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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发布时间:2022-10-04 12:50:03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6篇

第1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各项条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司和谐稳定发展,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普通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下、被处罚人在经理

级以下、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本规范所指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特征之一的案件:涉案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侵占、受贿、盗窃、诈骗等)的案件;
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满 5 万元的案件;
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直接涉案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触犯刑法或公司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

第四条 ***公司纪委作为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廉政建设,按公司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制订公司有关纪检监察、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组织办理及直接办理违规、违纪案件。

3.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对象为:***公司总部各中心、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的全体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及其他临时人员;
违反约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合作商及其他个人;
***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工作纪律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纪检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2.纪检工作要客观公正,在适用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

3.纪检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4.纪检人员要廉洁自律,模范地遵守公司制度,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5.纪检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在查处具体案件的同时,提出规范公司制度的建议,努力从源头堵塞漏洞。

6.纪检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认真听取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判断,但不受其他部门、个人和相关单位的干涉。

7.纪检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8.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注意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9.对公司员工和公司临时招用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对相关合作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有行贿等行为时,任何人都有权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10.***公司的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对遮掩、阻挠、妨碍纪检人员办案的员工,公司纪委有权予以处罚。

第七条 纪检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3.不准接受检查对象吃请、礼品、礼金。

4.不准因私向检查对象借款借物。

5.不准私自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6.不准在检查对象处报销规定之外的因公因私费用。

7.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工作需要之外的要求。

8.不准要求检查对象为亲友安排工作。

9.不准从检查对象处违规购买超低价商品。

10.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纪检人员与查处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告知直接上级领导,并申请回避。

纪检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涉案当事人的。

2.是被调查人亲朋好友的。

3.与案件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被调查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有权申请办案人回避。

第十条 纪检人员的回避,由纪委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人员发现不属于监察系统管理范围的问题,纪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由公司主管领导指定管辖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人员在调查违规、违纪、违法、违约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扣留与封存

(1)报纪委负责人审批后,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票据、财务帐目、现金、物品及其他涉案物证(以上属于私人物品的除外)。

(2)扣留与封存的程序:扣留、封存时作好物品交接清单由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纪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单。扣留、封存为文件、资料、票据的由办案纪检人员保管。扣留、封存为财务帐目、现金、支票的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管。扣留、封存为其它物品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总务部门保管。

2.要求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的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涉案财物和证据,需要内保部门配合的,内保部门应该积极配合。

3.要求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被调查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如果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没有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拒不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做出说明的,纪检人员可把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责任处罚。

4.建议有关部门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的人资关系或直接暂停其执行职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决定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人资关系的,由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的主管人事部门配合执行,直至解冻。解冻决定由批准冻结的领导进行审批。

决定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复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主管部门,并由其主管领导安排好相关工作,以防止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6.合作单位出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合作单位予以制裁。

7.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公司章程、部门规定和违反纪律的行为。

8.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制度就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先行处理。

9.履行纪检职责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纪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接待举报和投诉;

在公司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址、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与联系

地址、受理的权限和范围;

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廉洁举报箱,举报箱由公司纪委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电子邮件及其他举报材料后,应妥善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根据举报内容分别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的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公司纪委管理的范围。

4.虽然无明确的投诉或被投诉人,但根据基本的投诉资料,通过简单的调查就可以明确基本事实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接到投诉和举报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被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2.具体投诉事项、举报的内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4.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时间。

5.其他应该记载的内容。

第十七条 纪检部门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必须受理;
对下列投诉和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将所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给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司纪委。

2.纪检人员对不属于本部管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的,可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也可先受理,然后将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有管理权部门,其中投诉和举报的事项属于不涉及经济问题的,由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纪委受理事项后,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上报,普通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审批立案;
重大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复审批准后立案。

第十九条 纪检系统案件线索来源:

1.企业内部人员、客户或者其他人员、单位检举、投诉的。

2.公司领导交办的。

3.公司其他部门移送的。

4.公司纪委自行发现的。

第五章 纪检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的调查分初步核实调查和立案调查。

1.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立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受理后,须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纪检监察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调查初核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
进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普通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线索,案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延期;
重大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当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因重大疑难案件在延长时间内仍不能结案的,应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另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纪检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纪检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资料查阅、复制权。

1.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一般资料。

2.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销售记录、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3.经案件调查组长审核,并报公司纪委书记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财务帐目等机密材料。

4.经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绝密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纪委有权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讲明身份。调查案件、调取证据必须两个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篡改证据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部门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纪检监察部门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取;
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调查人员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三十二条 询问证人、被调查人应制作调查笔录,真实记录;
证人、被调查人要求自己书写笔录的,应当允许。如自行书写的笔录未能说清事实,调查人可继续询问,就不明事实的询问应制作规范的笔录,并要求证人、被调查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对调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的事项,纪检人员可一并调查,也可移送公司其他部门处理。一并调查的,在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批示前,应征求其他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理依据;
违规违纪事实、性质;
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处理意见;
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报告时间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结案或继续调查。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做出处理、处罚建议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3.已查明的事实证实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公司纪委备案。

4.纪检部门在调查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发现或确定已经涉嫌犯罪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董事长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对前述第 2 款情形所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纪检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6.对涉案人的不当所得,必须依法或从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出发坚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六条 纪检人员做出的调查报告或审核报告,报公司纪委负责人审批后,如需发文,按公司规定发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纪委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公司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以逐步规范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调查中或结案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分公司或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的;

3.给公司、消费者、公司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对各部门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对公司制度、流程等漏洞,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创建、修改、完善;

