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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6 10:00:08 浏览数:

张晓波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河南三门峡 472500)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通过当事人双方确定举证责任,出示证据从而来证明提出事实的真实性,为法院提供一个客观、真实的判断依据。如今的时代是“重证据”的时代,证据责任的分配就变的至关重要了,尤其是在一些特别案件中公平合理的证据责任分配有利于解决争端,更加真实的还原案件事实,帮助法官公平的判断。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都是极其重要的一环,虽然在举证责任的运用上会有所差异,但也无碍大局。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诉讼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佐证,法官则通过在正当程序下所提出的证据结合案情进行判断。在学理界针对举证制度也提出合理的分配原则,通过合理的分配原则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公平正义,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而这些原则也是以一定的思想为基础发展而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更加注重由谁举证更为公平,可以更加客观的还原案件的原貌,这就要求在进行证据分配责任时必须要考虑公正的价值,举证责任分配要以公正价值为思想基础,不仅仅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所在,也是实体公正的应有之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能固化,要有适当的弹性,以此思想为基础则要求在司法程序上不能仅仅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固化模式,要实事求是的分析案情。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中许多事情也有所变化,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所以不是总能解决任何争端,这就要求在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时候要深入考虑,权衡各方利益,找出最优选择。在此思想下衍生出以下原则。

法定原则。司法程序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任何程序法中都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法律程序才最能保证司法程序是一把“公正的剑”。在一般法律人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法》中也能找到,这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一般分配原则,大多数普通的案件都要遵循这一法定原则,但是并非是所有的案件都是这一原则,基于对公平与效益的考虑,国家针对特殊的案件,比如特殊侵权案件中明确规定若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举证责任,还有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国家都通过法律尽可能的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规定下来。

公平原则。正义是法律的价值之一,而公平是正义的体现之一,法律并非可以完美的解决一切争端问题,毕竟法律也有其自身的限制。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诉讼时间延迟,诉讼效率低下,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使法律与实际案件可以合理的协调,要以一定的公平原则为指导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而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举证难易程度,要根据证据的取得来源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比如身体不适或者身份不方便等,进行合理的分析从而做出公平的举证责任分配;
要考虑到案情的变化,在非当事人的过错下,发生了难以预测的变化而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可以减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公平责任则是说案件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受害者的损失都应该公平的承担公平责任,但是可以根据当事人自身的情况有所调整。

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甚至被称为是“帝王原则”,许多在法律中无法准确适用其他原则为依据的案件都能在此原则下找到解释,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法官引用最多的法律原则之一。在诚实信用原则中要求当事人双方举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得因为想胜诉而隐瞒、损害证据,不得做出其他损害对方举证的行为,不得恶意诉讼而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要以区别当事人身份为前提,在民商事的诉讼案件当中以原告与被告为主要当事人,通过对原被告的界定来各自分配不同的责任。我国目前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方式还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确定,即以原告为主,让原告针对所诉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举证,这一现象普遍出现在各个地方的司法实践之中。这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明显是有瑕疵的,举证的目的是证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所以应当对主张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主体进行考虑,而并非出于惯性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就如同霍姆斯法官的那句话: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民商事的诉讼之中当一方当事人举证之后,另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可以提出反证,而反证的提出也正是为了证明这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诉求。

民商事侵权诉讼活动就是通过司法程序将案件事实展现在法庭之上,然后通过法官专业的法律素养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判断,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民商事侵权案件事实存在真伪的时候,法官需要根据已经提供的证据与证明责任进行合理的判断,这个判断有可能不是十分的精准,所以这就要求法官尽全力的去缩小使用举证责任评估案件的范围。

如上文所讲,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不能举证或者是举证艰难,这时出于公平原则和就要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对方,举证责任倒置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实体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民商事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不算很多,在此分析其中的两个,即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和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新产品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在《专利法》中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权人不仅要证明自己的制作是依据自身发明的专利而且也要证明自己在制作产品时依然在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而侵权人则需要证明自己没有上述期限内没有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而制作相同产品。在专利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侵害人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身的“清白”则会败诉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法律适用中则需要客观的考虑案情,在确定赔偿责任的时候同时考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也要根据侵权责任主体的不同,对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做出区别。比如在无过错责任承担的条件下,受害人需要承担侵权举证责任四要素,而侵权人则要举证来证明自身符合“免责条款”,从而不用承担过错责任。在以上的民商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公平性和一定的弹性,通过客观的分配举证责任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着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谁主张,谁举证,这符合一定的公平性,但是要充分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与变化性,要充分考虑举证主体的实际情况。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出台更多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范来完善,将民商事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更合理与科学,也让司法人员重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大意义,从而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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