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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案件专题分析及规范化研究——以556,篇袭警罪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发布时间:2023-06-29 15:40:11 浏览数:

陆 丽

(河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06)

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既关系着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执行现场检查盘查、接处警、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处置群体性事件、纠正违法违章等过程中遭受暴力抗法、肆意辱骂殴打、造谣诽谤的事件时有发生。2021 年3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单列,为打击暴力袭警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本专题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络平台汇总的2021 年3 月1 日至2022 年3 月1 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袭警罪案件的案件基本情况、被害人情况、被告人情况、刑罚情况等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研判,提出袭警罪适用规范化及减少此类案件的建议,以期对袭警罪案件的司法实践及警察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一)案件数量情况

2022 年3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置袭警罪以来,检察机关针对袭警行为提起公诉6530 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检索框输入“袭警”,共1194 篇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案件名称检索框输入“袭警”,共556 篇一审刑事判决书。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一是设置袭警罪以来,袭警案件频发,涉案人数较多;
二是以袭警行为妨碍警察或辅警执行公务的案件占全部袭警行为的 46.57%;
三是因袭警罪受到刑罚的人数占比较低,556 件样本案件中共有犯罪人 573 人,占同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数的8.77%。即便是排除部分案件没有录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起诉到审判再到案件录入有一定的时间差、部分案件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理等因素,最终因袭警罪受到刑罚处罚人数的比例也是偏低。

(二)地域分布情况

从 556 件样本文书中表述的袭警罪案件发生地的地域分布来看,袭警罪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但是较为集中。北京、辽宁、上海无论是袭警行为还是袭警罪都属于犯罪多发区。辽宁以 19.96%的案件数量占比排在首位,北京、上海,占比为 18.53%、16.91%。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十的省份案件数量为 461 起,占全部案件的82.91%,这其中沿海地区案件数量较多,与沿海地区的执法理念以及经济发展、人口密度较大、人口情况较为复杂有关。西部、西南部的西藏、海南、新疆、广西等地案件较少。(见图1)

图1 全国袭警罪案件数量排名前十位省份情况

(三)袭警罪中被害人情况分析

1.袭警罪中被害人工作部门情况

从 556 件样本文书中被害人工作单位情况看,只有1 件样本中的被害人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其余全部是公安机关警察。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内部所属部门来看,379 件样本案件中被害人是治安警察,占 68.17%,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基层派出所警察,还有部分地铁站、火车站等场所执法执勤的警察;
166 件样本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交通警察,占比为 29.86%。这两类群体在处置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处理110 警情、巡逻盘查、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常因遭受暴力妨碍而受到侵害。此外,还有一小部分受害人是刑事执法警察,其都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施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受到伤害。民警因处置涉酒警情被侵害的有167 件,占30.03%。

2.袭警罪中被害人伤情情况

从556 件样本文书中被害人伤情来看,未标明被害人伤情程度或未达轻微伤的有406 件,占73.02%;
轻微伤141 起,占25.36%;
轻伤9 起,占1.62%。总体来说,被害人伤情一般不严重,但也有个别案件中被害人伤情程度达轻伤二级。

(四)袭警罪中被告人情况分析

1.袭警罪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情况

556 件样本文书中,公布被告人文化程度的案件中共有412 名被告人,其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见图2)

图2 袭警罪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情况

2.袭警罪中被告人职业情况

556 件样本文书中,公布袭警罪中被告人职业情况的案件中共有 190 名被告人,其中无业103 人,农民55 人,个体经营者18 人,公司职员11 人,其他职业(如医生、教师)的被告人占极少部分。(见图3)

图3 袭警罪中被告人职业情况

3.袭警罪中被告人袭警行为方式情况

556 件样本案件中,被告人采用推搡、撕扯、嘴咬、拳打、脚踢方式袭击的有 481 件,占86.51%;
采用持械恐吓或袭击的有 45 件,占8.09%,并且所使用的械具基本上都是可以随手获取的剪刀、扳手、棍棒、铁锹、砍柴刀、头盔等器具;
采用驾车冲撞、拖拽的有 30 件,占5.40%。被告人酒后实施袭警行为的有109 件,占19.60%。

(五)袭警罪中刑罚裁量情况

1.刑罚种类

在556 件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其中,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的161 件,占28.96%;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395 件,占71.04%;
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缓刑的有 126 件,缓刑适用率为22.66%。在判处缓刑的案件中,被告人同时被判决进行公益劳动的有27 件。

