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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2022-09-25 09:25:08 浏览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范文推荐)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6篇

第一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我们不能有组织,无纪律!

  Windows XP中本领最大的要数“资源管理器”这个组件了。见过高手在不同的文件夹之间轻松复制、移动、隐藏各种文件吗?其实,借助鼠标和键盘,可以进行的文件操作基本上都是可以通过“资源管理器”完成的。想成大侠?跟我来……

  

  1在不同的文件夹之间轻松复制、移动文件或文件夹,你有我快吗?会选择连续的多个文件或不连续的多个文件吗?不会就来吧!

  

  

  ①先点击想选取的第一个文件或文件夹。

  ②按着Shift键。

  ③再点击想选取的最后一个文件或文件夹即可。

  

  

  ①点击你要选取的文件或文件夹。

  ②按着Ctrl键。

  ③选择你要选取的其他文件或文件夹,这样不停地增加,即能准确选定多个文件。

  ①点击music即能显示music文件夹内容。

  ②选择想要进行移动的文件。

  ③拖曳到其他目录,松开鼠标即可移动过去。

  ①选择想要进行移动的文件或文件夹。

  ②按着Ctrl键不要松开,拖动时会多个+号。

  ③拖曳到其他地方即可完成快速复制。

  

  2有时你会发现朋友能查看图片的修改或建立时间,他是如何知道的呢?还有怎么能一下子都欣赏所有的图片呢?

  

  

  ①点击查看打开菜单。

  ②让我们来对详细信息进行设置。

  ③勾选修改日期即能让它被显示出来。

  ④通过它们来调节选项的顺序,在这里是从上到下,在详细信息模式下就是从左到右显示。

  ⑤可以设置选定栏的长度。

  ⑥完成即可。

  

  3朋友的电脑上有个漂亮的文件夹,文件夹是一张个性化的图片,这个效果是如何实现的?

  

  

  

  ①右击一个要进行设置的文件夹。

  ②选择属性命令。

  ③先进入常规标签。

  ④点击即可让文件夹隐藏起来。

  ⑤进入到自定义标签卡来让文件夹个性起来。

  ⑥选择你喜欢的图片,即能让它显示在文件夹上。

  ⑦确定即可完成。

  

  4我们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程序加到链接工具栏里,这样就能方便快捷地进行访问。对网页也可以收藏,还能查看最近一段时间的网页,想知道是如何实现的吗?COME ON。

  

  

  

  

  ①在工具栏空白处点击右键。

  ②去除“锁定工具栏”前的对钩即能任意调整工具栏。

  ③进行拖动就能任意调节,我们将链接调整出来。

  ④选中想要快速访问的目录或程序。

  ⑤拖曳到链接栏即能快速地在此建立它的快捷方式。

  ⑥我们可以在地址栏输入网址即可打开网页。

  ⑦点击收藏即可将该网页收藏。

  ⑧点击历史即能访问我们最近访问的网页。

  ⑨在历史记录里点击相应的日期即可。

  

  杨过支招

  

  快速打开查找窗口

  要查找某一文件夹下的文件时,一般是单击“开始→查找→文件或文件夹”,然后单击“浏览”来输入起始搜索文件夹。其实,在资源管理器中能一下子进入该一文件夹,再按F3或Win+F键就可快速打开查找窗口。

  

  更改文件扩展名

  一般情况下,资源管理器中的文件都不显示其扩展名,只显示其关联程序的图标。此时要更改扩展名就不方便了,只要单击“查看→文件夹选项”,在文件夹选项窗口中单击“查看”标签,取消选择“隐藏已知文件类型的扩展名”,再到资源资源器中刷新一下,扩展名全出来了!

  

  直接删除文件

  当删除文件时按着Shift键,再按Del键则会直接被删除。

  

  重命名多个文件

  重命名文件是WindowsXP的一个全新的灵巧功能。很多人曾经希望系统可以将大量文件重命名为一组文件,其实相当简单:在“资源管理器”中选择几个文件,按住F2键,然后重命名这些文件中的一个。所有被选择的文件将会被重命名为新的文件名(在末尾处加上递增的数字)。

  

  完善“发送到”命令

  在“资源管理器”的右键菜单中有一个“发送到”命令,如果想对它的下级菜单中的命令进行修改,就在资源管理器里点击“工具→文件夹选项→查看”,选中“显示所有文件和文件夹”项,然后打开C:\Documents and Settings\***\SendTo\(其中***指的是你实际的帐号名),在这里可以修改。

  

  修改缩略图大小

  我们可以改变缩略图大小以及品质,打开“注册表编辑器”并找到[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Explorer],在右侧窗格中增加一个DWORD值,并将其命名为:ThumbnailSize,它的值可以设置为32到256(在修改值时要在基数项下选择十进制),建议选择50(默认为100),这样可以减小缩略图的大小。

  如果要改变缩略图的品质,那么继续添加DWORD值,将其命名为:ThumbnailQuality,其值设置为50到100,建议设置为50(在修改值时要在基数项下选择十进制)。退出“注册表编辑器”,这个修改即可生效。

  

  小提示

  如果想在查看文件夹中的图片时不显示文件名,可以在点击“查看→缩略图”的同时按住Shift键,如果想再次显示文件名,只需要选择其他查看方法,然后重复上面的步骤即可。

第二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有组织暴力犯罪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探析
作者:蒋玉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8期

