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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英国、美国与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2-08-13 22:35:0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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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英国、美国与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完整文档)

英国、美国与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6篇

第1篇: 英国、美国与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

律师收费制度浅析

姓名:宋超

学号:40901010


律师收费制度浅析

【摘要】律师收费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而发展的。从律师职业诞生的第一天起,律师就通过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收取相应的报酬。在律师业的发展过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费相应报酬是一种普遍现象,减免收费只是例外情况。事实上,律师收费是由律师职业定位所决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报酬有自身的必然性与正当性。从各国律师业的发展来看,律师收费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行业顺利发展的必要保证。

【关键词】律师收费制度、正当性、收费方式

一、律师收费的概念与特征

律师收费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律师行业协会规范或者惯例所规定的有关律师收费的性质、原则、方式、标准等各项制度的总称。但律师收费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通称,它实际上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依照法律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用的行为。律师收费集中体现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紧张关系。一方面,律师力求在单位时间内以其法律服务获取最大的价值,收费越高越好;
而委托人则力求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获取更大的利益,支付成本越小越好。也就是说,双方的矛盾在于各自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产生的冲突。

近代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起来的。获得胜利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主张,提出“三权分立”、“罪刑法定”等一系列原则,并主张用辩论式诉讼代替封建的纠问式诉讼,确立了现代诉讼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近代律师制度得以形成。从而,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己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掌握,独立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这一时期,律师收费制度也相对自由,只有少数国家制定有成文的律师收费标准,其他国家律师多以行业协会发布的职业规则来调整律师收费行为。

从律师收费的概念出发,可以看出律师收费主要有以下特征:

1、律师收费的主体不是律师而是律师事务所

如前所言,律师收费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但这容易使人理解对律师收费的主体产生误解。事实上,律师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由此可见,律师收费其实质为律师事务所收费,因为律师并非独立的执业单位,而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才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关系主体,也只有律师事务所才能够作为律师收费的主体。之所以,规定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主要是为了防止律师滥收费,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进而损害律师业的发展。因此,禁止律师私自收费,我国《律师法》第35第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2、律师收费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律师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法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以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同时委托人因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而向其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如前所言,律师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而不是个人。此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基于委托和被委托而形成民事代理关系。民事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处理相互的关系。而律师收费正反映了双方的这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律师收费是律师劳动的一种补偿,体现着律师服务的价值

就本质而言,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一定律师费用,是一种商业行为。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法律事务,必然投入相应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如律师为了办理相应法律事务的准备时间、收集资料的时间、调查取证的时间、起草法律文书的时间、出庭时间等都律师的劳动时间。根据市场交易原则,律师因其付出的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劳动具有超出一般社会服务的价值,是一种具有高智力型的专业活动,律师需要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同时这种技能的获得需要律师本人付出高昂的代价。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他们要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掌握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然后,要通过异常激烈的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之后经过在律师事务一定时期的实习和有关职业审查后,才能称为律师。所有这些艰辛的努力,都表现出律师的法律服务具有高成本的特点。律师这种巨大的投资只能从委托人支付的律师费用中得到回报,而律师收费正体现了对律师服务价值的肯定。

二、律师收费制度的法理依据

律师收费问题与律师职业的定位有很大关系,律师职业的定位决定了律师处在一种紧张的冲突之中。正如《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中的序言部分说道:“就律师执业活动的性质而言,各职责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所有困难的道德问题,都是源于律师对委托人的职责、对法律制度的职责以及律师在作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同时挣得一份满意的生活的自身利益之间的冲突。”人们相信律师负有维护正义的使命,同时又对律师提供有偿服务心存疑惑,之所以会存在这种状况,正是因为未能准确把握律师职业的定位问题。事实上,律师职业具有双重性,即是自由职业者,又是司法的辅助人员,可以说律师身兼法律人与经济人的双重角色。律师这种角色的双重性往往表现为:一方面律师要扮演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人角色,另一方面的角色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谋生手段的经济人角色。这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那样,西方国家在将律师规定为自由职业者的同时,又规定律师属于司法人员的组成部分。《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序言规定:“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法制工作者,是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德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为从事司法工作之独立机关。”第2条规定:“律师执行自由职业。”法国1971年《关于改革若干司法职业和法律职业的第71-1130号法律》第3条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第7条规定:“律师职业属于自由独立职业。”由此,我们可以对律师职业定位有一个完整的把握,并有利于我们对律师收费的正当性形成完整的认识。

