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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及其模式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29 22:05:04 浏览数:

齐国胜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教务处,西藏 拉萨 850000)

法学教育过程中,培养目标的导向性较强,在2018 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1]。《意见》中明确法学教育与行业需求要进行衔接,在为公安机关培养人才的目标导向下,公安教育理论强调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目标、对象方面具有特殊性,应当体现公安教育的宗旨,教学培训以理论教学为主向提高职业能力为主转变,教学目标也以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围绕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开展的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育,是公安职业需求和法学教育相结合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学教育部门[2]108。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既要统筹法学教育的规律,又要兼顾公安教育的特征,鉴于其独特的培养目标、职业需求,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模式要在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不断深入探讨,既要秉承传统,又要有所创新,使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不断适应发展形势。依托《意见》,针对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背景、目标以及要求等,要明确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获得从事公安职业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结构和能力,[3]76凸显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特征,构建并不断完善以实战为导向、能力为核心的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模式。

在法学教育的总体框架下,不同类型、职业的法律人才所需形成的法律知识图谱具有明显差异。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发达地区日益全球化的法律事务需求和基层社会的解决纠纷需求,导致从功能主义而不是本质主义的视角来看,中国法律人不可能统一规格。[4]66基于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着眼于政法干警职业规律与特点,明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具有的特色。

(一)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自身职业特色鲜明

1.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以职业需求为导向

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律职业的通才教育,建立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应当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5]61在强调职业需求的法学教育中,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导向中更加强调培养人才在公安实战中的适应性、应用性,侧重点在于将法学知识与实战衔接,强化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在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中,强调培养的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①其目标导向中对于培养人才的职业性要求突出,对于法学教育,倾向于在学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基础上,凸显法律学科知识在公安实践中的职业化应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职业行为的紧密关联,使得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教育特性,以学员日后从事公安工作的前期准备为价值所在。

2.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过程突出职业设计

在法学院校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中,往往对于学员要求基本的执法能力,能够应用法律知识、法律规范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等。②而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实施过程中,从教学内容的选择、实践锻炼的开展等方面体现出更加鲜明的职业性特征。教学内容的安排凸显在法律知识体系上的公安特色,重点围绕与公安机关执法相关内容的讲授,以适应学员毕业后在公安实战部门的工作需求,形成法律知识的职业准备;
课程体系的建设强化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家安全法等与公安执法相关课程的建构,在课程框架上体现出鲜明的公安教育特征;
教学方法的选取针对学员从事公安工作的素质要求,从实践教学方式上强化与公安机关职业行为的关联,引入公安机关骨干在教学中的指导,同时在学员实践锻炼过程中,以公安实战部门为主导对学生进行教育训练。

围绕公安执法工作需要,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通过实现法学教育与公安实战的融合,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框架体系的应用性、实战性、职业性已经渗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其中体现的职业特色日趋鲜明。

(二)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特色

1.以需求为导向,形成地方特色

公安院校中除5 所公安部直属院校外,其他均为地方高校,因此在人才培养方面具有相应的地方特色,体现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对于人才培养,结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稳定需求、执法状况以及地域环境特色等进行设计。同时在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执法人才的需求较为迫切,特别是熟悉当地政治经济状况、民族风俗习惯的公安执法人才,补充到执法一线的人才对于解决民众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区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在人才流向的牵引下,为确保培养的人才能够迅速适应当地执法工作需求,公安院校在培养人才过程中,应以培养“靠得住、留得下、用得上”的应用型人才为导向,所培养的人才某种程度上作为地方性资源而存在。因此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从教学的语言使用、教学内容的选取乃至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体现出地方特色。诸如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使用双语教学,在课程上设置民族区域自治区法、国家安全法相关内容,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选取地方特色突出的场所等,使得培养的人才熟悉当地执法环境、民族风俗习惯,能够满足地方执法工作需求,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人才队伍。

2.以素质为根本,重在法律运用能力建设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在职业化教育背景下,在突出职业性特色同时,要统筹考虑毕业生面临的就业范畴拓展的现状,不能以公安工作为法学教育唯一着眼点。鉴于学生多维的就业发展方向,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体现为突出重点,在结合公安机关执法进行法学教育过程中,针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以及多角度的发展需求,围绕学生在法律逻辑养成、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等能力建设方面进行了不断强化,以适应学生宽口径、多方向的就业取向,为学生在不同工作岗位的知识储备预留空间。

