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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安全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3-03-15 13:20:13 浏览数:

生物世界沧桑变迁,带给人类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恐惧一刻未曾消失过。提升人类存续于生物世界中的“安全感”,需要重新认识生物世界,构建与之相对应的升级版理念。

人作为“灵性动物”从生物圈中演化而来,生物圈是人类不可或缺的生存前提。人不仅形成了与生物圈中动物的“种”不同的“类”特性,即区别于动物本质的先定性、自然性、相对固定性以及与生命个体的直接同一性,还形成了人本质的后天生成性、自主自为性、动态性以及生命活动的自我否定性;
更重要的是,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以来,人类还通过自身对环境的改造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地球的“地质特征”,进入了被科学家认识定义的“人类世”(Anthropocene)。鉴于人类的工业化对地球特征和环境带来的深刻影响,少数学者用“人类世”来表示地球进入了一个新的地质世,认为人类是地球演化的主要驱动力。然而,现实的悖论是:一方面,“人类世”预示着人类的所作所为与生物圈中其他生物相区别的“不可一世”;
另一方面,“人类世”又昭示着人类在否定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在否定自身,且使自身在生物进攻面前变得“不堪一击”。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微生物对人类的侵害及其带来的巨大影响使得人类对生物威胁的极端恐惧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生物世界的异在性再次表明,人类所处的生存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不可预见性、不易控性和危险扩散性。全球化时代的生物安全威胁正在给人类带来因生存性焦虑而产生的“本体性恐惧”。本体性恐惧是本体性不安的极端状态,主要指“风险社会”所带来的“危机常态化”的生活现实,使现代人长期处在焦虑与挣扎之中的“本体不安”状态。

当人们对于某一领域的安全问题产生恐惧时,就会把威胁安全的“对象物”作为修饰词放于“安全”之前,以表示一个新的安全领域的形成。对于国家或国际安全来说,在“安全”之前置放修饰词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某一类安全议题进入国家或国际决策层面,或对国家或国际社会造成了直接威胁,才可能被纳入国家或国际安全的话语范畴。例如,当我们用“计算机”作为“安全”的修饰词时,“计算机安全”并不能被列入国家或国际安全研究的清单中,因为多数计算机安全问题仅涉及技术问题,并不一定造成国家层面的政治和军事威胁,缺乏其作为国家或国际安全议题的“场景性”与“紧迫性”。然而,即便某一类安全威胁具有普遍性特征,具备在“安全”之前置放修饰词的条件,往往也需经历“安全化”的过程。如生态问题,在最初仅为局部现象时,其作为“沉默的安全”并未被纳入国家与国际安全研究清单;
只有当生态问题日趋严重化,具有普遍性风险特征后,“生态安全”才成为重要的安全议题,形成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意义上的“生态安全”领域。从非传统安全的视角看,生物安全的非传统特征有:“威胁传播的跨国性、高难度防扩散性、影响的潜伏性和连带性以及内容的交叉性等。”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危机,除了以上非传统特征,还表现出较为显著的成因复杂性、不可预见性和危险扩散性等,造成了人们对它的普遍恐惧,凸显了其危害的“场景性”与“紧迫性”,迫使世界多国纷纷投入应对微生物病毒的行动之中,也同时推动生物问题迅速上升为关涉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的重要议题。自此,“生物”一词具备了作为“安全”前置性修饰词的条件,“生物安全”成为了当下具有“特别优先性”的安全领域。生物安全问题涉及人口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资源安全等多个领域,生物作为一种严重威胁安全的“对象物”,使得“生物安全”这一概念被普遍认同,并被纳入国家与国际安全研究的清单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中指出: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层面解读生物安全,其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首先,从安全的客体看,这一涵义表明了生物安全这一“场域”既涉及传统安全又涉及非传统安全,且考虑到了二者相互交织的可能性。其次,从安全的主体看,生物安全法中的首要安全行为主体是国家,突出强调国家在生物安全领域具备有效应对威胁、保障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鉴于生物世界与人类社会之间关系的复合性与交织性,可运用“场域安全”的理论视角来分析生物安全威胁存在的基本场域类型。“场域安全是指与安全相关联的、具有特定活动性质的、没有危险或威胁的关系状态,它强调的安全不是一种单一的、线性的、局部的、纯技术的安全,而是复合的、非线性的、整体的、技术与价值混合的安全。”从低政治到高政治的序列进行生物安全的场域类型划分,可将其划分为六大类型:生物疫情、生物实验、生物资源、生物入侵、生物战、生物恐怖。与生物疫情安全相关的主要内容有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
与生物实验安全相关的主要内容有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等;
与生物资源安全相关的主要内容有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等;
与生物入侵相关的主要内容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性等;
与生物恐怖相关的主要内容有防控防范各种类型的生物恐怖袭击等;
与生物战相关的主要安全内容有防御生物武器威胁,防止任何形式的生物战争等。对生物安全场域类型进行精准划分,有利于我们对生物安全进行深入研究,合理有效应对不同类别的生物安全威胁。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危机,是一场人与微生物病毒的无声“争斗”,有人用“战争”“世界大战”“第一次非传统安全世界大战”等来比喻这场“争斗”。其实,当我们用“战争”来形容人与微生物之间的争斗时,恰恰表明我们仍处于传统安全的思维方式。事实上,“战争话语”与微生物世界的自然进化不甚相干,也无法准确揭示疫情危机的非传统安全本质。“微生物政治学”相关研究证明:存在于地球数亿年的微生物对人类造成的巨大挑战和威胁是“非武”(非军事武力)的,微生物呈现的自然演化规律是经过无数次迭代、优化后的“安全算法”。因此,人类与微生物世界应表现为一种去掉“戈”的“占争”关系,即通过“占”有生存资源,以“争”得其生长繁衍的最大可能。如果说微生物挑战人类的非传统安全本质是“占争”而非“战争”,那么人类就需要有与之应对的升级版理念。《绿色政治思想》(2005)的作者安德鲁·多布森强调,应关注人类活动必须限制在何种范围内才不至于干扰非人类世界,而不是只关心人类的介入在什么程度上不会威胁到自身的利益。因此,面对“非传统占争”,人类的最佳选择是与非人类物种的和合共生,努力让微生物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朋友”。如在工业领域,利用微生物特性可实现发酵、合成单细胞蛋白;
在农业领域,微生物作为生物农药与生物肥料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维持生态平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用于废污水处理的生物学途径充分表现出微生物的经济性、有效性。可见,和合共生能够有效消除人类对于“非传统占争”的恐惧。