1、律师法律服务的社会化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设立为社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律师服务是一种服务或产品,而寻求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则是律师服务的消费者。律师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将律师视为服务者蕴含了“当事人为律师服务主体”的深层理念。显然,作为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交换关系,两者地位平等,而且服务的提供者只能以提高服务的水平、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方可吸引服务的承受者。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理念就是将抽象的公理和法律概念,由国家向市民社会的引入,向当事人解释、传送司法价值观。总之,律师的公共服务性就是要求律师服务要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

2、律师法律服务的商品化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生活变日益复杂,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应运而生。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促进委托人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实现,保障国家法律有效实施。律师法律服务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一方面,它凝聚了律师的劳动,具有价值;另一方面,律师法律服务能够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委托人具有“使用价值”。就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而言,其实质就是一种劳动,是一种复杂的劳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法律技能,作为一种专业工作,律师处理各种诉讼案件或者非诉业务时,都要严格按程序和规范操作,如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会见有关人员、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这些活动,既是对法律专业知识运用的智力活动,也表现一定强度的体力劳动。对于委托人而言,律师的法律服务弥补了其在法律知识与能力方面的缺陷,大大节省了其维护自身权益所要付出的成本,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对委托人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涉及财产的法律事务时,往往能够避免委托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使委托人的财产得到显著的增加。在律师处理不涉及财产问题的法律事务,如维护委托人生命、健康、安全、尊严、幸福等方面的权益时,虽然通常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对非经济利益的维护同样对委托人具有重要的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这些非经济利益的关注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非经济利益,此时律师法律服务的社会效益就得到了全面的体现。由此可见律师法律服务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其交换特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与委托人的服务过程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让市场机制在交易过程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从法律角度来说,律师与委托人的这种交易关系就是民事代理关系,双方的交易过程应当坚持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妥善地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

3、律师法律服务的经济性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律师又是一种高风险、高成本的职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要求自身具备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法律技能与经验,他们是一群精于法律的高智型群体。律师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需要花费长期的物质与精力的投资,非一朝一夕之功。一般而言,他们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然后通过异常激烈的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后,他们还应当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实习,通过品行等方面的审查,才能成为执业律师。为了成为一个老练的律师,全面掌握业务技能,至少需要5-10年的时间。同时,为了保证律师专业知识与技能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律师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水平,增强能力。律师职业的这种长期的投入,必然作为成本因素影响律师收费的价格构成,就必然需要高回报。

同时,律师职业存在较高的风险。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还往往涉及到其他专业知识的运用,如果不能全面把握相关法律问题,一旦出现失误或者达不到解决法律问题的目标,律师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受到律师职业规范的处罚,或者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丧失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在我国目前律师执业环境还不是很完善的清况下,律师还面临着诸如人身权、正当的执业权得不到保障的风险,这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表现的尤为突出,以至许多律师将刑事辩护、代理活动视为“雷区”。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以来,全国律师因涉嫌伪证、包庇、拘私舞弊等罪名被传讯、拘留、逮捕者逾百久,其中一些律师是在开庭休庭后,在法庭上直接被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带走的。律师的从事刑事业务的执业环境己经恶化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对于人身风险,除律师因受刑事责任追究而被拘留、逮捕甚至银挡入狱之外,还包括一方委托人及其亲朋、证人以及其他案件相关人对律师的打击或者人身攻击等。高风险高收益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因此如果要让律师承担这种高风险,必须有高收入为支撑,以提高律师的抗风险能力。由此,律师职业这种高成本、高风险特征不仅使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然要收取律师费用,而且应当是一种相对丰厚的报酬。

