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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一号文件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22-08-02 10:10:06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省委一号文件学习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黑龙江省委一号文件学习心得

2022黑龙江省委一号文件学习心得5篇

2022黑龙江省委一号文件学习心得篇1

黑龙江省地震局文件

黑震发〔2015〕5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震局

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黑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已经黑龙江省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12月印发的《黑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黑震发〔2010〕245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地震局

2015年5月11日

黑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地震局

2015年5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3 分级响应

4 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4.1.1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4.1.2 值守信息组组成及职责

4.1.3 指挥服务组组成及职责

4.1.4 灾情收集组组成及职责

4.1.5 震情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4.1.6 震情跟踪组组成及职责

4.1.7 新闻宣传组组成及职责

4.1.8 应急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4.2 省地震现场指挥部

4.2.1 省地震系统现场指挥部职责

4.2.2 综合组组成及职责

4.2.3 流动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4.2.4 调查评估组组成及职责

4.2.5 条件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4.3 灾区市、县地震部门应急职责

4.4 局直属台(站)应急职责

4.5 应急结束

4.6 总结评估

5 地震应急Ⅲ级、Ⅳ级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5.1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5.1.1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5.1.2 值守信息组组成及职责

5.1.3 指挥服务组组成及职责

5.1.4 灾情收集组组成及职责

5.1.5 震情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5.1.6 震情跟踪组组成及职责

5.1.7 新闻宣传组组成及职责

5.1.8 应急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5.2 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5.3 灾区市、县地震部门应急职责

5.4 局直属台(站)应急职责

5.5 应急结束

5.6 总结评估

6 其他地震和火山事件应急响应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6.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6.3 俄罗斯临近我省地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4 火山事件应急响应

6.5 毗邻省(区)地震应急响应

6.6 有重大影响地震应急响应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和通信保障

7.2 人员保障

7.3 技术和装备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有关说明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履行地震部门抗震救灾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应对突发地震及火山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地震系统应对和处置突发地震和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需支援。

2 地震灾害分级

按《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7.0级以上或哈尔滨市区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至6.9级或哈尔滨市区发生5.0至5.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至299人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至5.9级或哈尔滨市区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至49人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至4.9级或哈尔滨市区发生3.0至3.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 分级响应

对应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省地震系统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Ⅲ级和IV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地震应急I级、II级响应。省地震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协调省地震系统应急工作;
会同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派出现场工作队,与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联合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灾区地震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先期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地震应急Ⅲ级、Ⅳ级响应。省地震局与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及其他协助单位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地震部门派出现场工作人员,在同级政府(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等,对响应级别适时进行调整。

4 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省地震局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地震现场指挥部组成。

4.1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成立值守信息组、指挥服务组、灾情收集组、震情监测组、震情跟踪组、新闻宣传组、应急保障组。地震应急时,局领导、各工作组组长在省地震局应急指挥大厅开展工作,当组长不能及时到岗时,应指定本工作组其他人临时负责。

4.1.1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1)震后立即向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受灾范围、人员伤亡等信息。

(2)研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及派遣省救援队建议,研究落实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应职责任务的措施。

(3)研究决定派遣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

(4)指导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开展灾情收集和先期处置。

(5)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重要指示和部署以及部署其他重大事项。

(6)参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工作。

(7)牵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监测组工作,监测震情发展,通报余震信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提出趋势判定意见、强余震防范措施和地震应急措施建议。

(8)参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抢险救援组工作,与省救援队保持沟通、联络,协调救援相关工作,协助做好救援队到达灾区的准备工作。

(9)参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宣传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拟定新闻宣传资料,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舆情分析研判和地震传言的应对工作。

(10)办理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交办其他事项。

(11)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状态。

4.1.2 值守信息组组成及职责

办公室牵头,人事教育处参加(工作地点:办公室)。

(1)汇集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局领导,局领导签发后,向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报告。

(2)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会议,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3)协调和督办各工作组落实重要指示、部署和局应急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

(4)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值守信息组保持沟通、联络,及时通报信息。

(5)应急期间文电归档、机要交换、文印保障及各类文电的上传下达工作。

(6)组织拟定对外宣传口径材料,并送各工作组。

(7)应急期间及应急期结束后,组织向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总结汇报材料的编写。

4.1.3 指挥服务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救援处牵头,发展与财务处、地震监测中心派人参加(工作地点:应急指挥大厅)。

(1)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及视频会议、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

(2)负责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影响场范围、专题图件、图表等重要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

(3)根据收集的有关人员伤亡、基础设施与房屋破坏等灾情、社情信息,研判整理后报局领导,送值守信息组并及时更新。

(4)起草地震应急响应、需采取应急措施、人员搜救、抢险救援等建议。

(5)建议启动东北片区协作联动机制,协调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毗邻省级地震局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当月轮值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具体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工作。

(7)与省救援队保持沟通、联络,协调救援相关工作。

(8)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指挥服务组、恢复重建组保持沟通、联络。

(9)全面了解掌握省地震系统应急救援力量情况,保持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沟通、联络,为局应急指挥部协调和指挥提供支撑。

(10)向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

4.1.4 灾情收集组组成及职责

震害防御(政策法规)处牵头,地震工程研究院、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站参加(工作地点:震害防御(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1)负责收集、汇总灾情、震后社会反映信息,主要包括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基础设施与房屋破坏信息,及时送值守信息组。

