完成止。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并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3.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项目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安全责任事故。

5.项目建设廉洁守法目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廉洁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代建服务费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    万元,代建服务费为    万元(测算公式)。

四、代建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乙方代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其中现场负责人为   。

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不允许变更的人员:
   。

五、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效。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通用条款(每年备案一次);

3.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批复文件;

 六、其它约定事项

1.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设定为 年,     (分部分项工程)    年, (分部分项工程)    年。

  2.本合同自委托方和代建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工程保修期满、资产及资料移交、结清费用后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8份,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招标审查中心、委托方各1份,代建方2份,另外2份用于办理报建手续。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纪要。

甲方:
乙方: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节 合同权利

第一条 甲方权利

书面提出代建项目的主要设计和功能要求及材料设备选型建议,参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调整优化的编报审查,参与设备选型和材料的选择。

依法依规监督代建过程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与政府采购工作。

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按规定参与工程验收。

对乙方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问题要求乙方予以纠正,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尽快办理实体和资料的移交,对合同约定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提供服务。

对代建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享有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权利

乙方在代建周期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并享有相应的项目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乙方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优化调整方案及其概预算编报送审。

乙方在代建过程中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并依法依约进行管理。

乙方授权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和签认权。

 对代建实施过程中可能突破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投资规模的方案、行为要求改正或优化,拒绝并要求有关方面停止实施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工程建设内容,拒绝并要求有关方面停止实施未甲方经批准的可能引起投资超过概算的行为。

按合同约定取得代建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中获得适当奖励。乙方有义务配合完成甲方提出的额外工作,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额外工作费用。对代建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直接经济损失享有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义务

第三条 甲方义务

负责项目前期的土地房屋征收,提供项目场地,落实乙方进场条件。

负责项目资金计划和预算的申报,及时落实各级财政性资金,筹措自筹资金。

 负责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及概算调整的报批。

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代建服务费。

按照乙方签核并经甲方同意支付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支付,确保项目建设价款及时拨付到位。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提供甲方掌握的文件资料,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为乙方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节能、环保、消防、市政等报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及时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的甲方文件。

尊重乙方代建周期内的管理权责,不直接干预专业单位工作。

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联络工作,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在政策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业法规、政策变化情况和其他甲方知晓的影响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

及时协助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出具实体移交证书。

协助乙方组织编制工程结算,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查。

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承担本项目代建服务应缴纳的税金包含在代建合同价款(代建服务费)内。

 按法律法规及行业现行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切实履行代建职责,根据合同和提交的代建管理方案,在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保质保量保廉如期完成代建工作内容,实现项目功能要求,确保代建范围内项目总投资决算不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

严格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

严格执行国家基建财务会计等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代建项目经理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项目质量、功能,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或督促第三方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做好项目廉政管理,建立和落实代建周期内相关人员、专业单位廉政责任制,编写廉政管理台账,代建单位和管理团队人员不因代建工作事项发生不廉政行为。

积极落实合理化建议和可行的管理创新措施,推进项目采用集成装配、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等新技术。

 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项目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前,乙方均应负责做好各单位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后,乙方不再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但仍应做好合同约定的服务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质量保修期管理与服务。

 乙方应组建代建管理团队,指派代建项目经理,配备相应岗位人员,项目代建管理团队应能够满足和胜任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

 乙方不得将其代建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

 乙方应按代建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招投标、政府采购情况、合同签订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经发、财政、招审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履行项目代建管理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 合同违约处理

第五条 甲方违约

 甲方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甲方违约:

 甲方建设资金无法落实又未按程序及时调减建设规模或标准并获得批准的;

 甲方拖延或拒绝按合同约定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向乙方或专业单位付款延误的;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开展或直接要求专业工作单位开展工程建设、自行调整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或未按甲方义务及时支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导致代建周期延误的;

 具备条件后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实体验收并出具实体移交证书的;

 甲方不履行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

甲方的违约处理与赔偿责任。

word/media/image1_1.png 因甲方违约而导致乙方代建周期延误的,每超过一天,甲方应支付违约补偿金,补偿金额为 。

 在具备合同约定的实体移交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实体移交申请报告后30天内,甲方拒不组织移交验收的,需从乙方递交报告后的第31天起至甲方开始组织实体移交验收止,按天补偿乙方延期维护和管理投入人员的人工工资费用。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在支付上述补偿费用时,还应同时赔偿乙方和第三方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 乙方违约

 乙方违约情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乙方违约:

 乙方将代建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

 乙方未按承诺及时配备代建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或未按约定程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或因乙方人员履职水平过低而只能撤换的;

 乙方指令不按政府有效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开展项目设计和建设的;

