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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殡葬领域民政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刘某不服某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3-07-07 09:05:04 浏览数:

☉ 洪伟

2022年7月13日,刘某向某市民政局邮寄提交《某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1.公民想调看亲生父亲被埋的手续,需要出示证明的文件;
2.墓穴证上可以写两个被葬人的名字的文件;
3.可以换墓穴位置的文件。

8月1日,某市民政局作出《答复书》,告知刘某:因本机关职责是拟订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服务工作由相应的殡仪服务事业单位承担,故您申请公开的“1.公民想调看亲生父亲被埋的手续,需要出示证明的文件”、“2.墓穴证上可以写两个被葬人的名字的文件”、“3.可以换墓穴位置的文件”信息属于个人、家庭在接受殡仪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或殡仪服务事业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您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特此告知。该《答复书》同时附有《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其中载明:经了解,您所需要的信息“1.公民想调看亲生父亲被埋的手续,需要出示证明的文件”、“2.墓穴证上可以写两个被葬人的名字的文件”,某市殡仪服务总站已于2020年6月11日送达给您,现再次将相关资料邮寄给您。你需要的“3.可以换墓穴位置的文件”,没有换墓穴位置的文件。

8月2日,某市民政局向刘某邮寄送达《答复书》,并向刘某一并提供了《某市殡仪服务总站回民公墓墓穴销售管理规定》、《墓穴证》、《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

刘某不服某市民政局作出的《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决定维持上述《答复书》。

殡葬领域的信息公开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可以说,每一次信息公开都可以让申请人深入了解殡葬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是一次生动的法律宣传。殡葬领域的信息公开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大、政府及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划等;
二是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保存的相关信息。上述两类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是不同的。然而,在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会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上述信息,由此无法获得所需信息而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厘清这两类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对于减少争议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殡葬服务单位公开的有关信息属于公共服务类信息,这类信息的公开要求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不同,主要是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一般来说,主要是公开与被服务对象之间产生的信息,当然也包括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等。公共服务类信息与人民群众利益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对于此类信息的公开义务和救济途径需要梳理清楚。

第一,公共服务类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应当是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因此,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殡葬服务单位作为其中的一类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对于信息公开,殡葬服务单位可以通过设置热线电话、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或现场咨询等形式,及时回应服务对象关切的问题,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行为,并非行政行为。申请人如认为其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引导申请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

第二,根据《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死者家属或者其代理人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本案中,申请人向市民政局申请公开“1.公民想调看亲生父亲被埋的手续,需要出示证明的文件。2.墓穴证上可以写两个被葬人的名字的文件。3.可以换墓穴位置的文件。”的信息,上述信息不属于市民政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市民政局据此作出《答复书》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和说明,已经履行了法定答复义务。此外,市民政局通过《答复书》向申请人一并告知相关核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也更加充分并妥当地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在殡葬领域,民政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主要是涉及殡葬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对于涉及殡葬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等,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都是民政部门,其具体的公开范围和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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