(2)与灾区地震部门沟通联系,了解地震发生后当地有无地震传言,有紧急情况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3)应急期间有关重要事项的政策研究。

4.1.5 震情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监测预报(科学技术)处牵头,地震监测中心参加(工作地点:地震监测中心主任室)。

(1)震情速报。

(2)牵头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监测组工作,组织协调监测中心、各直属台站开展24小时值班,加强监测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收集、编报地震监测工作动态。

(3)负责12322热线接听应答。

(4)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国外救援队协调与涉外组保持沟通、联络。

4.1.6 震情跟踪组组成及职责

地震分析预报与火山研究中心牵头(工作地点:震情会商室)。

(1)启动震后趋势会商,产出震后震情趋势意见,及时报局领导,送值守信息组。

(2)若确认有重大震情,提请召开专题会商。

4.1.7 新闻宣传组组成及职责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心牵头,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处参加(工作地点: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心办公室)。

(1)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应急处置信息,开展防震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宣传。

(2)启动震时信息快速对外发布、传言应对相关程序。

(3)具体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宣传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拟定新闻宣传资料。

(4)编写新闻通稿,组织接待来局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向媒体提供宣传材料。

(5)负责省地震局官方微博管理与信息发布更新。

(6)开展舆情跟踪及关注。

(7)做好应急期间影音资料的采录及留存工作。

(8)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保持沟通、联络。

4.1.8 应急保障组组成与职责

机关服务中心牵头,发展与财务处,离退休干部处参加(工作地点: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

(1)做好车辆、物资、资金准备,保障应急期间车辆调度及租用。

(2)为前往地震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保险等事宜。

(3)做好应急期间交通、通信、食宿的保障和服务。

(4)做好局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维护工作秩序,做好新闻记者和来访人员的接待采访。

(5)筹措抗震救灾资金。

(6)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应急保障组保持沟通、联络。

4.2 地震现场指挥部

省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地震局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负责人、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及其他协助单位现场工作队负责人和灾区市级地震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成立综合组、现场监测组、调查评估组、条件保障组。

4.2.1 省地震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部署和上级指示精神,及时反馈、报告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信息。

(2)统筹指挥、协调、部署省地震系统现场应急工作。按照灾区政府(行署)的需求提供辅助建议,指导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现场工作队(组)和局直属台(站)开展地震现场工作。

(3)及时向灾区政府(行署)通报有关地震信息及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现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异常核实、灾情报送、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现场生命线工程安全排查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

(5)保障信息传递和通信畅通。

(6)提出结束地震现场工作建议,总结现场工作。

4.2.2 综合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救援处牵头,监测预报(科学技术)处、震害防御(政策法规)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心、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及其他协助单位、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参加。

(1)与民政厅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协调有关灾害调查及灾情评估工作,及时交换灾害调查及灾情评估工作成果。

(2)协调地震现场指挥部各组工作,与灾区地震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收集地震现场工作情况信息,编辑《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动态》。

(3)开展地震现场新闻宣传工作,审核新闻稿件,做好应急期间现场工作影音资料拍照及摄录。

(4)协助灾区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5)具体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抢险救援组工作。协助灾区政府(行署)做好国家、省级地震救援队和中国地震局、外省地震局到达灾区前的准备工作。

(6)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抢险救援组保持沟通、联络。

(7)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提出结束地震现场工作建议。

4.2.3 现场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地震监测中心牵头,其他协助单位、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及直属台(站)参加。

(1)恢复灾区遭破坏台(站)的观测能力,部署、实施现场台网布设、数据传输、资料分析等工作。

(2)组织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及附近直属台(站)开展地震现场异常核实工作。

(3)配合震情跟踪组进行震后趋势判定工作。

(4)编报本组工作信息。

4.2.4 调查评估组组成及职责

地震工程研究院牵头,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及其他协助单位、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参加。

(1)与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及其他协助单位、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在灾区开展地震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等工作。

(2)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完成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的安全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3)提供和产出烈度分布图、各类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成果。

(4)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地震灾害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保持沟通、联络。

4.2.5 条件保障组组成及职责

离退休干部处牵头,发展与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参加。

(1)保障应急期间地震现场指挥部与局应急指挥部通信畅通和信息传输。

(2)做好现场工作队员的服务和保障及地震系统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

(3)与灾区政府(行署)联系,协助解决地震现场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4)负责地震现场指挥部应急物资、装备、资金、车辆、通讯设备的管理。

4.3 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应急职责

第一时间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向同级政府(行署)报告震情,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开展灾情、社情收集和核实工作,向同级政府(行署)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按照同级政府(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地震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协助协调本行政区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人员搜救、疏散安置、震害调查、科普宣传、平息传言以及灾区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协助省地震系统现场指挥部开展流动监测、震情趋势判定、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应急宣传等现场工作,并做好沟通协调、基础资料提供、后勤保障等工作。

4.4 局直属台(站)应急职责

局直属台(站)震情值班人员在地震发生后,立即按应急级别启动本台(站)地震应急流程,做好台(站)的地震监测、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向震情跟踪组提出震情跟踪意见,向灾情收集组报送收集到的灾情信息。灾区的地震台(站)按照省地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4.5 应急结束

