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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劳动仲裁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2 20:25:10 浏览数:

农工界别小组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作出的居中公断与裁决,是全面依法治国政策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劳动仲裁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涉及劳动仲裁的虚假诉讼行为不断出现,劳动仲裁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现:

一、内部监督机制运行不完善。劳动仲裁内部监督法律依据主要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其内部监督内容中,对于已生效仲裁裁决书存在重大程序和实体错误的情形未有明确规定。存在错误的仲裁裁决书无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我纠错机制进行纠正和撤销。

二、外部监督机制覆盖不全面。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救济,但仲裁审理过程中的外部监督却一直缺位。

三、专门监督机关长期缺位。由于缺乏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仲裁行为进行主动、全方位监督,劳动仲裁监督机制无法达到预期的纠错效果。此外,内外部监督主体、内容以及监督方式相互割裂的情形,不利于对劳动仲裁行为进行及时、全面、有效地监督纠错,无法形成良性的监督循环。

完善劳动仲裁监督制度,必须促进不同主体发挥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及时纠正劳动仲裁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建议:

一、完善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该规则于2017 年5 月发布,但其中缺失对生效裁判的自我纠错和外部纠错条款。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完善该规则,各地有相应立法权限的机关应进一步制定适合本地实情的仲裁办案规则予以补充完善,可以增加类似“如发现已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等条款。此外,应当兼顾劳动仲裁的时效性,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产生,并就纠错撤销权条款限定撤销期限。

二、将劳动仲裁行为纳入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有长期民事审判监督经验,作为监督主体有利于提高监督成效。建议人民检察院将仲裁裁决书所记录的裁决全过程作为监督对象,建立仲裁委与检察机关关于虚假仲裁案件线索移送审查的相关制度;
完善人民检察院在劳动仲裁案中支持起诉、参与仲裁调解、督促执行等的相关机制;
建立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仲裁员违法行为的信息通告机制等等。劳动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的衔接有助于共同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所体现的精神要义。

三、尽快完善行业监督,形成多元化劳动仲裁监督体系。多元化监督体系有利于发挥不同社会主体的优势,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司法部等部门加速推动中国仲裁协会和各地仲裁协会的建立,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督规则,构建多元化立体监督格局,健全矛盾调解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农工界别小组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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