4、律师法律服务的独特性

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不受国家公权、当事人私权以及其他主体的影响,在法律范围内独立执业的本质属性。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由律师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律师执业只有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一切影响,才能公正地履行自身的职责,从而保证律师业的良性发展。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律师应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其执业不受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干预,他们只服从于法律,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独立于公权力的的要求,使得他们有权拒绝听命于任何来自于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其次,律师应独立于委托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应当有意识地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距离。第三,律师应独立于第三人,这要求妥善处理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也包括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律师的独立性决定了律师应免受行政干预,而以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是国办的,由国家划拨经费和编制,这造成律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的干涉。因此律师要独立于国家行政权力,律师事务所作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就要向委托人收费。因此只有保证律师经济上的独立性,才能进而保障律师执业的独立性。

三、律师收费的方式和标准

广义的律师收费标准,所要解决的就是律师收费如何进行,收多少的问题,其主要涉及律师收费的方式和律师收费的标准。下面,对律师收费的方式与律师收费的标准进行一些探讨。

1、律师收费的方式

律师收费的方式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以何种方式收取费用。根据法律服务的具体情况和实践做法来看,在各国的律师业务实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收费方式:

(1)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以小时为单位来收费,每小时收费的标准,根据律师的资历和声望,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地区等因素来确定。计时收费在欧美国家受到了广泛的运用,律师事务所一般均严格遵守相应的计时收费程序规则,也存在着比较完善的收费争议处理办法。从利益结合的角度,计时收费方式使得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利益结合比较紧密,律师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往往会全力以赴,他们有强烈的动机来获胜,从而提高其声望,进而收取更高的小时费率。同时,按小时收费可能会增加委托人的费用,因为按小时收费中律师有动机来进行过度的准备,从而使委托人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些都是小时收费方式中存在的潜在道德问题,看似简单的面纱后面隐藏着众多复杂的因素。D

(2)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规定或协商的标准,确定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应当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的特点是以案件(或者法律事务)为收费单位。计件收费方式,是我国目前律师实践采用最广泛的收费方式之一。但是这种收费方式也有固有的缺陷,即它没有将委托人经济利益与律师的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当律师投入的时间越多,其回报实际上就会随之下降,这就给律师提供了最小化地采取有关举措的动机,从而可能减少委托人取得有利结果的可能性。

(3)按比例收费

按比例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收费方式。这种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如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事务以及律师受理涉及财产的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

(4)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是指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自主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用标准的收费方式。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协商收费也应成为我国律师收费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律师与委托人往往在计时收费、计件收费等基础上采用协商收费方式确定最后的收费数额。协商收费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的意思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他收费办法或法定收费标准的不足。

(5)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又称胜诉收费,附条件收费,指委托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委托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报酬;
如果败诉或者未能取得约定结果,则无须支付。风险代理收费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律师收费制度,近来在我国也得到了探索与实践。这种收费方式,引入了风险机制,把律师报酬与服务结果紧密结合起来,总的来说,有利于激发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律师收费的标准

律师收费的标准,就是要解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多少费用的问题,而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体现律师收费的特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般而言,影响律师收费标准的因素主要包括:律师的资历、经验和能力、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案件的复杂程度、财产标的、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办案成本、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供需情况等等,同时也应考虑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下面对这些因素进行简单分析,以期有助于相关问题的理解。

(1)律师的个人因素。律师个人的资历、能力、经验、信誉及知名度等,对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有很大影响。律师的个人素质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物质和精力,这些投入必然要求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后获得相应的补偿。

(2)所要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法律事务有简单和复杂之分,不同难易程度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付出相应的努力,相应的委托人也应给予相当的回报。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律师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收费也应相应提高。如以计时标准衡量,律师计时收费标准数额已定,因复杂法律事务花费时间较多,收费总额也必然较大。如以计件标准衡量,办理一件复杂法律事务收费也必然高于办理一件简单法律事务。

(3)办理法律事务的标的额。一直以来,我国律师在办理经济案件或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时,常以涉案标的比例收费。按标的的比例计费,因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有时也显失公正。有时候案件或者法律事务本身涉及较大的金额,相关法律问题并不复杂,所需律师的时间,技能等投入也相对较少,那么此时,如果严格按标的额大小来收费,则将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因此,标的额的大小然是影响因素之一,但更合理的方式是根据法律事务本身的情况,在遵循一定原则要求之下,允许双方委托人对收费进行协商,以期合理确定具体要求收费数额。