6.其他需要提出纪检建议的。

第六章 纪检案件的后续处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处理事项的跟进与执行

1.纪检工作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建议经授权领导审批后,将决定书或建议书移交有关部门执行。

2.对处理决定或建议能反馈的,应及时反馈举报人或投诉人并送达被处罚人。

3.纪检人员应对处理决定或建议的落实进行跟踪,并将结果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4.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处理决定或建议确有错误时,应报公司纪委核查,但不应该停止决定或建议的执行。

第四十条 纪检处理决定、建议的复议

1.当事人对纪检、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报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收到复审申请的部门应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是否受理,由公司纪委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纪检建议有异议或不能执行的,可以自收到纪检建议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纪检建议部门提出复议,纪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公司纪委提请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事项的时效

1.对违规、违纪、违约事项的处理时效为二年。

2.对违法事项的处理时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以上时效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人员,公司有处罚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
公司无相关处罚规定的,公司纪委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授权处罚相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或者公司纪委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拒绝就公司纪委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4.拒不执行监察通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建议的。

5.有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人、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举报人或投诉人为本公司职员或相关合作单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纪检人员违反本规范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立卷和归档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委内部档案是纪检人员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和执行调查、检查任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由纪检员负责,文件、档案由监察部的内勤人员保管负责;
做到一案一卷,结案三个月内归档。

第四十九条 案卷材料装卷原则:

1.按照办案程序形成的材料的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2.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第五十条 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

1.办案依据: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材料;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材料及调查组队本人意见的说明材料;

8.案卷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审理报告;

11.处分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2.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3.下级单位对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4.相关部门的结案意见;

15.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公司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

第2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镇纪委关于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央纪委干部室《关于印发乡镇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乡镇纪检检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全面提升我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水平,大力推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我镇严格按照县纪委文件要求,以健全组织机构为基础,以规范工作运行为重点,以有效发挥作用为关键,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以规范保障条件为支撑,全面提升全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大力促进基层和谐稳定,进一步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县纪委下发《XX县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后,我镇迅速根据自身实际制订了《赛龙镇关于在全镇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赛龙镇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我镇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5月初,我镇纪委在镇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召开干部职工大会、逐户群众宣传、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全镇掀起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宣传攻势,引导群众参与,扩大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知晓率。

二、注重规范,强化管理

(一)规范组织机构

对照县纪委关于组织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对镇、村、组三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进行梳理,严格按照县纪委要求,规范配置机构和人员。

镇纪检机关设置纪委、行政监察室各1个。镇纪委设置纪委委员5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1名(由行政监察室主任兼任);
镇行政监察室设置监察室成员3名,其中行政监察室主任1名,另两名成员由镇纪委委员担任。16个村、1个社区均设立1个纪检小组,每个纪检小组选举成员3名,其中纪检小组长1 名;
每个村(居)民小组聘请了1名廉情监督员,共聘请廉情监督员117名。按照上级要求,对配备的纪检小组成员任职情况进行了梳理,对2名担任村两委委员的纪检小组成员(含2名纪检小组长)、4名担任村计生专干、1名担任妇女主任的纪检小组成员报镇党委、政府将纪检监察职务外的职务进行了免职处理。

(二)规范职能职责

1.规范纪委书记分工

镇纪委书记坚决按照上级纪委分工要求,主要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组织人事、文化宣传、目标考核等与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相冲突的工作。

2.规范工作人员职责

着力围绕镇纪委、镇行政监察室、村纪检小组的工作职责,规范完善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行政监察室主任)、专职纪委委员、兼职纪委委员、村纪检小组组长、村民小组廉情监督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对学习、调研、例会、档案管理、印章使用、安全保密、账务开支、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也将责任分解到人,确保镇纪检监察组织管理有序、规范运行。

(三)规范保障机制

1.规范办公场所建设

镇纪委配备四个办公场所:一是配备纪委办公室1个,按照县纪委要求完善制度上墙,保证“十有”标准达标;
二是配备了行政监察室,完善了制度上墙及办公设置;
三是纪检监察窗口1个,保证纪检监察窗口有接访电话、文件柜、规范的制度上墙、群众坐椅等必备设施;
四是廉政教育平台一个,创新设置“廉政超市”,开展廉政约谈、进行廉政教育、接受干部廉政知识查询或咨询。

16个村级纪检小组设置了专门的纪检小组办公室,7个办公条件确实困难的村也设置了兼用的村级纪检小组办公室,保证了有办公场所、有办公桌椅、有举报电话,部分村实现了有专门的文件柜,30个村级纪检小组实现了制度规范上墙(5个村因办公条件限制正在逐步改善)。

2.规范三个平台建设

规范建设三个平台建设,已建成乡镇全民服务中心监督受理平台1个(设置在1楼纪检监察窗口)、信息收集反馈电子络平台1个,镇、村两级平面墙体公开公示平台由镇纪委牵头进行了整体设计打造。

3.规范了经费保障

2019年镇纪委工作人员办案津贴已发放到位。村纪检小组长误工补贴、廉情监督员电话补贴都在镇纪委的主导下,由镇财政按照上级要求按标准进行了发放。18个“廉政110”举报电话话费也由镇财政充分保证。

(四)规范工作运行

镇纪委根据自身实际,对镇纪委办信查案、文件处理、软件归档、便民服务、联系群众、日常巡查等工作实现了规范化管理,为村级纪检小组制作了《赛龙镇村纪检小组工作制度要则》及《日常工作模板》,对村级纪检小组工作流程、村级纪检小组在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监督职能、开展便民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五)规范管理考核

