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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调整的具体特征及应坚持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07-04 22:30:02 浏览数:

刘长秋,颜 菠

(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2.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 200020)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是当代中国最具特色和优势的制度之一,其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顺利推进,乃至对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都意义非凡。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将党内法规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理论上来说,作为当代中国诸多重要制度中最具特色和优势的一种制度,党内法规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其作为法、作为一种制度,能够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党内关系,能够通过调整党内关系,令党始终保持统一步调、团结进取,始终具有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并由内及外对整个社会关系的调整产生影响,在实现党内自治的基础上引领带动整个社会治理,助推并保障国家治理。以此为基点,研究党内法规调整并科学把握党内法规调整机制至关重要。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尽管已经极为丰硕,但对党内法规调整范畴方面的研究却还没有给予足够充分的关注和重视,以致迄今还较少看到专门研究党内法规调整范畴方面的学术成果。在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而需要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调整,充分发挥党内法规调整作用,实现党内法规调整效能的背景下,党内法规学界显然需要加强对党内法规调整范畴方面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拟就党内法规调整的具体特征浅加探讨,并以此为基点,对党内法规调整需要坚持的原则浅陈自见,以期抛砖引玉,推动学界对该问题展开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

所谓特征,是指可以作为人或者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1]24任何事物作为一种现实存在,都有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这是事物生成并存在的客观规律与必然要求。党内法规调整作为党内法规借助相应方法和手段对党内关系进行的一种调整,也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种特征突出体现为党内法规在对党内关系的调整上具有“由内及外”性,即:无论在对党内不同主体调整的优先性上,还是在调整效果上,抑或在调整的内容及调整方法运用的顺序上,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都体现了“由内及外”的鲜明特点。[2]这是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整体特征,也是我们研究和把握党内法规时必须要明确的一个基本方面。但很显然,党内法规调整作为党运用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进行的一种调整,除了“由内及外”这样一个整体特征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特征。这些具体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国家法律调整、社会规范调整或伦理道德调整等其他规范调整或制度调整的重要面向。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党内法规调整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调整依据的合法性、调整程序的合规性和突出的义务优位性特征。

(一)鲜明的政治性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它是政党政治的产物,是党出于管党治党需要而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规矩,是党保持其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制度需要”[3],“政治属性渗透在党内法规的站位与定位、内容与形式、制定与实施之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将讲政治当作安身立命之本”[4]。这种政治性决定了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时,必须建立在政治正确的基点之上,围绕党的政治需要展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承担其应有的政治使命。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不难看出,党内法规作为党用以调整党内关系的制度规范,其根本使命在于服务和保障党的政治目标、政治主张和政治诉求。党内法规调整作为一种制度调整,在调整党内关系时必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具体而言:

1.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政治性突出体现在党内法规要求的政治性上。党内法规调整是借助党内法规通过对广大党员的思想和行为提出相应要求来达成的,而这些要求基本上都是对党员政治思想和政治行为的要求,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内关系的调整为例。《纪律处分条例》将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方面,其中有关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除了涵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外,还涵盖了违反政治纪律的思想言论。为此,《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难看出,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时是以讲政治为前提的,将政治正确摆在首位,并把政治纪律作为首要纪律,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上的正确性,充分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

2.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政治性突出体现在党内法规调整的政治保障作用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时必须要始终确保其执政的合法性。为此,她必须始终保持其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以强化其执政合法性的根基,而党内法规则承担了这样的使命。作为一种要求相对较高且规定相对较严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体现了党对其自身的高度自律,有助于凸显党的先进性并保持党的纯洁性,使得党的执政地位能够始终具备必要的道德支撑。不仅如此,党内法规调整的使命还在于通过对党内关系加以调整,确保党内秩序保持稳定,实现党内良性治理,使党始终保持向心力和凝聚力,并始终具备战斗力,无论在任何环境下都能够保持足够的政治清醒,从而确保党的政治目标与政治任务的实现。就此而言,党内法规调整对于党治国理政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体现了其鲜明的政治性。

