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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与新旧交接期筹划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01 19:15:06 浏览数:

钱肖凌 浙江财经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8年8月末,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再度调整,该税种中的多项内容遭遇较大改变,而在新旧交接期的关键阶段,若想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统筹,可适时改善税务筹划的具体状态,要借助对该项税法变化的科学梳理,增强纳税者对纳税工作的把握与理解。

(一)税率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内容已出现全新改变。在面对税率变化时,要恰当关注引发税率改变的多种情况。具体来看,新个人所得税中,因劳动获取的综合所得税制出现了些许改变,其综合所得税可应用在3%-45%的税率中,无论是20%、10%,还是3%的税率,对应税基都将出现明显的增加趋势;
45%、35%、30%的税率其对应税基可处在稳定状态中;
25%税率税基则出现缩小趋势。引发税率税基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合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利益,适时缩减该类人群的纳税数额。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五级超额税率,由5%至35%的税率,其税基始终处在稳定发展中,在税率级距保持不变的状态下,适时增加税基差距,适时完成对应的结构性减税工作。针对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税率来说,相关人员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税制作出合适的税目,各类税目的税率保持不变,其税率比率多为20%左右。

(二)纳税所得额计算

计算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要适时明确新个人所得税中纳税所得额的全新解释。针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来说,适当改变了与纳税所得额相关的计算公式。年纳税所得额为纳税年度收入与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之间的差值,减除费用一年6万元,而专项扣除为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与企业年金等项目。关注纳税所得额的数值变化时,可恰当观察专项附加扣除的变化,即增加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2022年又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内容)。面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时,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具体的每次收入。也就是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80%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为70%的实际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为实际收入的80%。计算非居民的个人薪资与工资所得时,要将其每月收入与5000元相减,超出部分才为该类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在实际计算中可运用分项计算形式,即非居民与居民在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上,其计算公式存在较大区别[1]。关注红利股息利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赁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纳税变化时,要根据其形成的纳税变化找寻出合适的税制管理方式,即该类所得均采用分类所得税控制法,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比,其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未带有任何改变。

(三)汇算清缴时限

关注汇算清缴时限期间,要对新个人所得税中的各项税种进行实际研究。旧个人所得税法中未带有汇算清缴时限,即该项数据标准仅存在于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具体来看,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要依照不同年份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预缴时间应出现在季度、月度末尾的两周以内,并在获取所得以后的次年3-6月开展汇算清缴工作。针对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而言,若存有扣缴者,则要该义务人根据对应月份或次代扣形式来扣缴对应税款,且不用办理任何汇算清缴工作。面对纳税者经营所得的纳税额时,要依照相应年份来计算出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再借助纳税者季度、月度末尾的两周以内来实行预缴工作,获取所得后仍要在下一年的 3 月底以前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对汇算清缴的时间进行限制将有助于缩减税务数量,降低税务机关业务办理的人数,利用适宜的错峰制度有效达成该目标。从汇算清缴时间范围上看,3-6月为自然人的汇算清缴工作;
而3月底与3月底前的汇算清缴则可应用在企业经营者的身上,在完成汇算清缴时间限制后,税务机关业务开展将变得更为合理,无形中提升税务清缴的整体效率,解决税务开展中遇到的更多问题,增强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可执行性。

(四)纳税识别号

针对纳税识别号来说,在当前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了纳税识别号,利用该项标志来提升对纳税者的识别率,全面改善纳税者的纳税效果。若纳税者含有中国公民的身份号码,则该号码当成纳税识别号;
若纳税者未有中国公民的身份号码,则要将合理的纳税信息投放到对应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为该类人群设置全新的纳税识别号,利用纳税识别号来切实把控纳税者的纳税情况。无论是企业内部的员工还是社会上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过程中都要拥有一个纳税识别号,该类号码的作用与身份证号相似。相关部门在推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则将纳税识别号投放到税务部门的信息网络平台中,为增强对中国公民的识别度,在该网站上不仅带有与公民相关的纳税识别号,还存在银行账户、汽车账户、房产信息与社会保险等数据,并将该类信息数据进行紧密连接,使区域税务管理者更加了解对应居民的各项行为,提升信息管理的专业性[2]。在应用纳税识别号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还可将公民的身份信息与交通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融合,恰当了解不同公民的实际收入状态,根据公民信息数值来开展居民管理,提升人员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科学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筹划新旧交接期个人所得税期间,若想增强税收筹划效果,可在筹划过程中适当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多重优惠政策内容的恰当融合,有效改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质量。推出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为合理调节与分配社会生产、社会资源,新旧交接期属税法改制的关键阶段,若想增强该项工作的整体执行效果,要对各区域内部的实际需求进行精准的量化考核,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科学调整。基本减除费用的提高,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无形中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数额。进行新旧交接期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计算时,要适当明确当前全新的税收政策,再根据对应的优惠条例,科学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更多条款,切实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目标[3]。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时,还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经济发展状态与财经政策相结合,将税收优惠政策与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紧密连接,增进个税调整的针对性。

