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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2-10-04 14:45:03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3篇

【篇一】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 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 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

2、指导、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标底。

5、根据提供的邀标单位信息发放并收取标书。

    第三章 项目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招标邀请函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或公司工作安排,开始组织工程投标工作,确定投标标书编制人员,并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报价的测算进行分工。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处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并组织相关处室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调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调研结果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和投标标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员将工程投标报价测算结果和依据报工程管理处审核后,由工程管理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交审计处审核。

第十五条 对研讨后的投标标底进行修改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决策、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审批后交办公司盖章。

第十六条 投标标底盖章完成,确认无误后,由工程管理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密封,由办公室负责对投标文件包封上加盖公司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七条 工程投标文件密封后,在工程投标开标前不得任意启封,如投标文件或投标标底确需修改,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后方可启封修改。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处负责按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报送投标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和标底测算主要负责人等根据招标单位要求参加建设单位开标会。

第十九条 对于土建小型技改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部、工程管理处共同测算报价底价,报审计处审核,公司审批后,报相关业主单位;
设备维修技改、维修项目,由设备维修部负责测算报价标底,报工程管理处、审计处审核,公司审批后,报相关业主单位;

第四章 项目工程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由项目部提出申请(详见招标申请表),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招标工程由公司承接的依据和承接价格、招标工程的工程量、具备的条件、标的、招标范围以及工期等要求,并按要求拟定施工方案和措施等,推荐适合承接该项目并且有兴趣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

招标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程管理处按程序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处根据项目部申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提出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并组织相关单位研讨会签。

第二十二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比价:

1、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2、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3、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4、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5、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6、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承发包合同会签,并与中标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视具体工程定)。

4、主要材料(钢材、砂、石、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5、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6、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7、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9、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原则上按标的额的2%)。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需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7天内,若投标单位有疑问,公司组织答疑会;
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标底;
土建项目招标标底由工程管理处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设备维修项目招标标底由设备维修部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二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2、标底价格作为公司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3、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八条 标底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程投标单位应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企业简历;


3、自有资金情况;


4、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

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5、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6、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7、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标:

1、综合说明;

2、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3、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4、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5、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商务标: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水泥、砂、石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第三十二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公司审计处。如果投标单位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标班组采取项目部至少推荐3家和工程管理处资源库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尽量选取在该项目施工方面有丰富经验的班组参与投标。

项目部和工程管理处要对参与投标的施工班组相关信息进行调研,杜绝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推荐到公司。

工程管理处要建立和丰富资源库班组数量,并定期开展对班组的综合实力调研以及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设备维修和土建维修技改班组实行年度招标的,由项目部根据年度施工合同要求负责施工班组推荐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工程管理处办理委托施工手续。

设备技改和土建技改项目产值超过50万元的由工程管理处组织招标,低于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区域划分,由相应施工班组承担,不好对应区域的由项目部按照就近原则推荐班组,采取洽谈议价形式执行。

已开工,后增业主委托项目,需另行办理委托施工或招标手续。由在建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组织班组洽谈比价,报公司批准,


第五章 开标与定标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工程管理处主持,相关部门参与。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开标日,且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达到3家以上时工程管理处组织开标,开标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1、未密封;


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逾期送达;


5、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核时不一致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九条 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进行评标;
首先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主要内容,如资质条件、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管理人员情况、工期承诺、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技术标综合评价低于60分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其次对商务标报价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分析、优惠条款等情况进行开标,由工程管理处对各投标单位报价进行汇总统计,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工程造价,并测算出与标底价的差别,以作为商务标评标依据。

原则上技术标所占比分为30%,商务标所占比分为70%,具体在招标文件上明确。

第四十条 工程管理处负责对评标结果进行统计,各相关单位进行会签;
具体中标单位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确定,并发中标通知。

第六章 重新招标或议标

第四十一条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或因有效投标均明显偏离标底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对于特殊项目工程(比如应急抢险、突击施工等项目)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采取议标形式,由工程管理处测算标底价,审计处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和投标单位进行议标,议标结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工程管理处下发施工委托书,组织签订合同手续。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认为所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存在不公正行为的,有权依法向招标单位审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四条 举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2、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口头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以匿名。

举报电话:0553-*******。

第八章 奖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人员通过自身努力,在招投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公司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嘉奖。