外来生物入侵带来的“非常规灾害”是引发生物恐惧的重要缘由。外来生物入侵是指“非本地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自然或人为方式对本地生态系统、人类健康、物种多样性造成危害的现象;
该现象将不同程度地造成生态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引起土著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消失和灭绝”。

从非传统安全角度来看,有害生物入侵是一种危害巨大的“非常规灾害”。事实上,“在长达数十亿年之久的地球生命演化中,世界上存在的物种可以说都是从其他地方‘入侵’而来的……但人类社会出现后,这种自然的生物交流依然存在并转化为人类社会中的自然入侵现象。然而,随着交通运输技术的进步,外来物种的人为入侵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其规模逐渐使得自然入侵现象相形见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认的外来入侵物种已达544种,成为世界上遭受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这些外来物种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影响,也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生物入侵往往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多方面的安全威胁,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对当地环境的自循环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如水葫芦不仅直接影响水生生物生长,破坏水体生态平衡,其大量繁殖也会诱发河道堵塞,进而破坏整个地区的水文平衡和自然景观。据统计,在外来生物入侵中,外来植物入侵占比最大、种类最多,分别是入侵动物和入侵病原微生物的1.4倍和4.4倍。

值得注意的是,外来生物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一般具有5到20年的潜伏期,因此一些环境威胁在入侵初期往往难以被察觉,一旦爆发便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作为灭蚊、防治疟疾的有效生物工具,食蚊鱼于1927年从马尼拉经上海被引入中国。食蚊鱼可生活于咸水淡水多种水域,适应环境能力强,迅速繁衍蔓延。几十年后,其对本地鱼类、无脊椎动物、两栖类动物生存造成的威胁才得以被发现和关注。

如果说常态危机是常见的且可防可控的“普通紧急状态”,那么非常态危机则是不常见的且难防难控的“例外紧急状态”。由传染性疾病引发的“非常态危机”具有超常、偶发、例外等特征。特别是传染性疾病,往往能快速引起社会与民众的大规模恐慌。

公元79年至312年期间,罗马曾发生过5次大规模瘟疫,造成了生命和社会财富的重大损失,这也成为导致罗马帝国衰落的重要原因。6世纪,被称之为“安东尼大疫”的鼠疫在东罗马帝国又一次暴发。在拜占庭帝国都城君士坦丁堡,也就是伊斯坦布尔,许多居民由于鼠疫死亡,人口急剧减少四分之一,东罗马帝国也从此衰败,并走向灭亡。此外,人类历史上还出现过疯牛病、猪瘟病、禽流感等动植物传染性疾病危机。动物性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生物媒介、非法入境的疫区动物及其产品、正常贸易的动物及其产品、存在病原微生物污染的进口生物制品等。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检验检疫部门从进口动物中先后多次检出或截获蓝舌病、禽流感、新城疫、猪瘟、牛结核等20余种以上的动物疫病。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与之相关的传染疾病,如呼吸道、消化道、体液传播、鼠媒蚊媒虫媒传染病等则更易引发人们的恐惧。2019年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的《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概况》指出,2019年10月1日—31日,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共报告法定传染病597 610例,死亡2 147人。

人类对生物世界的认知越有限,生物世界存在的不确定性就越显著。为了降低生物世界对人类的不确定性与潜在风险,人类开始通过建造各类生物实验室来探寻生物世界的奥秘。20世纪50—6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随后苏联、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典、加拿大等国也相继建造了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功研制出第一台“生物安全柜”。21世纪初,我国生物实验活动发展迅速,一批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
至2017年年中,共有70余家生物安全实验室获得资质,其中包括50余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

