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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正义之殇——莱纳·弗斯特对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的批判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3-06-20 12:45:12 浏览数:

李爱华 孙晓艳

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局势充满不确定性,霸权主义趁机兴风作浪,强权政治甚嚣尘上,单边霸凌1单边霸凌是指“美国作为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却将本国优先作为行事标准,把单边主义和霸凌主义推行到极致,不惜抛弃国际责任和多边规则”,对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进行无理攻击甚至强行干预等错误行径。参见《王毅:单边霸凌是当前国际秩序面临的现实挑战》,新华网,2020 年8 月5 日。成为当前国际秩序面临的现实挑战。面对上述“非正义的全球困境”,如何实现跨国正义,成为国内外学界热切关注的重大议题。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在学术争锋中逐渐掌握了话语权。然而,在近30 年的国际关系实践中,现实主义在应对跨国正义的现实问题时,却一再陷入“不现实”的尴尬境地。针对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法兰克福学派第四代学术领袖莱纳·弗斯特(Rainer Forst)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形而上学基础是现实主义“不现实”的总根源;
要在现实层面解决跨国正义问题,就必须批判“形而上学建构主义”,建立一种“实践的建构主义”,这首先是一项哲学的任务。按照海德格尔的界定,现代形而上学的本质性在于主体“意识”的存在特性,其基本建制是“把对象嵌入意识的内在性之中”。1[德]海德格尔:《晚期海德格尔的三天讨论班纪要》,丁耘编译,《哲学译丛》2001 年第3 期。现实主义关于“道德与政治、国家与世界、分配正义与权力正义”的“二分法”,恰是在“意识的内在性”中对国际政治的现实进行割裂和分离的现代形而上学表征。本文从上述三组“二分法”出发,考察弗斯特对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的批判,试图揭示现实主义理论家们是如何陷入迷思的,进而反思弗斯特在批判现实主义之后为何重返现代形而上学,以期开启我们思考跨国正义问题的“现实”起点。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关于正义的研究形成了道德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模式。但在弗斯特看来,二者在本质上对于解决跨国非正义问题都是“不切实际”的。这是因为,前者把政治和科学研究都置于道德判断之下,而没有看到政治要遵循自己的规律;
后者则把政治利益和道德规范相分离,因而也看不到规范和利益相交织而塑造权力的政治本质。诚然,与道德主义相比,现实主义依然是对政治进行科学研究的必要选择,因为它发现了国际政治实践中权力的作用,并强调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在跨国关系中的重要性。但是,由于两种模式的长期分裂,现实主义也无法解决政治的“利益世界”和道德的“规范世界”相分离的现实难题,以至于即使它假设的“超国家规范性”立场能够成立,也“找不到行动的指导方针”。2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p.143-144.通过对“道德与政治二分法”的三种代表性理论形式的批判,弗斯特不仅揭示出现实主义的正义模式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而且重新发现了跨国正义中的“规范”视角。

(一)罗尔斯的“人民”概念:以道德规范遮蔽多元政治主体的利益冲突

国际政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转向是在20 世纪90 年代由罗尔斯发起的。在《万民法》3[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中,罗尔斯针对国际体系中的非正义问题,提出了“现实的乌托邦”理论。他描绘了一个规范合理的乌托邦世界,即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自由、平等、理性的人彼此公平地对待对方。这里的“现实主义”指的是一种文化差异观,即根据不同社会、不同文化的多元主义事实,我们必须考虑自身不能完全理解的不同观点。

弗斯特指出,罗尔斯的问题在于,抽象化的“万民”没有考虑主体的政治多元化及其复杂的利益关系。具体来说,罗尔斯把作为一个社会文化单位的“人民”变成了“规范性实体”,这就忽视了跨国正义问题中的主要利害关系。事实上,民众、社会和国家不是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机构,而是充满冲突、支配和压迫的多元政治实体。这导致罗尔斯对国际关系的复杂性也缺乏考虑,看不到“当代社会是复杂的控制和合作系统的一部分,其特点是参与和利益结构极不对称”,1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46.由此决定了文化差异观必将走向“死胡同”:人权问题不可能通过“文化或人民的重叠共识”得到公正解决。这是因为,当不同主体只分享文化的价值观或原则而没有针对多元利益和政治结构的具体化论点时,我们无法弄清一些基本问题:应该存在什么样的共识?如何才能真正建立这种重叠共识?由重叠共识所决定的人权到底是否有效?实践证明,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协议,还是各国被压迫者或抗议者对正义的人权要求,都不可能建立在某种“文化间重叠共识的最小交叉点”之上。