1.规范对村纪检小组管理

实行了村纪检小组由镇党委委托镇纪委直接统一管理,村纪检小组直接对镇纪委负责,按照镇纪委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村纪检小组人员配备、工作考核、补贴发放等由镇纪委办公室负责实施。注重发挥村纪检小组对村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作用,确保村纪检小组作用得以延伸发挥。

2.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和工作人员管理

一是建成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镇纪检普通干部、村纪检小组组长及成员的任免,由镇纪委根据村党组织或党员、群众提名情况确定考察人选,进行岗位适应度测试,经考察后按程序报镇党委同意后行文任免,并报县纪委备案。村民小组廉情监督员的选聘,经村纪检小组商村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由乡镇纪委审核同意并颁发聘用证书。村纪检小组组长及成员、村民小组廉情监督员实行三年一个任期或聘期,结合村“两委”换届同步调整,也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对个别人员适时调整。

二是实现了纪检监察干部持证上岗制度。将县纪委统一制作的胸牌下发到镇纪检监察干部,并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时必须挂牌上岗。镇纪委一个工作人员配备一个桌牌,方便群众查找。

三是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镇纪委每上半年对村纪检小组组长进行了2次培训、村级纪检小组长上半年对本村纪检小组成员、村民小组廉情监督员进行了1次教育培训。

通过上一阶段的工作,县纪委下达的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基本完成,我镇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规范职能职责、规范工作运行、规范保障条件、规范管理考核等“五大规范”目标基本实现,纪检监察组织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服务能力明显进步。随着我镇纪检监察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开展,党务村务公开、民主监督、便民服务等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化解了一大批群众矛盾,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好转,我镇镇、村两级干部党风廉政意识进一步强化。但个别村级纪检小组由于经济、办公场所等条件限制,无法进行规范化打造。

下一步,我镇规范化建设工作计划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一是继续完善制度建设,在上级纪委制度的基础上,建成更加实用的制度体系;
二是通过教育培训、制作简明工作模板等方式加强对村级纪检组织的工作指导;
三是真正发挥三个纪检小片组的作用,加强对村级纪检小组的巡查、督促、指导。

市政府办:

20**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府信息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通过调整充实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开展宣传培训,加强站和信息公开场所建设等,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实机构,完善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调整充实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苏红旗任组长,其余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科)及局属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了司法之窗站维护员队伍,抽调各科室人员,共同负责站日常更新管理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抓好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23号)和《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24号)精神,明确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公开原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并编制了《XX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XX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效地保障了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严格执行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公开审核办法、公开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等工作制度,主动公布监管投诉电话,积极接受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进一步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利用局务会,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在局机关学习园地全文粘贴。通过宣传教育,营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提高全局人员的思想意识和保密意识。通过门户站和政府门户站大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率。2019年年初,我局特拨专项资金与陕西合强软件公司合作对宝鸡司法之窗站进行改版,对站域名进行了申请,新设立了“政民互动”、“上办事”、“在线问答”等板块,增设表格上功能,链接上调解委员会、宝鸡律师协会等站,进一步规范了宝鸡司法之窗站建设,提高了我局信息化工作水平。

二、加强管理,规范流程,确保安全

一是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与流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运用门户站(宝鸡司法之窗)和市政府门户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发布,同时运用工作月报、办事指南、公布栏、依法治市杂志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全方位为群众及时完整提供公开信息。注重加强信息公开及时性的督查和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基础台账,各成员单位及科室形成的工作信息,一律在局办公室保密性和规范性审核后,及时上发布,一旦发现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根据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对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损害他人利益。

二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为能给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府信息畅通和及时有效。我局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范围、规定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涉及内容包括本部门机构职能、机构设置情况、司法动态、政策法规等,对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的全过程公开。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了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轨道。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或不应公开、公开不及时情况引发的群众投诉。截止2019我局在在宝鸡司法之窗、宝鸡律师协会站、公布栏共整理、发布各类信息402条;
并积极向市政府信息处报送信息,利用宝鸡电视台、《宝鸡日报》、宝鸡新闻等媒体对本系统的工作做了大量的宣传和报道,进一步扩大了政府公开信息的覆盖面。

三是加强络设备的安全管理。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电脑、络进行检查、维护,采取了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技术措施,安装了防火墙、防病毒软件,能够及时更新和修复系统漏洞。对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实行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地保障了络和系统安全,防范了病毒的攻击。对涉密计算机采用加密、口令等技术措施,防止黑客盗用我局信息及非法侵入我局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存贮于计算机设备中的保密信息,严格按保密管理相关制度,例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阅。宝鸡司法之窗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站后台管理账号、密码和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和保密,确保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安全。对日常办公电脑和专用电脑,安装隔离卡,进行加密措施,实行专机专用、专人负责,把责任落实到具体操作人员,把隐患消除在源头,有效保障了我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1、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由于改版工作持续进行,站域名申请正在审批中,我局站后台操作与维护,页显示功能不正常,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2、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尚不熟悉,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

3、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开信息在更新维护、文件报备、监督约束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改进措施

1、充实公开内容。探索建立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工作制度,确保“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推进文件报备和完善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主动把公众密切关注的政府信息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2、拓展公开形式。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快门户站的改版工作;
二是要继续化大力气,坚持做好政府信息目录的更新维护,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便利;
三是对使用频率高、公众咨询多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办事程序等,编制便民问答手册,开设“上互动平台”,建立与群众直接对话的 “渠道”。

3、加大普及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站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

4、建设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培训宣传等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3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各项条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司和谐稳定发展,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普通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下、被处罚人在经理

