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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伪对地方武装团体的改编与利用*——以河南沦陷区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14 09:05:10 浏览数:

曹书林

抗战时期,沦陷区地方伪政权主要依靠其所能掌控的武装力量来维持统治秩序。由于伪政权缺乏统治权威和民众基础,为维持殖民统治,日伪不断进行武力扩充。散布于基层的地方武装团体成为日伪觊觎对象。

近代以来,河南境内兵祸不断、匪乱骚然,各种民团、自卫团等武装自卫组织由来已久。民初,河南的统治者均曾对其进行过改编,但并不彻底。全面抗战爆发后,日伪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地方武装团体进行改编与利用。目前,沦陷区地方武装团体的整治问题,学术界尚未有成熟的研究成果。本文拟以河南沦陷区为中心,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晚清时期,政局不稳、兵戈不断,河南地处中原腹地,更是兵匪迭乘、治安难宁。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各种乡团、民团等自卫武装开始在河南基层社会兴起,并逐渐成为一股重要力量。但此类武装名目庞杂、良莠不齐,既与政府权力的强化背道而驰,又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民初河南的统治者均曾对其进行过整治与改编。

民国初建,北京政府为加强地方控制,开始着力对地方武装团体进行整顿。1914年5月20日,北京政府颁布《地方保卫团条例》,规定:“凡县属未设警察地方,因人民之请求及县知事认为需要时,得报明本省长官,设立保卫团;
凡县属地方原设之乡团、保甲,应由县知事切实整理,得按本条例呈明本省长官,核准办理”。北京政府试图把地方存在的乡团、民团等自卫武装改编成保卫团,纳入其控制之下。但民团等自卫组织本是由地方乡绅控制,他们不肯放手、任由政府收编。在保卫团设立的同时,地方上一直存在“重建民团”的声音。孙承会对河南省保卫团研究后指出,“尽管1914年有设立保卫团的命令,依然有民团存在或受到鼓励”,“地方上层人士主导的民团不顾与当局推广的保卫团存在着区别,仍维持或新建”。可见,北京政府时期军阀割据、中央权力式微,对地方武装团体的整顿虎头蛇尾。从河南省的具体情况看,虽有部分地方武装被收编,但依旧有大量民团、乡团等以地方乡绅控制的形式,游离于政府管控之外。

1927年6月,河南省政府成立,当时社会秩序尚未恢复,各地备受军匪滋扰。此时冯玉祥主政河南,其援引往日民团制度,令各地组织民团军,“于省设立民团总司令部;
于县设立民团司令部,凡各县保安队、武装警察队以及人民自卫团体,均一律改编为民团”。民团军设立之目的,“意在收拾全省旧有民团、保卫团、保安队、武装警察队、械防队,使之整齐划一,而达到铲除盗匪保卫地方之责任”。但因各地民团军与地方政府时起纠纷,1928年春,冯玉祥将民团军更名为人民自卫团。但名称的更改并未化解双方的矛盾。于是河南当局“令所有自卫团总团部各区部队,一律取消,各县团兵选拔精壮,编余团兵;
至于后备民团暂仍其旧,由县长总其成务,至于来省之各队长区长,另设省民团训练处,以资容纳,各县除由县长外,仍由民团训练处管辖”。可见,冯玉祥设想以民团军、人民自卫团等形式收编地方武装,但改编后的武装团体与地方政府纠纷不断,最后只能暂由县长官和民团训练处代为临时辖制。

中原大战后,冯玉祥下野“释权归田”,河南省正式纳入南京国民政府管辖。作为南京政府的首脑,蒋介石对地方武装力量十分重视。他曾在《地方行政会议之宗旨与要点》的讲话中提到:“我一向认为各地方经费不足的警察,对于人民,既绝对的无益而有害,最好能一并裁撤,而用保甲或团队来代替。”蒋介石看到没有经费支撑的警察不利于地方治理,一度设想以武装团体代替警察管理基层社会。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南京政府对整顿地方武装团体的重视。