 乙方未经代建主管部门同意,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乙方在代建过程中的招标、采购、与第三方签订并履行合同、代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开工竣工管理、资料文件档案管理等代建管理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或代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因代建事项发生不廉洁行为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乙方工作失职,未能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代建周期延误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乙方在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前、各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采取措施及时做好质量缺陷修复的;
或在实体移交证书颁发后、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未应甲方要求组织做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的。

 代建范围内的项目决算投资突破经批准的概算的;

 乙方不履行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乙方的违约处理与赔偿责任。

 出现违约情形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代建主管部门核实后有权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或者书面要求乙方3日内改正到位并报请代建主管部门督促乙方整改,如按期改正到位,每次对乙方处 1万元违约金。整改不力的,解除代建合同。

 出现情形或乙方在代建管理中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责令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或乙方在代建周期内相关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操作的,甲方可以解除代建合同并停止支付剩余代建服务费,同时保留依法追回已支付代建服务费的权利。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在代建过程中牟取不当利益或损害甲方利益、国家利益的,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并停止支付代建服务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乙方违约致使项目投资增加或甲方经济损失的,所增加的项目投资额和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从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中赔偿;
代建服务费不足的,从代建单位自有资金中赔偿。

word/media/image1_1.png 乙方违约导致代建周期延长,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建设工期竣工时,乙方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赔偿,补偿金额为 。

 代建项目建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乙方被认定承担责任时,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因乙方责任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甲方可以解除代建合同。

 质量保修期内,经甲方提出要求,乙方不按时组织维修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1-3万元违约金。

第四节 项目完工及资金支付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与实体移交

 乙方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和功能缺陷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依方案组织相关专业工作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通过。

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未报建项目以竣工验收为准)提交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后,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项目实体移交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项目实体移交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功能要求和合同约定办理实体移交验收,验收中如发现功能或质量缺陷,可提出整改和完善要求,乙方应组织整改以满足要求。实体移交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实体移交证书,工程实体移交甲方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代建服务费

代建服务费是指社会化专业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在代理项目建设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过程中,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

代建服务费包括乙方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代建服务费可用于:代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人工费用,代建服务所必需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工作费用,为推动项目建设所直接发生的各项管理性质的开支(不超过按同等投资额度计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范围),以及应缴的各种税费。其中业务招待费的额度和支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代建管理范围内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包括建设工程费用、建设工程其它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等。不在代建范围内或代建合同签订前已经完成的项目投资,如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自行完成的土地征用拆迁费用、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购置费用等,不计入代建服务取费基数。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金额按《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文件的规定(不参与系数调整)计算确定。

代建服务费费率标准如下:

代建服务费的支付。甲方应按代建服务工作进度及时向乙方支付代建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初审后报财政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手续。合同生效后,预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的30%部分;
项目开工建设后,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结合概算批复金额并根据第1次支付的金额调整确认)40%部分;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的20%部分;
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并成功交付后,支付代建服务费总额剩余10%部分和节资奖励。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施工工程费用,具体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概预算编制、评审、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用以及施工建设、物资采购、设备安装等工程费用。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主要表现为合同价款的结算以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乙方应严格遵循经开区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签订的项目业务合同。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监管、调拨和支付审核,合同中标单位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并经甲方审查后送财政部门审定支付,其中已签监理合同的施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还需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并经乙方、甲方、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现场确认。

 财政局根据相关原则和要求,审核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因前期工作等发生的中介服务合同价款原则上采取事后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施工工程款严格按合同工程进度支付,不得违背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代建服务奖励

 乙方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在满足项目功能要求、规模标准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专业管理经验,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其合同约定的代建范围内决算总投资比批准的对应投资概算有节余的,报代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节余资金(剔除施工合同招标节省资金)占经批复的概算投资额比例在10%及以下的,按代建服务费的5%予以奖励;
节余资金占经批复的概算投资额比例在10%-20%之间的,按代建服务费的10%予以奖励;
节余资金占经批复的概算投资额比例在20%以上的,按代建服务费的15%予以奖励,最终以财政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

代建管理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或长沙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由甲方按照代建服务费总额(不含节余奖励资金,下同)的5%、3%、2%予以奖励。获得多个奖项时只给予奖金最高的一项奖励。

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因乙方科学管理使得代建项目施工工期提前的,由甲方给予乙方奖励。工期要求和奖励办法应在《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奖励金额不超代建服务费总额的5%。因工程延期签订了工期延期合同,已获得工期补偿的,不再计取工期提前奖励。

按前述条款给予乙方的奖励与违约补偿,合计不应超过代建服务费的20%。

第五节 合同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合同从代建主管部门颁发代建合同备案通知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出现超出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情况、不可抗力因素、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况和未约定而又必须新增的代建管理工作,任何一方提出、双方书面同意并报代建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适用范围