级以下、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本规范所指重大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特征之一的案件:涉案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挪用公款、侵占、受贿、盗窃、诈骗等)的案件;
因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满 5 万元的案件;
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直接涉案的经济类违规违纪案件;
触犯刑法或公司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

第四条 ***公司纪委作为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廉政建设,按公司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制订公司有关纪检监察、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并对所属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组织办理及直接办理违规、违纪案件。

3.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对象为:***公司总部各中心、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事业部、分(子)公司的全体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及其他临时人员;
违反约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合作商及其他个人;
***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工作纪律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纪检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2.纪检工作要客观公正,在适用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

3.纪检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4.纪检人员要廉洁自律,模范地遵守公司制度,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

5.纪检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总结,在查处具体案件的同时,提出规范公司制度的建议,努力从源头堵塞漏洞。

6.纪检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认真听取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判断,但不受其他部门、个人和相关单位的干涉。

7.纪检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8.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注意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9.对公司员工和公司临时招用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对相关合作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有行贿等行为时,任何人都有权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10.***公司的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对遮掩、阻挠、妨碍纪检人员办案的员工,公司纪委有权予以处罚。

第七条 纪检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3.不准接受检查对象吃请、礼品、礼金。

4.不准因私向检查对象借款借物。

5.不准私自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6.不准在检查对象处报销规定之外的因公因私费用。

7.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工作需要之外的要求。

8.不准要求检查对象为亲友安排工作。

9.不准从检查对象处违规购买超低价商品。

10.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纪检人员与查处事项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告知直接上级领导,并申请回避。

纪检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涉案当事人的。

2.是被调查人亲朋好友的。

3.与案件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被调查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有权申请办案人回避。

第十条 纪检人员的回避,由纪委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人员发现不属于监察系统管理范围的问题,纪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由公司主管领导指定管辖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人员在调查违规、违纪、违法、违约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扣留与封存

(1)报纪委负责人审批后,暂时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票据、财务帐目、现金、物品及其他涉案物证(以上属于私人物品的除外)。

(2)扣留与封存的程序:扣留、封存时作好物品交接清单由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纪检人员签字确认,并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单。扣留、封存为文件、资料、票据的由办案纪检人员保管。扣留、封存为财务帐目、现金、支票的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保管。扣留、封存为其它物品的由所在单位的行政总务部门保管。

2.要求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的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涉案财物和证据,需要内保部门配合的,内保部门应该积极配合。

3.要求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被调查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如果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没有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拒不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做出说明的,纪检人员可把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责任处罚。

4.建议有关部门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的人资关系或直接暂停其执行职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决定冻结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人资关系的,由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的主管人事部门配合执行,直至解冻。解冻决定由批准冻结的领导进行审批。

决定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复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通知被调查人主管部门,并由其主管领导安排好相关工作,以防止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6.合作单位出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合作单位予以制裁。

7.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公司章程、部门规定和违反纪律的行为。

8.被调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制度就妨碍案件查处和执行先行处理。

9.履行纪检职责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纪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接待举报和投诉;

在公司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址、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与联系

地址、受理的权限和范围;

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廉洁举报箱,举报箱由公司纪委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电子邮件及其他举报材料后,应妥善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根据举报内容分别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的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公司纪委管理的范围。

4.虽然无明确的投诉或被投诉人,但根据基本的投诉资料,通过简单的调查就可以明确基本事实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接到投诉和举报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被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2.具体投诉事项、举报的内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4.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时间。

5.其他应该记载的内容。

第十七条 纪检部门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诉、举报,必须受理;
对下列投诉和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将所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给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受移送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司纪委。

2.纪检人员对不属于本部管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的,可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也可先受理,然后将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有管理权部门,其中投诉和举报的事项属于不涉及经济问题的,由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纪委受理事项后,填写《纪检举报登记表》和《纪检举报处理意见呈报表》上报,普通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审批立案;
重大案件由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复审批准后立案。

第十九条 纪检系统案件线索来源:

1.企业内部人员、客户或者其他人员、单位检举、投诉的。

2.公司领导交办的。

3.公司其他部门移送的。

4.公司纪委自行发现的。

第五章 纪检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的调查分初步核实调查和立案调查。

1.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立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受理后,须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纪检监察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调查初核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
进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普通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线索,案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延期;
重大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并应当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因重大疑难案件在延长时间内仍不能结案的,应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另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纪检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纪检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资料查阅、复制权。

1.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一般资料。

2.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和复制销售记录、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3.经案件调查组长审核,并报公司纪委书记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财务帐目等机密材料。

4.经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纪检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绝密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纪委有权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讲明身份。调查案件、调取证据必须两个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篡改证据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部门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纪检监察部门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取;
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调查人员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三十二条 询问证人、被调查人应制作调查笔录,真实记录;
证人、被调查人要求自己书写笔录的,应当允许。如自行书写的笔录未能说清事实,调查人可继续询问,就不明事实的询问应制作规范的笔录,并要求证人、被调查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对调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的事项,纪检人员可一并调查,也可移送公司其他部门处理。一并调查的,在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批示前,应征求其他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理依据;
违规违纪事实、性质;
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处理意见;
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报告时间等。

第三十五条 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结案或继续调查。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做出处理、处罚建议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3.已查明的事实证实不属于公司纪委管辖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公司纪委备案。

4.纪检部门在调查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发现或确定已经涉嫌犯罪的,报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董事长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对前述第 2 款情形所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纪检建议的,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6.对涉案人的不当所得,必须依法或从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出发坚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六条 纪检人员做出的调查报告或审核报告,报公司纪委负责人审批后,如需发文,按公司规定发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纪委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公司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以逐步规范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调查中或结案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分公司或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的;