1929年7月13日,南京政府即颁布《县保卫团法》,规定:“凡各县地方原有之乡团及其他一切自卫组织,均应依本法之规定,改组为保卫团。”1930年底,南京政府批准河南省党务指导委员会申请的“取销河南各县原有之民团、自卫团,按照中央颁布之《县保卫团法》施行,不得有其他类于前民团、自卫团之任何别项组织”的提案。河南武装团体奉令改编为保卫团后,“各县常备民团,初则奉令改编为保卫常备队,继则更名为保安队,而有保安训练处之成立”。1933年,河南省政府保安处又依据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布之《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制定了《河南省各县民团整理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河南各县现有团队及一切自卫组织,应行编并或编组为保安总队或保安大队及壮丁队或铲共义勇队。”据1933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保安”项记载:省保安处制发“民团整理实施细则”后,“通令各区保安司令督饬各该管区各县,将所有保安队、保卫团、常备队、保安分队,以及其他一切武装民团,一律遵照条例,尽量改编为保安总队或大队,最低限度亦须编足乙种保安大队一个。嗣据各区及各县先后呈报,遵照编竣,惟开封等十五县因限于地方财力,经转呈核准暂编一中队”。

河南武装团体改编为保安队后,因“各县队额悬殊,人民负担轻重不等,且彼此畛域甚深,互不应援,故至二十四年初,河南又将各县保安总(大)队等队伍再行改编,废除原有番号,集中于行政督察区,各依正规陆军编制,编成一至二个团,由专员区保安副司令兼任团长。同年秋,复将各专员区保安团调集省城……至此,原本散漫无序的地方团队,遂在名义上统一于省”。可见,经过一系列改编之后,河南省地方武装团体最后以“保安团”的形式,统一收归省政府管辖。

总之,民初河南地方当局以保卫团、民团军、人民自卫团、保安队、保安团等形式,试图把地方武装收编其管控之下。但因政局混乱,政策多变,地方上掌握武装团体实权者,更是借机敷衍应对,致使改编成效并不理想。1934年,河南省省长刘峙总结各县武装团体改编情况时曾坦言:

各县多有草率从事,其浮夸自喜者,则故意扩充编制,不顾事实,而一般思想陈旧、故步自封者,则又多方把持,未能切实改编。如豫西、豫南各县,人人皆知为多枪、多匪之区,存心把持之人,每以财力不胜为词,不肯多编。而各区公所,或有常备壮丁队,后备壮丁队等种种不合条例之组织,实际派款,多于正供。且一般人民,对于地域观念,牢不可破,每有调遣,率皆阻挠破坏,不遗余力。

所以,全面抗战爆发前,河南武装团体只是部分收编于省府保安团之下,地方上各类自卫武装依旧存在。

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日军兵力主要集中在战争前线,沦陷区的统治秩序需依靠伪政权掌控的武力来维持。1937年12月22日,华北日军提出:“目前在地区内各要冲分驻日本军队,凭其威力尽快恢复民众原有的自卫能力,指导中国机关自行维持治安。”1938年7月,日本五相会议又指出:“在我占领地区内的海港和铁路、水路等交通要冲,以及资源所在地等重要地点,驻扎必要的日军;
在偏僻地方,则组织中国武装团体,负责确保治安。其兵力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到1941年,日军当局再次强调:“随着事态的平静、驻屯的继续,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可依据以治安为主地域的指导要领,逐步灵活运用中国方面的力量。”显然,日本方面已经确立利用沦陷区原有武装来维持占领区统治秩序的策略。

日伪在沦陷区虽然收编了大量伪军,但是“日军并不容易以中央集权方式,将庞大复杂的伪军,整合成可以任意调动的组织化武力”,“日军对伪军的控制有其局限”,并且“不论集团型与地方型伪军,他们与伪政权的关系上,伪政权有时只是他们名义上的领导人,伪政权对他们未必有约束力”。沦陷区伪军虽然数量庞大,但大多各自为战,不受地方伪政府控制。华北沦陷区《省公署组织大纲》中也明确规定:“省长对于全省之警团各队得节制调遣,为处理或防卫非常事变需用兵力,得函请驻扎临近之军事长官派兵会同办理。”所以,沦陷区省级伪政权主要依靠其掌控的“警团”力量来维持统治秩序。

沦陷区的“警团”力量,除了警察组织等“正规”武装外,地方自卫武装也得到日伪当局的重视。1937年底,日军当局指示:“自卫机关由警察队(公安局)及保卫团(联庄会、民团、保甲)组成。前者常驻在县城及县内要地,担任警备与公安工作;
后者在各乡镇以壮丁编组,与警察队协力担任清乡、剿匪工作。”随后,日军又在“实施上的注意事项”中特别强调:

自卫团(河北、山西为保卫团,山东为民团或联庄会,河南为保甲)在各乡镇以壮丁组成,分为常备团丁(有工资)和散住团丁(无工资)。前者驻守县城,经常进行训练,担任剿匪工作;
后者在农闲时实行一些训练,平时搞家务,当匪徒袭来时,立即集合进行乡镇自卫或援助比邻乡镇。自卫团有长久的历史和传统,在未受战祸地区中可利用其现有团体,其因战祸而溃散的团体则可予以恢复(特别重视利用原来存在的自卫团——笔者)。各自卫团均使用其现有武器,其武器被军队或匪众没收者,暂时可使之徒手担任收集传送情报工作,一俟没收武器时,再发给武器以加强自卫能力。

1938年12月,日本大本营陆军部提出:“在军占领区内之武装团体,由于治安、财政等关系,所需兵力及装备应限于最少限度,力求不作过大组建。”由此,要求“除设警备队、警察、护路及水上警察、卫队、若干地上防空队外,以中国传统之自卫制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整顿”。1939年,日军在“第三期治安肃正计划”中又强调:“对自卫团,随着警察机构的增强,逐步进行整顿,以期提高其素质。”

在这样的策略指导之下,各驻地日军积极对控制区的自卫武装进行调查与训练。1939年,杉山部队在调查占领区的“治安警备机关等的状况”时,除了调查“保安科警察、保安队的编成”,另一项即为“各县自卫团地方警备机关及其其他治安警备直接相关的各团体的实际情况,及将来的改编等有关意见对策”;
寺内部队本部宣抚班把“自卫团的组织训练”与“治安维持会的结成指导”“土匪的怀柔”列为三大核心治安要务;
杉山部队本部宣抚班在《宣抚工作业务概要》中提及“警备协力”时,也是将“自卫团、保卫团的组织指导训练”与“警察队组织指导训练”列为前两项重要的工作。

与之相适应,地方伪政权也确立了对地方武装团体整治利用的策略。1939年6月,伪河南省公署明确提出:“自卫团或保卫团改编后,应使之尽量发挥其能力,督饬担负县境内之肃清工作,以速恢复之功。”同年7月,伪河南省省长陈敬斋在就职演说中提到的第一项工作要务便是:“扶植民众力量,尤为当务之急。应将各县自卫团施以思想上与方法上之相当训练,以树地方治安之基础……”在河南日伪当局的重视之下,1939年初,伪河南省自卫团总团部宣告成立。1940年5月,“河南省自卫团总团部”成立周年纪念上,日伪宣称:“该部人员之上下合作,推进本省各县自卫组织,一年以来,团务突飞猛进,现在全省自卫团员,已超过十万人以上。”

所以,在沦陷区内,由于日军驻扎在战争前线,伪军又各自为战,地方伪政权只能利用自身所能掌控的武力来维持统治秩序。为了强化对沦陷区的控制,日伪当局对散布于基层的武装团体十分重视,在侵华初期即确立了对其整治利用的策略。

河南省境内,各种自卫武装历来由地方豪绅把持,名目庞杂、混乱无章。经民初整治之后,虽有部分武装以保安团的形式统一于省政府,但基层社会依旧存在大量的自卫组织。河南伪政权建立后,沦陷各地的武装团体又成为日伪重点改编对象。

首先,地方武装团体的改编范围。1938年2月9日,伪华北临时政府颁布《县保卫团暂行组织办法》,规定:“凡各县固有之保卫团以及改称为保安队者,均应依本办法之规定改组为保卫团。”随后,1939年河南伪政权下令:“各县保卫团须整理淘汰后改编为警备队。”同年11月,伪彰德县公署汇报该县警备力量改编情况时称:“职县奉令抽调各区保卫团组织警备队,各区编余之团丁饬改组自卫团在案。”所以,伪政权建立后,先把收编为“保安队”“保安团”等地方武装,重新改编为“保卫团”,随后又把伪保卫团改编为伪警备队,编余团丁改组为“自卫团”。

与此同时,1938年2月7日,伪华北临时政府治安部颁发《自卫团暂行办法》,规定:“各县原有联庄会、自卫社、自卫团等,须于可能范围内照本办法组织办理。”伪政权在建立之初即已催令各地以“自卫团”的形式对地方武装进行改编。此后,《自卫团暂行办法》成为华北沦陷区改编地方武装的蓝本。

1939年1月28日,伪河南省公署根据《自卫团暂行办法》编定了《河南省各县自卫团暂行办法》。但是,该项“办法”太过笼统,各地不易操作。1939年11月7日,伪彰德县公署向伪省公署汇报称:“自卫团组织编制各项章则尚未奉颁发,虽奉钧署本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之‘各县自卫团暂行办法’,但因地方治安关系,又不能将编余团丁散归民间,理合电请鉴核,迅予颁发以资遵循。”随后,伪河南省自卫团总团部便颁发了《河南省自卫团团则》《河南省自卫团整备并强化实施计划案》。1941年8月2日,伪省公署又下发了《河南省各市县保甲自卫团暂行办法》,对伪自卫团的改编规则进行完善。

