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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2-10-02 18:35:0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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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4篇

第一篇: 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X办发〔X〕2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8X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以及通过农发行、国开行贷款购买服务,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统筹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整体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不得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的支出;
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
不得用于建设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评。按照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性质,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行综合考评,与目标绩效管理、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整合范围

第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上级财政带帽下达的涉及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及农业龙头企业的专项资金除外)具体包括:

(一)中央、省级层面: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8X号)执行。

(二)市级层面:主要为中省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县级层面:主要为中省市项目的县级配套资金、县本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财政统筹资金以及国开行、农发行贷款购买服务资金。

第五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三章整合程序

第七条可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及相关部门报县脱贫攻坚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脱贫攻坚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及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组织拟定项目建设内容,会商相关部门制定年度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经县政府审定后,下达县级相关部门、镇实施,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与维护。

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

农户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贫困户危房改造等补助。

第九条建立整合台账。由县财政局分资金类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定期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

第十条开设整合资金共管专户。由县扶贫局申请开设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共管专户,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共管专户统一管理。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相关支出股室将指标直接下达到涉农资金整合共管专户。

第十一条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资金拨付不超过30%。

(一)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由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共管专户通过X省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户,其支付凭证内容有: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补助项目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
兑付花名册必须经农户签字盖手印、村委会加盖公章、项目镇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二)其他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共管专户中报账。对项目建设中技工劳务性报酬、运输性报酬、购买的沙石料、木材、种苗、种畜等财务支出要有税务部门的发票,并附有当事人领款收条,注明事由、数量、工日、单价、领款人住址、身份证号等资料;
支持合作社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项目要有项目计划批复文件,报账时附贫困户签字意见和收入证明。对于使用国开行、农发行贷款资金实施的项目,按照县政府制定的专项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县财政局负责指导。

第X条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按照《X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政办发〔X〕2X号)、《X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X政办发〔X〕6X号)和《X县政府采购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X政办发〔X〕8X号)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扶贫、审计、质监、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县扶贫局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县发改、扶贫局负责精准扶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统计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为财政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镇、村负责辖区内所有实施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为财政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各镇负责将贫困村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贫困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统筹整合使用后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不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于X年2月11日发布,自X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年3月1日。

第二篇: 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承德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承德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计在政府科技投入范围内的政府预算支出科目资金,主要用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及重大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创新。重点支持钒钛新材料产业、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中医药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创意产业、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技术创新;
支持 “1+3”产业平台及园区、基地项目;
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以及科技合作、对接活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
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
支持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部门购买服务等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应用研究、科技支撑与产业化环境建设研究等具有加强我市科技与经济融合、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的科技创新型项目以及支持我市市属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开展软科学研究。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支持在承德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试制、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带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研发投入机制,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四条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通过资金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级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由市科技局建立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入库管理,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项目库信息共享。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及年度科技资金限额,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并进行项目排序,商财政局同意后,列入年度科技资金预算。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六条 对全市科技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引入专家评审和第三方评估机制,逐步建立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安排市级科技资金年度预算,经批复后告知科技部门。

2、根据市级科技年度发展计划、确定市级科技经费重点投向、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预算。

3、组织、指导、审查项目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

4、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会同科技局对科技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绩效进行审查、评价。

(二)市科技局

1、研究确定市级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制定科技计划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市级科技经费的重点投向、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预算。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2、负责组织项目计划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评审的真实性负责。

3、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4、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送达市财政局备案,会同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资金及项目任务合同文本。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5、组织项目验收,会同财政绩效评价部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组织、审核、推荐部门科技项目。

2、落实项目约定的配套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3、配合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做好部门内部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4、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决算报告。

2、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3、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财政和科技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和开支范围

第八条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承担项目类别不同主要采用财政直接拨款补助、财政免息借款补助、奖励性后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和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补助等资金管理模式。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一)财政直接拨款模式。

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项目资金预算,将科技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非营利性组织等承担的项目,以及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布局的关键技术研究及成果引进、研发、创新活动,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初创期、孵化期)项目,农业、节能、环保等行业的科学研究、科技合作项目等,补助单项项目资金一般不高于100万元。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二)财政免息借款模式。

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复后的项目资金预算,采用“周期内无偿使用、按期收回借款、循环递进累加”的投资方式向项目承担单位借款。对于具有自主生产经营能力的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企业承担的重大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创新项目等有助于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适用于此模式。财政免息借款模式单项项目借款一般不低于100万元。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三)奖励性后补助模式。

本办法所称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1、对解决国家、省、市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2、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3、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项目单位申报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批复后,项目资金可用于项目后续研究或从事其他科技项目研发工作,单项项目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四)贷款贴息补助模式。