2.刑期

在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的161 件样本案件中,因为刑法规定拘役的最长期限为6 个月,所以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的刑期长短差别不明显。在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395 件样本案件中,最集中区间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占 78.23%以上,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占 18.73%,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占2.53%,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有2 起。(见图4)

图4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刑期情况

3.量刑情节适用情况

在556 件样本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419 件,占75.36%;
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100%采纳;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 485件;
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有120 件。此外,还有一些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

(一)入罪标准不统一

梳理 556 件袭警罪案件判决书所确认的犯罪事实,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对于袭警罪犯罪构成的相关内容存在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被告人对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时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是非法的,从而以暴力行为进行袭击。此时,被告人的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成立袭警罪,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定。

二是对于袭警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不统一。556 件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实施袭警的行为方式基本上有三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是采用推搡、撕扯、嘴咬、拳打、脚踢等行为袭击警察;
第二种是使用械具进行袭击;
第三种是驾车冲撞。在第一种行为方式中,袭击警察的身体部位有多种,如四肢、头部、胸部、腹部、裆部等。针对撕毁警察警服的袭警行为、袭击警察身体非主要部位(如四肢)而造成警察伤害的,有的判决认定为袭警罪,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按照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在第三种行为方式中,同样是被告人驾驶车辆强行冲过交警卡点,将正在执勤的警察撞伤的犯罪事实,有的样本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袭警罪,而有的样本判决书则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逃避检查而强行逃离,并非是为了袭击交通执法警察,认定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三是对警察执行职务活动合法性以及基准时间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警察执行职务活动的合法性由人民法院进行判断,但公安机关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负举证责任。判断警察执行职务活动合法性是以行为时还是裁判时为基准存在争议。

四是对袭击对象的认定标准不统一。556 件样本案件中,有的认定袭击警察构成袭警罪,有的认定辅警和警察共同遭受袭击才构成袭警罪,没有单独对辅警进行袭击构成袭警罪的情况。

五是被害人伤害程度在袭警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认定标准不统一。556 件样本案件中,有的认为被害人伤害程度并不是构成袭警罪的必要条件,无伤情鉴定结论或鉴定结论为“未构成轻微伤”也可构成犯罪,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

六是对被告人主观意图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有的认为构成袭警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要求被告人是故意的,只要行为人明知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其故意实施的袭击警察的暴力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有的认为除被告人要具有犯罪故意的心理态度外,犯罪目的也应该是构成袭警罪的必要要件。

(二)量刑规则不统一

556 件样本案件量刑时所考虑的犯罪情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重处罚情节,主要包括前科、累犯、暴力袭击的行为方式;
二是从轻处罚情节,主要包括自首、坦白、初犯、偶犯、被害人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将被告人犯罪情节与其刑罚相对照,样本案件在量刑上存在的问题得以显现:

第一,不同法院对被害人伤害程度等因素影响刑罚轻重的认定不统一。同样是通过对警察进行头撞、踢踹方式袭警的两件样本案件中,其中一件样本案件中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件案件中被害人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但被告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第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过于宽松。556 件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485件,占87.23%。

第三,在量刑起点之上,根据不同的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增减刑罚确定基准刑的标准不统一,量刑尚未规范化。

(三)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能力不足

经过十几年执法规范化建设,警察基本能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办案。但是警察执法范围广,涉及公安机关刑事、治安、交通管理、场所管理、人口管理等各类业务,公安执法办案程序没有针对不同业务、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执法状况进行详细规定,导致警察在执行职务行为不够精确化、具体化。同时,社会转型带来新形势和任务,大量矛盾和违法犯罪涌现,公安机关作为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者,在人力、财力、物力各个方面都遭遇了强大的压力,社会层面矛盾多元化与公安机关应对能力不足的矛盾凸显。新时期公安机关的功能不再仅仅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公共服务职能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尤为重要,公民的权利诉求不断增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正义也产生忧虑。警察的执法能力不能很好地适应执法环境和执法功能的变化。

(四)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

袭警罪的犯罪客体虽然是国家正常公务秩序,然而袭击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警察,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也是警察。在 556 件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因被害人谅解而从轻处罚的有 120件。但是,判决书中显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赔礼道歉的只有几起,故警察的人身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袭警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

涉及警察的新闻事件历来是媒体和大众关注的热点,如江苏淮安生态文旅区重大暴力袭警案发生后,报道这一事件的媒体网站高达 1698家,在短短2 日内,全网信息量达到4.74 万条。[2]根据相关网站的统计,在袭警事件报道中,对袭警者的关注度更高,占48.2%,其中袭警者的暴力言行、个人遭遇是主要议题,达41.5%。而对警察执法正面报导的只占25.1%,更多的是关注警察执法的瑕疵。[3]