沦陷区内除了存在民团等自卫武装外,仍有一些宗教、会团等秘密结社武装。对此类武装力量,日军亦是加以怀柔利用。1939年,杉山部队本部宣抚班将“红枪会、大刀会、青帮、红帮及其他特殊团体获得利用”与“警察队”“自卫团”等组织的“指导训练”,列为同等重要的工作加以实施。1940年,多田部队宣抚班在“宣抚班教化工作实施概况”中详细介绍了怀柔“秘密结社”的过程。该报告指出:河南、山东、河北一带散布的红枪会、黄沙会、黒枪会、天门会、老君会、大刀会等秘密结社组织,事变时反抗“皇军”,“皇军视之为匪贼,造成严重的谬误”,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该部转变策略,对这些秘密结社进行“宣抚指导”。该宣抚班曾于1939年1月末派员赴河南彰德调查红枪会、民团的实况,会见民团首领,经河南伪政府推荐,选出“民众自卫指导委员长”。9月12日,“在彰德城内设置冀鲁豫三省民众自卫指导委员会筹备处”,实施宣抚工作。日军第一一〇师团于1940年9月13日下达“确立加强保甲制度计划”,在“自卫组织与各种秘密结社之间的关系”说明中也提到中国的秘密结社“虽不参与政治事务,但对维持社会安宁极为关心,因而在治安工作方面采取怀柔态度”,“在某种程度上顺从他们的意志,任从他们在保甲内实行自卫,即可使之成为有力而牢固的自卫团”。

在日军怀柔对待秘密结社组织的同时,伪政权当局也对该部分武装力量给予了特别重视。1939年6月,河南伪政权提出“地方秘密团体之怀柔”方案:“地方固有之红枪会、大刀会、小刀会、黄沙会等秘密武力团体,为河南特有之结合,乡村农民对之印象极深,此辈虽不能成事,然乡民则多依为护符。是故为求新政之推行,则对于此辈应予以怀柔,使之能为我用,而不为我患。一俟地方治安确立,再逐渐予以分化,以免养痈为患也。”1939年底,伪河南省自卫团总团部亦指出:“河南由历史观之(蒋吴强力统一之野望、失败等),各村庄早已具有自体之自卫化与武装化,对于外敌反击之宗教(庙道会、白莲教、红枪会、教徒等等),信念颇见,结有特殊之组织,彼等多数为受有训练之民团兵,颇合我等之要求。彼等自身为土著良民,对于乡土家族之爱护具有勇敢之特性。民性虽具有前述之美点,如稍有差误,颇感有成为游击队之危险性,故有速谋以统制对策之必要。”

可见,河南日伪当局对秘密结社团体的处置方式经历了由怀柔到统制利用的过程。而沦陷各县对秘密武装的具体“统制”方式,往往是以“自卫团”的形式直接予以接纳,并不重视改编效果。如:浚县伪公署曾汇报称,“将各区原有之红枪会等一律改编为自卫团”;
滑县内的民众自卫团“系由红枪会编成”。

其次,改编后地方武装团体的机构设置。在日伪的改编方案中,一部分地方武装被编入伪警备队,成为伪政权正规的军警力量,其编组、演变随伪政权的治安政策而变动。改编后的伪自卫团成为日伪整顿重点。

《河南省各县自卫团暂行办法》规定:“自卫团按村庄散布情形,由一村组成者,名为某村自卫团,由若干村组成者,即以主任居之村庄名之(如某村自卫团),或以人口较多之村庄名之。”沦陷各县以村庄为基本单位组织伪自卫团,此为沦陷初期的临时组织方式。此后,日伪对伪自卫团的组织形式又进行了详细规范。以豫东沦陷区为例,其“自卫团整备计划”为:“自卫团之结成基于自乡自卫之精神,以庄村为单位设有保长(村长、庄长或地方之有力者);
保长之以上设有镇自卫团长(镇长或地方有力者),统辖镇直辖之各村庄保长;
镇自卫团长之以上设有区自卫团长(区长或地方之有力者),统辖区内之镇自卫团长;
东西南北各区自卫团长之上,由县自卫团长(县长兼任)统辖之。”随着伪自卫团的组建,其与保甲组织相结合,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完善。1941年,河南伪政权下令:“自卫团之编制:每甲编一甲队,由甲长统率之;
合同一保内之各甲队编为一保队,由保长统率之;
合同一区内之各保队编为一区队,由该管警察分所长或区长统率之;
合同各区区队统称为某县保甲自卫团,由县警察所长承县知事之命统率之。”除此之外,县、道、省各级行政系统内均设有“自卫团本部”以便统一指挥。“自卫团以各县结成一元系统为原则,县自卫团本部设置于县公署内,任指导统治之责;
豫东道本部对各县自卫团须施以监督强力之指导;
道本部之上设有河南省自卫团本部”。河南沦陷区伪自卫团由村到省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组织系统。