贷款贴息补助是对市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借贷行为和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单位偿还贷款利息的资助方式。贷款贴息补助额度不高于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银行贷款总额根据该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定的科技专项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和利息支付凭证进行核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五)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补助模式。

对于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或)财政管理部门推荐并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的科技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可申请一次性市级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科技部立项后,可以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配套资助,单一项目配套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立项的市属单位,可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省级科技项目获得省科技部门立项后,可以给予不超过省级资助额30%的配套资助,单一项目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于国家和省下达计划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国家、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单位自筹投入部分。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第九条 各类别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适用的管理模式: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财政直接拨款补助、财政免息借款补助、奖励性后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和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补助四种资金管理模式均适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项目类别判定适用资金管理模式,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财政免息借款项目,借款期限为一个项目研发周期,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市财政按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度拨款,研发周期结束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借款还回。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财政免息借款模式适用。全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均应纳入财政免息借款模式,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全部收回滚动累加至下一年度使用。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第十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来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如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严格按照我市外事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按比例核定,一般为资金预算总额的4%,主要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不再核定资金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资金管理费。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市财政科技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担单位税收征缴入市级或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开发区、滦平县、隆化县、宽城县国库;
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农业发展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为市辖区或滦平县、隆化县、宽城县。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

(三)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年度内未承担其他在研未验收的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项目。

(五)对于申报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承德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此限制),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经营不足一年的新版企业不受此限制)。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第十三条 申报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总体规划。

(二)项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年内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

(三)项目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

(四)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不支持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

第十四条 财政科技资金项目的申报。通过社会媒体公开征集和市科技局推荐方式征集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编报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其中,申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应填报《承德市财政科技项目申请书》和《承德市财政科技项目预算申请书》,申报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填报《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和《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预算申请书》,申报软科学的项目填报《承德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承德市软科学研究项目预算申请书》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市科技局,项目申请书和预算申请书的表报要求详见编报说明。对于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

(一)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符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全口径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专项经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

其他来源经费的支出预算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

(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明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四)编制绩效预算。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阐述,可量化的须明确量化绩效目标。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

第十五条 财政科技资金项目的审核。由市科技局建立项目预算评审专家库,组织邀请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及财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新征集拟立项项目和原项目库中已有未立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对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

第十六条 财政科技资金项目的立项。由市科技局将已审核项目入项目库管理并按照评审结论择优排序,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建议,经与财政局会商,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对于其他经过审核但当年未立项项目可留存项目库参与下一年度评审。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

第十七条 财政科技资金项目的执行。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共同签订《承德市科研项目任务合同》后,由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借款)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公业务账户。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支出科目、资金额度和项目进度,落实自筹经费,合理安排支出。对专项经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和项目单位自筹经费要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相关的财务处理要符合现行会计制度要求。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

第十八条 财政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在项目执行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调整专项预算,或合作单位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调整专项经费预算时,需按原程序报市科技局批准,市财政局备案。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

(三)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市科技局在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中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

第十九条 财政科技资金在项目研发周期内产生的年度结存资金,可结转下一自然年度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对于直接拨付资金项目,结题后结余专项经费比例小于全部经费的5%部分可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从事项目有关研究,结余资金大于全部经费5%部分应当收回市财政局列入科技部门预算。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

对于因故终止和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购置的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结题验收与借款偿还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题30日内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

(一)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并提供项目经费收支决算表,必要时提交由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

(二)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

(三)各来源经费的单独核算情况;

(四)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情况;

(五)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科技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成立由验收专家及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于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全部财政科技资金项目在项目批复的科研周期到期后必须进行验收,对于无故不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要求退还专项资金并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市科技局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

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登记制度,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

第二十四条 财政科技项目免息借款资金在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本金还至市财政局指定账号并提供还款凭证备案。逾期未偿还的,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市财政局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规定,按日万分之二收取罚息,并保留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财政、科技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规范高效使用。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科技、财政等部门应依据项目绩效预算,从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

第二十七条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咨询专家等在经费管理使用、评审评估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信誉档案,作为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立项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计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市级财政科技补助项目的资格。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

第二十八条积极推进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项目经费信息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逐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进行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逐步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等进行公开。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

第二十九条建立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沟通交流重点科技工作情况和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通报重大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承德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承财文〔2005〕75号)、《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承财文〔2005〕74号)同时废止。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鲍。

承德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7日印发

第三篇: 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涉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涉农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县级安排的用于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科技、气象、区划等方面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已经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上级批复的建设项目,要求按规定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账专人管理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办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二)注重效益。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不跑冒滴漏,不建“豆腐渣”工程,不搞形象工程,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要求,凡是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

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合同和施工进度分期予以拨付。

工程完工后凭工程竣工决算和验收有关手续,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第六条 财政涉农项目未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30%)。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合法的凭证分批报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后,凭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合格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在涉农项目资金的批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层层把关,决不能以任何形式欺报、瞒报,骗取项目资金。