在震情基本稳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现场应急工作基本完成后,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4.6 总结评估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地震现场各工作组、各直属台站总结评估地震应急工作,向省地震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5 地震应急Ⅲ级、Ⅳ级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地震应急Ⅲ级、Ⅳ级响应,省地震局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成。

5.1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成立值守信息组、指挥服务组、灾情收集组、震情监测组、震情跟踪组、新闻宣传组、应急保障组。地震应急时,局领导、各工作组组长在省地震局应急指挥大厅开展工作,当组长不能及时到岗时,应指定本工作组其他人临时负责。

5.1.1 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1)震后立即向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受灾范围、人口伤亡等信息。

(2)视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及派遣省地震救援队建议。

(3)研究决定派遣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

(4)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重要指示和部署以及部署其他重大事项。

(5)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状态。

5.1.2 值守信息组组成及职责

办公室牵头,人事教育处参加(工作地点:办公室)。

(1)汇集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局领导,局领导签发后,向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报告。

(2)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会议,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3)协调和督办各工作组落实重要指示、部署和局应急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

(4)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值守信息组保持沟通、联络,及时通报信息。

(5)应急期间文电归档、机要交换、文印保障及各类文电的上传下达工作。

(6)组织拟定对外宣传口径材料,并送各工作组。

(7)办理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交办其他事项。

(8)应急期间及应急期结束后,组织向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总结汇报材料的编写。

5.1.3 指挥服务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救援处牵头,发展与财务处、地震监测中心派人参加(工作地点:应急指挥大厅)。

(1)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及视频会议、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

(2)负责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影响场范围、专题图件、图表等重要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

(3)根据收集的有关人员伤亡、基础设施与房屋破坏等灾情、社情信息,研判整理后报局领导,送值守信息组并及时更新。

(4)视情起草地震应急响应、需采取应急措施、地震应急辅助决策建议。

(5)视情建议启动东北片区协作联动机制,协调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毗邻省级地震局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当月轮值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视情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工作及与省救援队协调救援相关工作。

(7)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指挥服务组、恢复重建组保持沟通、联络。

(8)向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

5.1.4 灾情收集组组成及职责

震害防御(政策法规)处牵头,地震工程研究院、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站参加(工作地点:震害防御(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1)负责收集、汇总灾情、震后社会反映信息,主要包括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基础设施与房屋破坏信息,及时送值守信息组。

(2)与灾区地震部门沟通联系,了解地震发生后当地有无地震传言,有紧急情况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3)应急期间有关重要事项的政策研究。

5.1.5 震情监测组组成及职责

监测预报(科学技术)处牵头,地震监测中心参加(工作地点:地震监测中心主任室)。

(1)震情速报。

(2)组织协调监测中心、各直属台站开展24小时值班,加强监测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收集、编报地震监测工作动态。

(3)负责12322热线接听应答。

(4)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国外救援队协调与涉外组保持沟通、联络。

5.1.6 震情跟踪组组成及职责

地震分析预报与火山研究中心牵头(工作地点:震情会商室)。

(1)启动震后趋势会商,产出震后震情趋势意见,及时报局领导,送值守信息组。

(2)根据局应急指挥部意见,协助指导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开展震后趋势判定,做好震情跟踪工作。

(3)若确认有重大震情,提请召开专题会商。

5.1.7 新闻宣传组组成及职责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心牵头,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处参加(工作地点: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心办公室)。

(1)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应急处置信息,开展防震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宣传。

(2)启动震时信息快速对外发布、传言应对相关程序。

(3)编写新闻通稿,组织接待来局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向媒体提供宣传材料。

(4)负责省地震局官方微博管理与信息发布更新。

(5)开展舆情跟踪及关注。

(6)做好应急期间影音资料的采录及留存工作。

(7)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保持沟通、联络。

5.1.8 应急保障组组成与职责

机关服务中心牵头,发展与财务处,离退休干部处参加(工作地点: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

(1)做好车辆、物资、资金准备,保障应急期间车辆调度及租用。

(2)为前往地震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保险等事宜。

(3)做好应急期间交通、通信、食宿的保障和服务。

(4)做好局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维护工作秩序,做好新闻记者和来访人员的接待采访。

(5)与中国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应急保障组保持沟通、联络。

5.2 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省地震局副局长或应急救援处负责人担任,成员根据需要由文字综合、震情监测、灾害调查、新闻宣传等人员组成。

职责:

(1)贯彻落实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部署和上级指示精神,及时反馈、报告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信息。

(2)协助灾区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地震应急工作,提供辅助建议,指导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和直属台站开展地震现场工作。

(3)协助灾区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4)协助指导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异常核实等工作。

(5)协助指导灾区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等工作。

(6)提出结束地震现场工作建议,总结现场工作。

5.3 灾区市、县地震部门应急职责

第一时间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向同级政府(行署)报告震情,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开展灾情、社情收集和核实工作。按照同级政府(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地震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视情协助协调本行政区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人员搜救、疏散安置、震害调查、科普宣传、平息传言以及灾区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做好与其他协助单位的沟通协调、基础资料提供、后勤保障等工作。

5.4 局直属台(站)应急职责

局直属台(站)震情值班人员在地震发生后,立即按应急级别启动本台(站)地震应急流程,做好台(站)的地震监测、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向震情跟踪组提出震情跟踪意见,向灾情收集组报送收集到的灾情信息。灾区的地震台(站)要协助当地地震部门开展工作,并服从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5 应急结束