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立足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着眼于就业的现实图景:结合地方特色教育资源,将体现地方特色的内容融入教育过程,将地方在经济建设、民族发展中具有的独特资源与法学教育相结合,促进特色学科、专业建设,进而实现人才的培养,包括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双语教学,将体现地方特征的法律纳入讲授范围;
法学教育中加强学生对于学科整体结构的认知,培养完善学生法律知识体系架构,实现学生将零散法律知识系统化,形成完整的法律逻辑思维体系,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能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其中的法律事实、规范条文;
通过案例研讨、模拟派出所以及综合实训等形式,针对公安执法中的内容,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应用示范,训练学生将法律理论与执法活动有效衔接,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服务公安实战为着眼点,以问题为导向,公安院校法学教育通过改革发展,总结教育教学规律,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教育需求,在提高学员专业素质、执法水平的过程中,形成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育格局。但是,不可否认,与国内综合性院校的法学教育相比,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育模式、师资储备乃至课程建设等方面存在差距,法学理论与公安实践的差距、课程建设的覆盖面、教学资源信息化系统化乃至教师队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制约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不断拓展、取得实效的障碍。

(一)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内容广度不足

1.围绕公安工作的专业化倾向突出,内容的覆盖面狭窄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培训中,在课程设置以及讲授内容方面,呈现出明显的追求知识专业化的倾向。突出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专业性、实战性,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密切相关。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内容专业化,可以做到重点突出,体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特点,在有限教育周期内提高学员的法律认识。但是,追求专业化、实战化的导向,导致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强调专业知识的讲授而忽视其他门类知识的涉及,造成的弊端是教学对象运用法学知识的综合素质较差,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弱。此外,局限于专业化、实战化的教育内容,导致在课程设置等方面涉及的知识面狭窄,部分基础性、辅助性内容无法体现在教学计划内,导致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难以在法学各个科目之间搭建知识平台,形成法学知识体系的链接。

2.体现公安特色的实战内容缺乏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教师试图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但在构建公安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链接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具有显著成效并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不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理论既无法与公安机关的执法需求同步,反映公安机关的执法现状,又不能卓有成效地实现对实战的指导,形成公安执法的理论根基。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公安实战的脱节,其中因素繁杂,既有教师与公安实战疏离的原因,在经验上难以满足实战教学的需求,又有在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教材以及教学内容等方面难以与实战配套的因素。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实战的契合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全方位、系统性地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将体现公安特色的实战内容不断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理论共振、融合。

(二)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欠缺,结构不健全

1.对公安执法实践的认识不足

作为公安法学教育依托的公安院校,在引进师资过程中,主要是从政法院校引进法学教学研究人才,遴选的人才具有的优势是法学理论水平较高,但是缺陷是其原有的知识体系是基于法学教育的整体架构,相关的理论是对于法学内容、规律的普遍认识,缺乏对于行业性行为的法学理论概括,特别是与公安业务中的法律行为疏离,没有针对公安工作的特性、需求等形成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的思考,从理论角度对于公安执法实战难以形成具体的指引。同时,由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公安执法经验匮乏,对于公安执法工作的认识不系统、不深入,呈现出碎片化、表面化的特征,对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公安实战链接的认知不足,没有在二者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导致理论与实战脱节。

2.师资结构不够科学合理

公安院校现有师资结构需要调整。一方面,目前实战部门的教官纳入公安院校法学师资体系存在机制、职级等障碍。公安机关中部分有理论根基、实战经验的骨干,作为教师充实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队伍的过程中,需要克服其在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编制转换、作为教师角色评聘职称以及薪酬体系等具体问题,导致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师资补充渠道受限。而从事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师资主要是从高等院校毕业的教师,缺乏公安实战经验,其中部分教师到实战单位锻炼、学习,但是往往是个体行为,缺乏系统的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在交流体系上是公安院校系统的内部交流,缺乏跨越行业系统的高校之间交流。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不能局限在自身行业属性,要吸纳其他高校的前沿理论,汇聚先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在选派公安院校教师通过合作等方式赴基层锻炼的同时,要形成与综合大学的人才交流模式,弥补公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不足,构建合理的师资队伍结构,搭建专业发展的平台。