归根结底,文化差异论以形而上学的规范思维代替了现实外交的政治考量,最终使“所谓的现实主义变成了肯定”。2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47.罗尔斯从社会文化多元主义事实出发的观念,何以会在面对社会正义的现实问题时走向反面呢?因为他忽视了关键的一点,即这些人权主张不应由所谓“哲学”或“西方”提出和证明,而应由那些参与这些规范秩序并受之影响的抗议者所提出。由此可能导致的现实后果是,西方发达国家不顾及参与者的规范视角及主张,以“世界领导者或代理人”身份为其他国家确定人权标准,使人权沦为一种纯粹的西方观念,以此剥夺非西方社会中的抗议者的权利,以至于标榜“反殖民主义”的文化差异论反而沦为“西方种族中心主义”的翻版。

(二)贝茨和拉兹的“实践的内在性”原则:抽掉了政治实践的道德内核

与罗尔斯的文化差异论不同,查尔斯·贝茨(Charles Beitz)和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从“实践的内在性”出发来阐释跨国正义问题。3Charles Beitz,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Joseph Raz, Human Rights without Foundations, in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hsioulas (eds.), 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21-38.他们强调,人权的主要功能是敦促各国遵守关于其成员待遇的基本准则,因而不能采取抽象的模式来解读人权概念,而应当采取实用主义和功能主义的方法,重建人权在国际规范秩序中的作用。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更加实际,人们不需要过多研究跨国正义的原则和规范,而只要按照国际秩序规定的行为准则去做就行了。

然而,在弗斯特看来,这种想法恰恰是最不现实的,因为他们从根本上忽略了“规范性辩护”才是实践真正的内在因素,它产生于需要加以规范或设定的实践冲突。如果要求人们按照正义的做法去做,那么首先就要明确和认定:什么是符合正义的做法,以及该如何应对与之相冲突的做法?但这些行为准则不是现成的,而是要通过“规范性辩护”才能达成。不同的民族、国家、群体在迥异的政治、文化等情境下,对人权的要求可能是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所以,对正义背景的社会科学分析是为正义准则进行辩护的前提。反过来讲,如果在国际政治实践中抽掉“规范性辩护”的内核,并不是回归了实践的内在性,恰恰相反,其实是挖空了跨国正义的实践基础,陷入了现代形而上学的泥淖。

根据弗斯特的预判,贝茨和拉兹的“实践的内在性”原则可能引发严重的现实后果。他们把人权的边界限定在遵守规则的行为准则上,潜台词就是“如果不遵守这些准则,就有理由由国际社会进行干预”,1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47.这就打开了非常危险的“国际干预的闸门”。尽管这些干预往往打着道德的幌子,其实是由利益相关方进行或指使的。之所以最终陷入国际干预的“滑坡”,是因为“这种立场混淆了不同的问题,即从国家公民的角度来看的人权和国家合法性,以及一国的外部主权和合法外部干预的理由”。2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47.当人权有效性与干预合法性的界限被抹杀,独裁或霸凌的极端推论就会随之而来。显而易见,这种所谓“实践内在性”的跨国正义观,实际上反而可能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提供理论支持。