本合同只限于****经开区直接委托的代建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时使用,如经过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不适用本合同。

第2篇: 厕所修建代建合同

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 目 名 称:XXXXX工程

业 主:XXXX

代建单位:XXX

签 约 时 间:


XXXXX工程

代建服务合同

业 主:XXXX

代建单位:XXX

XXXXX工程实行代建制。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由XXX中标,代建单位已从技术和法律上全面了解和理解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代建的权利义务,认为能够代表业主行使代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代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有关规定,以及投标承诺,对项目进行管理。在代建期限内代表业主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代建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充分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业主、代建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节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指业主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即XXXXX工程。

1.1.2 “工程”:指业主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即XXXXX工程。

1.1.3 “业主”:。

1.1.4 “代建单位”: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XXX”。

1.1.5 “第三方”:指除业主、代建单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1.6 “代建部”:指代建单位组建的实施代建业务的组织。

1.1.7 “项目负责人”:指经业主同意,由代建单位任命的代建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8 “代建的正常工作”: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代建合同,代表业主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所实施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1.1.9 “代建的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以外或非代建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10 “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11 “月”: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除非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

1.1.12 “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13 “总工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期限。

1.1.14 “缺陷责任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开始,到约定的时间止。

1.1.15 “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XXXXX工程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因使用不当除外),由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1.16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批准。

1.1.17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1.18 “本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1.1.19 “临时追加用款”:指使用不可预见费的用款。

1.1.20 “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1.21 “政府行为”:指政府关于本项目建设的决策和政策作重大调整,建设规划方案重大功能性调整。

1.2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

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4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节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同一份文件因发生修改而出现时间有现后的,以时间在后该份文件为准。

2.1.1 委托代建合同

2.1.2 中标通知书

2.1.3 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2.1.4 投标书及其附件

2.1.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则以上述优先顺序为准。以上文件是指业主和代建单位之间的协议和文件。

第三节 代建内容

3.1 工程概况

3.1.1工程名称:XXXXX工程。

3.1.2工程地点:。

3.1.3工程规模:。

3.1.4资金来源:。

3.1.5工程进度:。

3.1.6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确保达到省样板工程(符合竣工备案制的有关规定),争创鲁班奖。

3.1.7投资目标:由代建单位审核设计单位编制的本工程投资总概算后报业主,经业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作为本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

3.1.8安全文明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3.2 代建模式

3.2.1合同生效后,代建单位作为XXXXX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单位,代理业主行使业主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2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组织投资、设计、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概预算,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勘察、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等各项招投标工作。

3.2.3根据公开招标确定的结果,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代建单位下属单位XX公司负责,监理单位的工作视为代建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任何的疏忽和责任均视为代建单位的疏忽和责任。

3.2.4代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行使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负责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开工,按期交付使用并满足建设单位的建设要求。

3.2.5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国现行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对本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管理,并接受广州市建设部门、业主及其他政府有权限部门的监督。

3.2.6代建单位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及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总投资如少于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投资总概算,业主可从节省的资金中提取适当的奖励费奖励给代建单位。

3.2.7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本合同生效10天内,代建单位应向业主提交代建服务费总额10%的国内银行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3.3 代建范围及期限

3.3.1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之日止。

3.3.2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3.4 代建工作内容

3.4.1代建单位应为本项目提供由项目的前期工作、征地、项目方案选择及对外商务谈判、深化设计、项目建设策划、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工程监理(含工程结算初审)、招标及设备采购管理(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及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验收手续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完成,资产确权和缺陷责任期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

1)前期工作管理

(1)办理建设用地的征用及相关的征地手续,并最终领取土地使用证。

(2)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管线的搬迁和保护工作。

(3)办理项目建设有关的批文、证照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市政、煤气、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人防、卫生、环保、通讯、防雷、规划等。

(4)做好工程勘测、地质钻探、场地物理探测、地震安全性评估等组织工作。组织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材料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5)负责办理施工用电、用水等相关手续。

(6)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报建、开工申请等手续。

(7)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2)招投标管理

负责各项招标工作的组织,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具体包括编制招标工作计划、组织调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和参与评标等有关工作。

(1) 按照工程进度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报业主审定后实施。

(2) 合理划分各招标项目及标段报业主确定。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公开招标或内部招标程序。

(4) 办理招标的相关审批手续。

(5)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经业主送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核后作为确定拦标价的依据。

(6) 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7) 负责招投标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8) 其他招标工作。

3)设计工作管理

(1)负责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管理,与设计单位和业主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业主使用要求。

(2)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

(3)负责组织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5)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6)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7)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上报业主审批。

(8)业主对工程设计的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告业主,并在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9)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4)工程进度管理

(1)按照本合同和投标文件的工期约定,编制和审查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报业主审定。