袭警罪独立成罪一年来,总体上案件数量没有下降,但也没有再发生与江苏淮安“7·6”袭警案、洛阳“11·4”袭警案等相同危害程度的重大袭警案件。这说明袭警罪的设立增强了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加大了打击力度;
袭警罪的设立实现了刑罚的威慑功能,充分发挥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作用。但是,要实现遏制和减少袭警行为的犯罪治理目标,还需要各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推动构建社会共治的治理体系。

(一)统一入罪标准

袭警罪的依法准确适用是实现遏制和减少袭警行为的犯罪治理目标的关键。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中关键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争议,惟有统一认识,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才能实现定罪的科学化、规范化。

袭警罪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277 条第五款,同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9 年通过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不相冲突的部分规定也是袭警罪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说,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袭警罪的正确适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表明现有的法律规范原则性、抽象性较强,对定罪中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得不够彻底,对存在争议的问题未进行明确,导致司法人员办理袭警罪案件时无所适从。刑法条文对袭警罪的罪状只进行了简单描述,《意见》也只对适用袭警的具体行为及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认定有关键意义的相关问题并未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保证袭警罪的依法正确适用,在积极的刑法立法观指引下,解释好刑法文本是重中之重。

公检法部门应结合袭警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此类问题的梳理、分析、沟通、协商,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统一司法认定标准,为妥善处理目前的具体案件提供规范指引,实现袭警罪法律规范的科学化、合理化。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既要规定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规竞合关系,又要规定袭警罪应当在妨害公务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原则;
规定袭警罪的法益既包括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还包括警察的人身权益和相关的财产权;
规定袭警罪中“暴力”既包括对警察人身的暴力,还包括对物使用但有可能造成警察人身伤害的暴力;
规定认定“暴力”时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规定袭警罪侵害的对象除了警察,还包含受委托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
规定同时暴力袭击警察和辅警的行为应认定为袭警罪一罪;
规定行为人同时有暴力和威胁行为的,按吸收犯从重处罚;
规定伤害结果不是构成袭警罪的必要条件,但是可以对暴力袭击的部位进行适当限制等等。相关部门在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既要保证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保障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刑法的谦抑性,合理区分一般袭警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衔接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袭警行为,防止袭警罪的泛化和矫枉过正。

(二)规范量刑规则

规范的量刑可以使不同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对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出相同或相近的判决,从而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律的权威,实现刑罚威慑矫正功能。量刑的偏差或失当会对刑罚目的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量刑适当则可以有效地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刑法规定袭警罪有两个量刑幅度。基础刑的量刑幅度相较于妨害公务罪的刑罚设置只少了罚金刑,加重刑的量刑幅度针对行为方式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的规定是准确量刑的法律依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的指导意见,实现量刑规范化还需要考虑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同时,舆论的影响、被害人对诉讼的强力参与、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综合平衡、准确判断量刑情节的能力等会对案件的宣告刑产生影响。针对袭警罪刑罚处罚的实际情况,区分量刑过程中哪些是有决定意义、需要优先考虑的事实和情节,哪些是仅起调节作用的事实和情节,[4]从而建立袭警罪量刑规则,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科学化的首要之选。

一是准确确定责任刑和预防刑。按照责任主义的要求,对任何一个案件的量刑而言,刑罚应当分为责任刑和预防刑,首先根据被告人所犯的罪刑给予处罚,然后考虑被告人个人的特殊情况,在刑罚幅度内进行微调,确保责任刑和预防刑的统一。[5]具体的量刑实践中,先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如犯罪动机、方法、结果、行为的样态、犯罪起因、共犯关系、故意的形态、犯罪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裁量责任刑,再根据犯罪人的属性(包括犯罪人的年龄、犯罪经历、性格、一贯表现和环境等)、犯罪后的态度(如自首、立功、是否认罪认罚等)对责任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犯罪人的最终刑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区袭警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适用的量刑实施细则。量刑实施细则不宜过细,要保留适当限度。犯罪事实大致相同的刑事案件,在量刑情节上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过细的量刑规则可能束缚法官量刑行为,变相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未必可以实现个案公正。