(三)威廉姆斯和盖斯的“合法秩序空间”:把政治世界预设为道德空间

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认为上述观点都是“理想理论”,不可能有人们完全达成一致的政治模式;
秩序问题才是现实政治的首要问题,因而“最值得向往的是一种普遍接受和合法的秩序”。3Bernard Williams,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 Realism and Moralism in Political Argument,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1-17.雷蒙德·盖斯(Raymond Geuss)补充道,这种“合法秩序空间”不可能建立在一种基于理性假设的“理想理论”之上,而是利益和权力博弈的结果。4Raymond Geuss, Philosophy and Real Politic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弗斯特揭穿了威廉姆斯和盖斯的面纱:尽管他们在表面上批评“理想理论”,其实依然是“首先为自己构建了一个美丽的,超凡脱俗的理想理论,他们的理论必须由睿智的政治家,或有见地的公民来实现”。5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48.之所以犯了上述错误,是因为他们忽视了理想理论和政治世界的两重边界:一是把政治假想为道德的技术应用空间,而忽视了“政治世界的偶然性及其不可预测性”。尽管威廉姆斯也对政治提出了基本的合法化要求,即“要求政治支配必须始终能够向受其支配的人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并且从接受者的角度来说,这个证明过程要符合“批判理论原则”,不能通过强制的方式产生。但令人遗憾的是,威廉姆斯最终把政治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归结为一个道德原则,而“一个道德论点是不能转化为一个概念论点”6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49.从而影响政治实践的。二是把政治预设为某些精明的代理人所创造的秩序空间,而忽视了“自治原则”是现实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在政治空间中,每一个成员都要求通过平等的“辩护”,进行共同体的自我立法。尽管盖斯等现实主义者也警告道,道德本身可以退化为意识形态,但是当他们把自己置于维护所谓“国家利益”的“明智政治家”的服务之下,其自身也不可避免地陷入技术官僚的意识形态。

综上,弗斯特通过对“道德与政治二分法”的批判表明,现实主义理论家们囿于其形而上学基础,无法应对道德和政治两个世界的矛盾冲突。为了调和二者的矛盾,弗斯特提出了解决跨国正义问题的“规范”视角。概括起来,这一视角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关注跨国关系中参与者的“规范”视角;
二是“规范性辩护”才是跨国正义实践真正的内在因素;
三是强调“自治”原则是跨国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可见,“规范”把跨国正义中的政治原则和道德诉求结合起来,有助于支持国际关系中的政治自主权和道德责任,倡导重构跨国正义的规范秩序,为解决跨国正义问题提供了新视角。

同时,我们更要看到弗斯特的“规范”概念自身内在的局限性。由于把“规范”这一社会系统整合的工具夸大为整个社会系统存在的基础,弗斯特也没能完全超越现代形而上学的视角。事实上,规范作为使主体对其行为意义产生认同的“理由或动机”,通常体现为一套由“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等构成1参 见Jǜrgen Habermas, Vorstudien und Ergaenzungen zur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Suhrkamp, 1995,p.3; Jǜrgen Habermas, On the Pragmatics of Social Interaction: Preliminary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translated by Barbara Fulner,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 2001, p. 5.的主体间行为规则和评价体系,它的确在对社会系统的整合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绝不是整个社会系统存在的基础。马克思早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就揭示了社会系统的现实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第32 页。这段耳熟能详的话告诉我们,生产关系的总和才是社会系统的经济基础;
规范作为道德和政治的结合体,本质上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根本上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弗斯特对“规范”范畴及意义的夸大,导致其在现实主义批判中只沉迷于规范性批判,而放弃了作为马克思批判理论核心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因而未能深入到经济基础的根源处去揭示跨国正义的本质来历和根本出路,最终只能在跨国正义的话语领域发挥有限的作用。

当代国际政治学关于跨国正义情境的研究走向了两个片面化的极端:全球主义情境下的“全球正义”追求世界上所有人(不管其政治成员身份)的福祉;
国家主义情境下的“国际正义”,把正义理解为调解国家主体之间的关系。现实主义理论家们大多是后一情境的拥趸。其中,美国新共和党人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的“政治现实主义”1Philip Pettit, Just Freedom: A Moral Compass for a Complex World,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Ltd., 2014,p.158.,作为现实主义“国际正义”理论的政治版本,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佩蒂特认为,鉴于文化多元化的事实,“全球正义论”超越不同政治共同体的国际体系设想是不现实的;
应当把正义问题的规范视角设定在作为人民主权的跨国法律层面。基于此,佩蒂特提出了以“代表性国家”为基础的“全球化主权”方案。2Philip Pettit, The Republican Law of Peoples: A Restatement, in Barbara Buckinx, Jonathan Trejo-Mathys and Timothy Waligore (eds.), Domination and Global Political Justice: Conceptual, Historical and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dedge, 2015, pp. 37-70.但在弗斯特看来,“政治现实主义”的国际正义方案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它和全球主义一样,都处于现代形而上学的框架之内。通过对佩蒂特的批判,弗斯特试图超越国家和世界的二元对立,阐明跨国正义中“辩护”的核心作用。

