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哥学习网 - www.lg9.cn 2024年05月09日 22:40 星期四
当前位置 首页 >公文范文 > 公文大全 >

互动共治:高校学术治理权行使的现代化图景,*

发布时间:2023-06-27 10:05:15 浏览数:

陈 亮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陕西教师发展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062)

学术是大学富有内蕴与生活灵动的基础,也是其与外界展开对话交往的“资本”,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需要形成多方参与的合作互动规制机制,最大限度释放学术自由应有的正义能量。提升大学学术治理现代化也是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与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现实关照。爱德华·希尔斯指出:“学问是一个出现在任何分化的和有文化教养的社会中的现象。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自然属性,就像个人有机体中的言语功能一样。与人类的经济生活一样,它已经有了一个制度性组织,这种组织以一种任何人不借助于机构和传统都无法做到的方式发挥只能。它内在地具有自治的倾向,但它不是、并且也不可能完全自治”[1]。因此,依法规范高校学术治理权需要形成学术自治与学术法治互动的新发展格局,即在国家法律规制与有限介入的框架下,坚守大学学术自治的互动合作秩序。

学术自由根植于大学内在逻辑之中,学术治理权是大学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核心事项。健全完善的大学内在学术秩序与功能自治行政规范能够促进大学学术治理权的规范实施与有效运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2]。相比于国外的“大学自治法”“学术法”等大学内部秩序规范法律法规,我国在大学学术自治秩序与行政规范等方面尚存缺陷与不足,对于科研项目评审、科研奖项评审、职称评审等重要学术事项的学术治理秩序化与制度化意蕴较弱。为此,践行大学学术自治功能性行政规范,形塑大学学术场域内在的学术生命秩序,以契约责任凝聚与释放基层学术组织的参与学术治理的正义能量,将成为确保大学学术治理权有效行使的内在制度理性。具体而言:其一,建立基于任务导向的“组群基层学院”治理组织。德国在大学自治的建设中形成了教授与相关行政人员分权共治模式,强化治理的多主体性与多中心性。本着明确任务、确立信任关系的基础上,我国在大学学术治理的基本组织机构建设中应逐步建立任务导向的“组群基层学院”治理组织,确保学术治理重心下移,增进“组群基层学院”的学术话语权,组建教职工代表委员会、学院治理委员会以及教师集体协商委员会等组织,基于学术任务的具体事项,划分教授、青年教师以及行政人员参与权比例,确保多主体参与大学治理话语权的民主正当性。其二,建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互动共生交往机制。基于学术自由呈现的共商交往确立的学术治理权行使的合作干预立场,在大学学术治理场域中形成“学术权力下移、行政权力上移”的和谐互动规制治理格局,建立服务型为主的行政权力规制谱系,防止个人极权主义独大僭越专业化的学术决策权。在整个大学自治内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需要行政权力配合学术权力,形成“上下分治、任务共享”的学术治理分工合作机制,确保学术审判、决策权与行政执行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促进两股力量在共生的学术“生活世界”中共筑基于责任认同的信任网络治理空间。其三,建立承认信任的学术权力群集合谱系。在推进学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凝聚想象的学术共同体参与治理的共生互动意念,基于学术权力群的合意共识表达,创生汇集专业性判断的学术共同体的交往生态环境,积极发挥学术共同体的决策、裁量与问责的积极性,在相互承认与信任的氛围中充分释放学术话语权。

学术自治作为一种与其他场域共生存在的规范结构,在学术生活世界中需要形成自身的体系完善的学术法,严格遵守《基本法》第5条第3项学术自由之保障,以合作原则为前提,并“在公法规范架构下”发展。学术、研究及学说是一个建立于沟通上的认知程序:学者之间的沟通与学术机构之间的沟通,学术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学术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国家的研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国际的研究机构之间的沟通,同时也有学术与国家之间的沟通[3]。“良善”的法律框架是大学学术治理权高效实施的基础,明晰法律本质的契约论观念,明确“国家法”与“大学法”之间的关系指涉,形成互动规制的双向运转衡平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4]。大学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权力配置问题[5],在形塑学术治理权的过程中,应注重“国家法”作为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元规制功能,明确国家控制管理与大学学术自治管理间的权力边界与范围,在理性的“国家法”观照下,达成大学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一方面,作为上位法规制的“国家法”应从积极作为的角度对大学学术治理权的有效行使进行外部干预,以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形塑服务型国家教育行政权力,以正向引导、信任合作的方式进行程序性监管与问责,而非行政权力的肆意妄行。如教育部以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建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对高校职称评审权行使程序失范、执行不力等问题给予监管、问责。但国家教育执行权的行使也是有一定边界的,应避免其过度介入与滥用。正如德国《基本法》所及,行政规范不得触及研究的目的、内容与方法本身。第5条第3项强调,保障学术自由,不得基于社会上不同的价值观,将法律解释成禁止某些研究之进行;
不可任意延缓研究之进行[6]。另一方面,大学作为国家的重要组织机构,需要在国家上位法的授权下制定有关学术治理权的实施细则,明确大学内部学术治理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优化并健全大学学术治理法律体系的权力与义务结构。“大学法”应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在其框架式立法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设定学术裁量权事项的合意解释,如上位法明确规定的事项,“大学法”应按照“底线”原则设定必要记载事项,完成“国家法”的规定动作;
其他事项按照“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原则,根据学术自由裁量标准进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规定,如大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下自主设定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与具体事项。