在震情基本稳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现场应急工作基本完成后,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5.6 总结评估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省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各直属台站总结评估地震应急工作,向省地震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6 其他地震和火山事件应急响应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启动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省地震局将震情、社情等信息报告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通报有关部门,启动震后趋势会商。指导有关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做好地震监测和震后趋势判定、现场应急处置以及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工作。

震中所在地市(地)、县(市)地震部门收集并报送震情、社情等信息,加强震情趋势研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同级政府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社会稳定工作。

6.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启动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省地震局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指导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视情派出专家指导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事发区域的市(地)、县(市)地震部门了解地震传言造成的社会影响,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采取舆论引导等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必要时商公安部门依法对传言制造和传播者进行处理。

6.3 俄罗斯临近我省地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当俄罗斯临近我省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我省灾害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省地震局将震情、灾情和国际社会反应等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

6.4 火山事件应急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强烈临喷异常现象时,省地震局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避险和紧急疏散等工作。

省地震局了解报送相关情况,组织力量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根据需要向当地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有关市(地)、县地震部门在省地震局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6.5 毗邻省(区)地震应急响应

在周边省(区)发生地震且波及黑龙江省,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省地震局要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东北片区应急协作联动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6.6 有重大影响地震应急响应

当国内外发生有重大影响地震时,省地震局将震情、灾情和国际社会反应等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视情组织开展对我省震情形势影响研究,做好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安排媒体采访,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和通信保障

各级地震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渠道,确保各方及时、动态、按需掌握应急信息。

7.2 人员保障

各级地震部门和直属台站要加强现场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工作,切实做到岗位到人、任务到人,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震后迅即行动、快速到位。

7.3 技术和装备保障

各级地震部门应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加强应急装备及物资库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现场应急装备和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在正常使用状态,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开展。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会同有关处室制订本预案,经批准后实施。实施后,应急救援处牵头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地)、县(市)地震部门制订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部门备案。

8.2 有关说明

(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中所指的地震为浅源和对地表造成破坏或带来明显影响的中源地震。其他中源地震和深源地震的应急响应,参照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2)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细化本组职责(具体到每个岗位),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各市(地)地震局(地震工作部门),绥芬河市科技局,抚远县科

信局。

黑龙江省地震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印发

2022黑龙江省委一号文件学习心得篇2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历任领导

中共黑龙江省委历任领导

一.黑龙江省委员会书记

张启龙一

赵德尊一

冯纪新一

副书记

赵德尊一

杨英杰

冯纪新一

第一副书记

张士英一

第二副书记

张士英一4)

李剑白〔一

常务委员

张启龙一

赵德尊一

于毅夫一

杨英杰

冯纪新

陈雷一

郑学孔一

张士英一

李剑白一

二、黑龙江省委员会年7月至1955年6月:

书记

欧阳钦第二书记

韩光

副书记

韩光

强晓初〔一

冯纪新

王一伦

王鹤峰一6)

常务委员

欧阳钦

韩光

强晓初〔

冯纪新〔一

王一伦

杨易辰〔一

李剑白一

陈雷一

于杰

于林

王鹤峰一6)

1955年6月至1956年7月:

第一书记

欧阳钦一

第二书记

韩光书记

强晓初一

冯纪新

王一伦一

王鹤峰一

常务委员

欧阳钦

韩光一

强晓初

冯纪新一

王一伦一

王鹤峰一

杨易辰一

李剑白一

陈雷一

于杰一

于林

三、黑龙江省第一届委员会第一书记

欧阳钦一

书记

冯纪新一

王一伦一

王鹤峰一

杨易辰一

李范五一

强晓初

曹祥仁一12)

常务委员

欧阳钦一

冯纪新一

王一伦一

王鹤峰一

杨易辰一

任仲夷一

李剑白一

于杰一

于林一

陈雷一

强晓初一

李范五一

张开荆一

曹祥仁

陈一帆

张林池

胡立教

四、黑龙江省第二届委员会一

1960.年3月一1966年5月

第一书记

欧阳钦

潘复生第二书记

李范五书记

李范五

强晓初

冯纪新

王一伦

王鹤峰

杨易辰

李剑白

任仲l夷

李力安

张林池

陈雷(1966,1--5)

于杰

候补书记

李剑白

任仲夷

陈雷

于杰

谭云鹤

李瑞

常务委员

欧阳钦

李范五

强晓初

冯纪新

王一伦

王鹤峰

杨易辰一

李剑白

任仲夷

陈雷

于林一12)

张开荆

张瑞麟

谭云鹤

李瑞

于杰

赵去非

陈剑飞

解云清

张世军

陈元直

谢福林

汪家道

李力安

张林池

潘复生

陈俊生

王操犁

王钊

邹问轩

1966年5月至1967年1月

第一书记

潘复生一

第二书记

李范五

书记

王一伦一

杨易辰一

李剑白一

任仲夷一

张林池一

李力安一

陈雷一

于杰一

候补书记

谭云鹤一1967.)