(一)跨国正义规则的制定:“国际谈判”的不现实性

佩蒂特认为,不仅由于各种权力形式使国家存在诸多被支配的危险,而且基于“一个国家的公民只对彼此有义务,而不是对外来者”的原则,国家需要一个根深蒂固的保护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在国际论坛上谈判”来寻求解决争端的“普遍标准”。3Philip Pettit, The Republican Law of Peoples: A Restatement, in Barbara Buckinx, Jonathan Trejo-Mathys and Timothy Waligore (eds.), Domination and Global Political Justice: Conceptual, Historical and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dedge, 2015, pp. 37-70.弗斯特指出,不同国家在资源勘探、贸易、气候政策等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在权力不对称的关系结构下,弱国不可能具有和强国同样的话语地位,所以国际谈判不可能达成所谓的“普遍标准”。

对于“国际争端中的政治主体如何在跨国规则制定中达成正义共识”的问题,弗斯特主张超越国家主义和全球主义语境,以“辩护”为核心来重建跨国正义的现实情境。在弗斯特看来,正义是一个“自反的概念”,即跨国正义不依赖于其他任何规范,只依赖于“辩护”原则或曰作为实践理性的话语批判本身。也就是说,跨国正义的情境即为所有政治主体共同促成平等辩护结构的行动和动态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每一个政治主体作为辩护的合法主体,都是国际规则的共同制定者,而不只是某些代理人所制定的规则的接受者。所以,跨国辩护结构必须向来自各国的反对党、民间社会组织或行动团体以及代表民众的跨国联盟开放。跨国辩护的首要任务在于,促成所有政治主体话语权力的平均分配,为跨国规则的制定提供正义的规范性基础。

(二)跨国正义规则的执行:“国际合作机构”的不可能性

佩蒂特提出,基于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渴望国际认可和良好声誉、纯粹的利己等动机,每个国家都有充足的理由希望现存国际规则行之有效,所以国际上不会形成一个像在国家内部那样强有力的制裁制度体系,而是会通过合作机构或制度体系来执行国际规则。弗斯特则认为,在全球体系当中,不仅要看到经济相互依存,更要看到存在严重的权力不对称,这必然导致强迫性“合作”和剥削,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这样的国际机构,只是在不同程度上再现了结构不对称的国际支配形式,而不可能达成正义规则的执行。

对于“国际权力不对称的前提下跨国正义规则如何执行”的问题,弗斯特主张依据“普遍性和互惠性”原则,重建正义的跨国辩护结构。该原则规定,“对货物、权利或自由的每一种公认有效的要求,都必须以普遍和互惠的方式得到辩护和正当的证明。一方不能提出另一方拒绝的主张,更不能假定另一方接受其理由。所有人都要在不排除任何受影响方的情况下,为自己的主张进行持续且充分的辩护。”1Rainer Forst,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55.“普遍性和互惠性”作为辩护的基本原则,也是评判跨国正义规范有效性的标准,用以衡量跨国政治话语产生、话语结构及话语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程度。因此,要保证跨国正义规则的有效执行,就要把“普遍性和互惠性”原则贯彻到跨国辩护过程中,即在“一个由关系、结构、行动者和必要机构等构成的全景图”中,具体分析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科学评判现有的辩护关系,在此基础上共同创造相应于各级主体之间复杂关系的辩护结构。

(三)跨国正义规则的实施:“软实力”和“贫困援助”的幻想性

佩蒂特承认话语平等是正义规则的前提,但认为“更强大的国家只会使用劝说的‘软实力’,而不会使用其他手段来影响这种规则的制定和实施”,2Rainer Forst,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71.并且更强大的国家应该对贫困国家实行团结和援助政策。弗斯特指出,国际规则的实施和对贫困国家的援助都不是“仁慈的责任”,而是“正义的责任”。即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民主秩序形式来约束强国履行责任的话,国际契约的作用已然有限,遑论劝说的“软实力”;
把跨国“贫困援助”当成一种道德自觉,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对于“如何约束所有政治成员尤其是强国履行国际正义责任”的问题,弗斯特以“辩护结构”为核心界定了政治主体在跨国正义中的权利与责任。“辩护结构”包括基本辩护和充分辩护两个层级。前者旨在确立有效的规范来平均分配政治主体的辩护权利,后者旨在建构合适的跨国民主程序,来差异化地决定商品或资源的分配方案。基本辩护是充分辩护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辩护是基本辩护的目标和旨归,二者作为跨国民主秩序的实践形式,统一于跨国正义规则的实施过程。