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的袭警罪案件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几乎被法院全盘接受,不利于法官裁量权的发挥。始于2010 年的量刑建议制度赋予检察官精准的量刑建议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了有效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量刑的规范化。但归根到底,量刑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从刑法原理上讲,罪责刑的平衡给予量刑一定的范围和空间,只要在刑罚的幅度内对犯罪人量刑就是适当的。检察官精准的量刑建议使得这种量刑活动由检察官行使,法官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规则时,才可以改变刑罚,而这并不符合刑法原理,因此要慎重使用量刑建议权,尤其是精准的量刑建议,为法官的自由裁量保留一定空间。

二是审慎认定被害人谅解因素。司法实践中,多数袭警罪被告人都能得到被害人谅解,从而被从轻处罚。被害人谅解因素在袭警罪中是否能够适用历来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袭警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公务行为,被害人是国家,社会危害性也体现在对国家权威性的侵犯中,被告人通过对警察个人进行赔偿或赔礼道歉来减轻对国家公权力的侵害是不符合刑法精神的。[6]第二种观点认为,袭警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警察人身及相关财产等利益的复合,警察作为国家公务行为的代表有权接受赔偿、进行谅解。[7]按第一种观点,袭警罪不能适用被害人谅解。按第二种观点,即便警察可以对被害人进行谅解,被害人谅解因素也不能在袭警罪中适用。被害人谅解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但根据法律规定,袭警罪设置在刑法第六章中,属于故意犯罪,并不在被害人谅解因素的适用范围之内,所以袭警罪中适用被害人谅解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是警惕认罪认罚制度的泛化。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对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但袭警罪案件中超过八成的认罪认罚适用率还是要引起司法实践的警惕。刑事诉讼法第15 条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依据,规定了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根据适用条件进行认定,尤其要加强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是真正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意愿是真实的,不是出于犯罪之后规避刑罚处罚的需求;
法院应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定在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犯罪人从轻处理,不能对所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都予以从轻处罚,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不能仅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律协商。

四是从严适用缓刑。缓刑制度实现了刑罚的社会化,对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但袭警罪案件中较高的缓刑适用率与缓刑偏低的普遍适用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袭警罪案件中被告人过多地适用缓刑,容易助长公民的侥幸心理和效仿心理,不仅让处于高发期的袭警罪得不到遏制,还会妨碍刑罚惩罚教育功能的发挥及预防目的的实现,影响打击力度,挫伤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信力。因此,袭警罪案件适用缓刑时要严格把握法定条件,不能把重心放在适用缓刑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条件上,要重视对实质条件的认定;
不能仅把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作为考量因素,甚至把被告人或直系亲属患病、家庭生活困难当作适用缓刑的理由,要重点考察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综合考察其改造环境,分析其主观恶性,对确实有社会负疚感、对社会无现实危害性的罪犯才能适用缓刑。

在556 件样本案件中,有27 件判决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进行公益劳动,这一做法值得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缓刑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缓刑的考察和监管,缓刑考察和监管能否有效地实施关系着缓刑适用的成败,影响社会稳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4 条、第42 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针对袭警罪犯罪人制定矫正方案时,可以进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要求犯罪人从事一些协助警察进行社会管理的公益劳动,比如协助交警维持道路的交通秩序、协助社区警察进行防疫工作等,使其体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辛苦,增加切身体验感,提升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从而增强缓刑的执行效果。

(三)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能力

执法规范化能力的提升以健全的制度体系为前提。除现有比较完备公安执法规范体系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出台适用不同业务、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执法现场的实施细则,细化公安执法主要环节的流程和步骤,为公安执法提供了明确的、精确的、具体的指引。

警察业务水平和良好思想政治素质的提升是执法规范化能力提高的必要条件,而业务培训与执法习惯养成教育是重中之重。执法规范化能力的训练要有针对性,要注重细节,要关注执法程序的全流程全要素。比如,洛阳市公安局基于执法用语对提升公安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效果的重要作用,制定了《公安民警规范用语及行为标准指引》,并制作小视频在“两微一端”进行宣传,既能够规范警察文明执法,又能够进行法制教育,提升执法公信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执法习惯养成除了法律知识应用培训,还要进行必要的职业素养训练,要训练警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准确运用及处理复杂的多元化矛盾所需要的耐心、细心、冷静、负责的心理素质。这些训练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目的,建议在公安高等院校中开设相应的课程,对预备警察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