(2)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拖期倾向,应在5日内向业主报告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形成会议纪要,每月5日前向业主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4)每月5日前向业主、有关部门提供上月单位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工程计划报表和形象进度报表及建设动态。

(5)负责监理工作,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6)代建单位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7)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5)工程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本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省样板,争创鲁班奖。

(2)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

(3)负责根据本项目工程的特点对本项目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4)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2日内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业主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专题报告)。

(5)对本工程质量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业主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6)对重要的设备和需要在厂家制作的重要材料(如钢结构),须派出监理人员驻厂监造。

(7)设备和材料进场必须进行验收和记录。

(8)负责审批施工组织方案,对重大项目(如基础、土方、主体结构、钢结构、玻璃幕墙、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空调设备安装、弱电工程等)的施工组织方案应报业主确认。

(9)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10)项目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11)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行为外,在施工和骏工验收过程中,工程建设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质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返工,所需费用由代建单位督促责任单位按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赔偿,且不得因此而延误总工期。

(12)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6)工程投资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业主的监督下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1)代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3)根据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计划,报业主确认后,作为业主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

(4)根据业主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监理单位上报的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应细分各单项工程,尽可能以工程合同为依据),并报业主备案,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参考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5)所有临时追加用款事项按5.2.9条款执行。

(6)在相关方提供有关资料后,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基准表等工作。

(7)编制施工图预算,为控制工程总投资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依据。

(8)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9)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代建单位督促各负责单位报送的工程总结算书(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项目分列清楚),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报业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单位和业主在总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作为本工程总结算的依据,办理结算手续,业主付清工程结算款余额。

(10)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

7)工程安全管理

(1)按照市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2)代建单位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4)如有事故发生,代建单位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6)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

8)文明施工管理

(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完备。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

(2)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代建单位可在审查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合理工期延误和损失索赔要求的基础上报业主审定。

(4)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9)合同、档案和信息管理

(1)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的起草、谈判,报业主同意后,业主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单位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代建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及管理工作。

(2)代建单位的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按照《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接受XXX公司档案室(以下简称中心档案室)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协助中心档案室做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按《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立卷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编写有关业务参考资料。

(5)接收、汇总和整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6)接收、整理不属于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规定移交的,但由建设单位长期保管的其他工程文件,并立卷归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中心档案室移交,所有移交的工程档案必须是原件,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7)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分别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中心档案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及移交目录。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9)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两方合同时,代建单位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对其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提交业主审核。如提供的档案未能达到《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及《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业主有权扣下代建服务费的质保金,直至其解决上述问题后才予以支付。

(10)如该工程项目最后没有通过广州市城建档案的预验收及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或者由于档案方面的问题而无法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业主有权扣下代建服务费的质保金。若《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与《XXXXX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有冲突,以《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为准。

(11)代建单位应配备具有档案专业资质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5~8名。

(12)负责建立建设信息流转体系,每月编制建设信息动态。

(13)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10)财务管理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协助业主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业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并于每月月底协助业主编制基建报表。

11)工程监理

(1) 根据业主代建服务公开招标确定的结果,本项目的工程监理由代建公司下属的公司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2) 按照建设项目监理大纲的要求,严格进行设计、施工、保修各阶段监理工作。

(3) 建立完善的监理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监理人员,采取有效、有针对性的监理工作措施。

12)其它协调管理

(1)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

(2)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负责协助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

(4)本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组织本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本工程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5)负责协调业主与设计、勘察、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用户需求及时实现。

1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1)本项目各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勘察、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单位会同业主及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2)对按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组织的建设项目骏工验收。按照中国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业主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定的缺陷时,经业主同意,可先评定验收。代建单位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

(4)如业主提出要求,负责委托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5)负责办理产权手续。

(6)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14)其他工作

(1)属于代建工作范围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工作,仍由代建单位负责,不再另行收费。

3.5 对代建的其他要求

3.5.1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3.5.2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政府机关和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3.5.3 代建单位的负责人和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以及其他任何有关单位、个人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牟取私利,损害项目业主的利益。

第四节 双方义务

4.1 业主义务

4.1.1业主应当在签订代建合同后15工作日内,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支付项目工程代建服务费。

4.1.2业主应当为代建单位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代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4.1.3业主应当授权一名或以上的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4.1.4业主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监督。

4.1.5业主应当会同代建单位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4.1.6业主应当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

4.1.7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

4.1.8业主应当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核。

4.1.9业主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保各年度资金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4.1.10业主对于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业主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4.1.11业主提出的变更,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7天内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4.1.12代建单位提出的变更(I类变更),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内容报送业主批复,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4.1.13业主应当在代建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移交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

