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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

发布时间:2020-06-15 19:22:39 浏览数:

  目录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1 (一)平等法治理念的缺失„„„„„„„„„„„„„„„„„„„„„„„„2 (二)城乡二元社会经济制度的限制„„„„„„„„„„„„„„„„„„„„2 (三)法律保护供给不足„„„„„„„„„„„„„„„„„„„„„„„„„2 (四)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3 二、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措施„„„„„„„„„„„„„„„„„3 (一)深化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3 (二)完善劳动法律体系„„„„„„„„„„„„„„„„„„„„„„„„3 (三)设立社会保险制度„„„„„„„„„„„„„„„„„„„„„„„„„4 (四)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5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5 参考文献„„„„„„„„„„„„„„„„„„„„„„„„„„„„„„„„„5 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法律措施摘要:

 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自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为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其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没有获得应有的保护。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据《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 58%,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对这一庞大群体劳动权益采取适当有倾斜性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保护。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对于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法律措施作了探讨。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益;原因;法律措施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城市化以空前之势兴起。农民工是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产物,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加快我国城市和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农民工权益问题,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及政策已从不同层面对这一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加以了保护,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况主要是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存在;超强度劳动,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社会保障缺乏;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将影响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保障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农民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本文拟对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是由多方面造成的,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农民工自身因素。笔者认为,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 几个方面:

 (一)平等法治理念的缺失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但由于受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缺乏平等法治理念。社会上层拥有超越下层的种种特权,而下层仅享有低水平的权利甚至被随意缺失。上层只有特权意识而没有平等意识,下层只有臣民意识而没有公民意识。这种不平等观念已经深深

  嵌入社会结构之中,不仅上层,就连下层本身也普遍认同。在解决权利受损时,民众往往寄希望于权力、权威、甚至暴力,而非法律。

 平等法治理念的缺失,使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一旦权利受损,往往采取忍气吞声或者法律途径以外的方式解决,甚至有可能导致犯罪。

 (二)城乡二元社会经济制度的限制 传统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的原因。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自 20世纪50年代以来建立起来的,这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把整个社会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不得随意转换。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它将中国社会的一部分人排除在城市工业文明之外。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必然要推动其与城镇人口的社会融合以及市民化的进程,但户籍制度的阻碍,导致多数农民工进城之后,虽然实现了职业身份的转变,却无法改变你的农村户口的身份和地位,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城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优惠政策,农民工就无法享有,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

 (三)法律保护供给不足 法律制度供给的滞后是农民工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直接原因。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重要,其劳动权益理应得到特殊的保护。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成熟,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不具有针对性,使农民工在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司法方面,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而救济效率却很低,结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的立法层阶较低,有的处罚过轻,致使违法成本较低,造成有法不依的情况。现行的法律当中虽然有农民工劳动

  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宽泛,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已显得力不从心。

 (四)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农民工学历不高,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律知识更是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欠缺,这成为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由于劳动力过剩,农民工又处于弱势,为了不失去工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事先考虑,甚至毫无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阱。大多数农民工在受到雇佣时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仅凭口头形式达成协议,对自身工作存在的风险估计不够,导致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时缺乏相应的证据。同时,农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弱,在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的农民工虽有维权意识,但由于自身势单力薄,不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有些农民工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制观念淡薄,在维权中因缺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而导致失利,往往就会采用极端的办法铤而走险,用非法手段维权,极易导致犯罪。

 二、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措施 笔者认为,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应采取如下法律措施: (一)深化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 改革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城市化步伐、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趋势,因此,政府应下决心及早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另外户籍制度改革还要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城乡居民不平等权利,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在政治权利、就业求职、权益

  维护、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方面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逐步建立起人口自由迁徙、城乡一体的一元户籍管理制度。

 (二)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我们现已有大量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渐成体系,但是在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方面,劳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尽快构筑一个完备的劳动立法体系。

 1、扩大劳动立法适用范围,最终使除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使劳动者都无差别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2、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废止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制,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3、制定新的《工资支付办法》。对劳动者不作身份和所有制的区别,将农民工的报酬支付纳入法制轨道,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拖欠工资企业进行有力的制裁。

 4、完善《劳动法》,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农民工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危险性高。有关部门应制定更加细化的力,法或规定,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能延长,并且要依法支付报酬,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责任,实行政府和企业责任追究制与损害高额赔偿制,建立企业提取安全卫生费用制,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硬化违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使之更具有可行性、操作性,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5、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基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司法上可以为其设置特殊的诉讼制度,赋予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权,而且仲裁与诉讼可以并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同时对于农民工而言,司法救济的成本太高。应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因经济困难

  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农民工,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

 6、修订《工会法》,明确农民工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并建立流动会员会籍管理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可加入工会,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资格,不再区分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不再受职工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农民工为工会会员的,会员组织关系可以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工会应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与自由。

 (三)设立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分类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现实中诸多问题的束缚,导致不可能迅速将所有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网络,只能采取分步骤逐步建立的方式,确立面向农民工的工伤保障优先、特殊救助和疾病保障随后、养老保险分类分层设计的社会保障权。首先应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确保农民工劳动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农民工的疾病保障,能够有效化解农民工的经济风险,而养老保险的建立将有利于缓减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去年在全国 10%的县(市、区)开 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后中国农民到 60 岁也可以拿到养老保险金,这一政策如能全部推广,将极大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的救助制度很有必要,农民工在遭遇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时能够得到紧急救济,极大缓解了农民工的风险。

 (四)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 首先,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明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外,还可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其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农民工协会可以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

  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这样,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会大为提高。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个制度体系的建设,不可能期望国家制定一两部专门性法律法规,就解决目前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这需要依靠改革与发展,要研究制定正确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构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治建设体系,全面加快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制建设,从而使农民工问题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理性有序地得到根本解决。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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