李瑞一

常务委员

潘复生一

李范五

王一伦一

杨易辰一

李剑白

任仲夷一

张林池一

李力安

陈雷一

于杰一

谭云鹤一

李瑞一

张瑞麟一

赵去非一

陈剑飞一

解云清一

张世军一

陈元直一

谢福林一

汪家道一

邹问轩一6)

王操犁一陈俊生一王钊一

黑龙江省革委会核心小组一

组长

潘复生一

副组长

汪家道一

刘光涛一

五.黑龙江省第三届委员会一1971年8月一1976年10月

第一书记

汪家道第二书记

刘光涛书记

傅奎清于杰

张林池任仲夷杨易辰于洪亮李力安王一伦常务委员

汪家道一

刘光涛傅奎清于杰

张林池于洪亮任茂如袁俊张多树苏民(彝族,夏光亚王文贞陈剑飞关舟张洪池任仲夷杨易辰李力安王一伦张秀芝(女,阮永胜(年10月至1979年1月

第一书记

刘光涛

杨易辰第二书记

刘光涛书记

张林池一

任仲夷一

杨易辰于洪亮一

李力安王一伦李剑白陈雷陈剑飞一

陈烈民王金籽常务委员

刘光涛张林池一

任仲夷一

杨易辰一

于洪亮一

李力安一

王一伦一

袁俊一

张多树一

苏民一

夏光亚一

王文贞一

关舟张秀芝(女,阮永胜李剑白陈雷一

陈剑飞陈烈民一

王金籽一

赵兴元一

陈俊生一

王钊一

侯捷一

张世军一

陈元直一

解云清一

王振扬一

六、黑龙江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一书记

杨易辰第二书记

李力安书记

李力安陈雷一

李剑白.一

文敏生一

王一伦一

陈剑飞一

陈烈民王金籽一

赵德尊一

肖一舟一

陈俊生王路明王钊一

侯捷一

常务委员

杨易辰(一

李力安一

陈雷一

李剑白一

文敏生一

王一伦一

陈剑飞一

陈烈民一

王金籽一

陈俊生一

王钊一

侯捷一

张世军一

陈元直一

解云清一

赵兴元一

王振扬一

赵德尊一)

肖一舟一

高鲁一)

王路明王斐宫本言王玉生张向凌李根深(1983,2一7)

靖伯文(1983,2一7)

朱典明一7)

王耀臣(1983,2一7)

七、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一)黑龙江省第五届委员会书记

李力安孙维本一

副书记

陈雷陈俊生一

侯捷一

李根深一

陈云林一

刘成果一

周文华一

王海彦一6)

常务委员

李力安陈雷陈俊生一

侯捷一

王斐一

王玉生一

王耀臣一

朱典明一

张向凌一

李根深一

赵兴元一

裴九洲一

陈云林刘成果一

周文华一

白景富一

李德和一]

李和黄枫一

孙维本一

马春娃一

王海彦一

戚贵元一

(二)黑龙江省顾问委员会一

主任

杨易辰陈雷一

副主任

陈剑飞王路明解云清一

张向凌章林一

常务委员

杨易辰一

陈剑飞一

王路明一

解云清一

王王年一

孙子源一

孙西岐一

高衡一

陈雷一

张向凌一

章林谢励(女,一

刘振荣一

白汝瑗一

赵云鹏(满族,一

巴风张立信一

霍方侠一

肖杰一

王兴华一

(三)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书记

章林王斐一

谢勇一6)

副书记

谢勇张文侠一

金孝镇(朝鲜族,一

孙连举一

八、黑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顾问委员会(顾问小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一)黑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书记

孙维本副书记

侯捷

周文华王海彦一

邵奇惠一

马国良一

田凤山单荣范常务委员

孙维本一

侯捷

周文华一

李根深一1992,2)

陈云林一

马春娃一

王海彦一

戚贵元一

马国良谢勇一;一

邵奇惠(1989,1一

孟庆祥一

单荣范,5)

田凤山一

唐作厚一

杨光洪一

王先民一

李清林

于景常

(二)黑龙江省顾问委员会一黑龙江省顾问小组一

黑龙江省顽问委员会一

主任

王路明副主任

张向凌常务委员

王路明张向凌巴风霍方侠一

肖杰一

王兴华一

黑龙江省顾问小组,5)

组长

张向凌成员

肖杰白景文一

张洛甫一8)

(三)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谢勇王海彦一

副书记

金孝镇(朝鲜族,孙连举一

周晓峰迟行李清林一

张毅

九、黑龙江省第七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一)黑龙江省第七届委员会一

书记

孙维本岳岐峰一

徐有芳一

副书记

邵奇惠田凤山马国良一

单荣范一

王建功一1998,4)

杨光洪一

韩桂芝(女,一

常务委员

孙维本邵奇惠一

田凤山一

马国良单荣范一

陈云林一

孟庆祥一

杨光洪一

王先民一

李清林一

于景常一

岳岐峰一

索长有一}

王建功一

韩桂芝(女,一

徐有芳一

张毅一

王宗璋(1997一

(二)黑龙江省纪律检变委员会一

书记

李清林一

张毅副书记

张毅一

周晓峰一

迟行一

范垂庭一)于祥

十、黑龙江省第八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一)黑龙江省第八届委员会一

书记

徐有芳副书记

田凤山

宋法棠

韩桂芝(女,

杨光洪一

王建功一

张毅

周同战常 委

徐有芳

宋法棠

韩桂芝

杨光洪

王建功一

田凤山

王先民

于景常

王宗璋

唐宪强

杨永茂

刘东辉

李清林

周同战

张毅

杜宇新一

(二)黑龙江省纪律检变委员会一

书记张毅

十一、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一)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一