4.1.14业主应向代建单位提供施工图一式六份(含监理公司)。

4.2 代建单位义务

4.2.1 在不影响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单位对业主提供的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必须完全接受。

4.2.2 对涉及到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业主确认后实施。

4.2.3 代建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内,根据业主授权,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期代建单位的义务。

4.2.4 代建单位在签定代建合同后15日内,按合同约定组建代建工作的代建部及人员,向业主报送项目负责人及其代建部主要成员名单、代建方案,同时确保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项目部人员的稳定,并必须每月向业主报告代建进展工作。

4.2.5 按照经过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建设概算费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进度等各项计划,报请业主批准后作为业主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

4.2.6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等,进行建设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代建,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和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4.2.7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协助业主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助业主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并于每月月底协助业主编制基建报表。

4.2.8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在业主的监督下组织招标。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4.2.9 代建单位必须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4.2.10 代建单位必须自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把产权移交给业主,并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2.11 代建单位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2.12 代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支持业主对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各个阶段的监督和检查,代建单位不得阻挠和拒绝。

4.2.13 代建单位对于业主在代建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代建单位必须在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4.2.14 代建单位应该严格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任何向外委托的项目,除须经业主同意外,受委托的单位还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资质的要求。

4.2.15 合同履约期间,代建单位必须接受业主的责任监督。

4.2.16 本项目设备和材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对需要直接确认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和使用,代建单位得到业主确认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4.2.17 对于业主在本合同之前已签定的合同,代建单位应该按照签定的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甲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合同执行的连续性。代建单位不承担业主前期签订和未经代建单位确认的合同中出现过失所引起的责任。

4.2.18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的组织计划所选择的相应的招标代理单位,必须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在得到业主方面批准后实施。

第五节 双方权利

5.1 业主权利

5.1.1在不影响经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业主具有要求代建单位,对业主提出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完全接受的权利。

5.1.2对任何涉及到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应由业主确认后实施。

5.1.3业主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核权利。

5.1.4业主有权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进行监督和专项检查。

5.1.5代建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调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5.1.6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提交代建工作月报及代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7当业主发现代建单位人员不按代建合同履行代建职责,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并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8当业主发现代建单位与承包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并要求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1.9若代建单位出现严重违约(详见12.6),业主具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要求代建单位给予赔偿。

5.1.10业主有权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代建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5.1.11业主有权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对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其它招标补充文件、标底预算有最终确定权,同时作为业主代表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评标、定标。

5.1.12合同履约期间,业主有权建立对代建单位的责任监督。如责任不落实,业主有权根据管理单位责任不落实的具体情况扣罚质保金。

5.1.13业主有权审核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

5.2 代建单位权利

5.2.1代建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业主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权利;

5.2.2征得业主授权后,以业主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5.2.3作为招标人负责组织施工、采购及其他服务的招投标工作(含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业主与选定的中标人签订两方合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业主、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中明确,并进行合同管理;

5.2.4对参与工程实施过程的第三方,具有直接管理权;

5.2.5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代建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向外委托项目,但必须书面报业主批准。

5.2.6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提出建议;

5.2.7按合同规定,对各中标人的付款申请单签署相应意见,由业主直接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承包)费、材料款;

5.2.8代建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审核后报业主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上报业主审批。

(2)增减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业主审批。未经同意,代建单位不得擅作主张。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及工期变更问题书面征询业主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施。

(3)增减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属II类设计变更。代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施工,实施后5天内将有关材料报业主备案。

(4)出现以下情况,在发生后10天内向业主代表报送签证单,业主应在接到后5天内完成确认手续:

① 现场签证单项造价超过3万元的;

② 施工方案出现较大变更(无论是否增加费用),或施工方案调整涉及增加造价超过3万元的;

③ 原设计或招标确定的材料、设备出现较大调整,或调整的材料、设备涉及增加造价超过3万元,或调整材料、设备涉及影响使用功能的;

④ 更改主要装修饰面材料的;

⑤ 涉及增加赶工费用的;

⑥ 涉及工期或奖罚问题的。

第六节 双方责任

6.1 业主责任

6.1.1业主应当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因此而对工程产生的影响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6.1.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

6.1.3业主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关的责任。

6.1.4因业主原因而造成了代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代建单位责任

6.2.1代建单位的责任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在代建过程中,如果因业主自身和不可抗拒因素,使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6.2.2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认真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代建单位的原因而造成了代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者造成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当向业主赔偿。

6.2.3代建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指仲裁结果)时,代建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如业主向代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业主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代建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6.2.4代建单位对于业主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业主。

6.2.5代建单位应该严格有关资质的管理,任何向外委托的项目,除须经业主同意外,受委托的单位还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资质的要求。