(二)调整依据的合法性

党内法规调整的依据即党内法规,是党内具有法律性质而需要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一体遵循的规范。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治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规则支撑。作为我国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本身必须合乎法的要求,严格遵守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更需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行事,自觉遵守自己的党章与党内法规,做到“己法自守”。这是党的地位使然,也是宪法的基本要求。换言之,党必须在宪法、法律及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党内活动,并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运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宪法和法律是所有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党作为领导核心更需要模范遵守。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员及各级党组织活动的制度依据,是党内部的法,更需要为党自身所遵守;
而且,党内法规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不能违反法律尤其是宪法的规定,不能够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或矛盾。从理论上来说,党内法规作为一种管党治党规范,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弥补国家法律对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行为调整之不足,使作为领导核心并具有先进性与纯洁性要求的党具有更为适合的制度规范来进行自我约束,通过自我革命,实现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的自我治理。党明确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是为了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令依规治党不受约束,相反,是为了以此提高对于广大党员及党组织的要求,使依规治党受到更多且更大的约束,有助于党保持初心、不忘使命,永葆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基于此,作为党内法规调整依据的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与法律的要求,切实合乎法律的规定,党内法规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自身的规定;
换言之,党内法规调整须做到调整依据合法合规,于法于规有据。

党内法规是调整党内关系的制度,是相比于国家法而言有更高的要求和更严的标准,体现了党的意志,契合绝大多数党员的政治追求,也符合广大人民对于党的期望。国家法律是社会底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严格遵循。党在运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底线,确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彼此支撑,坚决避免“以纪代法”行为的发生。在运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合法性为基础来制定党内法规,以合法性为前提实施党内法规,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能够模范遵守党纪和国法。[5]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如果党内法规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则必须认真审视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党内法规,从而确保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时合法有效。这是党内法规调整依据必须合法的内在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在党内法规学界,不少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不仅调整党内关系,也调整党外关系——尤其是党的领导类法规,因为这类法规除调整党内关系外也调整党和国家机关、党和群团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笔者以为,党的领导类法规作为党内法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实现机制来看,主要是通过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定标准、提要求的方式来实现的,其本质上依旧是一种内部调整,只不过这种内部调整产生了影响党的外部关系(如党政关系、党群关系等)的效果,亦即不少学者所探讨的“溢出效应”问题。就此而言,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并没有游离于党内关系之外。但由于该问题不属于本文应当探讨和解决的核心问题,且问题过于复杂,非三言两语所能解决,故本文对此不进行详述,待后续有机会再单独成文加以深入分析。

(三)调整程序的合规性

党内法规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属于法层面的范畴。而任何法都具有规范性,且都注重和强调调整过程的程序性。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在调整过程中也具有一些程序性方面的要求,需要关注并强调调整程序的合规性。这是党内法规法律属性的重要体现。为使党内法规更为高效规范地调整党内关系,现行很多党内法规中都规定了一些适用或实施党内法规的程序要求。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诸如此类的程序性要求实际上为党内法规的适用和实施设置了规矩,需要相关党组织在运用党内法规对相应党内关系进行调整时严格遵循,确保党内法规调整程序的合规性。这决定了党内法规调整必然具有调整程序合规性的基本特征。

同时,作为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内法规在其调整过程中必须做到法规面前一律平等,同样情形必须同等对待,不能因人而异,有所差别。这是党内法规调整作为法的调整的内在要求。法的核心特征之一就在于其适用的平等性,即对于所有适用对象都一视同仁,做到平直如水。党内法规作为我国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法的范畴,必须具有适用上的平等性。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在运用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加以调整过程中,必须严肃、公正地适用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使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公平公正地受到党纪责任追究。基于此,必须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准绳,严格遵照党内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党内法规调整的程序合规性特征,将程序合规贯彻于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做到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确保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突出的义务优位性

作为以党内关系为专门调整对象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基础。这与国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基础是一样的。因此,权利和义务构成党内法规调整的基本抓手,党内法规是通过赋予相关党内主体特定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来实现对党内关系加以调整的。然而,在利用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其调整功能方面,党内法规调整却显现出了与国家法律调整截然不同的特征。具体而言,在国家法律调整中,权利是本位性的存在,国家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来实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其调整的目标更着眼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党内法规是适用于党员以及党组织这类具有先进性要求的群体与组织的,其实质上是党的“家法”,更突出党员及各级党组织对于党的义务、对于国家的责任和对于民族的使命,是一种具有更高伦理道德要求的制度规范,具有伦理道德的某些属性。而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伦理道德规范更突出和强调主体的义务而非权利。这使得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时通常将义务摆在比权利更为优先的位置,强调义务优先。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时将义务置于优先地位,是党自身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生动体现和必然选择。[6]

