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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微接入机构退出机制的探索

发布时间:2022-10-01 13:20:05 浏览数:

皮文爽

近年来,很多小微接入机构,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经营异常、破产或失联等异常情况,进而导致其所报送的征信数据无法正常更新、征信异议无法正常处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征信投诉纠纷压力日益增加的情况,相关征信系统接入的配套制度尤其是征信系统退出机制亟待建立健全。

2010年以来,为了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覆盖面,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等小微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文件要求,其后在各地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租赁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统的小微机构快速增长,推动了我国征信体系进一步完善。但是已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微机构(以下简称“小微接入机构”)存在征信异议受理的短板[1],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很多小微接入机构,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经营异常、破产或失联等异常情况,进而导致其所报送的征信数据无法正常更新、征信异议无法正常处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征信投诉纠纷压力日益增加的情况,相关征信系统接入的配套制度尤其是征信系统退出机制亟待建立健全。

一、小微接入机构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国各地的小微接入机构均以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主,系统接入方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接入。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行业风险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小微接入机构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失联跑路的情况,相关征信业务,特别是征信数据的报送无法持续开展,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湖北省为例,据统计,湖北省小微接入机构中,已报数的机构占比51%,且已报数机构中,失联机构占比28%,失联机构均存在长期未更新报送数据的情况。已报数的尚未失联的机构中,有47%的机构无法正常经营,难以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履行征信管理的基本要求。总体而言,目前湖北省已报数的小微接入机构中,仅有38%的机构能保持征信数据的正常报送,小微接入机构的征信数据报送情况整体不容乐观。具体见下表:

二、小微机构接入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是由于行业不景气等原因,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等小微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太理想,主营业务大多处于萎缩、停滞状态,机构发生业务转型,甚至跑路失联的现象愈发普遍。导致问题的原因除了经济金融方面的因素外,主要还是因为小微机构的接入管理缺乏专门的工作机制,无法对小微机构的接入风险实施有效管控。现有的机构接入管理机制主要围绕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相关流程安排和审核标准对小微机构并不完全适用。小微机构由于其自身特点,其业务规模、系统建设和风险防控能力都不及大型银行业机构,其潜在的接入风险也较大。在接入管理中,需要对其执行更为严格的接入前审查、接入中督导以及接入后监测管理标准,特别是要明确对其的风险善后机制,如退出管理等。

二是接入申请批复后,部分小微机构接口报数系统开发、测试验收等上线前准备工作进展缓慢,导致最终上线时间严重滞后。在实际工作中,相关机构在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批复后,由于业务经营情况突变,系统开发缺乏相关财力、人力支持等客观因素,导致其相关上线准备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无法完成最终的接入。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接入审批环节,未充分了解该机构的现状,特别是对其经营以及接入的相关准备工作未进行准确、详尽的评判。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的接入流程中未明确接入批复文件的时效,批复和上线的工作衔接存在一定的断档,导致通过批复的机构相关后续工作的计划和安排无法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接入工作的主动性

三、小微接入机构经营异常带来的相关征信风险

(一)征信异议无法正常处理,征信维权风险持续上升

小微接入机构征信数据报送质量的低下直接导致了征信异议的增加。以湖北为例,目前湖北省内小微接入机构征信异议呈现快速上升势头,且失联或无法正常经营的机构已逐渐成为异议的主要发生机构,由于此类机构征信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用户管理不到位,使得其无法对异议数据进行有效核实和处理。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相关规定: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管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做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也就是说,面对征信异议,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回复、纠错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小微接入机构出现异常,上述法定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引发征信投诉或诉讼,作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营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可能会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征信数量质量难以保障,相关法律及声誉风险加大

虽然,征信数據遵循“谁报送,谁负责”的惯例,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小微接入机构出现异常导致其所报送的征信数据长期无法正常更新,征信系统对外提供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也大打折扣,如湖北某担保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其法定代表人判刑,公司失联,被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列为异常,其上报的上万笔征信数据已经5年无法更新。如果因此发生征信纠纷、投诉乃至诉讼,征信中心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当前国家大力提倡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背景下,因征信数据质量导致小微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给人民银行的声誉造成损害。

四、相关国家的经验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征信数据的准确性是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相关国家对不准确或无法判别数据是否准确的情况,均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措施。

(一)美国

《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美国最重要的征信法律之一,该法指出:不准确的信用报告直接制约着银行系统效率的提高,不合理的征信方法有害于公众的信息。《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对与自己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提出异议,征信机构应对信息主体的异议进行内部核查,并应在接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关于异议申请的信息提供给数据提供机构。数据提供机构应承担提供准确信息和更正错误信息的义务。在异议处理环节,如果信息确实不准确、不完整,应向征信机构报送正确的信息;如无法核实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征信机构则应删除或永久隐藏异议信息[2]。