综上所述,通过对“国家与世界二分法”及其形而上学基础的批判,弗斯特提出以“辩护”为内核构筑跨国正义新情境的主张。这一情境至少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是辩护的首要任务是为跨国正义提供规范性基础;
二是辩护的原则是“普遍性和互惠性”;
三是辩护的结构包括基本辩护和充分辩护。上述关于“人必须嵌入不同的辩护实践之中”的智识,将正义作为一个充满实际内容的纲领引入跨国关系的操作层面,为跨国民主与正义的落地提供了新思路。

遗憾的是,弗斯特把话语斗争看成推进跨国正义情境发展的动力,没有看到阶级斗争在跨国正义历史进程中的关键作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已经深刻地揭示出“历史的动力”:“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用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也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幽灵怪影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的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60 年,第43 页。在宏大的唯物史观视域下,跨国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终将随着国家和阶级消亡而被人类自由解放的共产主义正义境界所超越,但在现代性所容纳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尚未充分爆发出来之前,跨国正义的阶段性实现依然需要代表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力量的自觉建构。具体来说,在“前共产主义”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和各国人民应当共同创建多边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权力关系,尤其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合作与竞争背后的阶级矛盾,以制衡资本逻辑必然引发的世界霸权,同时驾驭和借助资本力量扬弃其所造成的国际异化关系,推动全世界向人类自由解放的最高正义过渡。可见,能从根本上推进跨国正义实践历史进程的,不是实践理性的话语斗争和“精神批判”,而是变革现实的社会关系的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总而言之,弗斯特倡导的“辩护”,作为一种权力斗争的话语形式,的确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若因此以话语斗争取代以社会权力为核心的阶级斗争,就看不到消灭私有制、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才是实现并超越跨国正义的根本道路。

新世纪以来,现实主义的“国际正义”理论又分化为社群主义和制度主义两个方向。社群主义作为罗尔斯正义论的延伸,在国家范围内定位社会正义,即把作为一个政治和文化共同体的国家看成正义的语境,并认为在国际领域“除了极少数有效的人权清单之外,只有援助的职责存在”。2参见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Bost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转引自Rainer Forst,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63.制度主义以托马斯·內格尔(Thomas Nagel)为代表,认为国家政权是正义的中心语境,强调通过法律制度的权威来塑造“强有力的政治关系”3Thomas Nagel, The Problem of Global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 33, no. 2, 2005.。弗斯特指出,二者共同的问题是“以结论为前提”,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具体来说,他们把国家分别预设为一个政治文化共同体或一个制度中心,进而把“特定的社会或法律制度背景”作为正义的必要前提;
但是作为既定正义规范的法律制度和合作机构,都有可能已经包含了各种非正义的“消极合作关系”,比如法律、政治、经济或文化的胁迫与剥削形式。之所以陷入“以结论为前提”的误区,是因为现实主义者们都把正义的本质局限于分配正义,从而掩盖了跨国不公正的真实性质。弗斯特指出,权力正义才是分配正义的前提和决定因素,因为产品分配正义背后的核心政治问题是,“谁有权决定生产和分配的社会结构”。一言蔽之,现实主义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分配型正义”理论,最根本的症结就是“无视权力”,即没有看到跨国权力关系对国际分配结构的先在制约性和决定性。

