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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21 13:30:14 浏览数:

周伟华,李让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91)

社交平台通常是指互联网空间中为用户搭建的在线虚拟社区和社交空间,社交平台用户能够在此进行创作、分享、交流经验和观点并即时发布。目前我国较典型的社交平台有微博、抖音、哔哩哔哩、陌陌等。这些社交平台具有“创作分享”“集结社群”与“信息即时交互”等特性,一些用户在使用社交平台时可能会做出违规行为或发布不法言论,因此社交平台被视为网络规制和内容管理的重点对象,社交平台权力规制问题日益成为互联网的治理热点。

在社交平台行使权力的行为中,封禁处罚最易产生争议。首先,在概念界定上,“封禁”一词并非法律术语,学者们对“封禁”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宁立志等认为平台封禁实质是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断开平台与被封禁者的连接,拒绝被封禁者访问[1]。侯利阳等认为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封禁是指一种拒绝交易的行为[2]。张江莉等提出平台对用户甚至其他平台的差别对待或者限制行为也定义为封禁[3]。其次,学界对平台封禁行为的看法也不一致。有部分学者主要是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视角来探讨平台封禁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应当如何回应。例如,殷继国基于解释必需设施理论提出互联网平台具有公共属性,不能随意通过封禁的方式排除竞争[4]。叶明等人认为互联网平台具有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的双重身份,容易导致垄断和滥用权力[5]。还有部分关于封禁行为的研究关注平台用户账号性质归属问题,聚焦财产权益的保护和救济等方面,而对于社交平台部分违法违规封禁账号行为本身的具体表现和深层原因尚未涉及。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封禁与封禁行为尚无定论。笔者认为,与社交平台特点相关的限制行为都可以理解为“封禁”,而不能只将封禁理解为账号被断开与平台的链接。例如,虽然账号本身能够登录,但无法与其他用户建立连接进行正常的信息交互,或是主页无法正常对外展示,无法进行创作和分享。这类限制措施造成的影响与账号被断开和平台链接无异。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封禁与封禁行为是指社交平台对用户账号实行的短期、长期或永久性的限制登录、禁止言论、停用功能、注销账户等一系列处罚行为。同时,本文试对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进行法理分析,针对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探索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的规制路径。

(一)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的合理性

从社交平台的权力来源看,理论上平台的治理运行机制根植于国家授权的平台治理模式,介于法定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6]。马长山认为平台自我治理的权力究其本质是来自技术先占中的自我赋权[7]。在实践中,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的权力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是平台自行制定的服务协议、自治协议等。目前,许多规范性文件确认了平台具有封禁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平台运营者具有保护内部安全、监控平台环境的管理义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平台在进行治理时可以采取关闭注销账号等措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规定了平台对互联网内容安全的管理具有法定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强调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总体上看,这些规范性文件给予了平台较大的自治权。

从社交平台封禁行为合理性的考察角度看,虽然社交平台具有封禁的权力,但怎样进行封禁才能称之为合理封禁,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理解。但既然封禁账号行为类似一种行政处罚,可比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行为需要有明确依据,满足公正公开和比例原则,同时经过正当程序。概括而言,便是“依据”“理由”和“程序”三个方面。因此,笔者认为合理的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应是基于法律法规或有效且公平的用户协议,根据较完善的程序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罚,并且处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制。当社交平台在“封禁依据”“封禁理由”和“封禁程序”任意一个方面存在瑕疵,便可以认为该社交平台的封禁账号行为不合理。

(二)规制社交平台不合理封禁账号行为的必要性

1.社交平台“私”与“公”的双重身份属性决定了规制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的必要性。社交平台的“封禁依据”大多是用户协议和自治规则,能够调整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所以一般认为其具有“私法”性质。但社交平台同时也具有公共属性,社交平台承担了大量公共信息传播与公共社群集结的功能。这种“信息即时交互”的特性让社交平台成为公共新闻传播的主要阵地,大量的官媒、报纸入驻社交平台,发布公共信息。而其“社群集结”的特性,让公共社群也可以通过社交平台进行集结。因此,社交平台的行为也需要受到规制。学界对此也已有探讨。刘权认为平台具有“私权力”,一方面平台可以自由地立、改、废平台规则,规定封号的情形,行使“准立法权”;
另一方面平台可以决定实施具体的封号措施,行使“准行政权”。当发生了封禁纠纷,往往只能反馈给社交平台,由其解决纠纷,社交平台行使“准司法权”。综上,履行着部分公共职能的社交平台集“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准司法权”等于一身,已并非一般的市场经营者,其对用户的规制具有单方性与强制性,其性质类似于公权力主体[8]。