生物实验管理是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实验室出现管理规范不健全、管理程序不完善、管理监控措施不严密,以及管理追责不彻底的情况,则可能引发“非常态风险”,给人群、动物或植物带来不可预计的危害。

我国对生物实验的安全维护有严格的要求,先后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风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生物安全法》中特别强调: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

生物被用作武器对人类实施攻击时,形成了与传统安全相交织的“非传统战争”。人类战争史上曾以不同方式出现过“生物战”或“生化战”,这是引发人们对生物产生恐惧的缘由。生物战是运用生物武器或生物战剂进行攻击,引发生物恐惧的战争,也被称作“隐形战争”“非人道战争”。在非传统安全中,将生物武器用于“看不见的战争”已经开始成为一种现实威胁。生物武器特别是基因武器的特点表现为杀伤力大、成本低、可批量生产,传染性强、难防治、施放手段多样,保密性强、有分辨力、只攻击敌方特定人种,使用方法简易,且能对敌方产生强烈的心理威慑作用。由此,生物国防、生物疆域、生物威胁、生物恐怖、生物战争、生物安全防备、生物安全战略等概念相继被提出和使用。

基于人类对病原体的认识水平,生物战的变化发展经历了病原体媒介采集利用、培养利用和改造利用三个阶段;
生物武器的研发经历了生物战剂研发与生物战剂武器化两个阶段。有专家研究认为,人们对于生物武器的恐惧源自其非人道的大规模致死性与传染性,这一特点在核武器出现后转变为失能性、非传染性以及与化学武器结合的残忍性。对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作出规定: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
不将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生物战是生物恐怖的极端表现形态。除此之外,生物恐怖还表现为生物恐怖主义、生物刑事犯罪以及生物武器外传等其他形式。生物恐怖的来源除了自然界和国家行为体之外,还有非国家行为体——恐怖主义者、犯罪分子以及科学家等。

以核生化为例,核生化有害因子与核生化恐怖事件紧密相关,主要包括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等。核生化恐怖事件是指组织和个人为达到其政治、经济、宗教等目的,通过威慑(恐吓)使用或实际使用能释放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公众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引起公众心理恐慌,从而破坏国家公务、民众生活、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等的事件。1995年3月20日发生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就是典型的核生化恐怖突发事件。随着恐怖主义的恶性发展,恐怖组织掌握核生化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发动核生化恐怖的企图更加明显,实施核生化恐怖的可能性逐步增大。“9·11事件”后,美国多地出现“炭疽信件”等系列事件,不但造成了人员伤亡,也引发了广泛的恐慌和不安。2012年初,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定期发布的“执法公告”中,提出了“农业恐怖主义”的概念,并将“农业恐怖主义”定义为“生物恐怖主义”的一个分支。

伴随着贸易和人员来往的快速增加,核生化因子传入我国的风险也显著增加。为了预防与消除生物恐怖对国家和民众的威胁,新颁布的《生物安全法》从法律层面规定: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
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等。

为进一步应对生物安全威胁,各国高度重视生物国防与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国际组织与各国政府积极制定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在国际组织层面,世界卫生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等先后制定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国际卫生条例》《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生物案例领域的国际公约。在政府层面,美国早在21世纪初就发布了《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应对生物威胁国家战略》等,并推出和建设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管理机构以及生物安全实验室与研究项目;
欧盟自1995年3月《申根协定》生效后,制定了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政策与多领域安全协同的一致行动,以有效应对边界开放给欧洲安全带来的潜在影响以及生物恐怖威胁的日益加重。此外,日本的“一体化安全保障战略”在生物安全维护方面也颇具特色,取得了一定成效。

有效消除人们对于生物威胁的恐惧,要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从理念、法律、体制、队伍、组织以及国际合作六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的保障制度和体系。

理念层面。从全球“类安全”的角度,树立“生物公民”与“生物公民权利”意识,从“后人类”即人类与非人类和合共生的角度看待生物世界,确立人类与自然包括微生物世界的广义生态观;
从总体国家安全的角度,强化“生物国防”意识,构建生物领域的聚合体网络与协同型的“全域安全”体系。

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与生物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参与相关法律的制定,加快形成引领性的安全话语体系。

体制层面。完善生物安全法律相关体制,提高国家生物安全的治理能力,特别是在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的过程中,坚持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完善违法追究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危害国家生物安全的行为并实行究责;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队伍层面。提升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在改变理念、制定法律、完善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打造生物安全执法队伍、生物科技人才队伍、生物安全教育培育队伍。通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推进生物科技及产业创新发展,为维护生物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组织层面。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动员,推进生物安全案例教育,普及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提升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演练,相关科研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体系之中。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等机构要积极开展生物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同时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国际合作层面。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家主体不仅要履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还应积极支持参与生物科技学术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和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还应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

我们相信,在生物安全领域,危险与机会同在,人类虽面临巨大挑战,但只要确立“和合主义”范式,实施“优态共存”与“和合共生”方略,就能够找到人与生物世界和谐共处的全新安全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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