6.2.6所有项目的招标方式,必须以政府批准的招标方式执行。

6.2.7工程的资料和档案管理,要求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6.2.8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的过程管理。

6.2.9确保所有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节 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7.1 代建服务费

7.1.1代建服务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和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服务费:是指代建单位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开办费、企业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利润和税金。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临时设施费、利润和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工程监理费:含设计、勘察、施工、保修阶段的监理,同时包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和工程结算的初审费用。

3)招标代理费:含设计、勘察、施工、采购设备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的招标代理费(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专家劳务费和餐费);

4)临时设施费(指建设期间代建单位所需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摊销或租赁费用)及利润和税金(因代建收取的利润及应交的一切税费)包含在项目建设服务费、工程监理费及招标代理费用中。

7.1.2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如签约、开工、封顶、竣工仪式等活动费、合同契证费、地质勘探费、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及第三者检验费、专家审查费、专业考察差旅费、模型制作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地费、专业报建费及评估费、可行性研究费、水电报装费、放线费等)、除本代建服务合同印花税以外的印花税、招标中心场地服务费、专题研讨会会务及专家聘请劳务费、项目后评价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规费、行业协会收费、手续费等,由业主另行支付。

7.1.3本代建服务费为:

7.1.4除非另有约定,代建服务费已包括代建单位执行和完成本合同规定全部代建工作的报酬,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合理费用,不再因投资调整和人工、物价等因素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7.1.5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代建服务费,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代建单位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拖欠款的0.03%计算,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7.1.6如果业主对代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逾期视为同意,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的支付申请。

7.1.7除代建服务费和按本合同3.2.6条约定的应得奖励之外,代建单位不得向业主提出其他任何报酬费用要求。

7.1.8在代建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由业主聘用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7.2 支付方法

7.2.1代建服务费支付程序: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审核批准后拨付。

7.2.2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5%。

7.2.3完成底板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4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5工程主体结构完成+5.00米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6工程主体结构完成+16.00米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7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5%

7.2.8工程进度完成90%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9工程在目标完工日前完工并通过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代建服务费的10%。

7.2.10代建服务费最后的10%为质保金,在工程结算控制在审定的总投资概算以内,移交所有档案资料和办理产权,并到缺陷责任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拨付。

7.2.11业主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支付上述各期代建服务费的同时,直接扣除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代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应由代建单位承担的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总额50%(出现9.7条款的情况除外)。

7.2.12代建单位因收取代建服务费所发生的一切税收,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节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8.1 项目资金的拨付

8.1.1代建单位负责编报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需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合同和相关单位的请款申请等文件,经代建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业主审批后,由业主办理项目资金分期拨付。

8.1.2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工程前期发生的报建费、质监费、合同契证费和劳保基金等,由业主直接支付。

8.2 项目的财务管理

8.2.1严格按财政部有关代建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8.2.2代建单位协助业主设立本项目基建专户,协助业主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归集建设成本,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项目建设投资。

8.3 履约保证金

8.3.1代建单位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必须向业主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代建服务费总额的10%,采用不可撤销的国内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

8.3.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代建单位根据合同进行代建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以前,履约保证金一直有效。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代建单位。

第九节 目标控制奖惩

9.1 代建单位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代建工作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和内容等),造成总投资超出经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总投资概算,业主有权扣减项目建设服务费,同时代建单位给予超出部分的全额赔偿(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

9.2 代建单位应严格代建,节约投资成本,在工程决算后,如果实际总投资(业主提出并确认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投资增减除外)少于经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概算,在满足工程质量、项目工期以及业主建设功能和标准的前提下,经业主批准,则将节约资金5%用于奖励代建单位(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
如果实际总投资(业主提出并确认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投资增减除外)超出经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概算,同时代建单位按超出的5%给予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

9.3 代建单位未能在目标工期前交付使用,每延迟1天,业主扣罚代建单位的项目建设服务费6万元(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但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由于业主原因而发生的除外。

9.4 代建单位在目标工期前交付使用,每提前1天,业主给予代建单位6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的50%)。

9.5 代建单位审核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并签署意见报业主后,经业主送相应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核,如核减金额超出报送结算价的5%,按超出部分金额的5%扣罚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
代建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标底,经业主送相应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核,如核减金额超出送审金额的5%,按超出部分金额的5%扣罚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

9.6 代建单位应保证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达不到此质量目标,则业主有权扣除代建服务费的10%。

9.7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或因工程建设期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未征求业主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损失,应向业主作全额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代建服务费总额)。对情况特别重大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人为的因素,业主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

9.8 如因承包方和供应方给项目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负连带管理责任,代建单位还必须负责追缴,并报业主。