书记

徐有芳

宋法棠

钱运录副书记

宋法棠

韩桂芝(女,

杨光洪()

周同战()

刘东辉()

张左己()

栗战书)

常 委

宋法棠

徐有芳

韩桂芝(女,

杨光洪()

周同战()

刘东辉()

杨永茂

杜宇新()

张成义(

孙启文(

张秋阳(

刘海生()

于景常

肖玉国(

张左己()

钱运录()

栗战书)

杨焕宁()

龙新南()

李延芝()

王金祥()

黑龙江省纪律检变委员会一

书记杨光洪)

李延芝()

十二、黑龙江省第十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一)黑龙江省第十届委员会一)

书 记

钱运录()

吉炳轩()

副书记

张左己()

栗战书()

王宪魁

杜宇新

杜家毫(-)

常 委

杜宇新()

杨焕宁() 

龙新南()

李延芝()

王金祥()

盖如垠()

衣俊卿()

刘国中()

孙 尧()

赵克非()

杜家毫()

黄建盛

宋凤鸣-

徐泽洲(-)

张效廉()

吕维峰

韩学健

马学义(-)

(二)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书记

李延芝()

副书记

庞义华()

杨德录()

曹晓枫()

郭力为()

十三、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一)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一)

书记

吉炳轩()

王宪魁

副书记

王宪魁

杜家毫(-)

陆昊

陈润儿(2013,4-)

常委

刘国中(-)

黄建盛-)

徐泽洲(-)

张效廉(-)

韩学健-)

马学义(-)

林锋(-)

杨东奇(-)

夏杰(-)

郝会龙(-)

李海涛(-)

杨汭(-)

(二)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一)

书记:

黄建盛(-)

林铎(-)

副书记

庞义华()

李涛(-)

李桂春(-)

李广智(-)

黑龙江省政府历任领导

省长

于毅夫-(省府主席)

赵德尊-(省府主席)

陈 雷-(省府主席)

韩 光-(省府主席)

韩 光-

欧阳钦-

李范五-

潘复生-(革委主任)

汪家道-(革委主任)

刘光涛-(革委主任)

杨易辰-(革委主任)

陈 雷-

侯 捷-

邵奇惠-(代) 

邵奇惠-

田凤山-(代) 

田凤山-

宋法棠-(代) 

宋法棠-

张左已-(代) 

张左已-

栗战书-(代) 

栗战书

王宪魁(-)代

王宪魁(-)

陆昊(-代)

陆昊(-)

黑龙江省历任副省长

杨英杰

王梓木

陈雷

于 克

杨易辰

李延禄

于天放

于 杰

杜光预

赵去非

陈剑飞

王清正

王一伦

范子文

孙西歧

刘 潜

关 舟

杨和亭

王逢源

汪家道

刘光涛

夏光亚

苏 民(彝族,

刘思聪

谢长华

张春和

张备之

曹志

聂世荣

唐金枝(女,

马占春

宋振业

傅奎清

张林池

任仲夷

于洪亮

张世军

王维文

侯 捷

阮永胜

孙子源

鲁 光

王金籽

王 钊

赵德尊

王路明

解云清

李 瑞

王操犁

卫之民

王 军(女,

王金陵

王光伟

宫本言

王连铮

安振东

何首伦

刘仲藜

靖伯文

陈云林

杜显忠

黄 枫

邵奇惠

戴谟安

田凤山

丛福奎

孙魁文

周铁农

杨志海

王宗璋

马淑洁(女,

马国良

张成义

王振川

王先民

王东华

王佐书

申立国

宋法棠

王利民

付晓光

刘海生

程幼东

栗战书

刘学良

杜家毫)

盖如垠 )

孙 尧

黄建盛

吕维峰

于莎燕

孙永波

王玉普(-)

徐广国(-)

刘国中(-)

张建星(-)

孙东生(-)

陆昊(-)

郝会龙(-)

吕亚枫(-)

2022黑龙江省委一号文件学习心得篇3

2018年度黑龙江省委选调生集中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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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暂而又充实的选调生培训学习已经结束,感谢省、市委组织部的精心部署和周密安排,为我们全体新录用选调生提供了一个开阔视野和增长才干的平台。通过培训学习,在提升自身荣誉感和责任感的同时,也更加坚定了我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决心。

  坚定信念,苦中求进,做好基层工作的穿针引线人。刘清泉书记扎实的基层工作经历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特别是对刚步入工作岗位的我来说,要想尽快转变身份、进入角色,就要像清泉书记那样,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多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在“打交道”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实践能力。我们选择基层不是去“镀金”,而是去实现理想、成就事业、奉献社会、服务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在坚定信念中甘于奉献,在实现理想中淬炼青春,练就“铁人精神”。

