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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意识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6-07 17:25:42 浏览数:

农村法律意识调研报告_ 调研报告

  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农村法律意识调研报告,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 100 分问卷中,回收率为 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 10 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 7.7 年, 而城市为 12.2 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 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 8507万左右,而其中 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 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对提高老人法律意识来说,一是开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法律咨询等为老年人开展法律服务,帮助老人排疑解难;二是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工作人员对有残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进行了一次走访,能及时满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为老年人发放《法律服务手册》及工作人员联系卡,通过此项工作来满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将有援助需求进便于及时联系;四是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题咨询活动。开展法律援助现场咨询活动,回答了老年人关心的老年婚姻、遗产继承、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拆迁安置及遗嘱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对于提高儿童来法律意识来说,一是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二是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 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制教育专门课程;三是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可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四五”普法期间,力争将所有中小学法制课老师轮训一遍。有条件的中学要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同时,也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

 ?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 3、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4、拾到别人丢失的饲养动物可否归已所有? ?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制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拾到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失主可适当给予补偿。

 ?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上有何规定?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6、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 结婚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需男女双方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当然并不排除婚姻当事人的组织、父母或亲友,比较客观地帮助他们更全面、周密地处理好婚姻问题。第二,必须达到法定年龄。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是对婚姻当事人年龄上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7、什么是离婚?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有几种形式? ? 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既是夫妻关系的合法解除。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一是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是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结婚而取得的婚姻关系;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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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既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 8、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或有无来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双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的意志而擅自处理。夫妻在财产上的义务也平等的,对于共同生活中的支出及债务,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

 ? 9、离婚后双方如何使用宅基地,女方离婚后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30 条规定,农村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妇女的宅基地,应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方阻止女方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应当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女方协商使用宅基地,保证女方离婚后有房屋居住。采取任何不利于女方解决住房问题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 10、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如何处理? ? 责任田是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农业生产责任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耕种、收获。不论夫妻承包还是夫妻所在的家庭承包,责任田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所以,一方提出把承包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是错误的。但离婚当年责任田的收获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

 ? 11、嫁出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 ?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是没有继承权的。如今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嫁出去的女儿也有继承权。《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 12、寡妇能带财产改嫁吗? ?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寡妇能带财产改嫁。寡妇所带的财产主要指: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给寡妇的那部分;继承丈夫遗产的部分;寡妇改嫁时,如果未成年子女由她抚养,可将子女应得的一份遗产一并带走。

 ? 13、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 如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相互之间有一定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的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4、村民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21、在大田里生产的农作物秸秆,能在田间地头和道路两侧焚烧吗? ? 根据《山东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不准在田间地头和道路两侧焚烧农作物秸秆。违反者由县以上农村能源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 22、拐卖妇女、儿童,应如何定罪量刑?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诈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地丑德齐境外的。

 ? 23、儿童入学年龄有法律规定吗? ?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 24、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5、信教会违法吗? ?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但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自由,一些会道门、邪教和一些封建迷信活动,比如“×××”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人们身心健康。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对这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 15 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6、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 ? 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法律上的概念叫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或者有效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特殊诉讼时效,又称短期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民事责任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是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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