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承诺书(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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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告知承诺书
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年〕第
号〕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基本信息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告知书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1〕13 号)规定,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开办学校的资金来源; 3.具有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相匹配的师资队伍; 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办学场地; 5.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设施设备。
(具体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注明每份材料的具体格式要求,例: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档、材料规格等要求)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纸质版一份)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核验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留存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留存原件,纸质版一份)
4.学校章程、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拟任校长、财会人员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5.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6.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7.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留存原件,纸质版一份)
( 注:委托他人办理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审批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当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符合要求的材料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在当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取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
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承诺补交期限:7 个工作日(不能超过承诺审批时限) 申请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需补齐材料的,在承诺补交期限内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该按照原程序办理;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申请人承诺书
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你单位第
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告知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行政相对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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