2.社交平台不合理的封禁账号行为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有规制的必要性。社交平台“创作分享”“集结社群”与“信息即时交互”的三个特性均可为用户带来权益,具体权益包括以下三点:其一,为了更好进行信息交互而充值的虚拟财产和购买的服务;
其二,通过创作分享获得的收益,如他人的打赏和社交平台给予用户的奖励;
其三,用户自身进行社群集结的影响力[9]。这是游戏账号等互联网账号所不具备的。社交平台的不合理封禁账号行为直接剥夺了上述用户权益,这并非平台为维护秩序所必须实行的,具有惩戒性,类似于一种“行政处罚”。正如吴方程指出,平台对用户进行处理的设定目标是通过课以行为人一定的负担,从而产生惩戒以及更广泛的威慑效果[10]。若不对具有“准行政性”的社交平台的封禁账号行为加以限制和监督,社交平台就有可能滥用封禁进而损害用户利益。

(一)封禁依据不合理

1.封禁依据的公平性问题。在“封禁依据”“封禁理由”和“封禁程序”三方面中,封禁依据具有首要的地位。没有依据的封禁行为不仅是不合理的,更是侵犯用户权益的不合法行为。

首先,只有平台基于有效且公平的依据才能对用户的账号进行封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社交进行封禁的重要依据,但这类依据通常较为笼统,实际起主要作用的封禁依据多来源于社交平台与用户的用户协议或者单方面制定的自治规则。相关规定往往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社交平台通常从利益最大化和管理便利化的角度去设计这些款项,违规或涉嫌违规的情形也由社交平台定义,社交平台甚至声明自己可以单方修改条款,拥有规则的最终解释权①参见《抖音用户服务协议》7.1,《小红书用户协议》2.3,《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1.3,《微博服务使用协议》9.1,《世纪佳缘会员注册条款》1.5,《豆瓣使用协议》1.1。,这样的条款不乏霸权主义色彩,无疑加剧了社交平台和用户的权益失衡。其次,从缔约公平的角度,用户通过注册进入社交平台时,必须签署该社交平台设计的协议,默认了社交平台对账号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格式条款,这会使本身处于弱势的用户更加被动,即使发现不合理条款,面对居于垄断地位的平台,用户的选择权仍十分受限。最后,从权力正当的角度,社交平台基于用户对协议的知情同意直接获得了对用户账号的日常监管权和干预权,一般来说,这种直接针对用户的剥削性滥用行为表现为迫使用户接受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和服务[11],不合理的封禁就是滥用监管权和干预权的具体样态,这会对用户利益保护造成极大威胁。

2.封禁对象的所有权问题。在封禁依据方面,社交平台往往认为自己对账号享有所有权,即使没有明确的封禁依据,基于所有权社交平台也能对账号进行封禁,相当于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账号所有权的归属争议与封禁依据的合理性有密切的联系,正如有学者指出社交平台关于账号所有权的部分规定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封禁惩罚措施做铺垫[12]。许多社交平台的自治规则和用户协议会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平台,用户仅享有使用权②参见《哔哩哔哩用户协议》2.3,《小红书用户协议》2.3,《豆瓣使用协议》4.3。。例如哔哩哔哩、QQ、微信等平台均有规定:未经平台书面许可,禁止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账号,否则平台有权封禁账号③参见《哔哩哔哩用户协议》2.3,《QQ号码规则》8.2、10.2,《腾讯微信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9.1。。笔者认为这样的封禁依据值得商榷,禁止售卖账号有其合理性,但借用账号的行为都被禁止,这不符合一般常理,实践中也未检索到仅仅因为借用账号而被封禁的案例。