就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而言,党适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党内法规这类要求高于国家法律且内容严于国家法律的内部规范,使党自身、党的各级组织及其成员能够始终保持初心、不忘使命,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依据国家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都能够实现;
换言之,无论是党的组织还是党员,其履行党内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行使党内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本质目的都是为了服务于人民,都着眼于国家法律中所规定的人民权利的实现。党内法规之所以突出和强调党员义务优先,就是为了使广大党员牢记其作为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初心和使命的中国共产党之光荣成员的身份,自觉承担起作为党员的使命与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时,坚持义务优先,体现出党员必须时刻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要时刻锤炼自己的先进性和战斗力。[7]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均源于作为党内法规根本法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而第四条则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在党员权利与义务的编排顺序上,党章把党员义务放在党员权利之前,从某个侧面突出了党员义务的优位性和重要性。注重并突出义务的优位性,不仅是党员提高自我要求的客观需要,更是确保党内部始终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一个坚强政治堡垒的必然选择。这是党内法规调整区别于国家法律调整的一个突出特征。

作为一种法的调整,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具有一般法对于社会关系调整的基本特点,即具有依据合法性以及程序合规性要求,这使得党内法规调整区别于伦理道德调整、社会政策调整等不具有法属性的各种规范之调整。同时,党内法规是一种不同于国家法律的特殊法现象,党内法规调整因此又区别于国家法律调整而成为一种特殊的法的调整。作为一种特殊的法的调整,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突出的义务优位性。基于党内法规调整的上述特点,在党运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时必须要坚持特定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内法规调整的优势,实现党内法规调整的目的。

(一)必须以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为根本原则

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是一种立基于党的自我革命之上的内部自我调整,是一种具有鲜明政治性,要求作为其适用对象的党员讲政治、讲党性的制度调整。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时,极为重视思想调整对于行为调整的影响,不断突出并强调思想的重要性,“把思想建设作为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8],要求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要求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四个自信”,提高“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这客观上必然需要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时要坚持正确思想的指导。指导思想问题是党内法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考虑的首要问题,也是运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时必须认真把握的准线,只有坚持了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够确保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时具备方向上的正确性,也才能确保实现党内法规调整的效能。

高度重视和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以提高自身长期执政能力,令自己有能力带领中国人民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在推进自身建设伟大工程方面的主基调。在这一基调之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使命,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之需要,高度关注并重视法治建设,尤其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观点,逐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规治党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极为重要和关键的部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依规治党强调和突出依规管党治党,重视以“关键少数”带动“普通多数”,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党内关系调整效能并助力国家法律调整的必然要求。“依规治党思想是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9],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管党治党以推进党的建设方面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断奋斗的重要行动指南。

基于此,需要坚持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去观察、思考、分析和解决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理论与实践难题,需要站在“四个全面”战略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维度审视和把握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重要性,将对党内关系的党内法规调整作为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环节,不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提高党内法规调整的实效,使党内法规能够切实发挥管党治党的作用,能够切实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的深入进行。

(二)必须以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性思维为基本原则

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鲜明政治性及突出义务优位性的特点决定了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过程中更提倡和期待“关键少数”在党内的示范引领以及党员的自觉自愿,更期望通过对党员自身党性修养的强调而自觉遵守党规国法。这充分显现了党内法规对于广大党员党内主体地位的尊重以及厚爱。但很显然,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调整的鲜明政治性及突出义务优位性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只要求党员讲政治、讲党性,更不意味着在运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过程中只讲调整效果而不问规则和程序、不问调整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绝不是允许或默认党内法规游离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外,肆意拔高对党员的要求,也绝不是允许或纵容党内执规者可以有法不依、执规不严;
相反,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必须要坚持一定的底线,须要合法合规,须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严格依照党内法规的规定进行。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必须要坚持并体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追求党内法规调整在党内达到的效果,争取从本源上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管党治党的效能。为此,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过程中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坚持“以底线认知为基础,在行为上始终坚守底线,任何情况下都不逾越、不突破底线”[10],即凡事不能够突破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尤其是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原则和底线,不能以牺牲法治底线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良好治理效果,否则就背离了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初衷,背弃了党内法规应当承担的使命。

另一方面,党内关系错综复杂,党内治理不仅涉及党员之间的关系、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党员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的关系、少数党员与多数党员之间的关系、上下级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地方党组织与党中央之间的关系;
不仅受制于党员的行为,也取决于党员的思想;
不仅需要直面党内依据国家法律而形成的国家法律层面的关系,而且需要正视党内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形成的党内法规层面的关系以及依据伦理道德而形成的伦理道德层面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党内法规调整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党内关系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不仅需要党内法规这一相比于国家法律要求更高且规定更严的规范来加以调整,也需要国家法律、伦理道德乃至政策等在内的其他各种规范来介入调整。