(四)维护警察合法权益

警察依法履行职务、行使职权,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维护警察合法权益不仅是对警察个人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的维护,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维护。各地各级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按《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要求,完善协调联动处置机制,办理侵犯警察执法权威案件,为受到侵犯的警察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同时,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侵害警察执法权威的案件进行常态化梳理,总结案件规律和特点,分析警察受到侵害的原因,研判易发生袭警行为的节点,提出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对可能遭受侵害的事件,发布警示并制定规范的处理方案,努力防范和化解执法执勤安全风险。江苏省公安机关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根据警情的不同指派相应警力的做法值得推广。

此外,通过对实践中大量袭警行为的考察发现,警察在遭遇袭警行为时绝大多数没有使用警械。警用装备为保护警察自身安全、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目前,单警装备、应急处突类、救助服务类等警用装备的配备基本能够得到保障,但是在执法活动中,装备使用效率较低,警察基本没有随身携带装备,导致出现暴力袭警时,警用装备不能及时发挥效能。一是关于警械使用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普遍缺乏一套完整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规范化流程,维护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警察使用警械有后顾之忧。二是现有的警械装备比较落后,长期以来,基层警察配备的还是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等约束性、驱逐性装备,制服性警械不足。实践中近三成的袭警罪案件都是在警察处理涉酒警情的过程中发生的,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针对违法犯罪行为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对于醉酒的人,警察在接处警的第一时间并不能确定其行为是否是违法犯罪行为,不敢贸然对其使用警械,只能实施劝说和徒手控制,极易发生袭警行为。即便是使用警械,现有警械都是近身使用的,不可避免与醉酒的人进行接触,仍然可能遭遇袭警行为。针对交警的暴力袭击大部分发生在交警设卡检查过程中。交警设卡检查没有单人破胎器等装备,只是在路上放置塑料安全警示路障,司机很容易闯卡,冲撞、剐蹭交警,导致警察伤亡。而且,针对拒不下车的司机,交警没有破窗设备等装备,只能用手敲击轿车车窗,喊话司机,无法及时对司机进行调查,使警察执法活动处于尴尬局面。针对这种现状,首先要完善法律制度,在约束警察权力的同时,切实保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增加警察日常的执法执勤活动中对需要进行控制的人员可以使用一些无杀伤力或低杀伤力的警械,细化警械和武器使用流程;
并在《人民警察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警察执行公务依法使用警械,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免责。其次,要加大研发、配备新型警械的力度。可以研制、开发一些基层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急需的无伤害的制服性警械,比如自动抛射网、手发式的捕捉网抛射器、泡沫发生器、白光眩晕枪等。新型警械力求简便、易携带、易使用,注重实用效能,提高警察个人防护能力,保护警察自身安全。

(五)加强舆论正面引导

袭警罪的发生,归根到底还是警民矛盾冲突。要减少此类犯罪,有赖于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减少公众与警察的对立情绪,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相信警察、配合执法的良好氛围。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外进行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宣传也主要着眼于公安机关的成就和付出的辛苦,这些内容的普及对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增加对警察执法工作的理解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当发生涉及公安机关和警察的舆论关注的事件时,公安宣传在信息传播中的弱势地位就显现出来。

究其原因,一是在事件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没有第一时间发声,占据主动权,任由舆论发酵;
即使发声,或一味地偏袒警察,回避责任,或直接把责任归于涉事警察,缺乏有力的事实和证据,缺少说理的内容,得不到公众的认可。二是舆论的批判性预设。这种批判性预设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导致公众对警察的正面报道关注度低,对负面报道异常关注,影响了关注焦点,也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产生偏误性认知。鉴于此,公安机关在舆论宣传工作中要着眼于两个方面:第一,公开执法办案的内容和程序。公众只有在充分了解警察执法的内容和程序的基础上,才能够配合执法,了解自己的行为底线,判断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增加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信任度;
第二,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新闻发布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袭警事件要快速反应,在舆论焦点形成以前的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广泛发布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掌握舆论主导权,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要站在客观的立场,不偏不倚,勇于发声维护执法尊严。强调袭警的后果,增强警示感,加强普法教育。唯有如此,才能争取公众的理解,赢得认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相信警察、配合执法的良好氛围。

维护法律权威和警察合法权益是维护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需要,亦是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刑事司法行为具有定纷止争的权威性和权利救济的终极性。袭警罪的判决,通过事后追究袭警行为的方式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警察合法利益,是秩序维系的后盾,但其作用应远不止于此。人民法院应通过判决对袭警罪法律适用标准进行明确化、精确化、具体化,明确彰显判决对公民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作用,强化公民的规范意识。公安机关应规范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研究警察面对暴力袭击可以实施的行为规则。社会应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尊重,营造尊重法律、敬畏执法者良好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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