对于封禁之后账号内其他财产的处理,平台往往是直接没收,并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④参见《抖音用户服务协议》7.1,《小红书用户协议》2.3。。这条规定说明在社交平台的视角里,平台拥有的账号所有权不仅是账号本身,还包括账号内用户充值的虚拟财产等。这样的规定极具争议,其本质上是对于账号所有权的界定不清晰。社交平台账号属于广义上互联网账号的一种,学界中对于账号所有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有学者从账号特性、精神价值方面论证账号所有权应当属于用户[13]。但实践中也有认可平台享有所有权的判决⑤参见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3460号民事判决书。。有学者则更进一步将账号的媒介和账号内附加的虚拟财产进行区分,分属不同的所有权人[14]。如果能明确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则可以依据物权的理论判断社交平台许多封禁规范的合理性。

(二)封禁理由不规范

在“封禁理由”层面,社交平台处理账号的理由并不十分明确,采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同时,一些社交平台没有明确指出用户违规行为是基于哪条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用户违规行为的理由不明,导致用户难以针对理由进行有效的申辩。例如被封禁的用户主页仅会显示“该用户涉嫌争议行为,冻结其账号的功能使用”。社交平台对于封禁的理由解释往往较笼统,如“该用户涉嫌违反社区公约”。封禁理由的不规范不仅体现在“定性”上,也体现在“定量”上。封禁作为一种处罚手段,处罚程度要与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需要符合比例原则。实践中遇到用户违法违规行为定性明确的情形,社交平台往往不会论证该用户的“过错”程度以及对用户进行该档次处罚的原因。这导致对同样行为的封禁措施和程度不同,缺乏公平性。社交平台没有根据用户的行为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进行综合判断,而是对违规情况不加辨别地封禁,这种行为超越了为维护平台秩序所必须且损害了用户的权益。“量刑”是否符合用户的“过错”。这也是平台需要进行理由论证的一部分。

(三)封禁程序较模糊

在“封禁程序”方面,由于封禁账号行为带有“准行政性”,这一特点要求社交平台在封禁账号时遵循合理的程序,满足程序正义的标准。而社交平台在程序规定上往往较为模糊,实践中也并不总是遵守基本程序正义标准。以哔哩哔哩平台的注册条款为例:“如果哔哩哔哩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哔哩哔哩有权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账号提供服务,并通知该账号”,该规定赋予社交平台不预先告知便封禁账号的权利,用户缺少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社交平台也未将自己封禁账号的裁决程序展示于公众视野中,未接受用户的参与和监督。在“李妍希与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①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3758号民事判书。,该社交平台认为原告采取违规手段非法获取平台内可供提现的虚拟货币,而原告认为平台事前并未明确告知此种获取方式为违规手段,在多次操作中平台也未给出任何警告,而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单方面决定封禁,此过程未遵循任何合理程序。此案中社交平台未告知用户便封禁账号,属于未经过合理程序。但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认可该社交平台具有单方管理权,回避了程序的合理性问题。社交平台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不会事前约定明确的处罚程序,程序条款的空白导致法院程序认定困难。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社交平台用户被封禁账号之后,只能找社交平台进行申诉,但社交平台不可能否定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而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即使用户胜诉,法院对协议是否合理的问题也往往选择回避。例如“孙康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②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4391号民事判决书。,虽然原告胜诉,但法院未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并认可微梦公司的部分行为。

“封禁规范”“封禁理由”和“封禁程序”任意一个方面不合理都将否定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的合理性。实践中,社交平台不合理封禁账号行为的具体情形较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封禁依据的瑕疵

社交平台会在服务协议中规定封禁的情形,该服务协议是最主要的封禁依据,然而有些封禁依据存在定义不明的问题,这种封禁依据上的瑕疵造成许多不合理的封禁账号行为。甚者,同一平台旗下的不同社交平台的封禁条件都不同。例如,有博主在网上申诉自己发表的作品被抖音判定内容违规而导致账号被封禁,但是同属字节跳动公司的西瓜视频却邀请其继续创作和发表相同的内容。这种定义的不明确、评判标准的不一致会导致封禁依据缺乏信服力。

