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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次创作短视频引发的争议看我国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17 14:10:13 浏览数:

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马 龙

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广泛流行,拍短视频、刷短视频成了很多人分享日常生活、打发空闲时间的重要娱乐方式。在短视频平台上,时常可以看到许多以影视剧作品为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2021年,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了《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中对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进行了定义。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常见为影视综、动漫、体育及游戏等作品素材制作的短视频,简称二创短视频,主要包含以下6类:1. 预告片类,即影视的预告片、片花、花絮等官方发布的宣传物料;
2. 影评类,对影视综等作品相关人物、剧情等进行分析和评论。目的在于分析和评价影视中的审美价值、社会意义等方面,达到解读、分析影片的目的;
3. 盘点类,视频内容通常由两个以上影视片段组成,包括影视作品单人、场景、榜单等盘点类的短视频,通常有文案、配音,围绕特定的主题
4. 片段类(CUT),直接将影视综等作品进行剪辑切断,并配上标题进行传播,通常为高光镜头或片段;
5. 解说类,包括对影视综等作品某个片段或整片的解说(含速看,常见为×分钟说电影),针对影视类作品故事背景、剧情等进行解读、叙述和评论。引用作品的多个镜头或片段,进行剪辑、解说、字幕、特效、配乐等二次创作;
6. 混剪类,由单部或多部影视综作品画面素材剪辑、拼接而成,有一定的主题和思想,常见为特定人物及场景的镜头混剪等。

其中,在短视频平台上出现得最多且最受关注的就是解说类短视频,特别是影视综艺方面的短视频,对其剪辑加解说已经成为很多短视频作者创作的主要形式。但随着此类作品的大量出现,争议却也随之而来:这种形式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原有作品的版权?下面,本文将对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侵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在我国,著作权指的便是版权。想要了解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就要先搞清楚三个重要问题:什么是著作权?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有哪些具体内容?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简而言之,著作权是指创作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的总称。因此,著作权不是一项具体的权利,而是由诸多权利综合起来形成的一个总和概念。

谁享有著作权呢?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自然人和相关组织著作权的法律,其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此可知,作品的作者或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通过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或组织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有哪些具体内容呢?我国《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解释。《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中,前四项为“人身权利”,即依附于作者人身的权利,即便作者将作品转让给他人,该四项权利仍由原作者保留。后面的各项权利属于“财产权利”,作者可以将这些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在转让后这些权利就由受让人享有了。

制作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2021年年底,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被称为“短视频最严新规”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中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等内容。《细则》颁布后最受人关注的热门话题莫过于其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规制。《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中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内容,引发行业热议。根据此项规定,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是涉嫌侵权的。

《细则》作出上述规定,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制作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修改、汇编作品的行为。创作者受篇幅所限,一般会从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截取一些重要的、精彩的片段,并将这些片段加以整合,最终完成二次创作,产生“新的作品”。而这样未经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剪切、改编并汇编他人作品的行为是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改编权、汇编权的。第二,有些解说类短视频作者热衷于对影视剧作品进行深层次的解读,他们的有些解说作品可以帮助观众了解电影中一些不易令人察觉的细节、伏笔,但有些作品也会故意通过歪曲、臆造的方式来博人眼球,哗众取宠。这种故意歪曲影视剧作品精神内涵的行为明显属于涉嫌侵犯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当发生了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形时,著作权人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等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次创作短视频的版权争议引人深思。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保护一直是我国不断努力改进发展的重点领域。现在,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本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并通过法治教育的方式为公众普及了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公众已经有了支持正版的理念与意识。但是,仍有少数人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甚至有人秉持着“改了就是自己的,抄一部分不算是抄”的想法,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长此以往,将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严重后果,最终使我们能看到的优秀原创作品越来越少。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尊重他人的作品就是支持更多的优秀作者继续努力创作。只有在尊重著作权的土壤上,才会绽放绚烂的文化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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