当然,沦陷各地除成立“一般自卫团”外,另有“特别自卫团”之设置。豫东沦陷区在设置伪自卫团时曾明确规定:“与军警协力以防御攻击强力匪团为目的而结成特别自卫团”,“以团丁十名为一班,置一班长;
三班为一排,置一排长;
三排为一连,连长由区自卫团长兼任之,如结成一连后,其兵器尚有余时,将班、排增加之。特别自卫团部不支薪俸,于自己事业之傍而从事于此,然依军警或县自卫团长之命令而就任务时,另行考虑之。特别自卫团于治安肃正后解散之,编入一般自卫团内”。河南沦陷区内,各县“特别自卫团”设置情况多有不同。其中陈留县曾提到“自卫团之编组亦于二十八年十月结成,原组特别自卫团,每区定额一百名,嗣于二十九年三月改减为每区五十四名。迨本年元月四(日),举行特别自卫团告竣会式后,即各解散,现仅有一般自卫团五千二百七十四名。”伪浚县公署也曾“令饬各区各组织武装常备自卫团五十名,屯驻各区公所,俾期治安巩固”。1941年初,伪开封县知事在谈到“县政迈进情况”时亦提到“现在维持治安的基干力量为县警备队,施以严格训练,枪械齐全,精神勇奋纪律严整,此外辅助的力量为特别自卫团,即常备自卫团,配置于所辖四区境内,均系少壮勇敢之农村壮丁,各具浓厚的保护乡土的观念,是以服役精勤”。从沦陷各县的具体情况看,组设“特别自卫团”也成为各地改编武装团体的重要一环。

再次,地方武装团体改编后的团员训练。编入伪警备队的部分武装团体,其团员训练备受日伪当局重视。日伪把沦陷区“县警备队”当作“普及县政的推动力量,维持当地治安的骨干”,颇为重视“其实力的扩充整顿,人员的刷新,部队的训练”。日军当权者曾提出:“为对县警备队进行经常性的训练指导,急需派出专职联络员。在该员未派出之前,暂由我(日军——引者注)驻县守备队派出适当的军士(上士或中士)一名,担任县警备队的训练及指导”。其甚至提出,“今后要按定员比例派出常驻指导员,可挪用我军部分装备,补助其武器的不足,在方面军允许的最大限度内,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协助。各兵团应考虑方面军期待之殷切,对其整备扩充付出最大努力”。为了提升伪警备队的能力,“日军委派专职的下级军官指导模范地区的县警备队”,并“计划在昭和16年度(1941年——引者注)设置各省、市的警备队干部训练所、自卫团干部训练所和保甲讲习所,以图提高干部的才能”。由此可见日伪对伪警备队训练之重视。

由地方武装团体改编而来的伪自卫团,团丁以村庄壮丁为主,带有“寓兵于农”性质。《自卫团团则》规定:“十七岁以上五十岁以下之男子,均有加入自卫团受训之义务”。以农村壮丁为主的伪自卫团,团员的素质普遍偏低。获嘉县曾指出:“查各区自卫团丁多不识字,且有年龄过大者。”睢县汇报时也曾提到“本县自卫团于民国二十八年春即行成立,惟均各自为政不相联属,且组织散漫毫无自卫能力,不过虚有其名,以致匪人乘机而入,良莠不齐,非特不能保卫乡里,抑且有害地方。”为了提高伪自卫团团员素质,《自卫团团则》明确规定:“自卫团员均须入县及道所设置之自卫团训练所依章受训,关于其他及人数,由县自卫团长定之。”为便于实施团员之训练,伪政权又下令组设各级“自卫团训练所”。豫东伪政权曾计划:在豫东道本部及县公署内设立“自卫团指导员训练所”,以训练“自卫团”管理人员,并规定,“教官请现地部队担任之,助教由河南省本部或现地中日人中选拔招请之;
教程完了者归乡担当自己之责任,从事指导、宣传等”。1939年11月,伪彰德县公署下令设立“自卫团干部训练所”,其称:“查本县各处自卫团之团长及副团长均系地方公举,率多无军事知识,非有切实训练不足以御匪类。本署特成立‘自卫团干部训练所’,以训练自卫团干部人才,兹定员额为四十名,由各区选送。”可见,为了提升伪自卫团团员素质,日伪下令设立各种“训练所”对干部、团丁进行训练。