3.给公司、消费者、公司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对各部门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对公司制度、流程等漏洞,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创建、修改、完善;

6.其他需要提出纪检建议的。

第六章 纪检案件的后续处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处理事项的跟进与执行

1.纪检工作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建议经授权领导审批后,将决定书或建议书移交有关部门执行。

2.对处理决定或建议能反馈的,应及时反馈举报人或投诉人并送达被处罚人。

3.纪检人员应对处理决定或建议的落实进行跟踪,并将结果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4.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处理决定或建议确有错误时,应报公司纪委核查,但不应该停止决定或建议的执行。

第四十条 纪检处理决定、建议的复议

1.当事人对纪检、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报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收到复审申请的部门应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是否受理,由公司纪委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纪检建议有异议或不能执行的,可以自收到纪检建议之日起 15 日内向做出纪检建议部门提出复议,纪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公司纪委提请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事项的时效

1.对违规、违纪、违约事项的处理时效为二年。

2.对违法事项的处理时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以上时效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人员,公司有处罚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执行;
公司无相关处罚规定的,公司纪委可以根据公司内部授权处罚相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或者公司纪委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拒绝就公司纪委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4.拒不执行监察通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建议的。

5.有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人、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举报人或投诉人为本公司职员或相关合作单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纪检人员违反本规范或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立卷和归档

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委内部档案是纪检人员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和执行调查、检查任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纪检、监察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由纪检员负责,文件、档案由监察部的内勤人员保管负责;
做到一案一卷,结案三个月内归档。

第四十九条 案卷材料装卷原则:

1.按照办案程序形成的材料的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2.根据案卷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第五十条 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

1.办案依据: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材料;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材料及调查组队本人意见的说明材料;

8.案卷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审理报告;

11.处分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2.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3.下级单位对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4.相关部门的结案意见;

15.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公司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

第4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关于乡镇纪检监察

工作机制改革的调研

 

和平镇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需要,积极探索实行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改革。实践证明,新的工作机制对于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机制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值得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本做法

实行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改革成效显现

一是强化了对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和平镇对乡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进行自查6次,列席镇党委研究“三重一大”事项7次,对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谈话25人次,有力地推动了对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二是推进了基层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通过实行新的办案机制,整合办案资源,调动了乡镇纪委书记的积极性,有效解决了市纪委监察局办案力量不足和乡镇纪委查办案件难的问题。三是帮助解决了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镇纪检委紧紧抓住群众关心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村级财务管理、土地征用、动迁补偿、农民负担等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帮助解决信访问题,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当前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在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改革的进程中也遇到一些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一是乡镇纪委工作力量比较薄弱。乡镇纪委专职纪检干部不足,大多数乡镇纪委只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的乡镇纪委专职干部不按专职使用,分工过多,难以集中精力在纪检监察工作上。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受人际关系影响,履行职责存在后顾之忧,难以开展有效监督。二是纪委成员存在兼职矛盾。纪委成员多数为兼职,这样就难以保证乡镇纪委工作两不误;
乡镇纪委书记工作后,也难以保证所在乡镇纪委日常工作不受影响。三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亟待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业务培训,掌握的纪检专业知识不够,化解矛盾能力不强,办案能力需要提高。同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组织得较少,业务知识得不到更新和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任务的完成。

发挥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的建议

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政策规定,推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制度创新。当前,乡镇面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繁重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力量不足的矛盾凸显,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来推动乡镇反腐倡廉建设。明确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政策规定,重点在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整合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完善村级监督组织、建立健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经费和装备设施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抓好落实,推动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加强乡镇纪委组织建设,大力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一要制定编制和人员配备标准。联合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求各地制定乡镇纪委或纪检委员的人员设置标准。努力保证规模较大的乡镇配备不低于两名专职干部。乡镇都要配备专职纪委书记,确实不能配备专职纪委书记的,要配齐专职纪委副书记。二要鼓励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乡镇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新思路、新途径。

要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水平。一要优化干部结构。明确专职纪检干部任职条件,严把入口关,注重选调35岁左右、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政治素养高、原则性强、有纪检专业知识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岗位。二要加强干部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对乡镇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全覆盖。新任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新进乡镇纪委专职干部必须进行培训。三要规范干部管理。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任免和调整,必须征得市纪委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在同一乡镇纪委工作满5年的纪检监察干部,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上挂、下派和多岗位锻炼等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予以提拔任用。适当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激励,落实纪检监察干部享受的办案补贴。

要进一步组建基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整合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强化监督职能。一要科学设置组织机构。采取“毗邻相近、分片派驻、统一管理”的方法,在市纪委和乡镇纪委之间,设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别是查办案件职责,各乡镇纪委书记为派出机构的兼职成员,以便于履行工作职责。二要准确定位工作职责。履行“有限职责”,对上不包办代替市纪委的职责,对下不包办代替乡镇纪委的职责。通过整合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力量,重点监督检查辖区内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调查辖区内乡镇正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三要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监督检查制度、集中办案制度等,明确派出机构与市纪委和乡镇领导班子的工作关系,保证工作有效运行,推动派出机构工作走向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督检查职责落实。

要进一步加强村级监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从乡镇到农村、社区的监督网络。一要健全村级监督组织。村级党组织都要配备纪检委员,有条件的应建立纪委或纪检小组。二要明确村级监督职责。村级监督组织的职责应是协助乡镇纪委和村级“两委”做好农村、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是检查上级惠农支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等。三要完善村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村级干部行为的制度、村级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组织整合力量开展监督的制度、对干部进行评议和考核的有关制度等。