(二)日本

日本的征信行业主要是依靠行业协会的条例、规章等内部制度来进行自律管理。日本有关行业协会规定:如果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不同意见,征信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提供方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发现信息有误,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刻对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对正处于异议程序之中的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在报告中做出说明。对已失联的信息提供方,日本征信机构将强制其退出,并对其所报送的全部征信数据予以删除。

(三)韩国

《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关于征信异议处理,《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规定,对于正在申请异议的信息,征信机构应标注正在申请的异议,并立即停止使用该信息,同时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后与事实不符或无法确认的信息,应给予更正和消除[3]。

归纳来看,对于无法保障数据质量、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上述三个国家的征信机构,要么删除,要么隐藏,要么不予使用,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五、相关政策建议

为了支持小微机构发展并提升征信系统覆盖面,需要积极推进小微机构接入工作,但另一方面,小微接入机构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和政策变化的能力较弱,经营变化频繁,大量异常机构的出现,给征信系统数据质量、异议处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压力,有必要在规范接入的同时,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小微接入机构“退出遗嘱”机制及惩戒机制

1.“退出遗嘱”机制。《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接入机构退出征信系统的相关事宜未做明确规定,为了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可借鉴金融机构“生前遗嘱”的做法。小微机构在提交征信系统接入申请时,提交一份不可撤销的书面授权即“退出遗嘱”,授权征信中心在接入机构破产、失联等异常情况下,删除或屏蔽存在征信异议或超过一定期限(如6个月)未及时更新的数据,并明确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此规避征信中心处置退出机构数据的相关法律风险。

2.惩戒机制。为了防止小微机构不负责任的接入征信系统,可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对失联退出或被监管部门强制要求退出的小微机构,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再次接入的申请。

(二)分类实策,清理现有异常小微接入机构

1.破产或失联类。该类小微机构经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监管意见,确认破产或失联,出于落实征信数据质量和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监管要求,提请征信中心对机构报送的数据予以删除或屏蔽(含无法正常处理的征信异议信息)。数据删除或屏蔽后,在征信系统注销破产机构,关闭失联机构权限。

2.未失联但经营异常类机构。目前此类机构数量实际最多,情况也最为复杂,处置起来需要更为细致的策略。首先由当地人民银行下达监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到征信管理要求的,纳入正常类机构进行管理。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当地人民银行责令机构提交退出征信系统的申请,并由机构或授权征信中心删除所有已上报数据,然后在征信系统注销或关闭退出机构权限。

(三)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机构退出的关键在于异议数据的妥善处理,而征信异议属于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与国外相对发达成熟的信用修复机制相比,我国目前的信用修复业务体系存在法律法规较为笼统、实施主体相对单一、流程标准缺乏精细等问题[4],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

1.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明确信用修复相关条款。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框架下,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特别是针对信用修复业务的范围界定、前提條件、实施主体、工作流程、责任义务等增加具体表述,为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设开展作出明确的政策和操作性指导。

2.建立科学完备、便于操作的信用评估修复标准。在我国信用修复机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规范信用信息保存和展示年限,细分不良信息的评估指标。将违约者分级分类,对影响面小、程度较轻或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不良信息记录弱化处理,同时突出不良记录的修复过程,而非历史违约情况。

3.构建形式多元、规范有序的异议上报处置渠道。要围绕信用修复标准清晰划定信息主体、报数机构、征信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权限,为信息主体提出异议、出示证明、依法判定、更新记录搭建通畅桥梁,切实降低不良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并严格小微机构接入审批和业务合规管理

在接入审批阶段,加强现场审核,重点对其业务资质、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管理、系统风险防控、接入工作计划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重点探索建立与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小微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强化小微机构接入时的审核与推荐管理。如在接入申请资料中,加入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接入函,明确各方权责,提高拟接入机构的资质水平。同时,设置接入批复文件时效,即机构收到接入批复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系统上线,对超期的,接入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此督促各拟接入机构加快相关系统开发、测试验收及人员培训等工作进度,规避批复后长期拖延不动的情况发生。在接入完成后,按照当前征信信息安全和合规管理要求,从严合规管理,构建自查、巡查、检查风险防控机制,并重点对其征信数据质量、异议处理、征信查询等涉及征信权益保护的工作定期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隐患。

参考文献:

[1] 汪路.征信:若干基本问题及其顶层设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179-180.

[2]  王晓明.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途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307-308.

[3]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88-89.

[4]万存知.征信业的探索与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327-328.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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