在弗斯特看来,我们要超越“分配正义和权力正义”的二分法,就必须要回归正义的“原始场景”——“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结构”。1Allen, Forst and Haugaard, Power and Reason, Justice and Domination: A Convers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Power, no.7, 2014.为了说明权力正义在跨国正义问题中的首要性,弗斯特区分了跨国关系中的“正义行为”和“道德团结行为”:假设两个处于商品缺乏处境中的国家同样需要援助,但一个是由于政治和经济剥削而遭受剥夺,而另一个是因为自然灾害而失去资源和机会;
那么,只有对前者的援助才属于正义行为。因为判断是否为“跨国正义问题”的标准是:在商品、资源或机会不公正现象的背后,是否具有政治主体间的剥削关系或曰权力不对称的性质。如果仅把正义狭隘化为分配正义,即只关注商品的缺乏,就会混淆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从而无法把握真正的“跨国正义问题”。因此,“正义必须针对这一点(权力正义),被理解为在政治和社会空间中的正义关系,即制度和话语关系。因此,民主是政治和社会正义的基本形式。”2Allen, Forst and Haugaard, Power and Reason, Justice and Domination: A Convers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Power, no.7, 2014.也就是说,跨国正义从根本上要依托于“辩护”的民主进程对跨国主体之间关系和结构的批判性重建。这一重建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主体解放诉求:一是在主体地位上,每一个政治成员都作为自主的辩护主体,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利;
二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政治成员之间是社会规范共同制定者的平等关系,而不是一方是另一方的服从者、检查者或监督者的角色。

综上,弗斯特批判“分配正义和权力正义二分法”的形而上本质,强调“权力正义”才是跨国正义的本质内涵。这一内涵至少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是权力正义是分配正义的前提和决定因素;
二是主体间权力关系的性质是跨国正义问题的边界和判断依据;
三是跨国正义要依托重建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关系的民主进程来实现。弗斯特对权力正义的高扬,从主体间性解放要求的高度,澄明了跨国正义的政治本质。这与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对主权平等和尊重人权的要求相呼应,为反对霸权主义、坚持多边主义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启示。

然而,弗斯特所说的“权力正义”主要指“话语权力”,而不是以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辩证运动为基本架构的社会权力体系,更没有认识到经济权力在社会权力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因而未能从根本上变革现实主义的形而上学框架。根据弗斯特的界定,“权力,被理解为个人有效的‘辩护的权力’,是正义的更高层次的善,它是要求和提供辩护以及否认虚假辩护的‘话语’权力。”1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57.对话语权力的重构过程而言,理性批判依然是“最重要的哲学任务”。这是由理性、辩护和规范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决定的:“只有被辩护所证成的理性批判才能揭示规范性现象。……作为‘原理能力’的理性批判仍然是我们最重要的哲学任务,即使我选择了一种更内在的实践方法。辩护语境逻辑的重构是对理性运用的重构,理性在这里被视为本质上的规范性的东西,而不是束缚我们的纯粹工具。”2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23.可见,在规范视角下通过辩护产生平等话语权的“现实”过程,在根本上是由主体间“理性的实践能力”所驱动的,归根结底还是要服从于“一个理性原则”。3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150.事实上,理性根本无法穿透物质利益领域的冲突,这是马克思早在《莱茵报》时期就苦恼过的问题。他和恩格斯基于这一问题意识而合著的历史唯物主义奠基之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揭示了正义问题背后的“客观关系”:“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社会的一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第90 页。这一洞见启示我们,跨国正义作为一定国家形式中的实践观念,本质上是当代社会权力的表现形式,换言之,以资本主义经济权力为基础,并有政治权力树立其上的整个社会权力体系,才是不公正的跨国利益关系背后的塑造力量。因此,跨国(非)正义问题唯有通过自由人联合体对资本主义社会权力体系的扬弃,在人与人的矛盾彻底解决的全人类自由解放意义上,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弗斯特对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的批判中,最切中肯綮的就是揭示了“二分法”的思维模式及其背后的现代形而上学基础,并提出以“权力、规范与辩护”为主线的“实践的建构主义”,这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与西方政治哲学两种理论传统在“当今全球正义秩序何以重建”问题上相交织所产生的一项重要理论成果。根据弗斯特的批判,“形而上学的建构主义”在现实主义理论及其政治版本中有三个层次的“二分法”表现:第一,分配正义与权力正义的二分法。把正义狭隘化为分配正义,这是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关于正义本质的“通病”。弗斯特指出了其根本症结所在,即他们没有看到“权力正义”才是正义的本质内涵。第二,道德与政治的二分法。现实主义把分配正义关涉的两个因素即道德和政治对立起来,导致道德主义和现实主义长期分裂的局面。为解决上述矛盾,弗斯特强调道德和政治相交织而塑造正义的“规范”视角。第三,国家与世界的二分法。在跨国分配正义的情境中,现实主义又把国家与世界两个相互关联的主体割裂开来,导致国家主义和世界主义的长期对峙。要超越二者的局限,弗斯特主张以“辩护”为内核构筑跨国正义的新情境。上述批判对于如何开启跨国正义现实起点的时代课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然而,对现实主义之形而上学思想基础的揭示,并不代表对“意识内在性”本质的真正超越,更不意味着跨国正义秩序之实践基础的彻底建成,对其是否能够解决跨国正义的现实问题,我们还是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概言之,弗斯特提出的“实践的建构主义”,实质上是通过基于主体间理性的“辩护”实践,来重建跨国主体权力关系的“规范”,从而建构跨国正义秩序的一种理论。在这一理论框架中,理性批判是最重要的哲学任务——“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因为它的实用性;
也没有什么比这更神圣,以至于它可以免除任何不尊重人的审视和检查。”1Rainer Forst, Normativity and Power: 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 Trans. by Ciaran Croni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 25.可见,所谓的“实践的建构主义”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实践理性的建构形式;
而这一建构过程除了“辩护”之外再无其他确定的内容,更缺乏对实践主体的论证,所以这种跨国正义的实践目标导向就仅仅意味着一种乌托邦式的前景。不仅如此,在“权力关系如何获得规范性”的关键问题上,弗斯特理论本身的逻辑也难以自洽:跨国主体间平等的话语权力关系要通过辩护来实现,但是辩护的有效性又是以主体间平等的话语权为前提的。这种自反式的话语实践框架,究竟会导向一种渐进式正义,还是会导向一种无限循环悖论?跨国正义实践的必然性与可能性问题,恰恰也是“实践的建构主义”无法解答的。总之,弗斯特在把跨国正义从现实主义“二分法”的抽象原则引入主体间性的实践理性时,有使之再次陷入“一种新的形而上学”之嫌,2蒋颖:《正义、权力与辩护——莱纳·弗斯特正义理论核心问题研究》,《哲学动态》2020 年第1 期。这是理性建构难以避免的内在困境,使法兰克福学派在21 世纪的当代形式中再度显现出“社会批判理论的界限” 。3俞吾金:《批判理论的界限——对法兰克福学派主导思想的反思》,《探索与争鸣》2014 年第12 期。