(三)理论教学模式发展不足,实践教学特色不鲜明

1.理论教学模式创新不足

部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基于理论教学的内容,在教学模式上沿袭课堂集中授课模式,在将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到教学过程中的创新不足。教师所惯常使用的方式是集中上课,如何针对学员特点等将现代科技手段与授课内容结合思考不多,传统教学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将法学课程内容系统、完整地传授给学生,缺点是效果上难以保证,特别是诸如课堂集中授课形式受到限制时,教师难以适应远程教学等要求,在教学的组织、教学方法的运用方面产生问题,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师在教学手段上滞后,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不足,使得传统的教学方式难以激发学员学习的兴趣,同时现代技术手段的匮乏导致教学的覆盖面拓展受到限制。在信息传媒手段发展迅猛、网络教育不断拓展的现代教育背景下,必须深入探讨现代科技手段如何多角度、全方位融入法学教育过程中。

2.实践教学路径需要拓展

围绕公安实战,以问题为导向,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工作者积极探索法学教育与公安实战的结合点。从目前公安院校部分实践教学训练的方式看,其中诸如庭审旁听、模拟法庭、诊所式法律教育等,都具有浓厚的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实训的特征,没有凸显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为强化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实战的结合,通过“双千计划”促进教师接触执法实践,依托“校局合作”开展学生实战训练等,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自身,打造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实训体系,形成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较少。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中,需要在分析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目标、需求等基础上,构建具有针对性的举措,要根据公安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内容,形成对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处罚等实训教学分类模块,通过与专业实训相结合等方式,对于不同模块开展实训,拓展实践教学路径。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结合自身发展及公安工作需求,在总结教育规律、汇聚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教育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在原有的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等模式基础上,针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要坚持“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思路,面向公安实战,以公安执法需要为导向,办出地方特色和公安特色。[6]67

(一)不断优化课程建设,实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稳步推进

1.结合培养目标多元化,拓展法学教育内容体系

鉴于大部分公安院校属于地方院校,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对象以服务当地法治建设为主,在法学教育过程中,要结合当地法治环境,补充具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如在课程设置方面,增加体现地方法治建设要求的内容,如民族地区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课程体系;
在部分边疆地区,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列入课程体系,在课程建设过程中,以地方法治人才建设为导向,结合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通过课程设置,构建学生在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特有的知识体系,为地方培育法治人才。结合专业知识系统化需要,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做到课程灵活设置,体现专业本身的规律及特色,如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开设民商法课程,该课程可以作为其他专业的选修课,实现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拓宽学生的法学知识视野,增加对于不同领域专业问题的认识。此外,在法律课程讲授过程中,依托于当地特定的地域环境,将体现地方政治、经济以及民族等内容的知识融入到法学教育内容中,譬如在我国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的地区,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讲授过程中,针对反分裂国家的相关法律知识,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表现的特点等,进行重点讲授,促进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内容与地方法治背景的契合,并对于学生实现针对性、实用性的教学。

2.结合公安工作特点,优化教材内容、结构

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的教材重点在于理论的系统化、专业化,在整体架构上体现为面面俱到,在内容上侧重于法院、检察院系统方面的理论知识,教材中针对公安执法的内容专门呈现的部分较少。而在部分针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所编的教材中,虽然以公安系统的名义进行编撰,并对于部分与公安机关执法相关的知识进行增补,强调内容的针对性,但是相较于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教材变化不大,在延续法学专业知识原有架构体系的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刑事执法中的内容、特点以及重点问题等体现不突出,难以作为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的参考资料。

针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教材建设,既要兼顾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教材的结构划分、内容体系,以期实现对于学生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以及内在逻辑的系统养成,又要兼顾公安执法过程所面对的行政、刑事等方面问题,条分缕析,突出教材的针对性。为此,在教材编撰过程中,要参考公安系统法制部门的意见建议,将在公安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乃至存在争议的案例、问题进行汇总,选取适合在教材上呈现的部分,以备在教材上进行法学理论权威的解读。而在部分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密切相关的教材上,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等,在理论知识的呈现过程中,结合法学知识本身的内容、结构等,凸显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在相关理论问题上所涉及的内容,通过理论挖掘、案例剖析等方式,形成深入、具体的表达,而在涉及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其他部门的法学理论部分,做简要的概括,实现教材的编纂在保持整体框架结构系统化的同时与公安实战相契合。