封禁依据的不明确给社交平台留下了过于宽泛的裁量空间,封禁账号这一强势手段是阻却流量流向竞品的惯用伎俩。例如,如果用户在某社交平台上发表的作品中显示了其他平台的账号,那么就有可能被定义为恶意营销而封禁。社交平台作为经营者,对于自身利益的维系无可厚非,但是该处罚在限制用户权利时应当出于正当的目的性,对正当性的界定应当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期待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不是单一的逐利目的,而且在实施处罚时也需要相应的事前通知和事后救济。

(二)封禁理由的瑕疵

某些社交平台封禁账户的理由不合理,存在“一刀切”的嫌疑。如有用户反映,在抖音平台使用方言直播会被系统封停,并显示封禁理由为使用方言,其封禁的依据为《抖音直播行为规范》。但事实上在《抖音直播行为规范》中并没有禁止方言的条款。抖音官方未对禁止方言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这种不存在的封禁规范和不合理的封禁理由引起了用户的质疑。有人猜测是社交平台无法识别方言,从而难以判断该用户是否使用方言传播不适宜信息。但社交平台却不对封禁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一刀切”将所有方言列入禁止直播的情形。又如,在某社交平台,女性主播上传的以秀健身成果为内容、出现裸露肌肉类似尺度的视频,如果贴上软色情、不文明或“擦边球”的标签,大概率会被封禁甚至无法上传,但如果是由男性主播所制作的,那么智能识别系统的审核标准会降低挺多。这种“双重标准”的封禁理由明显不合理,不仅会影响用户对于品牌的信任和黏性,不利于品牌对于市场的争夺和未来的持续发展,更会使得用户质疑平台治理的正当性,打击平台自治的可行性,阻碍平台对秩序的管理,长此以往可能原本正当的处罚措施会变成用户十分敏感的打压,失去其应有的效能。

(三)封禁程序的瑕疵

如今,社交平台在内容管理方面大多采取“机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人工成本的提高让社交平台越来越依赖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但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自动化、模式化特征可能使社交平台在风险评估和决策上产生偏离与错误,进而导致一些账号因封禁程序的瑕疵被封禁。

因技术依赖导致的平台不合理封禁账号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发的,即人工智能在虚拟社区“巡逻”时识别认定错误导致账户被封禁;
另一种是被动的,即用户对其他用户进行投诉,相应的审核机制评估和决定错误进而导致账户被封禁。在实践中,当某一时间段内其他用户针对同一账号进行大量投诉时,平台审核机制会先行对该账号进行限制和封禁,如微信用户反映自己因被恶意投诉而导致微信账号无法正常使用。社交平台不合理的封禁账号行为本质是社交平台封禁程序存在瑕疵,社交平台对算法和技术的过度依赖,粗放地由技术对内容进行识别并决定是否进行封禁,是典型的未经合理程序的封禁账号行为。尤其是对于恶意投诉行为,若由社交平台系统仅凭投诉数量来决定是否封禁账号,则会造成大量不合理的封禁。由于社交平台创作分享的特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用户,可以在虚拟社区内向不特定的用户展示其观点,用户无法提前预知其内容将会被哪些用户所观看,其他用户因不满该用户观点而进行投诉的概率上升。对于社交平台的“网红”而言,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户也可能基于自身利益原因进行恶意投诉。

社交平台使用人工智能在社区内进行“巡逻”,发现不适宜内容时直接进行封禁,封禁速度之快说明这个过程中往往不会出现人工的复核,而仅仅交由机器的独立判断。此外,用户遭遇此种不合理封禁之后,需要自行寻找平台申诉才能解除封禁,解除的时间则取决于该平台人工客服的效率。用户需要付出相应的时间成本并承担经济损失,但平台并不会对此种不合理封禁承担责任。技术侵害的方式与机制是全新的,在责任归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的认定与证明上存在着难题[15],这就使得后期用户的自我救济陷入尴尬与困境。社交平台在实施封禁账号的处罚时对被举报的账号的发表内容、侵害程度与方式的审核上欠缺完善的审核与合理的处置,其取舍的标准往往是自身流量的维系或形式上的合规,并未遵循应有的行为原则。