第5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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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规范化建造工作意见
一、辅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辅导,深化贯彻执行科学展开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照先行先试、标准运作、典型带动、全体推动的准则,整合资源力气,立异作业机制,强化监督功能,全面推动我镇纪检监察安排标准化建造,为深化乡村党风廉政建造和反腐败作业供给刚强安排纪律保证。二、方针使命经过施行纪检监察安排标准化建造,使我镇纪检监察安排安排设置进一步健全,作业职责进一步清晰,机制准则进一步完善,功能效果进一步增强,风格形象进一步改善,真实把我镇纪检监察安排建造成为反腐倡廉的前沿阵地、联络群众的桥梁枢纽、稳固执政根基的刚强堡垒。详细使命就是建造“五个标准”、执行“七大行动”、发挥“四大效果”、完成“五大方针”。依照详细使命在我镇纪检监察安排体系完成“六有”:即“有人就事、有钱就事、有权就事、有章就事、有用就事、有力就事”;
做到“六做”:即监管“三资”,做团体财富的监护人;
廉洁教育,做乡土清风的吹拂人;
惩腐治恶,做秉公执纪的铁面人;
清障除碍,做展开之路的养护人;
化解矛盾,做调和安稳的调解人;
纠风便民,做农民群众的贴心人。三、首要内容全面施行镇、村纪检监察安排建造的安排安排标准化、作业职责标准化、作业机制标准化、队伍建造标准化、作业保证标准化。(一)安排安排标准化镇设纪委和监察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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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室按镇政府的中层安排设置,实施合署作业,在镇党委、政府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两层领导下展开作业。健全底层监督网络,在行政村党安排设纪检委员,树立村纪检小组,受镇纪委、监察室和行政村党安排两层领导;
在行政村悉数树立村务监督委员会,镇纪委给予作业辅导。(二)作业职责标准化镇、村纪检监察安排应环绕镇、村中心作业,全面实施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在详细作业和镇、村纪检监察安排乡村党风廉政建造和反腐败作业中,承当安排和谐和监监察看的职责,应做到牵头不包揽、督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镇纪委书记准则上不参加镇党委的事务作业分工,依据作业需要并受镇党委的托付,能够分担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作业,但不得分担触及管钱、管物、管项目的事务作业。镇党委应合理安排作业分工,保证镇纪委书记将首要精力用于纪检监察作业,保证其他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专职专用。如需镇纪委书记分担其他事务作业,应由镇党委事前书面征得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赞同。(三)作业机制标准化1、健全作业准则。树立健全权利监督制约准则,镇纪委书记参加镇党委作业决议计划、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用等重要事项决议前的酝酿洽谈,镇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树立健全镇党风廉政建造和反腐败作业安排和谐机制。树立完善镇纪检监察安排重大问题团体研究决议准则和议事决议计划规矩,健全学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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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例会、作业台账等处理准则,做到纪检监察作业有序运转。2、标准作业程序。清晰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委委员和其他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岗位职责,标准信访告发、案子查看、执法监督等各项作业程序,制作事务作业流程图,加强廉政危险防控,保证镇纪检监察干部严厉依纪依法履职。其间,收到或许发现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案子线索,应在五日内陈述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帮忙查询处理;
对镇其他党员干部和村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案子线索,可直承受理,并将处理状况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陈述;
对反映村干部问题的信访件,要逐件查询核实,保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成果,并以恰当方式反应或揭露阐明。3、立异作业机制。活跃主动合作“片组+巡查”作业,在现有镇纪检监察安排的安排、人员、功能不变的状况下,将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党安排联络在镇和党安排联络不在镇的派出所、信用社等部分定时和不定时的举行联席会,联合展开作业,强化监监察看。(四)队伍建造标准化1、标准人员装备。镇纪委设纪委委员5名,其间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专职纪检干部1名、委员2名。镇监察室设成员3名,其间监察室主任1名,成员2名(纪委委员兼)。镇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担任。镇纪委专职副书记兼任监察室主任。村(居)设纪检小组27个,装备专职纪检小组长27人,凡纪检小组长及成员一概不能担任村(居)“两委”委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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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村计生专干,如兼任了的,在本次换到时要悉数予以调整。村(居)设党务揭露监督委员会28个,装备党务揭露监督员112人;
28个村(居)聘任党小组纪律员52人,聘任村(居)民小组廉情监督员112人。2、选优配强干部。在本年村级安排换届中,村级纪检安排人员装备,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纪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重视选拔政治过硬、公正廉洁、了解乡村社情民意、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优异干部担任纪检小组长。对现任纪检小组长,作业成绩优异的能够选拔运用任村(居)三职干部,鼓励他们的作业热心。3、加强两层处理。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县级纪委、安排部分提出人选,报县级党委研究决议。镇纪委、监察室其他干部的提名、任免,由同级党委事前征得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赞同后,按干部处理权限处理。城镇纪委受县纪委和镇党委两层处理,以县纪委处理为主,镇纪检监察干部实施县纪委和镇党委两层处理。城镇纪委书记、行政监察室主任个人年度查核以县纪委、监察局查核为主,其优异等次名额予以单列,不占地点城镇优异等次名额。村(居)纪检小组长,实施镇纪委和村(居)支部两层处理,直接对镇纪委、监察室担任,定时汇报作业;
村(居)民小组廉情监督员直接对村(居)纪检小组和镇纪委、监察室担任,定时汇报作业。4、加强教育训练。镇纪检监察机关要展开常常性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作业道德教育,引导镇纪检监察干部改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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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树立形象。加大事务训练力度,每位村(居)纪检干部在1年内至少承受1次以上事务训练。坚持展开纪检监察事务知识测验,引导干部自觉加强事务学习。有计划地安排镇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事务学习或参加专项作业,增强实践作业能力。5、严厉处理监督。镇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健全对镇纪检监察安排的作业联络、状况通报、作业监察和班子成员挂钩联络等准则,加强对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状况和纪律风格状况的监监察看,做到从严要求、从严处理、从严监督;
要拟定镇纪检监察作业方针处理绩效考评方法,并担任安排考评,考评成果作为干部成绩鉴定、奖赏惩办和选拔委任的重要依据。考评成果排在本镇末位的村(居)小组长进行诫勉说话,并撤销其当年评先评优资历;
接连两年考评末位的,予以免职。6、关怀保护干部。支撑镇纪检监察干部斗胆履职,严肃查处打击报复镇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镇纪委、监察室首要担任人要常常与村(居)小组长交流谈心,及时了解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镇党委政府要关怀保护镇纪检监察干部,树立困难帮扶机制,协助处理实践困难和问题,活跃为他们的学习、作业和生长创造条件,对作业成绩突出的镇纪检监察干部应予以选拔重用,优异的要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重要来历。(五)作业保证标准化1、完善作业设备。镇纪检监察安排要依照“十有”标准完善:有挂牌,有作业室,有电脑、有打印机、有档案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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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带传真的电话机、有照相机、有录音笔、有会议室、有根本的公事交通保证,上述“十有”中会议室可兼并运用,公事交通保证可灵敏安排。村(居)纪检小组要依照“四有”标准完善:即有作业室、有作业桌椅、有文件柜、有告发电话,村纪检小组的挂牌由县纪委、监察局一致标准,关于告发电话的装备,有条件的村可装置固定电话,不具备条件的要将村纪检小组长的手机号码作为告发电话。一起,完善好镇、村各级的党务政务村务揭露作业的信息渠道,以便展开作业。2、加强经费保证。镇纪检监察安排所需作业办案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预算核定我镇4万元作业办案经费,实施独自列支,由镇纪委运用,保证镇纪检监察机关作业的顺利展开。3、执行办案补助。依照广纪发[2013]23号文件精力要求,全额保证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其他纪委委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村(居)纪检小组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村(居)民小组廉情监督员每人每月补助电话费20元。4、严厉作业查核。镇纪委将村(居)纪检小组长误工补助的60%作为根本补助,按季度发放,将误工补助的40%作为绩效补助,依据查核状况年终一次性发放。四、作业要求(一)执行领导职责。推动镇纪检监察安排标准化建造,镇党委书记、镇长负首要领导职责,镇纪委书记负直接领导职责。依照党风廉政建造职责制的要求,把镇纪检监察安排标准化建造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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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重要议事日程,归入乡村党风廉政建造的总体规划和职责制查核的重要内容。镇纪检监察机关要实在负起详细职责,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作业职责制,实在抓好各项使命的执行。(二)加强安排和谐。镇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职责意识,主意向镇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活跃和谐有关部分,争夺支撑、合作,构成作业合力,保证镇纪检监察安排标准化建造作业顺利推动。(三)抓好监监察看。镇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辅导和监察,全面把握状况,及时协助处理问题,并定时向县纪委、监察局和镇党委、政府陈述作业进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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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乡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