  加强学习,夯实基础,做实每一件“小事”。基层是最好的课堂,实践是最好的教材,群众是最好的老师。尽管选调生的学历层次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然而我们的工作经历、基层经验都是一张“白纸”,这就需要我们向群众学习,拜百姓为师,工作中多向同事和领导请教,俯下身子,苦干实干,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不断强化服务基层的本领。保持对人民群众的赤子之心,要真正沉下去接地气,“一竿子插到底”,力戒“镀金”和“过客”心理,主动下基层、走村头、进农家、访百姓,多到田间地头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也许现在每天做的事都是微不足道的,但正是从这些“小事”中才能看出我们的成长和进步,也正是一件件的“小事”汇聚成了全体百姓的幸福。

  注重创新,积极进取,深化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在参观前进村的时候,看到干净的街道、整齐的房屋、面带微笑的老人,整洁又温馨的画面让人眼前一亮。我想,我所任职的村也需要这样的创新模式,也需要为当地百姓提供一个“幸福家园”,将村中没有安全住房或者无人赡养的老人集中在一个大家庭,安享晚年。农村相对城市来说还很落后,这就需要我们这些青年干部撸起袖子,迈开步子,深入基层,不断地创新工作方法,为所在乡、村带去新观念、新思路、新资源,改变贫困村落后面貌,成为脱贫攻坚的重要生力军。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选调生之路,是一条艰苦磨练之路。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把在基层的工作经历当做一笔宝贵的财富,脚踏实地、扎实工作。只有时刻不忘理想,脚踏基层这片沃土才能助自己更好的成长,我也将带着我的赤诚之心,扎根基层、奉献基层,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2018年度黑龙江省委选调生集中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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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龙江省委一号文件学习心得篇4

中 共 黑 龙 江 省 委 宣 传 部

文件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教联[2009]63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向韩国祥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韩国祥同志是肇东市宋站镇新光小学校长。2009年8月3日18时许,他携22个月大的孙女韩天悦和途中遇到同村10岁的胡秀及17个月大的张红运三个孩子结伴沿公路回家。这时,一辆失控的摩托车从背后急驶向他们冲来,危急之时,韩国祥同志对孩子们连声高喊“摩托车来了,快躲!”,同时用力把身处危险的三名儿童推向路边。孩子们脱险了,韩国祥校长却倒在了疯狂肆虐的摩托车前。他用自己的生命保护了三名儿童,用光荣的壮举诠释了师德的伟大。韩国祥同志舍己救人、以身殉职的感人事迹不胫而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韩国祥是中共党员,今年49岁。1978年8月以民办教师身份参加工作,2002年任新光学校校长。韩国祥同志从教30年,始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爱生如子,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尤其在生死考验关头,临危不惧,舍己救人,用爱谱写了一曲生命的赞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号召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职工开展向韩国祥同志学习活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我省教育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要学习他临危不惧、舍已为人的高尚情操。面对生死考验,韩国祥同志毫不犹豫,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用质朴善良的精神世界展现了美好的人性光芒,用一次辉煌的陨落挽回了三个鲜活的生命,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弘扬了社会正气,用伟大的壮举诠释了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认真学习他的高尚情操,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昂扬的斗志,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去。

要学习他爱岗敬业、忠诚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韩国祥同志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小学安心任教,一干就是30年。在工作中,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追求上进,提高自身素质,靠自己的实力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上了领导工作岗位,他治校有方,管理得法,注重对年轻教师“传帮带”,使青年教师迅速成长,学校在每次镇内进行的教学质量检测中成绩都名列前茅。他工作中热心助人,满腔热情,勤勤恳恳;
他无偿为通勤教师做饭,坚持多年给各班生炉子,他将对教育事业的热爱转化为满腔热情的工作。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学习他的崇高思想,牢记使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本领。

要学习他爱生如子、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韩国祥同志视校如家、爱生如子,将自己的全部心血奉献给家乡的教育事业。他在工资微薄、母亲和妻子多病、儿子和儿媳尚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情况下,节衣缩食,倾情关心爱护学生。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学习他高尚的师德,恪尽职守,甘为人梯,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要学习他不计得失、顾全大局的优秀品格。韩国祥同志在工作中处处主动为别人着想,事事都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他要求教师遵守作息时间,他每天都第一个到校,最后一个离校。凡事从学校大局出发,有的教师生病请假,作为校长他主动带班、上课。肇宋公路五里木至宋站段重修期间,肇东的六名通勤教师坐的通勤车只能停在距学校4公里左右的地方,韩国祥同志用自己的摩托车和一辆电三轮,每天接送2个往返,保证了学校正常上课。全体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学习他的优秀品格,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努力做受学生爱戴、社会尊敬的人民教师。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向韩国祥同志学习的重要意义,紧密联系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把学习活动推向深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开展韩国祥同志先进事迹宣传活动,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要把学习韩国祥同志的先进事迹与弘扬高尚师德、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与提高教师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和教育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无私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我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2022黑龙江省委一号文件学习心得篇5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监察厅等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地)、抚远县、绥芬河市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管理纪律,治理虚报冒领工资问题,根据《公务员法 》和国务院刚刚审议通过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4年省政府第七次专题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清理对象

1.在编职工离职、开除、辞职、辞退、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2.未履行审批手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及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4.工作调动后,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转移人员。

5.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仍领取工资人员。

6.因病或因事请假,未按规定执行病、事假工资人员。

7.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编职工领取工资人员。

8.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降级或停发工资,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人员。

9.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故,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离休费、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人员。