关于伪自卫团团员训练,河南沦陷各县也曾予以落实。太康县提到“奉省团令成立县自卫团本部……分令各社长按组织规(定)成立自卫团网,并设立训练所,召集各地方团员轮流入训。”柘城县在“自卫团之编练”中提到自卫团“组织成立后,分期召集训练,并派员检阅施以军训”。获嘉县也曾指出:“为强化自卫实力起见,严饬各区挑选粗通文理年力精强者充之,并督饬加紧训练,以期学术两科兼程并进。”

由以上分析可知,日伪当局对地方武装团体的改编给予了一定重视,在尽可能全面改编的同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组织体系,并对改编后的人员进行训练。但是,基层日伪政权在具体改编过程中,不仅存在简单更易名号实际各行其政、不受控制的情况,而且改编后的伪自卫团也普遍存在武器低劣、不堪大用的情形。如:滑县内“民众自卫团系由红枪会编成,因组织秘密内容不明”,仅能明了其“武器之约数”,具体情形无从知晓;
柘城县的自卫团“所用武器均系刀矛”;
原武县也曾提到自卫团“团兵九千五百八十四名,钢枪三十五枝,其余均系标枪、大刀、一响土造手枪之类”。同时,在日伪改编之时,仍有部分武装团体游离于当地的强权势力之间,并未切实被日伪掌控。日军曾统计过山东省北部武定道德平、临邑、商河附近的红枪会情况,虽然不在河南沦陷区,但颇为典型。其称:该红枪会“匪军约八千人,事变后一度改编为国府军,但由于中共方面在其内部进行工作而赤化,变成鲁北地区游击队。后因我独立混成第七旅团对之进行工作,于1941年春投降日本方面,变成皇协军218部队。1943年春季前后日军警备部队为了集结兵力开始撤退时,该部队再次倒向中共。1944年3月由日军对该部队内部进行了整顿。该部队直到战争结束为止,一直与日军保持联系,并维持该地区附近的治安”。所以,日伪对地方武装团体的改编极不彻底。

在日伪当局的整顿之下,河南沦陷区的伪警备队、伪自卫团大多依制设立,并已初具规模。据日方资料统计:至1941年6月30日,河南沦陷区的警备队总人数为6687人,拥有步枪5202枝、手枪73枝、自动步枪4枝、轻重机关枪29枝,平均每县175名警备队员、配枪138枝。伪河南省公署公布的“三十一年度行政概况”称:“全省共编成保甲自卫团四六八、七九二名,常备自卫团二〇、六七九名”。如此庞大的力量被吸纳入伪政权,成为日伪维护统治的重要依靠。

1937年底,华北日军提出:“县警备队及乡镇自卫团,对于有关收集情报、讨伐兵匪、保护铁路、通信线路等警备业务,应受该地区担任警备的指挥官管理。”日军独立混成第二旅团第三大队为了训练“优秀的密探”,到“警察人员、自卫团中进行选拔”,并进行“有目的的秘密侦查训练”;
第四大队更是明确要求,各伪公署督促指导“保安队、自卫团等进行活动,密切协助皇军”。1941年秋,日本冈村部队在《第三次治安强化运动实施要领》中强调:“省、县警备队、保甲自卫团、各种武装团体及宗教团体等,应经常密切上下之间的联系,并做好在危急时守望相助迅速救援的措施及训练。”可见,日军主要利用改编后的地方武装执行搜集情报等协助日军侵华的工作。

伪警备队作为伪政权的“正规”军警力量,毋庸置疑,其主要职责是“担任讨伐及警备职务”。而“自卫团”是日伪收编的“新兴”力量,其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1938年2月7日,华北伪政权规定:“自卫团以防剿‘匪共’,缉捕盗贼为主旨”,并规定,“自卫团担任该团区域以内巡更缉盗,必要时盘查旅客,并协助县团警剿办土匪”。为了更好落实伪自卫团的工作,1939年底,伪河南省自卫团总团部制定了《自卫团团则》,其中规定:

保甲长任督监,指导保甲内之团员,对管内出入者之检查、取缔及通报、收查,如有水火灾害时,各保均须协力警戒救护之;
如有发现“匪贼”侵入及通匪情事时,须立时报告之;
各保甲长如得有临近乡镇之警报时,须迅速召集团员援助之。各区镇如得有各乡镇之警报时,须速将各该团员集合,急行应援之。县自卫团长如接得前条之警报时,须率各区自卫团,协同县警备队,共同讨伐之。自卫团以不出县境为原则,但于县境之各村庄,须互相协助之。自卫团如逮捕盗匪时,所获得兵器、火药、赃品等,须迅速随同匪身,一并送交县自卫团长处理之。如“皇军”及县警备队在各村庄镇宿营时,须尽力与以便利,关于自卫上之联络工作,须随时接受友军之指导。对于管内铁道之爱护及道路之修筑,电柱、桥梁之一切交通设备等,须尽保护之责。区、镇保卫长之下设情报联络员,将所得之情报经各长而报告县自卫团长,但有重要之情报时,得迳向县自卫团长报告之。

所以,伪自卫团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日伪“剿共”“自卫”及稳定统治秩序。日伪资料中随处可见其从事“剿共”“自卫”的记录。如:伪杞县公署报称,“知事于本月七日率县警备队、警察所、自卫团官兵一百六十三名,会同皇军前往县东北潘庄、黄寨、魏老虎一带讨伐”;
国民党田树思部曾袭击兰封县,该县伪公署称:“我方寨内之县警备队及自卫团等六十名与以应战”;
1944年,伪彰德县政府收到林北县革命政府“第一区基干队数名,时常出没征粮”的情报,日伪当局便派了“石户古军曹以下四名(保安队、自卫团计五九名)”,前往“清剿”。伪自卫团发挥的“稳定秩序”作用,更是被当成县政治理功绩加以汇报。柘城县曾报称:伪自卫团成立后,“遇有匪警则以鞭炮为号,群策群力集合兜剿,无事则各自为农,警队深得协助之力,地方赖以安全”。伪原武县公署汇报称:该县伪自卫团“在于乡间取其联络规定暗号,此村如遇匪警,赶紧擂鼓或撞钟,四外附近邻村一闻钟鼓之声,各团兵即为荷戈,不分畛域,前往营救,彼村有此情形亦然,并先由各村清理各村匪类,以期根本肃清,俾保地方之安谧”。

当然,并非沦陷区所有的地方武装都甘心接受日伪改编。1940年,王从吾对直南豫北沦陷区的秘密结社类武装团体进行研究,将其分为“公开投敌”“防匪自卫”“欺弄乡愚、诈财自肥”和“进步反抗敌伪”等四类,并提到“因广大农民受不了敌伪军的烧杀蹂躏,在抗日的进步分子影响与帮助之下,他们便不断的与敌伪军进行战斗。例如大公团一部,参加救国会,滑县联庄会变成抗日自卫队,长垣红枪会改为自卫队,进行积极抗日工作”。鉴于此种情形,国、共双方也曾积极对沦陷区的武装团体进行争取。而且,受国共方面尤其是中共政策的感召,部分被日伪改编后的“自卫团”投诚反正,重新走上抗日道路。如:1941年8月,“杞县城南邢口村的伪自卫团到沙沃村抢粮,走到苏木村西刘庄被杞南大队包围……经教育后把他们全部释放……以后又经我水东地委敌工委书记刘影同志作工作,该部于1942年12月9日起义投诚”。据国民党方面记述:1943年,“淮阳伪自卫团长刘景唐,因不堪受敌压迫,上月二十六日率部反正,并击毙敌军多名”。据曾任沁阳、博爱两县抗日民主政府秘书的郭工丞回忆:1943年,在中共的宣传教育下,“柏山伪自卫团长刘九霄和我们建立了联系,不但为我们提供情报,保护我干部家属和来往工作人员,还破坏敌人交通,把柏山伪自卫团变成了我们的民兵组织”。甚至部分有一定实力的武装团体,虽形式上被日伪控制,但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与日伪虚与委蛇。比较典型的是活跃在浚县、滑县、汤阴一带的天门会,在首领杨贯一的带领下,虽曾一度接受了伪政权编制,但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最后在中共的争取下逐渐走向抗日道路。

在日伪统治下,有能力保持独立或受感召再次走上抗日道路的武装团体毕竟有限。多数情况下,他们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屈服于日伪的高压政策,为虎作伥,或是游离于当地的强权势力之间,谋得生存。即如前文所提到的山东省北部武定道德平、临邑、商河附近的红枪会,在数度摇摆后,最终为了自身利益选择屈从日伪的淫威,助纣为虐。