(一)完善社交平台封禁的处罚依据

尽管成文的规范具有滞后性,互联网空间也在不断变化,社交平台现有的封禁依据难以囊括所有危害情形,甚至难免出现虽无封禁依据但确需封禁的情形。社交平台对用户的封禁账号行为类似于“行政处罚”,因此可将行政法规中强调控制公权力的基本原则作扩张解释以适用社交平台。也即封禁行为需要同时满足行政法上的原则性要求,以达到实体正义的标准。

首先,社交平台封禁账号行为所依据的规则或者自治性规范需要符合关于合法性和实质正当性的要求。现今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对社交平台所制定的规则提出概括性要求,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提出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社交平台制定自治规则需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封禁依据应当明确且公开,社交平台有义务提前规定哪些情形将会被封禁,依据的制定需要符合正当性要求。其次,社交平台应当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信赖保护原理来看,一是平台对于网络社交空间的秩序维护具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存在着相对人可以合理信赖的外观;
二是平台封禁的归责策略都是由其制定,对用户便有了一定的权威和公信力。如果平台没有明晰稳定的依据就对用户实施羁束性的封禁处罚,就会剥夺或限制用户的既得权益,甚至可能会增加社交空间的不稳定风险。因此,社交平台自治规则的效力应当具有可预期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改,社交平台需要保护用户的信赖利益,如果社交平台基于正当原因确需改变,也应当参考行政法上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者赔偿。最后,社交平台应遵循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确立统一的相关封禁标准,消除因价值偏见而产生的歧视封禁。一方面,封禁用户账号时至少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用户行为具有危害性,平台封禁账号具有必要性,平台进行封禁出于合理目的,平台内类似行为的处理措施,采取封禁账号行为的程度以及相应的整改意见。只有详尽的理由论述,才能增加封禁账号行为的信服度。另一方面,对于确需采取封禁措施的情形,应采取对用户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处理。在现今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难以支持用户在账户被封禁后提出的转移财产的要求。例如“姜钰涵与北京任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①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平台封禁原告账号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将封禁的涉案“玩伴”App账户中的金额按价值返还给原告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但事实上,即使平台封禁用户账号的行为是合理的,也不能一概认为平台可以没收用户在社交平台上拥有的合法财产,而是需要结合用户的过错程度,选择符合比例原则的处罚方式。对于合法的用户权益,平台需要提供相应的渠道以供提现或转移,不能一概予以没收。

(二)健全社交平台封禁的归责理由

社交封禁依据的合理性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息息相关。已有学者指出,用户在注册的时候已经向运营商支付了相应对价,这种对价或是显性的,如支付金钱,或是隐性的,如接受广告、提供流量支持等[16]。这可以理解为社交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社交平台将账号卖给用户。有学者认为无论账号归属于平台还是用户都有其矛盾之处,如果账号归属于用户,则难以解释实践中平台实际上拥有的对该账号的控制权[17]。但笔者认为用户享有账号所有权与平台拥有单方控制权并不冲突。即使用户享有所有权,但社交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用户存在滥用所有权侵犯公共利益的可能,社交平台作为社区的建立者,仍然享有对账号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社交平台用户账号中凝结了用户的运营成果、个人影响力,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用户对于账号背后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认可。有学者认为需要区分账号的媒介和账号内附加的虚拟财产,账号本身作为媒介,其所有权属于平台,而账号内由用户附加的虚拟财产属于用户[18]。但笔者认为,账号本身作为一串代码,对用户而言并没有实际的价值。但社交平台的特性决定了账号本身具有身份的象征,是该用户区分其他用户的关键。尤其对于社交平台的“网红”而言,账号本身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其价值甚至远远超过账号内附加的虚拟财产。正如前文所述,用户对于社交平台账号所拥有的利益十分广泛,用户更关注账号本身而不是账号内的财产。因此从权益平衡的角度,笔者认为可探索用户与社交平台权益平衡的所有权分配——可以将账号所有权明确赋予用户,所有权归属于用户并不意味着否定社交平台的单方管理权,用户协议中的管理条款会规定社交平台拥有管理权,这可以理解为对用户的所有权的限制。限制的理由可以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进行论证:社交平台的用户为了追求更健康、安全和便捷的网络环境,选择让渡一部分权利与自由,该平台因之获得单方管理权。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福州九农贸易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公司案”①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2020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平台规则是“平台与所有商家共同达成的一致契约”,平台基于这样的契约而获得了单方管理权,这与社会契约论的假设类似,一方面明确权利来源于用户,另一方面又尊重了平台的管理权,平衡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19]。