关于加强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镇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镇纪委、区监委派出镇监察办(以下简称“镇纪委监察办”)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向基层延伸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通过规范化建设,保障镇纪委监察办充分发挥协助、监督两大作用,忠诚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强化政治担当和责任担当,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政治担当、完善责任链条,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牢牢抓住“两个责任”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制定全覆盖责任清单、固化全程留痕履职轨迹、完善刚性问责机制,做到意识不松、压力不减、工作不虚、守土尽责。
1.按全覆盖要求制定清单。以履职清单形式将落实全面

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工作明确到各责任主体,其中,镇层面制定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镇纪委监察办落实监督责任等四张清单,村(居)层面制定村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及村监委落实监督责任清单。党政办负责将六张清单编印成册,分发给全体机关干部及村(居)主职干部、村(居)监委主任,确保人人清楚自身职责、层层压实相关责任。
2.按全程化要求加强督考。各责任主体要认真对照履职清单,扎实开展工作。其中,各办(线、中心)要按照履责全程化要求,积极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村(居)及时做好相应日常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同步上报区落实“两个责任”动态监管平台。镇纪委监察办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各责任主体履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过程跟踪落实,特别是对村级党组织、村监委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要加强动态监管。镇党委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到位的及时进行提醒整改,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相关履责情况列为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按刚性化要求严肃问责。严格落实区《关于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实施办法》、《党员干部作风和效能问责实施办法》、区纪委《关于在审查调查中加强“一案双查”的实施办法》,制订出台镇《关于对党员干部作风效能量化评价实施办法》,对镇、村(居)各级党组织及相关党员干