高校学术治理权的良性运转是一种自生自发式的学术自觉,需要在评价改进的文化氛围中达成共赏性文化交往共识。文化是人创立的、共享的、常规的、有序的而且的确是习得的符号体系[7],而且是在群体行为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文化关注的是共同体社会中的成员的价值信仰以及对集体事务的认同。正如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所言,“一个被集体的成员共同信守的信仰体系……它的方向是将这个集体有价值取向地整合,通过对集体的经验属性和集体所处形势的解释,它与评价性的集体整合,是它发展到既定状态的过程,是这个集体成员共同追求的目标”[8]。凝聚学术文化要素是大学之所以称为“大学”的由来,学术共同体成员坚守共同的学术信仰与学术使命,彼此在共生的学术生活世界中达成交往共识。基于此,为了提升学术治理权有效行使的效率,彰显学术治理的“善态”品性,培育学术治理的评价改进文化机制成为推进学术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发力点。

首先,厘清学术治理评价改进机制的目标。学术治理的评价改进目标与教育政策评价目标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既要体现教育政策评价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总体目标;
又应体现作为学术治理评价改进机制独有的修正治理与问责错误与斧正治理理念的目标。一方面,学术治理评价改进机制要实现修正整个治理过程出现错误的事实目标。在整个学术治理过程中会出现疏漏与不足,如治理过程重实体、监督缺位、目标不明确而导致的治理结果缺乏可信度等问题都需要治理评价改进机制来匡正与调适。从这个角度来讲,学术治理评价改进机制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言下的“补偿正义”与“矫正正义”,关涉整个学术治理权的行使是否彰显了正义、公正的价值取向,评价并修正整个学术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术治理评价改进也应将正义作为治理的一种核心目标贯穿于整个治理评价之中,达致以评促改、以评守正的学术治理事实目标。另一方面,学术治理评价改进机制应着眼于学术场域向善发展的价值目标。亚里士多德定义的理想城邦是一个最有可能提升市民美德的城邦,运用美德便形成了公共的善[9]。依据这种观点,理想的学术治理应是由学术“善”所促进并包围的,通过学术“善”理念的传播召唤学术人学术精神的回归。评价改进机制正是基于这一点来考证大学学术治理实施的整体效果是否达成了“向善”发展的目标,是否能够真正把学术人作为实现“向善”发展的一种目的。人本质上只依赖于自身灵魂的意向、灵魂的内在态度。作为促进人类灵魂向善转向的学术问责评价改进机制,一定意义上来讲,应能够促进人类在知识选择、认知体悟实践以及践行学术价值观等方面实现理性价值转型,并及时纠正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目标偏移问题。其次,建立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改进机构。由于我国主体高校由政府投资举办,政府对高校的领导和管理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加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尚未在我国建立[10],导致学术治理评估仍然有浓厚的官方行政色彩。为此,在明确了学术治理评价改进机制的目标后,需要建立独立于政府与高校的第三方学术治理评价改进机构,确保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确立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改进机构有两方面核心要点:一是确立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合法地位。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改进机构一旦建立起来,就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独立身份行使学术治理的法定评价权。第三方治理评价机构可以派专人依据确定好的评价标准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提供指导意见与改进方案,他们的言论权、参与权、指导权受学术体制内的保护。大学学术场域内的学术治理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审查与评价,应认真听取第三方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与修正方案,对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方案有异议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援助。二是强化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自主性与专业性。获得了合法地位与权威地位的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机构,需要提升自我管制能力与专业性,这是最为关键的核心点。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机构需要在授权的权力范围内对学术场域的学术治理实施情况尽职尽责地进行评价,强化自身专业水平建设,自我管制、自我提升。与其他第三方评价机构不同,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机构是主动介入学术治理场域,行使政府委托学术问责评价的权力,与政府、高校划清界限,通过自我管制与自我提升确保其真正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问询作用,与国家倡导的教育利益保持一致。另外,通过自我管制、自我提升的方式可以强化机构内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集中议事的效率。为了能够更好地提升评价的专业性水平,通过加强与理论研究者的沟通与互动,关切治理的具体评价标准,探寻影响学术治理执行效果与有效评价之间的关系。最后,强化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机构与高校间的多元联动。评价不是单一的静态元素,而是动态联动的过程。大学学术治理第三方评价机构不是单向的评价,而是需要为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治理提供指导,它的运行逻辑是协商与合作,旨在建立一个以相互依存为基础的、以协作为特征的、纵横协调的、多元统一的治理机构[11]。这就需要高校与第三方评价机构保持多元联动的关系,高校应将治理结果、治理程序及时公开,避免发生“左顾右盼、遮遮掩掩”的信息不透明现象,这样第三方学术治理评价机构才能掌握较全面的信息,提升学术治理评价改进的品质。高校应充分发挥其办学主体地位,积极参与第三方学术治理评价,形成多元的互动的格局,主动公开处理信息,接受问责监督共同体的监督、消除第三方治理评价机构知晓信息不对称的弊病,能够将传统的行政性评价真正转变为基于专业判断的学术评价。

猜你喜欢 学术机构大学 “留白”是个大学问中学生天地(A版)(2022年6期)2022-07-14学术是公器,不是公地社会科学(2021年5期)2021-10-27《大学》大学(2021年2期)2021-06-1148岁的她,跨越千里再读大学海峡姐妹(2020年12期)2021-01-18大学求学的遗憾民主与法制(2020年16期)2020-08-24如何理解“Curator”:一个由翻译引发的学术思考中国博物馆(2019年2期)2019-12-07对学术造假重拳出击商周刊(2019年2期)2019-02-20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股市动态分析(2016年23期)2016-12-27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股市动态分析(2016年7期)2016-09-29一周机构净增仓股前20名股市动态分析(2016年4期)2016-09-29

推荐访问:互动 图景 行使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