第七条 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施工工程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八条 未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税务发票)、工程预算、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明等。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二)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项目设计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制约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对在财政涉农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直接拨付给县级农口主管部门的涉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篇: 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
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气象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形成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分

散重复现象仍较突出,影响了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既是提高涉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同时,有利于规范涉农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有利于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转变职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现象;
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涉农资金的整体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探索;
巩固成果、扩大范围;
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强化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抓实、抓好。着力建立健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实现涉农资金的管理理念明显转变,涉农资金的统筹安排明显科学,涉农资金的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农资金,明确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一)全面清理涉农资金。一是要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对现有涉农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要对涉农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来源渠道、投入规模、执行期限,支持对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进行认真梳理,摸清情况。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

农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或按照资金用途重新进行分类: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或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涉农资金,要予以取消或转变用途。对归并或重新分类的涉农资金,要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补助标准等。三是要严格控制新设立涉农专项资金。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符合一定时期内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定目标的需要,并向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倾斜。同时,要明确专项资金起止时间。四是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统筹安排。进一步将具备条件的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时转为地方专款管理。对事权在地方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中央部门预算。五是积极推进财部门内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其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要求整合归并资金。(2)区分支持领域,明确管理部门。(3)存量保持不变,增量规范安排使用。(4)强化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使用。
(二)明确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现阶段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重点是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包括用于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民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推进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农民补贴类资金的管理,强化整合,逐步增加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对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的涉农资

金、如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资金,具备条件的,也要在内部适当进行整合和统筹安排。
三、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涉农部门作用(一)财政部门要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制度。对由财政部门内不同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商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重复交叉或相互脱节。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部门的沟通,建立涉农资金使用安排信息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涉农部门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与各部门共同协调提出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的意见,发挥部门的作用。中央涉农部门在安排和下达项目资金时,应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机制。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建立地方党政领导挂帅、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制。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建立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建立涉

农资金统筹安排的决策协商和征求意见制度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搭建整合和统筹安排平台,促进涉农资金有效使用(一)以规划为引导促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自然资源条件,制定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以规划引导和带动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促进各项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
(二)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点项目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要积极打造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整合平台,引导投向相近、目标相似、来源不同的各项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做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集中财力解决制约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以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要继续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小农水建设等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投入的引导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三农”。
(四)坚持以县级为平台的涉农资金整合模式。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县级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和扩大县级涉农资金整合成果。对资金整合效果明显、成效突出的县,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要

支持和鼓励县级不断创新整合方式,坚持县级自主整合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障整合和统筹安排工作开展(一)加强涉农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要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要求,继续对现行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同时,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为整合和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提供制度支撑。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经整合后研究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取得实效。
(二)稳步推进审批权限下放。继续探索涉农资金“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采取“切块下达”、“捆绑使用”等行之有效的分配办法,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具体项目的立项权、审批权下放地方,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涉农资金。要逐步扩大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为地方整合和统筹安排资金创造条件,特别是要研究推进将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县,增强县级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能力。对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且性质相近的资金,上级部

门不再审批具体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只下达资金任务和目标要求,将资金“切块”到县,由县根据本地实际将各级财政资金捆绑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要按照“指标科学、操作简便、结果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考评指标,将考评结果与下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相挂钩。对绩效好、监督措施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在安排涉农项目和分配涉农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
对绩效差、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要适当进行扣减。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的通报制度,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
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四)全面实行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继教推行和完善报账制、公示公告制、专家评审制等管理方式,促进实现资金分配依据科学、分配办法公开、分配程序规范、分配结果公正。建立健全项目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提高涉农资金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借助现代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涉农资金监控网络,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涉农政策和项目资金申请的透明度,杜绝涉农资金无序申报、

重复申报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的行为。要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完善涉农补贴资金拨付方式。具备条件的,要积极采取“一卡(折)通”的发放方式,简化发放程序,降低发放成本,努力实现对农民的各项补贴通过“一卡(折)”发放,保证涉农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到位。同时,要统筹各部门参与补贴发放职能,实现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一个漏斗”向农民发放,避免出现多卡发放的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既推进整合、又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整合和统筹安排的涉农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借整合涉农资金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检查和抽查,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日常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声势氛围。继续探索完善涉农资金检查方式,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要加强事前的监管力度。要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涉农资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上级财政部门要为乡镇财政强化涉农资金监管创造有利有条件,强化乡镇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职能。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导。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监管抽查指导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日常考核制度。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村、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和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基础信息的审核,加强对农业生产类等资金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强化对涉农资金的跟踪和监控,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反馈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立足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整合和统筹安排措施。要切实加强分工协作,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工作,要及时了解、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开创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和统筹安排的新局面。
二O一0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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