(二)在拓展实践教学模式基础上,实现实践教学模式的多点协调

1.总结安保活动规律,拓展实践教学模式

当前比较典型的、讨论较多的公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包括模拟法庭、诊所式法律教育、综合实训、毕业实习等,而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所涉及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公安系统所特有的、且常为理论研究所忽视的是公安院校学生所参加的安保活动。公安院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常会参与当地各类型的安保活动,安保活动以实践实战“教科书形式”增强学生对于警察职业的认同及执法经验,锤炼学生忠诚品质,提升学生能力素质,[7]116是学生将所学的公安学、法学等知识融会贯通的重要场景。在安保活动中,涉及的公安执法层面较为复杂,是学生直面公安实战,锻炼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执法行为能力的重要途径。但目前理论研究、实践教学过程中,对于安保活动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效果以及如何规范等,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执法经验,如何通过教师的归纳、引导,体现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尚不充分。为此,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要将安保活动引入实践教学过程,针对不同类型安保活动的场景,设定其中出现的执法环节、主要问题等,引导学生在作为执法主体的过程中,将法学理论与执法工作衔接,形成直接而具体的经验。

2.实践教学要多点发力,形成合力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为确保学员将理论与执法实践相联系,实现学生形成法律逻辑思维方面的整体架构,就要在实践教学阶段,完善不同形式、不同重点的实践教学类型,形成多点开花、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实践教学模式,不拘泥甚至依赖于某种特定的实践教学形式,要“冲破单一的法律知识或纯粹基于间接经验的学科结构,而以真实的社会法律生活及其赖以存在与展开的法律实践为学习对象”[8]。一方面,要以实训为主线,通过不同课程、阶段的专题实训,实现学生将法学课程内容与专题训练相结合,达成对于某一模块理论知识的实战化,通过专业的综合实训,促进学生动手操作和实战应对,提升学生案情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应用能力等。另一方面,以模拟法庭、观摩法院审判以及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辅助,促进学生对于诉讼过程形成系统、直观的印象,对于所学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以点带面,完善法律知识体系。此外,通过到教学实践基地学习、实习以及社会调查,深入公安工作一线,将理论知识与专题调查、办案任务等相联系,提高法律逻辑思维水平,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教学过程中要根据教学的不同阶段、学生学习的重点、培养的目标要求等,适时采取相应的实践教学形式,将不同实践教学的方式综合运用,形成合力,从不同方向促进学生对于理论的认知,多角度构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养成学生法律逻辑思维基础上,破除法律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藩篱,确保学生对于法学理论形成多层面、综合性、系统性的实践认知。

(三)开辟多层次人才培养交流途径,扩延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格局

1.拓宽教师交流渠道,盘活教师资源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要树立公安教育“一盘棋”的观念,深化教育资源整合,通过不断完善教师交流机制,将法学教育资源在不同单位之间有序调配,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目前公安院校与公安实战部门的交流不断深入,既包括公安院校教师到公安实战部门实践锻炼,深入了解并协助解决公安执法中所面临的问题、难点,并反馈到法学教育过程中,在提升实战部门执法水平的同时,将法学教育与执法实践形成互动,提升教学的深度,实现对于法学理论认识的具体化,也包括实战部门骨干到公安院校从事教学工作,从公安实战部门选聘执法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资深民警到公安院校兼任法学教育的教官,[9]119在运用积累的实战经验、专业理论拓展学生的视野同时,与公安院校教师交流经验、观点,将法学理论与执法工作进行有效衔接。

在公安院校与实战部门双向交流的同时,不容否认,目前公安院校之间在教师的交流上相对匮乏,从交流的方式、交流的机制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公安院校法学教师不仅需要通过专题会议等平台在理论研讨方面进行深入交流,更需要在承担教学任务上进行交流。针对某项法学课程具有深入、系统研究的教师,尝试在不同学校结合该课程开展系统的教学活动,盘活公安院校法学教师资源,实现教师在科研、教学等方面优势互补,拓展教师对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地域性的具体认识,并从整体上深化对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规律的思考。