(4)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差距也很大,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就相对较高,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经济承受能力比相对落后地区要更强一点。因此,律师收费标准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加以区别对待。在办理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律事务时,应相应减少收费数额。

(5)律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始终处于利益和风险共存的状态中。从理论上讲,不能因为律师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从而可能引起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而增加收费数额,在律师事务所面临的这种潜在的风险和提高收费标准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反过来讲,如因律师个人素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律师事务所理应减免收费数额,再增加收费数额,显失公平。但在律师业务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某些法律事务涉及面广、周期长、难度大,复杂程度高的特点,如对一些需要几年才能完成的重大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律师的一时疏忽就可能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律师必须为此付出更多的心智,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对这类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在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并圆满完成所有法律事务之后,相应提高收费数额应在情理之中,也能被委托人所接受。

(6)律师的办案成本。应该说,律师的办案成本已经体现在律师收费之中,即律师收费中已包含办案成本。但由于法律事务千差万别,一些跨地区甚至跨国法律事务,需要增加律师的额外支出。尽管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复印费等列在律师服务范围外另行收取,但是一方面由于长距离办案存在着难以详细计算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由于律师个人家庭生活不便而增加的经济负担可能引起的律师事务所的补偿。因此,对这类特殊的法律事务在计费时应考虑适当增加费用支出。另外,就律师事务所而言,尚存在着办公用房、水、电、通讯、办公用品、聘用人员等费用支出。由于各律师事务所情况不同,其总成本应合理体现在律师收费标准之中。

(7)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1999年12月22日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据此规定,律师事务所在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时,可以考虑合理的利润在内,至于法定税金更是理当予以考虑的一部分。律师事务所赚收合理利润既是律师事务所补偿成本和减少风险的需要,也是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注释:

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概念,似乎在学界并未能达成一致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风险代理收费仅限于诉讼案件;
也有观点作广义的解释,认为风险代理收费,也包括非诉领域内按服务结果取酬的情形,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律师能否获得相应报酬都要取决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得到相应的有利结果。在这里,我将之做一种广义的理解。

参考文献:

1、王进喜译:《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2、刘武俊:《解构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载“燕南评论”,2005-8-14。

3、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5页。

4、王进喜著:《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45页。

第2篇: 英国、美国与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下列案件实行政府指导定价:

(一)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案件的收费标准为:

1、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一万的每件收取手续费1000元;
超过一万的收取2000元手续费,另按争议标的数额,按下列方法收取律师费:

10万元以下:标的数额*5%-500元

50万元以下:标的数额*4%+500元

100万元以下:标的数额*3%+5500元

1000万元以下:标的数额*2%+15500元

1000万元以上:(标的数额-1000万元)*1%+215500元

2、代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

(3)一审案件每件不超过6000元;

(4)二审案件每件不超过6000元。

3、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4、代理仲裁案件:

同民事案件收费方法。

3、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的案件外,收费标准为:

1、民事案件和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每件不超过3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

10万元以下的,标的数额*8%,不得低于3000元;

100万元以下的,标的数额*6%+2000元;

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数额*4%+22000元;

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数额-1000万)*2%+422000元。

2、非诉讼、非仲裁法律事务

(1)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和仲裁案件收费;

(2)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每件不超过30000元;

3、计时收费

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4、风险代理案件:风险数额为标的的10%-30%

5、法律顾问收费:6万-60万元/年

6、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下列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第3篇: 英国、美国与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

律师收费标准

12月13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 基础上,对我省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12月13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印发了《湖南省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

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适用本办法。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

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

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

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

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

体标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

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所需律师人数;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服务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

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

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不得同时采用其他收费方式。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

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计时、计件、按标的额比例、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及收费计算方法,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裁明

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

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

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

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

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并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

支付。

实行计时收费的,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服

务费概算,因案情变化导致工作量增加需要超过律师服务费概算时,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

意。律师服务费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律师事务所办理财产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仲裁案件,按计时收取的律师费或计件收取的

费用达到争议标的额时,应降低收费标准。

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律师服务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以及双

方无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对预收的律师服务费按照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

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

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

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

费规定;
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可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