基于此,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时必须要正视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顾及方方面面的因素,学会运用以党内法规为主的各种手段,坚持系统性思维。具体而言,在运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过程中,必须立足于系统论的角度理解和把握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的思想和行为,将这些思想和行为作为一个辩证统一和有机联系的系统,坚持思想要求和行为调整一体推进、组织处理和个人反省协同进行、国家法律调整与党内法规调整相互支撑。既不能仅关注和重视党内法规对党员思想和行为的调整而忽视了相应的组织责任,也不能过分强调组织责任而忽视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既不能仅强调思想要求而忽视行为调整,求本弃末,也不能仅关注错误行为的纠正而不顾不良思想的校正,舍本逐末;
既不能仅关注党内法规自身调整而忽视国家法律与伦理道德等其他规范的协同推进,也不能过于强调国家法律与伦理道德等其他规范对党内法规的支撑而弱化党内法规调整。为此,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系统性思维,注重个人与组织、党员思想与行为之间的联系,强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和伦理道德等其他手段之间的协同。这是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必须以坚持务实高效为重要原则

党内法规是介于国家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且更趋近于伦理道德的一种规范。这种规范不仅具有法的特定功能,也具有伦理道德的部分功能,是集合了法与道德双重规范功能的一种规范。这使得党内法规调整除了会产生法的一些调整效果之外,必然会产生伦理道德调整的部分效果。而伦理道德调整相比于国家法律调整的一个优势则在于伦理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人们的思想,是一种内外兼顾甚至相对更为突出和强调思想调整这一内在调整的调整方式。以此为基点,与国家法律调整相比,党内法规调整的优势在于由内及外、内外统一、表里结合、标本兼顾,具有更显著的调整优势和全面的调整效能。使用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进行调整,其目标往往是多重的。具体而言:用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进行调整一方面在于培养党内依规治党的法治思维与政治修为,使广大党员干部更遵规守纪,规规矩矩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规制;
另一方面则在于解决广大党员的思想问题,以此应对党内存在的包括“山头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裙带关系”等在内的目无法纪、弱化党中央权威与党内团结的众多问题,提高管党治党的效率和效果,以令广大党员能够始终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党中央领导下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使党能够始终成为一个坚强的战斗堡垒,更加具有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更有能力长期执政,从而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如此,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目的还在于通过对广大党员施以高标准和严要求,使党始终具备并保持先进性,始终站位于道德的高地上,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借助国家法律的保障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于此,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应当以追求高效调整为重要方向,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借助和运用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长期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工作优势,运用更为灵活和可操作的方式方法,重点针对党员的思想问题而展开;
应当通过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为国家法律对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助力和助益。从行为学上来说,人的外在行为是受其内在思想支配的,人只有首先具备了某种思想才可能作出相应的行为。因此,通过对人思想的影响可以更好地调整其行为;
换言之,一旦解决了人的思想问题,就等于打通了人的“任督”二脉,人行为问题的解决也就水到渠成,事半功倍。就此而言,党内法规调整这种既调整党员行为也调整党员思想的调整方式比只调整人们行为而不涉足人们思想的国家法律调整更具有效率。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目的并不仅限于党内良好自治,也包含了国家与社会的良好治理。易言之,高效调整及多维效果的调整是党内法规在对党内关系进行调整时的内在要求,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进行调整时必须要追求效益、务实高效,应当以实现党内法规调整效能的最大化为指向。

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原则[11],着眼于管党治党的现实问题,锚定执政党治国理政首先在党的内部必须直面的关键问题,突出国情、党情、世情,强调问题意识、需求意识、导向意识,使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为党内法规务实高效地调整党内关系打好基础。同时,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自身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确保每一部党内法规都建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基点之上,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新鲜经验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成果,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结合国情、党情,应时、应势而立,确保立规符合社会当下的认识规律以及党的执政规律。”[12]“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历史进程和现实逻辑中把握时代和实践要求,以确保在特定时期和特定范围内,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具体任务能够切合实际,回应现实,既不超前,也不滞后。”[13]在具体运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时,需要在深入理解党的初心和使命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科学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初衷与原意,本着有助于确保并实现党的初心与使命、有助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的,精准适用党内法规,最大限度地实现党内法规调整的效能。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和助力,在当代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要正视且重视党内法规的作用,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作用及其对于社会治理的助推作用以及对国家治理的保障作用。