第四十六条 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本规定,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和考核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篇二】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标工作管理,使投标管理向更规范化,通过规范投标程序,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全面提升投标工作专业管理水平,提高中标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汽车营销中心的销售业务投标。

第三条 实行在营销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营销管理部监督、投标小组长具体负责的责任人管理体系,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 项目投标前,公司成立投标小组,由营销管理部相关人员任投标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公关方案和投标策略。第五条 主要责任人职责1、投标小组组长职责

投标小组组长负责投标整个标书的制作及投标小组的整体协调、监督、任务分摊、审核各类投标文件、资质原件借用、标书装订包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工作;

2、技术部(技术支持)职责技术部(技术支持)负责投标技术方案撰写;

第六条 配合部门职责

1、采购部

负责支持招标文件相关配件价格的确认及招标文件其它要求。

2、财务部

负责提供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表,办理投标保证金转账与财务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 工作要求规范

第七条 招标信息的搜集与获取

1、投标项目负责人和信息管理员应每天在《中国招标网》及地方招标网等媒介上搜集和分析招标信息,严格认真的进行搜集,不得遗漏。同时根据公司业务人员的反馈搜集有关采购招标信息。

2、信息管理员应正确理解招标公告要求,筛选适合公司发展项目信息提供公司领导决策。

第八条 投标申请

1、对于搜集到符合公司的招标信息,统一由投标项目负责人填写《投标申请表》对招标的有关信息进行描述,必要时需要附上详细的资料一并交公司评审。

2、公司领导对有关招标情况进行研究,对招标的项目情况,了解项目来由、现状,进行审核;
公司领导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3、投标项目负责人凭借公司领导批示的《投标申请表》进行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任何人将不能擅自进行后续的工作。对于公司不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该将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解释和反馈。

第九条 标书购买与评审

1、投标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的要求及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应及时购买标书不得延误,保证公司后续工作有充分的时间.

2、招标文件购买后,投标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填写《投标评审表》,或组织技术、采购、生产等部门对招标要求及有关细节进行评审。

3、如通过公司的评审,将按照要求组织应标。如没有通过,将有关信息通知到相关人员。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1、投标项目负责人按照招标要求申请OA保证金,交公司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办理。

2、财务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交纳到有关单位,并将有关银行回执单交投标项目负责人。

3、投标项目负责人负责跟催保证金的回收工作。

4、特殊情况的保证金≤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借款,开标后30天内必须返回,特殊情况未及时返回的,必须经领导同意批准。

第十一条 标书审核及编制的时间截点

1、从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小组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小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间安排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商务和技术部分)必须在投标日前2天内全部完成,标书组初审后交由项目负责人复审,并在当天送领导审核。送领导终审的的时间一般必须提前2天,经领导签字审核后的标书方可以装订和打印。

第十二条 标书文整装订

1、标书组负责对标书进行打印和装订。

2、对装订的标书进行检查并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并安排人进行检查。

3、按照要求包装后交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标书存档

1、标书组及时对最终标书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查阅。

2、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后2天内提交《投标结果反馈》

第十四条 工作考核

如投标文件出现重大问题,对标书组处罚100元,项目负责人处罚150元,相关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 投标流程

第十六条 工作表格

1、《投标申请表》

2、《投标评审表》

3、《投标结果反馈》

1、《投标申请表》

申请人:

日期:

2、《投标评审表》

申请人:

日期:

3、《投标结果反馈》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投标人:
日 期:

注:
1、本表由投标项目责任人填写。

2、每次开标结果公布后,须将此表传真回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营销管理部,推迟或缺报者按营销中心《信息管理办法》处罚。

【篇三】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中央投资项目从决策到建设实施各个阶段的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包括项目业主招标、代建制单位招标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省级地方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初审、使用和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建立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设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70%。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0%。
    (四)应设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8年以上。
    (六)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9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0%。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
    (四)应设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4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0%。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
    (四)应设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仅对应设评标专家库的机构)。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材料,应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经公示后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七条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
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机构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资格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但不能越级申请。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
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发现,撤销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的,应于办理变更后3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资格证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已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机构中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变动情况。年检时,招标师人数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凡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年检不合格、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报送虚假年检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年检不合格、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处罚。年度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撤销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30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5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变化情况。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当年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撤销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该项目招标代理无效。
第三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降级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等处罚。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
    第三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工商注册地在本省范围内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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