商确定。

律师服务实行价格登记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

登记手续,并在业务接待处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费方法、与收费有

关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检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审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

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

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字〔2004〕18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5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4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一审:2000-12000元/件。

二审:2000-1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10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四)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500-1500元/件 1-10万元(含10万元) 4-5% 10-50万元(含50万元) 3-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2-3%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1% 1000万元以上 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计时收费:

50-1000元/小时。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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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参与民营企业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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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交易法律风险控制简述

第4篇: 英国、美国与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 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 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五)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六)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3.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三、附则

1.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符合本行业指导标准的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行业指导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该律师事务所采取约谈其负责人、进行内部通报等监督管理措施。

3.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4.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5.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6.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经四川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6日起试行。

第5篇: 英国、美国与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 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 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五)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六)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3.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三、附则

1.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符合本行业指导标准的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行业指导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该律师事务所采取约谈其负责人、进行内部通报等监督管理措施。

3.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4.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5.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6.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经四川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6日起试行。

第6篇: 英国、美国与中国律师收费制度比较研究

各国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一、中外律师收费方式比较

律师收费已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业内律师抱怨律师收费标准过低,业外人士则称律师收费标准过高,那么,我国律师收费究竟有什么制度和标准呢?目前,我国有效的律师收费法规是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规定有关律师收费参照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但至今该方案仍未出笼。实践中,参考使用的仍然是1990年《律师业务收费标准》。90《收费标准》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初步转轨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加入WTO,该收费标准早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在实践中也已被突破,并出现了一些《办法》未曾规定的收费方式和问题,制定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收费制度已成为律师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将对律师业发达国家的律师收费制度进行考察,并与我国律师收费制度进行比较,以求能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完善作些借鉴。

律师收费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基本构成都包括三部分,即酬金、费用和开支。如法国律师收费分为酬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的报酬)、费用(电话费、邮费、税费)、开支(数额较大的花费如法庭费、差旅费)。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费用和开支独立出来,由当事人直接支付。如我国《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服务过程中的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而对律师报酬则根据律师花费的时间、精力、案件难易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因此,律师收费方式的实质就是律师报酬的收取方式。

(一)国外律师收费的方式

l、计时收费。作为一种基本的律师收费方式,就是根据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数来收费。在美国,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律师的资历、经验及声望,为每个律师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般在75美元至500美元之间。在日本,法律咨询在30分钟以内收费在5000日元以上,超过30分钟按上述标准增加收费。…这种收费方法与委托事项的成败没有任何关系,属“旱涝保收”,对稳定法律事务、合理经营都起着很好的作用。

如今美国一些专家、很有名望的律师普遍采用高定价、计时收费,这些人一般不会故意拖延时间,基本上会做到更快、更好和更有效的工作。近年来,又出现了封顶收费法,即以按时收费为基础但规定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总额。

2、固定收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又称定价收费,即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费用,用于办理某一法律事务或案件中的某一项事务,除此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种收费方法有利于律师迅速处理委托事务,但也可能导致律师对委托事务不认真处理。另一种为顾问费,就是按年度、月份收取固定的律师费,而持续不断的保持委托关系。如在日本,即使没对案件进行商谈,企业每月也要支付给法律顾问5万日元,非企业则每月6万日元,如有诉讼案件则一般另行减免诉讼收费。

3、协商收费。即律师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难度、复杂性、涉及时间、地点远近等因素通过协商而确定收费。它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收费方式,实际上这种收费方式通常都是与其他收费方式结合使用的。例如以计时收费为基础根据对服务价值的评估增加或减少费用,但为减少纠纷,美国许多州都规定在律师不是常业代理人时或与没有合作关系的当事人越过最低数额(如加州为1000美元)收费时,应有书面协议。

4、按诉讼标的额收费。即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诉讼费。例如根据日本1975年律协章程二十号《报酬等标准规程》18条:民事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应按争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胜诉加收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两者均有专门的计算表)。这种-收费方式简单明了,易于计算,但并不是很合理,因为涉案标的额