10.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11.其他在编不在岗违规领取工资、补助人员。

三、方法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采取“全省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2014年4月初启动,2014年5月底前结束。

(一)自查自纠。各市(地)、县(市)、省直各单位要在4月20日前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各单位目前在编在册职工的工资发放、在岗情况进行认真梳理,严格对照“吃空饷”的各类情形开展自查,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隐瞒、不造假。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做出说明。各单位要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经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领导签字,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党群系统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系统报政府人社部门。

(二)检查验收。各市(地)、县(市、区)和省直各单位要在5月10日前对所辖单位清理工作情况逐个检查验收,重点审核各单位的编制、职数及实有人员情况;
年度财政预算及核拨人头经费情况;
工资统发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情况;
“吃空饷”问题清理整改情况。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市(地)、省直单位要形成“吃空饷”专项清理工作综合报告,并分别填写《市(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5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附电子版)。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地)、县(市)和省直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吃空饷”问题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单位,机构层级较多的单位,自查自纠零报告单位和被群众举报投诉单位。5月底前,将全省“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情况综合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一把手”是专项清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清理“吃空饷”问题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纠正“四风”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职尽责,抓好落实。组织、编办、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是综合责任部门,要密切协作,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组织人社部门要及时调整核销被清理人员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对组织人社部门确定的被清理人员及时办理减编手续;
财政部门要根据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手续,及时调整工资数据,并相应核减工资预算;
监察机关要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二)务求实效。要防止清理工作走过场,各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都要做到“六查”: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查身份、查调入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审批手续、查在岗情况。要严把关口,在填表时注意对本单位人员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错、不混不漏,并按时上报。对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不论什么人、什么原因,一律立即停发工资和补助金。各级组织、编办、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从建章立制入手,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吃空饷”问题反弹。

(三)严肃纪律。各市(地)、县(市)、省直各单位要在组织、人社(人事、干部)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逐一排查、逐一处理。要维护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把按政策办事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保证清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省委组织部工作电话:0451-********,电子邮箱:swzzbklc@126.com,联系人:李瑞

省人社厅工作电话:0451-******** ,电子邮箱:cbb001001@163.com,联系人:陈兵兵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

2、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市(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题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

5、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题清理检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监察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17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2014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在编

参加 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在岗情况

工作岗位及职务

工资金额(元/月)

津补贴金额(元/月)

遗属补助金额(元/月)

备注

 

 

 

 

 

 

 

 

 

 

 

 

 

 

 

 

 

 

 

 

 

 

 

 

 

 

 

 

 

 

 

 

 

 

 

 

 

 

 

 

 

 

 

 

 

 

 

 

 

 

 

 

 

 

 

 

 

 

 

 

 

 

 

 

 

 

 

 

 

 

 

 

 

 

 

 

 

 

 

 

 

 

 

 

 

 

 

 

 

 

 

 

 

 

 

 

 

 

 

 

 

 

 

 

 

 

 

 

 

 

 

 

 

 

 

 

 

 

 

 

说明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1.单位性质:
(按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2.单位编制:
(人),实有:
(人),其中,在编在岗:
(人),非在编在岗:
(人);
3.经费补助形式:
(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填列);
4.“在岗情况”填在岗、脱岗、离退休或死亡(如死亡但未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可不填);
5.如有“遗属补助”的在备注栏填写领取人姓名。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2014年  月  日

自 查 情 况

自 查 情 况

自 查 情 况

自 查 情 况

自 查 情 况

自 查 情 况

自 查 情 况

自 纠 情 况

自 纠 情 况

自 纠 情 况

备注

类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脱岗起止时间

不在岗原因

已上班

未上班(或辞职等)

未纠正原因

 

 

 

 

 

 

 

 

 

 

 

 

 

 

 

 

 

 

 

 

 

 

 

 

 

 

 

 

 

 

 

 

 

 

 

 

 

 

 

 

 

 

 

 

 

 

 

 

 

 

 

 

 

 

 

 

 

 

 

 

 

 

 

 

 

 

 

 

 

 

 

 

 

 

 

 

 

 

 

 

 

 

 

 

 

 

 

 

 

 

 

 

 

 

 

 

 

 

 

 

 

 

 

 

 

 

 

 

 

 

说明:“类别”指本《通知》所列的11种“吃空饷”类别的序号。

单位负责人(签字):          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市(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4年    月   日

市(地)县(市)

自查单位户数

自查单位户数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列入检查范围人员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查情况

自纠情况

自纠情况

自纠情况

备注

性质类型

户数

编 制 数

编 制 数

编 制 数

编 制 数

编 制 数

实有数

实有数

实有数

实有数

实有数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吃空饷”类别(金额单位:万元)

已上班

未上班︵或辞职等︶

未纠正原因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11

11

合计

合计

小计

公务员

参公管理人员

事业人员

其他

小计

公务员

参公管理人员

事业人员

其他

人 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汇总

合计

 

 

 

 

 

 

 

 

 

 

 

 

 

 

 

 

 

 

 

 

 

 

 

 

 

 

 

 

 

 

 

 

 

 

 

 

 

 

 

行政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市(地)本级

小计

 

 

 

 

 

 

 

 

 

 

 

 

 

 

 

 

 

 

 

 

 

 

 

 

 

 

 

 

 

 

 

 

 

 

 

 

 

 

 

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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