部履行“两个责任”及作风效能情况实施量化评估,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出现作风效能问题的,运用“四种形态”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问责,形成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以刚性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二)聚焦权力运行、实施协同监督,形成共同发力的监督格局。
以问题为导向,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专项督查、立项监督和作风巡查等监督手段,着力构建以镇纪委监察办为主力、各类监管主体多方协同、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
1.聚焦廉洁风险抓好专项督查。各办(线、中心)及其分管领导结合自身职责,全面梳理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形成镇公权力事项、村(居)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及干部履职负面清单。在此基础上构建“1+X”协同监督机制,各办(线、中心)及其分管领导履行管辖(分管)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的用权规范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每年不得少于2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送给镇纪委监察办依纪依法调处、反馈。镇纪委监察办履行“再监督”职能,对各办(线、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管理情况进行再监督,形成发现问题、信息传递、调查处置和整改提升的完整工作链条。
2.聚焦重大决策部署抓好立项监督。由镇纪委监察办牵头,紧扣镇重大决策部署,精选主体责任落实、政治生态建

设、社会共建清廉、整治“四风”、防范化解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最多跑一次”改革、基层治理体系建设运行、“1+X”协同机制落实等十方面内容,抽调各职能办(线、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以项目化形式开展针对性监督,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及违纪违规违法等问题,倒逼广大党员干部担当有为、履职尽职。
3.聚焦群众关切抓好作风巡查。成立镇巡查办,围绕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违反“六大纪律”、村干部作风建设十项规定,在专项整治中欺上瞒下、阳奉阴违、屡改屡犯、虚假整改,在行使基层公权力中贪污侵占、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刁难群众等行为,开展农村基层作风常态化巡查。其中,对信访反映集中、“四风”问题突出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村民委员会组织专项巡查,形成震慑。一届任期内村(居)党组织巡查全覆盖,每年巡查三分之一村(居)。
(三)运用“枫桥经验”、创新“一网三联”,夯实纪检监察工作基础。
依托信息化手段构建“一网三联”工作机制,组建一支队伍、建好一批档案、开通一条专线、搭建一个平台,建立健全集纪检监察问题信息发现、收集、甄别、流转、处置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1.组建纪检监察信息员队伍。由镇纪委监察办统一提名,从各办(线、中心)干部、驻村指导员、基层站所干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干部、各类网格员、退职老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及各村(居)监委主任、党组织纪检委员、乡贤会长等群体中择优选配纪检监察信息员,并聘请片区协调小组部分干部担任特邀信息员,着力构建区、镇、村(居)三级联动、覆盖所有党组织及权力运行重点领域的信息收集队伍。镇纪委监察办加强对信息员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建立工作绩效考评和动态调整机制。
2.建好干部动态廉政档案。全面摸清全镇监督对象和权力事项底数,严格落实党员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等制度,各线(办、中心)及时将各自掌握的监督对象有关信息提供给镇纪委监察办,由镇纪委监察办按照“一人一档”要求,以机关干部、村居主职干部为重点建立廉政档案,动态更新监督对象出国(境)证照申领、接受组织约谈、信访举报、违纪违法处理等信息,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3.开通纪检监察监督专线。开发一条基层公权力监督专线,采用定员定号捆绑方式,为每名信息员分配一个保密账号、专人专用。信息员对照纪律规矩、权力清单、干部履职负面清单,将发现的监督对象违反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扶贫领域作风问题、扫黑除恶等专项整治发现的

问题及干部违规用权情况等,及时通过专线上报。信息收集实行网格化管理,镇信息员收集上报全镇信息,村(居)信息员一般负责收集上报本村(居)信息。
4.搭建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建设联通区党风廉政信息监察中心和监督专线的处置平台,“1+X”专项督查、立项监督、作风巡查、信访举报发现的纪检监察信息及信息员通过专线上报的信息统一纳入平台进行管理。镇纪委监察办每日集体会商,对各类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并分类流转。不属于平台受理范围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普通问题信息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联系领导、分管领导牵头相关村(居)或办(线、中心)处理;
属问题线索的及时提交片区协调小组审核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置。镇各承办主体对移送的问题信息应及时核实并相应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镇纪委监察办审核归档。镇党委将通过电话抽查、实地走访或当面检查的形式不定期督查,对处置进度及质量进行挂图通报,对不按要求处置或处置不力的严肃问责。
(四)着眼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能力水平和工作实效。
积极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着力抓好人员配备、场所建设及制度规范,切实支持和保障镇纪委监察办按要求履行职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1.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镇纪委监察办合署办公的制度优势,认真落实上级对镇纪检监察干部配备和待遇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镇纪委监察办“三转”,有效落实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监察办主任、副主任专职专用要求,择优配备纪检监察干事。积极支持镇纪委监察办按照区纪委监委片区协作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重大、复杂工作事项积极借助片区力量进行解决。
2.加强纪检监察功能专区建设。在三楼办公区域辟出部分办公室,统一设计规划,建设纪检监察专用办公区和功能区,作为镇开展监督执纪、监察调查的专用场所。按照功能相对完备的要求,功能区设置接访室、档案室及办公室3个区域,按区纪委监委要求装修布置并配齐办信办案所需专用设备,为高水平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3.规范纪检监察工作规程。严格按照《镇(街道、开发区)纪(工)委监督执纪工作规程(试行)》《区监委向镇(街道、开发区)派出监察办公室监督调查工作规程(试行)》等制度要求,制作业务流程图,优化流程细节,规范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请示报告、台账记录、离任交接等具体工作,减少主观随意性,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专业化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同志任副组长,总体负责镇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牵头协调各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监察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宣传发动、业务指导、督查推进等具体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班子成员要主动履职,齐抓共管,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办(线、中心)、村(居)及站所要充分认识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职责,落实各项任务。镇纪委监察办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向区纪委监委、镇党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严肃督查问责。各有关部门、村(居)及有关工作人员对镇党委政府、镇纪委监察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镇将组织力量就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不力的部门及村(居)及时提醒督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确保各项措施按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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