并不是决定案件复杂程度的唯一因素,对非金钱债权案件有时也并不适用。

5、胜诉收费。又称风险收费,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件,如果获得胜诉结果律师可以从诉讼标的或赔偿金额中提取较高比例的酬金,否则不收费或者减少报酬。

二、中外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比较

在日本,律师胜诉后可以获得2-15,的“成功报酬”既胜诉费。在美国这个幅度在20-60,之间,高胜诉费的收取导致了法院(如新泽西州)将收费比例限制在50,。在英国等许多欧洲国家,胜诉费是作为帮诉的一种形式而被禁止,因为可能影响到律师的独立性。如果允许律师收取胜诉费就等于允许律师在诉讼上投机,进行无根据的累诉。但使用这种收费方式的国家处于一种上升趋势,其优点在于委托人不用交律师费,律师工作积极性较高。缺点是胜诉后给付的律师费很高,所以对于大额索赔案件又负担不起律师费的人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但在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则不允许适用。

(二)我国律师收费方式

根据97《收费办法》和90《收费标准》,我国律师收费有以下几种方式:1、计件收费。是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收费方式之一,类似于国外的定价收费。《收费办法》规定,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收费标准》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适用计件收费:(1)解答法律咨询。如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如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3)办理刑事案件。如一审案件30-150元,件。

2、计时收费。《收费办法》规定: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如解答法律咨询2-15元,小时。但这种收费方式在我国适用范围还比较窄,有待完善。

3、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也是我国目前主要收费方式之一,依照《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办理经济纠纷案件除收取办案手续费外,按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另加收费。

4、协商收费。依照《收费办法》,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另外根据《收费标准》,还规定了几种协商收费方式,如担任法律顾问,如果不按年度固定收费,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另按律师为顾问单位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三)中外律师收费方式比较及思考

第一、从收费办法规定来看,我国律师收费方式比较单一,绝大多数法律事务是按件计酬,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手续费外主要是按标的额收费,尽管也规定了协商收费和计时收费(两者相互重合),但明显适用范围很窄。

第二、没有体现协商收费在律师收费方式中的主体地位。律师收费已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当然要体现出合意性,也只有协商收费才能促成律师业公平竞争和收费的合理性,使律师收费价格与服务价值趋于一致。事实上,无论在西方律师业发达国家还是在我国律师实务界,协商收费方式已成为与各种收费方式合并使用的一种综合收费方式。因为不同的案件,不论案情还是当事人的经济情况都千差万别,不可能确定一个固定的收费模式,但在《收费办法》中协商收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很窄,不能与市场经济下律师业的发展相协调。

第三,与国外收费方式相比,没有建立收费风险机制。在这方面,国外推行的胜诉费是值得借鉴的。很明显,胜诉费并不适合某些案件,对收费比例也要作出限制,但这种收费方式对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追收欠款的债务纠纷案件的作用也是很突出的。律师收费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应该呈现出多样性,建立公平竞争和激励机制,体现出律师业高风险高收入的特征,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一)国外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

在美国,律师收费合理性往往考虑的因素是:A、所花的时间和工作量;B、涉及问题的复

杂程度和新奇性;C、提供服务所需的技能水平;D、丧失担任对方代理人的机会:E、特定地区内同类法律服务通常收费标准;F、案件的标的额及审理的结果;G、委托人提出的时间限制;H、律师的经验、名气、能力;I、收费的方式是定价、按比例还是胜诉费。

在英国,初级律师收取报酬应依据七个智慧支柱:A、案件的复杂性和问题的难易及是否属于新案;B、参与案件律师的技术、劳动量、特殊知识、责任的轻重;C、所做或研究的文书数量和重要性;D、进行工作的场所和情况;E、工作需要的时间;F、如案件涉及金钱和财产时,其金额和价值;G、对该案件的委托人来说,该案件的重要程度。

在日本,根据《报酬等标准规程》,律师报酬的收取着重于:A、法律咨询的时间长短;B、文书制作中记载的价三、中外律师收费标准比较

额大小;C、合同谈判的标的大小:D、公司设立、变更涉及的资本额大小;E、顾问费视企业规模而定;F、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涉及标的额为计算依据;G、刑事诉讼案件以涉及的审讯程序、刑期为计算依据,此外还考虑实际费用支出以及差旅费的津贴。