(三)实现社交平台封禁的程序正义

首先,社交平台进行封禁账号行为时,要保证准确“定量”与“定性”,这需要社交平台针对封禁账号行为规定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可以根据平台的特点进行设计,但至少应当满足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里可参考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删除”规则。这规则普遍适用于版权法领域和网络侵权行为。后来由于“通知—删除”规则存在一定的不足,开始出现从“删除”到“封禁账号”的措施要求。该规则虽然基于网络侵权领域,需要具体的权利人才能启动程序,但其程序的规则具有借鉴意义。“通知—封禁账号”的规则,要求平台应当在行使封禁处罚前进行通知或警告,给予用户合理期限整改,同时建立有效渠道听取并记录用户的陈述、申辩。用户有异议的,还应当将封禁决定和用户的陈述、申辩进行公开。同时还需建立便捷的信息渠道公布涉及用户重要利益的信息,公开平台的裁决标准和过程,一方面让公众得以参与和了解,另一方面让外部得以监督。

其次,应当对具体的封禁措施进行细化并分类。从封禁时间看,封禁分为短期封禁、长期封禁和永久封禁。从限制功能看,有限制主页展示、禁言等措施。社交平台应将处理措施按照惩罚的轻重进行分类,例如可规定类似于“轻措施”与“重措施”。措施的规定可以从社交平台的“创作分享”“社群集结”和“信息即时交互”的特点和功能出发,如对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功能进行限制的,可以认为是较轻的措施,用户还可以通过其余功能进行操作。如果对以上三项功能均进行限制,则用户不能发挥社交平台的任何特性,属于较重的封禁措施。社交平台发现用户违法违规之时,应当先采取“轻措施”。只有涉及严重犯罪或者不能起到理想效果的时候,才进一步考虑采取“重措施”。除非情况紧急,“轻措施”到“重措施”之间应当有一定合理的时间间隔。若社交平台直接采取“重措施”,可视为一种“程序违法”。

最后,可以探索社交平台与用户共同治理的新格局。社交平台过度依赖技术实施封禁账号行为,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平台用户量巨大而审核员工较少。平台与用户共同治理能够突破这一局限性:一方面平台缺乏足够的人员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用户又对关乎自身账号权益的事项十分关注。让用户适当参与社交平台治理不但可以减轻人力成本负担,还能提高治理决策的信服力,降低用户申诉率。因此,可以借鉴并推广一些社交平台的做法,如哔哩哔哩平台实行“风纪委员会”制度,让用户参与到平台进行封禁的治理当中。这一制度在用户群中取得了不错的反响,社交平台也能从中受益,实现社交平台与用户共同治理的新格局。用户与社交平台唇齿相依,社交平台作为需要盈利的市场主体,自然也希望用户满意度能够提升,社交平台并没有理由去“打击”用户。为了治理效能的提高,技术的使用无可避免,因此产生的错误封禁也可以理解,但在发生问题后如何解决则是用户更为关注的地方,当用户与社交平台之间存在纠纷时,用户不该只是默然接受社交平台的“审判”。让用户参与治理,探索社交平台与用户共同治理的新格局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社交在民众社交生活中的比重越来越高,社交平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维护互联网社交空间的秩序时,平台通常会对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的账号实施封禁处罚,但不合理的封禁账号行为会进一步导致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益失衡。要想扭转如今平台与用户之间权益失衡的难题,需要每个用户树立权利意识、积极维权,同时应深刻剖析现存问题并在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行制度设计,督促社交平台更谨慎地履行职责,保证社交平台得以安全、快捷和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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