9.9 代建单位代建部及其职员不得接受除业主以外代建工程项目参与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9.10代建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9.11因代建单位自身失误造成变更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增加,由代建单位负担;
设计单位设计失误造成变更设计使工程费增加,由代建单位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业主有权进一步追究有关失误人员责任。

第十节 保密

10.1 各方应对因订立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取得或接触到的,与相对方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其他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技术性的还是商业性的)应严格保密。除非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相对方使用;
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予以披露。各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其雇员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对雇员因违反本条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下列各项内容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信息;
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非相对方披露信息;
代建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得知时,已不再处于秘密状态,且对外披露不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信息。

10.3 双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将持续有效。

第十一节 缺陷责任和终身责任

11.1对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代建单位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

11.2上述缺陷责任期限是就整体工程而言,若本合同或法规对个别工作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用特定的保修期。在代建单位两年的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可将施工合同保修书中的权利移交给业主,由施工单位向业主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节 合同的生效、变更、补充和终止

12.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算完毕和把产权确权给业主和缺陷责任期满之日(以时间最长为准)终止。

12.2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代建服务时,代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业主,业主有权采取措施确保本项目建设不受过大影响。如不能执行代建服务是由代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此时业主有权视情况追究代建单位的责任。

12.3业主如果要求代建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代建服务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代建服务。

12.4当由于非代建单位原因而被暂停代建服务时,代建单位在收到业主暂停执行代建服务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业主提交一份暂停代建服务对代建单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计延误工期等情况的书面暂停代建服务报告。业主在收到代建单位暂停代建服务情况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与代建单位商讨,并将具体意见答复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恢复执行代建服务后,按实际情况向业主提交要求经济损失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报告。业主在收到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意见批复给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办理拨付补偿款和延长工期的手续。

12.5若非代建单位原因而被终止代建服务,对代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建单位向业主提交经济损失报告,业主应予补偿。

12.6当业主认为代建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代建服务时,可向代建单位发出警告通知。在发出警告通知后15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警告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终止。若代建单位发生如下违约事项:

1)在工程建设期内无故停止履行代建工作;

2)拒绝听从或漠视业主所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而使工程受到实质性影响;

3)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业主利益损害的;

4)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还未造成业主利益损害时,在业主发出警告通知后,15日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

5)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换主要管理人员影响工程建设的;

6)超越合同权限;

7)在工程建设期内,出现严重隐瞒和欺骗的行为,损害业主利益的;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业主可终止合同的事由。

业主可用有记录的文件传递方式,通知代建单位其违约事项及业主的处理意见。若代建单位于收到通知15日内继续其违约事项、未能纠正、不采取或无力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等以及日后任何时间重复上述违约事项,因而可能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其他严重危害业主和公共利益的情况,则业主可于代建单位继续或重复违约后的10日内以有记录的传递方式通知代建单位终止本合同。代建单位对此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该终止本合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提交书面异议,业主在收到代建单位书面异议10日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建单位在收到业主书面通知后既不改进又不表示异议的,则该终止本合同通知即告生效。业主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和要求赔偿或补偿等权利。

12.7业主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后,即可寻找第三方替代代建单位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的代建工作。终止本合同通知生效后,代建单位应在10日内向业主或该第三方移交与本工程管理有关的一切事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业主或该第三方的工作。否则,因此所引起的工程延误、质量损坏、费用增加等一切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若代建单位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代建单位仍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项代建义务。

12.8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协议提前终止、不可抗力提前终止、政府行为提前终止和一方违约提前终止等)或到期终止后,应根据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度及支付比例支付代建服务费,代建单位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若已付的代建服务费已超出了代建单位实际完成的管理工作,则代建单位有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返还业主。若双方在代建单位管理费结算、支付或其他事宜上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但代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停止或阻挠项目工程的移交工作。

12.9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12.10双方经协商可以书面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做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合同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节 违约责任

13.1 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2 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当致使项目工程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按质交付,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整改责任。

13.3 代建单位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为其或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4 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13.5 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节 其他

14.1 在合同期间,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等因素,影响本合同执行的,代建单位应在事发后30天内将损失和处理意见书面提交业主,双方及时商定处理办法。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按14.4条款执行。

14.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14.3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政府有相关指导文件,按相关的文件执行。

14.4 业主、代建单位不能按14.2 条款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业主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4.5 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6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双方各执六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代建单位: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

第3篇: 厕所修建代建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拟建厕所一座,乙方愿承担修建工程任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规模:与原机关厕所规模、标准一致。

二、承包方式及价格:甲方采取包工包料包一次包死,每平方米 元,以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三、建筑要求: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工期:本工程工期为 天,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与义务:

1、甲方确定专人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并协调建设过程中有关事宜。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注意施工安全。如若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付款方式:

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第4篇: 厕所修建代建合同

建设工程代建合同模板

XXXXXXXX二期改扩建

招标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二ο一一年一月 日

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项目鉴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代建人与使用人双方协商同意,鉴证人鉴证,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9067(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装修改造面积约25297平方米,拆建高压氧和其他业务配套用房约2924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约2218平方米,拆除原有门诊及附属用房等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并将其平整为生态停车位及绿化用地。

二、代建方式及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

1、代建方式 ?建设实施代建

(?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 。

(?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

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9067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按照国家、省颁布的现行质量法规、法令和验收标准,督促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加强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暂定900日历天 。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 个日历天?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代建管理费

费率:1.4%(按项目投资额)

暂定金额(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元人民币。

,:112万元。

代建管理费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项目建安投资调整超过批准额度?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投标费率同比例调整。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纪要等)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八、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九、本合同一式 拾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建人、使用人各执 叁 份,

鉴证人各执 贰 份。

代建人:(签章) 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鉴证人:(签章) 鉴证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3)“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要求,对代建项目或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使用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代建人权利

第四条 代建人根据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第六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七条 代建人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八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使用人有权提出工程变更内容与指令,并对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

第十条 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代建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

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五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代建人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十八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投资使用计划申请。

第十九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由于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使用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工程决算审核通过,

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双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六条 代建管理费的计取

(1)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投资中的建安工程费为管理取费基数按费率报价,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项目建安投资调整超过批准额度?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投标费率同比例调整。

(2)代建项目管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建设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投标单位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其中包括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等。

(3)投标总报价不包括代建项目图纸审查费、编制工程量清单、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不包括专业工作单位考察费用、质量监督委托费、预结算审核费、行政性规定的环保等专业性质量测控费用,不包括开竣工典礼费用。

(4)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除另有约定外,否则不予计取。

第十四条 代建人应在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前向使用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暂定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在项目竣工决算审定且各项履约完毕后,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代建人按以下约定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代建人的项目负责人: 。

代建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 。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鉴证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施工质量情况、工程进度情况、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及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使用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第十七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由区招标办、区纪委监察局、项目使用人、项目鉴证人对其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即刻进行警告,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由代建单位负责资金出入

手续办理,每月向使用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 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1) 办公用房两间及办公桌椅 (2)提供电话一部,话费包干使用 (3)提供用餐方便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核拨建设资金:代建人按照工程进度情况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确认后,按照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拨付。

每一阶段的代建管理费均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后25天内,支付每一阶段代建管理费总价30,的预付款; (2)施工完成每一阶段工程量的50%时,支付该阶段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5,; (3)施工完成每一阶段工程量的80%时,支付该阶段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5,; (4)每一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5日内,支付至该阶段代建管理费总价的 ,; 80

(5)每一阶段工程验收合格并结(决)算审定后25天(工作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价的95%;

(6)剩余5,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 2年(或保修期结束)后结清。

注:每一阶段的代建管理费按照投标费率与有关部门核准的该阶段的建安工程概算投资相结合计算;代建人收取每阶段项目合同代建管理费时应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代建人在责任期(项目开工建设至交付使用止)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违约赔偿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

按超出数额20 %计扣。

(2)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5 %计扣。

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5 %计扣;

(3)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10 %计扣。

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 10 %计扣。

发生了上述(2)、(3)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使用人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以下无正文

第5篇: 厕所修建代建合同


代建代管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建设 ,弥补甲方建设资金不足和项目开发所需的技术、大型设备短板,根据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愿引入乙方资本和管理团队,共同开发 市场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下列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1、合同期限、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地块位置:

2、合同期限:
年。

3、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内,乙方经营产生的利润归其所有,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管理费 贰拾伍万 元人民币(250000.00元),自开业之日开始计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满一年一个月内付清第1年的管理费,之后在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管理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照日租金的千分之 3 支付滞纳金(1年按365日计算);
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建设前期的“三通一平”,项目审批及相关手续的办结由甲方负责。所有批准的文本、图纸、资料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组织施工。

二、投资与经营管理

1、甲方引入乙方资本和管理团队,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自负盈亏。乙方应按照设计规定,规范施工。合同期满后,所有固定资产归甲方,经营管理权顺延二年,第十二年后交给甲方。

2、经营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纳税;
未按国家规定纳税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安全管理

乙方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并认真落实施工和经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施工和经营期间,乙方为建设和经营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所有责任。因施工和经营所照成的安全和工伤等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经营管理权交付给甲方后,安全责任同时移交。

4、乙方的职责和权利

1、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规范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质量。

3、乙方及其所聘用的人员,不与甲方形成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劳资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

4、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经营权同时移交给甲方。甲方承诺:第11、12年产生的利润在剔除经营成本后按50%与乙方共享。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

1、合同履行纠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商量解决,签订补充协议。凡经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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