2.健全学生交流模式,激发学生主体意识

以学生为主体进行的交流目前主要是到公安机关见习、实习等,学生参与到执法实践中。但学生交流不能局限于公安实战单位,同时可以健全学生在公安院校之间的交流。目前公安院校在学生交流方面基于专业、学制等各方面因素,在交流的规模、范围等方面受到限制,由此导致在理论研究方面对于学生交流的内容、成效都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学生在公安院校之间交流,是学校在人才培养中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不断拓展学生视野、提升学生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交流,一方面,对于学生本身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是全方位的提升,既包括从专业角度强化对于专业知识的深度认知,又可以拓展理论认识的广度,对于诸如法学理论、实训教学等,了解不同公安院校在法学教育方面的特点、内容及训练模式,更加深入地认识法学理论及实践特征。另一方面,学生通过交流在理论认识及实践训练等方面的提升,反馈在其输出学校,对于学校及教师改变法学课程教学方式、强化教学内容提炼以及完善实践训练等方面起到助推作用。

(四)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的持续递进,完善法学教育的多维技术应用模式

1.整合在线课程资源,强化远程教育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学校集中教学的教育模式面临较大挑战,在教学的组织过程中,系统、完整的集中教学面临不确定的障碍。针对疫情防控的因素影响,防止学生因隔离需要而无法集中、规范学习,为保障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学校需结合法学课程内容、特征,遴选部分课程,筹备、完善在线课程资源,同时借鉴、引入其他公安院校资源系统,将在线课程资源进行整合,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在线课程资源,利用在线课程资源,在需要的时间节点开展远程教育。

公安院校较早进行远程教育,部分公安院校利用网络信息通信技术开展学历或非学历的远程教育和培训,[10]通过整合在线课程,依托在线课程资源平台进一步完善远程教育系统,使得远程教育进一步常规化、体系化,既可以实现公安院校法学教师课程资源的远程共享,优化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缓解教育资源紧张的局面,又可以依托网络资源解决教育过程中时空的限制问题,确保公安法学教学进程的正常开展,实现教学目标。

2.推广信息技术手段的适用,系统化技术应用模式

在利用网络平台、资源实现公安院校法学教师、课程等资源共享的同时,以信息技术适用为依托,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围绕教学过程的开展、教学目标的评价等,推广信息技术应用手段,从课程的实施、学生的考核、教师的评价等形成技术应用系统,并将其中行之有效的经验进行推广。信息化环境建设与工具使用可以激发学生主动获取知识和技能的兴趣,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改革。[11]44无论是理论教学,亦或是实战教学,都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以更为立体、贴近现场的方式呈现教学内容,不仅是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直观化、技术性的体现,将抽象、枯燥的法律知识以生动、形象、具体的方式展现,使得学生更易接受,更是潜移默化地在学生的思维上打上信息技术应用的烙印,是学生掌握技术应用手段并在后续的学习、工作中进行应用的重要准备。

目前,公安院校教师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普遍采用多媒体等方式进行教学,借助多媒体丰富的呈现方式,对学生理解教学内容、加深知识点印象具有积极作用。部分学校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探索,教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以“微课程”为载体,将讲授内容制作成教学视频并于课前提供给学生进行自定步调的学习。[12]57此外,部分学校结合课程特征、实训方式以及实战需求,利用虚拟仿真技术模拟训练场景,拓展法学教育中技术应用路径。诸多技术手段应用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过程中,对于提升学生参与度,以教学主体的角色参与到教学过程大有裨益,同时为防止喧宾夺主,在技术手段应用中应以实现法学教育教学目标为引导,理顺不同技术手段的关系,确定其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关联及应用途径等,对于技术手段应用的方式、节点等进行规范,实现技术手段应用的系统化、规范化。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模式的发展完善,要以公安教育训练中涉及的重点问题为导向,围绕其中关注度较高、影响教学效果显著的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以及实践实训等,锚定公安院校培养人才的特定目标,以增进学员的法律知识、技能为着眼点,形成协调统一、结构开放的法学教育体系。通过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模式的不断完善,促进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形成独特的教育模型,在法学教育的框架体系中勾勒出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独特的图景。

注 释:

①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部分公安院校关于本科生的培养说明中,整体上均强调培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公安实战能力,能够按照公安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实战化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熟悉相关政策法律和行业规范,能够从事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工作的应用型高级公安专门人才。

②清华大学法学院在其本科培养方案的目标中强调学生要具有较强法律应用能力,在要求上突出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对于不同专业学员的具体目标、要求有所区别,但是其中一般性的职业能力要求基本一致,在整体上都强调复合型、应用型职业人才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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