(一)党内法规调整须以助力并服务于国家法律调整为使命

站在治国理政的角度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14]120-121。就此而言,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15]746的基本逻辑之下,依规治党显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党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其实质是党运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以达到党内关系的和谐有序并实现党内团结统一。党内法规调整与国家法律调整都是法的调整,都强调规则和制度的权威性与终局性。但相比之下,党内法规调整具有国家法律调整所不具备的一些优势,党内法规调整往往能够产生“由内及外”的调整效果。党内法规调整之所以能够产生这样的调整效果,其原因就在于党内法规调整并不仅仅只是一种服务于自我治理的调整,也是助力并服务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调整。党内法规调整必须以助力并服务于国家法律调整为使命,需要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

1.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须助力并服务于国家法律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意味着国家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被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种社会关系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调整。党内关系作为形成于中国共产党内部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显然也在国家法律调整之列。在党内关系的调整方面,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且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具体而言:国家法律调整是党内法规调整的基础,党内法规调整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调整的基础之上,以弥补国家法律调整的不足为目标。在调整党内关系方面,国家法律具有先天的不足,即:其作为一种适用于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作为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法体现执政党对其成员的高标准与严要求,无法彰显党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也难以达到和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党内法规作为相比于国家法律而言要求更高、规定更严且为所有党员自觉遵守的一种特殊规范,则可以针对党员这类特殊群体提出更要高求、适用更严标准,从而更有效地体现党的先进性并维护党的纯洁性。就此而言,在对党内关系的调整上,党内法规调整其实是在国家法律调整党内关系基础上所进行的二次调整,是为弥补国家法律调整党内关系之缺陷与不足,为体现党对于党员的高标准与严要求以及凸显党的先进性和保持党的纯洁性而对党内关系进行的重新调整。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是助力并服务于国家法律对党内关系之调整的,也必须以助力并服务于国家法律对党内关系的调整为重要使命。

2.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须助力并服务于国家法律对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16]党内法规通过对党内关系进行调整,可以达到管好党治好党的目的,实现党内良好自治,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规守纪,尊重制度、崇尚规则。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执政地位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决定了党经由党内法规调整所达致的自身良好治理状态与效果必然会作用于整个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通过广大党员模范遵守党内法规引领带动广大公民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使遵规守法的理念深入人心,令全社会形成对于规则的尊重和对于制度的崇尚,借以引领整个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就此而言,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可以很好地助力国家法律调整一般社会关系的效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法律调整的最终目标在于确保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即为了人民。党内法规对广大党员适用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可以实现对党内关系的有力调整,实现党内良好自治,使党有能力和资格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实保障。党始终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无疑会有力确保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国家法律能够充分尊重并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使国家法律调整的最终目标始终定位于为了人民、服务人民,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就此而言,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需要以助力并服务于国家法律调整一般社会关系为最终目标,需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通过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实现依规治党深入党心,并进而助推依法治国深入民心。这是当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必然归路。

(二)强化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之调整是走好新征程的必然选择

自诞生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牢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光荣初心、不忘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伟大使命,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使得“依规治党观念日益深入党心,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已经成为社会共识”[4]。当前,中国共产党已经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在迈步新征程,朝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跨步前进。新征程中,“面对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我们要全面把握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有力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化解重大矛盾,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的保证还是党的领导”[17]。为此,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为指导,一如既往、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令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然要求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最大化地实现党内法规调整的效能。

建党百年之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核心目标是“到建党100 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18]。2021 年7 月1 日,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共产党“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8]。在此情形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势必会伴随着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而转入一个新的阶段。新阶段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从之前相对更为关注法规制度的有无转向更关注法规制度的完善,从之前相对更关注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转向法规制度的实施。这意味着未来依规治党必然需要更加关注和重视党内法规调整效能的实现及其最大化。以此为立足点,如何尊重党内法规调整及其与国家法律调整以及其他规范调整之间的差异,充分发挥党内法规调整作为一种特殊类型之法的调整优势,无疑已成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学人以及党内法规实务部门必须要关心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基于此,我们必须立足于更高的政治站位来理性认识并进一步重视和强化党内法规对于党内关系的调整,在运用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加以调整的过程中,科学把握党内法规调整的特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性思维,坚持务求实效,精准高效地适用党内法规。这是充分利用好党内法规制度优势,完全发挥党内法规调整效能的客观需要,也是充分发挥依规治党政治保障作用,助力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坚定不移走好新征程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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