可是,在沦陷区内,日伪毕竟将大量武装团体收编为“警备队”“自卫团”。但因地方武装团体数量庞大、素质低下,被收编入伪政府后,他们往往以“统治者”的姿态作威作福,给沦陷区的社会造成混乱,动摇了日伪统治基础。

1941年初,伪延津县公署汇报工作时曾提到“至二三两区区公所所在地组设之自卫团一百余名,每月经费归各保担负,虽应时势之需要,终嫌虚靡人民血汗”。1944年,河南省伪政权的“夏防”警备计划也指出:“本省自事变以来,宗教会门及地方民众自卫团等因派别或私人意见互相倾轧,对于地方治安,则多顾私利,互相观望。似此情形,非但影响地方行政之推进,抑且有碍公安之保持。故各县长应筹对策,实行调整,务期和衷共济,以保治安。”尤其是由秘密结社组织改编而来的伪自卫团,更是以“统治者”的身份横行霸道,肆意欺压民众。1940年,内黄县知事向伪豫北道公署呈请救济时,指出导致该县贫困的一项重要原因就是“冀鲁豫道教自卫团”乱征捐税,其称:“冀鲁豫道教自卫团成立后,份子复杂良莠难分,因无给养,对职县境内沿卫河各渡口均设卡,派人把守征收粮捐及各种杂捐。凡过单输粮车一辆征捐洋二角,大车每辆八角,其他强向各保征发给养,油柴衣被等项不可胜计。县民莫不叫苦连天,匍匐来县请求救济”。甚至,在“三十二年度河南省联合协议会”提议案中,因“各地常备武装自卫队,人事庞杂,纪律废弛,有人主张缩编,以减轻民众负担”。在一向粉饰太平的日伪官方文件中,时常出现伪自卫团的负面报道,可以想见“自卫团”的消极影响之恶劣。有学者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有大量证据证明,对日汪基层政权破坏最烈的就是被吸收进伪政权机构的民团、自卫团、地痞流氓。”

总之,河南沦陷区的武装团体经过日伪整顿,初具规模,其在维护统治秩序、协助“剿共”“自卫”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地方武装人员庞杂、素质低下,被伪政府收编后,借“统治者”的身份,争权夺利、欺压民众,也给沦陷区的经济、治安及民众的生活造成极大破坏。

河南基层的乡团、民团等自卫武装由来已久,是关系社会治安稳定的一股重要力量。民初,河南统治当局均曾对其进行整顿利用,但效果并不理想。全面抗战爆发前,河南省政府只是以“保安团”的形式收编了部分武装团体。河南沦陷后,因日军主要集中在前线作战,伪军不受地方伪政府控制,伪政权只能依靠原有武力维护统治。地方伪政权急需扩充武装力量,散布于基层的大量武装团体成为日伪觊觎对象。河南日伪当局在收编原政权警团力量的同时,继续对地方上存在的武装团体进行改编与利用。河南沦陷区的武装团体被收编入伪警备队、伪自卫团等组织,增强了日伪“剿共”“自卫”力量,成为其维护殖民统治的重要依靠。但日伪的改编并不彻底,改编后的地方武装团体普遍存在不受伪政府切实管控的情形,同时存在为自身利益左右摇摆、投机取巧之徒,甚至存在表面接受改编实际坚持抗日的武装团体。而且,经过日伪的收编,大批素质低下的地方武装纳入伪政权体系之内,他们往往以“统治者”的名义横行霸道、肆意欺压民众,给沦陷区的经济、治安及民众的生活造成极大破坏,动摇了日伪的统治基础。

总之,沦陷区的伪政权缺乏统治权威和民众基础,为了以武力慑服民众、稳定统治秩序,其大量收编地方武装团体,不断进行武力的扩充。在日伪的高压统治之下,沦陷区的武装团体大多为了自身利益,选择屈从日伪淫威,接受改编、助纣为虐。但日伪整顿地方武装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殖民统治,根本不重视改编效果。改编后的伪自卫团等组织往往争权夺利、滥施淫威,成为日伪推行侵略、镇压民众的工具。在非正义的战争策略指导之下,日伪统治集团内部乌烟瘴气,统治秩序亦混乱不堪,沦陷区的民众始终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日伪借助强势军事力量建立起的殖民统治,不仅不利于伪政权的建设,更造成了沦陷区的长期混乱。日伪政权遭到民众的强烈抵抗,其统治注定难以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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