(二)我国律师收费的合理性标准

根据《收费办法》第6条律师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A、办理法律事务所需人数;B、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C、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D、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E、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第5条还规定律师收费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

(三)中外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比较及思考

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相当于律师收费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由众多因素组合成的一个综合性目标,也是一个评价的产物,中心是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利益与关系的合理调整。律师收费合理性标准确定的合理性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要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和利益规律的要求,能为确立科学的统一收费标准提供指导性原则。第二,能使律师和当事人各方感到公平,并且成为各方协商收费的指导原则(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费的确定),这样才能不至于使收费的合理性标准成为抽象的概念,才能有体现的载体。很明显,美英日国家合理性标准相对细致全面,而我国则显得比较单一,难以全面发挥指导性原则的作用。此外,像“委托人承受能力”这样的标准虽然在实践中必须加以考虑,却不易直接规定在章程之中。

(一) 国外律师收费标准

第一、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国家。日本的收费标准属于硬性规定,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行政案件等先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胜诉后再按相同比例收取“成功报酬”,败诉则不收报酬(均有专门的计算表),50万日元以下手续费、胜诉费均为15,,超过部分分九个等级递减,最低手续费、胜诉费均为2,。刑事辩护除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外,还按照对被告量刑情况收受不同的胜诉费。律师为当事人出差除收取差旅费,每日应补贴律师2万日元。

欧盟各成员国一般都规定,除法律援助适用特殊规定外,律师对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可以完全自由的确定数额,但丹麦、意大利、希腊除外。对于刑事诉讼,意大利有一个专门价目表规定收费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在丹麦,则由国家付给辩护费的专门辩护律师给被告人提供辩护,费用则由法院确定。

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和开支,欧盟各成员国规定对诉讼事项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对于出庭辩论、调查案情等都有规定的收费标准。而对非诉讼事项收费标准比较灵活,允许一定程度的自由。另外,许多国家律师收费(除日本外)不论胜诉或败诉都按原来确定的数额收取。

第二、无统一规定收费标准的国家。包括英国、泰国、印度、新西兰等。一般都由法律规定一个合理性标准,由双方协商收取律师费。卢森堡的情况很特殊,没有法定价目表也没有一个灵活标准,而只要求律师收费要公道。当然并不是说在这些国家律师收费没有标准可循,

一般都要与社会经济水平、个案状况、律师能力相适应。

(二)我国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收费办法》:对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用的收取要遵循确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法律咨询、办理非诉事务、代书等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收费也基本上不论胜败,均按原来确定的数额收取,除刑事案件外这与欧美等国比较相似。但是事实上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律师收费标准,实践中参照适用的仍是90《收费标准》。该标准将律师收费标准分为八种,实质上是两种类型:(1)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办理刑事案件、处理某些行政案件、担任法律顾问、都规定了严格的收费标准。如办理一审刑案30-150元,件,劳动争议案件30-50元,件,制作民事合同契约10-50元,件。(2)民事财产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合同的非诉业务一般是手续费(合同非诉业务除外)加标的额一定比例收费。如办理民事案件要收100-200元,件手续费外,5000元以下不再另外收费,5001-10000元按3,收费。

(三) 中外收费标准比较及思考

第一、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各国律师收费标准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标准,要求律师按此标准严格执行;二是国家规定一个参考标准,由律师和委托人参照此标准协商确定收费;三是国家没有规定标准,完全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很明显,我国属于第一种模式,优点是便于对律师收费监督管理,缺点是收费标准过于死板,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但即使是实行律师统一收费标准的国家,很多都是参照性标准,允许当事人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突破。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角色转变,都要求律师收费不能够采取严格划一的收费标准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当事人协商和法定标准相结合的模式,制定一个供双方协商使用的参照标准,这样既有利于达成收费协议,也有利于防止和解决收费争议。