(二)搭建评价反馈机制

新旧交接期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计算还要严格遵照不同区域对税法的应用状态,要在日常工作中搭建出合适的评价反馈机制。一般来讲,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时,要对纳税筹划内容进行恰当反馈,要利用评价反馈机制来科学完善纳税筹划内容。筹划人员在搭设评价反馈系统时,需合理分析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人员对纳税筹划的具体建议,并将各个级别的税务筹划风险控制在理想范围中,有效改善此前税务筹划中的不合规问题,并对新旧交接期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筹划进行恰当控制。

(三)完善年终薪酬筹划

开展新旧交接期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时,相关人员需及时明确税务筹划类型,对不同类型的税种进行合理规划,找出影响该类税务规划的要素,增进该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控制效果。进行薪酬税务的筹划时,要明确薪酬筹划类型,若企业内部人员的收入类型为股息与红利,则该项个人所得税可适当投放到住房基金、医疗基金中,在该项形式的影响下,可适当增加该类员工的经济收入、缩减纳税基数,提升纳税筹划控制效果。针对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时,由于该类薪酬带有一次性特点,进行内部筹划时,要适当改变筹划方案,对部分纳税基数进行合理调整。企业管理层应依照员工的具体情况与该类薪酬总额,恰当改变薪酬发放方法。比如,新旧交接期中员工的年终奖发放可进行统一筹划,将该类数值看成不同月份的月薪,再与员工的薪酬比例进行精准调整,明确该类薪酬的发放比例,借助差异性的个人所得税来完成对应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计算时,企业需要根据每位员工的实际情况,将一次性年终奖励按年终奖功能放入该员工平时工资薪金中,并进行一次搭配计算,将员工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发挥作用,使其能真正享受到新税法带来的税收优惠。另外,与按超额累进计税的工资薪金不同,年终奖计税是按照全额累进方式,故存在年终奖无效区间,即在这个区间内,因税率跳挡,造成税负激增,最后到手的税后利润反而更少了。企业在按年终功能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免踩入无效区间内。新税法中的无效区间为:年终奖在36000-144000之间的无效区间为(36000,38566.67);
年终奖在144000-300000之间的无效区间为(144000,160500);
年终奖在300000-420000之间的无效区间为(300000,318333.33);
年终奖在420000-660000之间的无效区间为(420000,447500)。完成无效区间的研究后,相关人员可利用新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年终奖金的筹划,适时改善该类筹划的整体状态。

表 1 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及区间表

以某单位里甲、乙、丙、丁、戊五位员工收入情况为例。基本筹划思路就是将每位员工的全年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项目后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表1上表所示的Q 列)与表1中下表所示的应纳税所得额区间数进行对应比较,按照表1下表所示的建议列,来确定年终一次性奖励是使用年终奖功能还是放入平时工资中发放。假设该单位上一年度年终奖在次年的2 月发放,此时 1 月工资已经发放完毕,具体数据如表1上表所示。表1上表表格中的B、D、F、G、H、I、J、K、L、M、N、O数列是需要填入部分,C(20** 年工资应发数)=B*12;
E(20** 年工资应发数)=C+D;
P 为每月减除费用 5000;
Q(20** 年应纳税所得额)=E-(F+G+H+I+J+K+L+M+N+O+P)*12。最终算出的 Q 值即预估的 20** 年整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照表1中的下表。从建议中可以初步判断:甲员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第五区间,故应按 30 万做年终奖功能,其余年终奖励部分放入平时工资中发放;
乙员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第四区间,故应按 14.4万做年终奖功能,其余部分放入平时工资中发放;
丙员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第三区间,故应按 3.6 万做年终奖功能,其余部分放入平时工资中发放;
丁、戊员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在第二和第一区间,故两位员工的年终奖励都可以放入平时工资中发放,不需要按年终奖功能计税。

这个年终奖税务筹划是在新税法下起征点的提高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基础上进行计算比较,表1中数据均为估计值,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参照真实情况比对执行,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单位外的劳务报酬、稿酬或者其他收入等也需要一并考虑。

综上所述,开展新旧交接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时,相关部门应合理了解改变后的税法内容,根据企业个人的实际纳税情况,适时改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管理状态,增强个人收入的平衡性,使新个人所得税法更好地应用到日常的税收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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