究其根源,弗斯特自称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在他背离历史唯物主义根基的地方,也就是其理论脱离社会现实而重陷现代形而上学的地方。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当代思想史的一次革命性变革,从对资本主义形成之深刻理解中扬弃西方现代形而上学传统,开启了社会批判的新高度:人类感性存在的解放与革命,为我们解决当代跨国正义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思想基础。其实,法兰克福学派创始人霍克海默已经深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及其对贯通批判理论和社会正义实践的根本意义:“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剥削、剩余价值、利润、贫困化及崩溃范畴是概念整体的组成部分,而这个整体的意义不应在对当代社会的维护活动中寻找,而应在把当代社会转变成一种正义社会的活动中去寻找。”1[德]霍克海默:《批判理论》,李小兵等译,重庆出版社,1989 年,第208 页。即社会批判理论既不能离开对正义化社会活动的批判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也不能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概念整体去解读社会正义活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弗斯特对现实主义的批判已经触及其形而上学基础,却否认了政治经济学批判,放弃了社会权力、经济基础、阶级斗争等核心概念,缺乏对无产阶级实践主体的论证,以至于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社会现实自身的感性存在之真理,最终不仅偏离了霍克海默所奠基的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传统,更远离了当代跨国正义的实践基础。这正是弗斯特的理论结局也和现实主义一样——难逃理性形而上学困境——的根源。

弗斯特对现实主义的批判以及我们对其批判的反思均表明,跨国正义问题要超越现代形而上学的现实困境,就必须回归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基础,坚守马克思主义关于正义的社会批判原则。但要坚守这一基础和原则,就必须攻克当今时代提出的前提性课题:历史唯物主义所开启的思想革命在今天如何防止被“现代性在特定阶段上的绝对权力”2吴晓明:《现代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批判:马克思与海德格尔》,《现代哲学》2016 年第5 期。强行纳入形而上学的基本建制之中,以及如何实现这一思想革命的哲学话语与跨国正义的社会现实之间的贯通,从而把跨国正义问题推上真正的社会批判道路,以开启解决跨国正义问题的现实起点,而这依然是一项尚未完成的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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