四、中外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方式比较

第二、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完全体现出合理性:(1)与他国律师收费相比,我国律师收费标准过低,特别是刑事案件收费。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医疗、退休等方面都不如公职人员有保障;律师从事的职业是有风险的,风险越大,收入越高,这也很容易为人们理解。在律师业发达国家,律师的收入都是普遍高于相应国家公务员收入的,这样才能鼓励优秀人才向律师业流动。(2)收费数额与律师劳动并没有体现对应关系。例如办理一件民事或经济案件,可能收入几千甚至几万元,但办理一件刑事案件可能会花费更多精力,有更多风险,但每件只收30-150元,导致众多律师不愿办理刑案。有些律师事务所还硬性规定每个律师每年必须要办理几件刑案,这与世界律师业发展的专业化趋势相悖。(3)律师的法律服务在我国已成为一种市场产品,应当体现优质优价,鼓励律师收费合理拉开差距,这样才能促进律师业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而我国实行统一定价收费,不同能力的律师收费标准相同,则很难实现以上这一目标。(4)从国外看,律师行会在制定律师收费标准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律协最了解律师业务情况,调查研究也最方便。同时我国是个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笔者还是比较同意分地区制定收费标准的提法。因此笔者主张应当以地区律师协会为主体,协同司法行政、物价部门,在经过深入的实证研究,充分考虑律师收费各种因素的前提下,制定一个有弹性的、相对稳定的、供律师与当事人参照使用的收费标准。

(一) 国外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方式

在丹麦,当事人可以将他与律师之间因酬金而发生的争议提交地区律协解决,双方都可以对地区律协的裁决向丹麦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提出上诉,由它作出最后裁决,事后还可以告到法院,但法院一般都会维持丹麦律协的裁决。丹麦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成员一半是律师,一

半是法官,地区律协和丹麦律协的裁决都定期在《律师》(丹麦律师界的正式公报)杂志上公布,但不公开有关律师的名字。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直接诉请法院解决他与律师的酬金争议,如果他们同时向法院和丹麦律协提请解决纠纷,法院必须在纪律惩戒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才能作出判决。

在法国,原来各个律协内部规定不允许律师为追索酬金向法院起诉,但现在已有改变。双方也可以将酬金争议提请律师隶属的律协主席在三个月内裁决,如果对该裁决不服,可在一个月内向民庭首席法官提起上诉,否则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律协主席的裁决。在卢森堡和荷兰,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一般都必须取得律协或律协主席的评定或许可。

在德国,律师在诉讼结束后,应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费用清单(同时交对方当事人一份)。评定工作由书记官办公室的“讼费”评定官进行,并将结果通知对方。如有一方不服可向法院提起上诉。在意大利,如发生费用争议,律师可将开支帐目、费用清单提交他所在的律协评定;也可以由双方商订在诉讼结束后由律协评定,这时律协的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律师也可以将酬金争议提起诉讼,法院会试图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在判决之前必须重复律协理事会的意见。

(二)我国律师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97《收费办法》没有具体规定对律师收费争议的处理程序,仅15条规定对“过错”的认定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县级以上司法部门进行,双方不服的可以依法诉讼。根据90《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收费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物价部门应及时处理。

(三) 中外律师收费争议比较及思考

在我国律师业初步发展的时期,律师事务所并非独立的市场主体,律师行业组织发展不健全,功能也不完善,强调行政机关对争议处理的介入是正确的,也是无可非议的。但随着近年来律师业的迅猛发展,律师执业组织已成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许多地区律师行业组织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并建立健全了各种职能的专门委员会,仍强调行政机关对争议的介入显然是不合适的。与此相反,欧美国家收费争议处理程序都十分强调律协(包括全国和地方的)在处理争议中的前置性作用。毕竟律协是对律师业务活动最熟悉的机构,又是律师行业的自治性组织,由其作为评定机构还是比较合适的。特别是丹麦的争议处理程序对我国颇具有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律师收费争议处理程序应采用律协道德规范约束为主,法律约束为保障相结合的处理体制,律师收费争议主要应根据律协作出的职业道德规范由律协处理,并采取调解和裁定相结合的方式作出裁决。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该裁决未与法律有明显出入,没有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维持。在法定期间不起诉又不履行者,权利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诉请法院解决他与律师的酬金争议,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应当听取律协的意见,律协作出的费用评定,具有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同时向法院和律协提请解决纠纷,法院必须在律协作出裁决后才能作出判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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