        摘要我国开展新一轮的扫黑除恶的斗争,但是在专项斗争中,面-临证据获取困难的难题,导致案件的侦破率不高。根据各国实践,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式,本文将就有组织暴力犯罪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价值和运用路径作出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打击相关犯罪。

        关键词有组织暴力犯罪 污点证人 豁免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但是在实践中来看,打击涉及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具有极大难度,尤其是在证据方面,常常由于证据缺失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证,逍遥法外。侦察机关急需打破侦查取证困难的瓶颈,而各国司法实践表明有效办法之一就是突破犯罪组织中一部分人,引导其提供证据。因此,作为一项有极高效率和极强针对性的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将会是解决有组织暴力犯罪的侦破难、取证难有效手段。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理论探讨

        (一)概念探析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源自国外,从各国规定来看,英国将其命名为“边缘被告人”制度,德国称之为“王冠证人”制度,美国则直接定义为刑事作证豁免制度。虽名称不同,但是基本理念一致,即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其履行作证义务而豁免罪证。在我国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签订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其基本概念是指国家为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比较重大案件的证据,或者为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罪行,对同案或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罪犯作出承诺,如果他们放弃拒证权而提供某些关键的证据,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我国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常利用这一手段,策反犯罪组织中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使其成为控方证人,并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情报,例如“重庆綦江虹桥案”、“刘维、刘汉犯罪集团案”等,都是利用污点证人,实现了对案件的有效侦破和裁判。

第三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关于中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 惩治

  目前,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已逐渐突破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已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注: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公布的数据,从1986年到1994年,中国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3万多个发展到20万个;
其成员也由11万余人发展到90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70~80%是犯罪团伙所为。(注:转引自孙茂利:《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与趋势预测》,《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10~11期。)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的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注: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我国大陆目前尚无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只存在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换言之,某些犯罪集团已经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在犯罪集团之上,向黑社会组织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从产生形式上看,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自产型;
二是境外渗透型。(注: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前者包括帮会复辟型、亲缘同族相聚型等;
而后者则主要以内外勾结的形式出现,即境外黑社会在我国大陆发展组织,扩充力量。从地域上看,可以分为固定地域型和流动型两种,前者是指在某一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后者是指以流窜犯罪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我国有组织犯罪即黑社会组织犯罪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从宏观方面而言,呈现出在数量上日益增多、在质量上向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演化、在活动领域上趋于跨国跨地区性、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从组织内部来看,呈现出内部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人员激增、趋于职业化、智能化和现代化的特点。
  二、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范畴
  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义概念说等诸多观点。(注:参见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注:参见计永胜:《刑事司法制度面临有组织犯罪的挑战》,《国外法制信息》1997年第2期。)当然,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
  我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起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注:参见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注:参见丁慕英、单长宗:《中国对有组织犯罪-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惩治与防范》,《法学家》1998年第2期。)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两种情况。(注:参见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是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在概念上存在逻辑矛盾。其三,狭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例如有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注: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此种学说将有组织犯罪局限于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人为地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
  对于有组织犯罪,尽管许多国家已在刑事立法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文本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例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然而,一是许多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我国即是如此),二是各国所界定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相差较大,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司法部门、刑事法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尚无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精确的定义,彼此在观点上差异较大。有的学者称之为,有多少个犯罪学学者就有多少个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注:参见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对此,1993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届会议甚至指出“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败。”(注:参见该委员会报告:《有组织犯罪对整个社会影响》。)
 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尚不能在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上取得共识,但是,对于有组织犯罪所应有的范畴,相比较而言却有较为统一的看法。
  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笔者认为,在我国仅包括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理由有二:(1)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认识相一致。在国际社会中,包括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所谓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注: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2)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和汉语语义,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有组织性”。从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来看,某一共同犯罪是否具有组织性,乃是结伙犯罪与犯罪集团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笔者将结伙犯罪排除于有组织犯罪之外的主要理由。但是若简单地将一切具有组织性质的犯罪团体所实施的犯罪均视为有组织犯罪,则无疑是将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与有组织犯罪作等同概念理解,这将使“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变得意义不大。据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式应限为两种,即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从形式上讲,这两类犯罪组织均属于犯罪集团,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集团均属于上述两类犯罪组织。两者的区别在于组织性的“成熟”程度。众所周知,各个犯罪组织所处的发展阶段是不同的,进行犯罪的总体质量和水平也是不同的。前述学者所提出的广义说,实际上包括了从极不成熟的组织犯罪到极为成熟的组织犯罪的各个发展程度和组织形式的犯罪,而忽视了犯罪集团和有组织犯罪两者在“组织性”之成熟程度上的区别。毫无疑问,有组织犯罪发源于一般共同犯罪,其中在成长阶段则是犯罪集团,而成熟阶段则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正如有关立法文件(注:参见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一语的含义所表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普通犯罪集团中更为高级的一种。从另一方面说,犯罪集团的组织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6月14日《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是指具有“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三个特征。我国新刑法典第26条第2款关于“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规定,也蕴含了犯罪集团之组织性特征。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则远远超出了上述三个特征,成熟程度更高。笔者认为,其成熟性?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具有“社会性”,换言之,其组织化程度已达到或者将达到一个“小社会”的程度,也就是说,人数众多,具备了社会的结构、功能和运转管理方式。这种有意识地组织起来以达到犯罪目的的社会群体,具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行为准则,内部等级森严,对违反帮规的组织成员施以从威胁到处决的等一整套惩戒措施。其二,具有反社会性。“黑社会”一词实际上是一个外来语,在英语中为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意译为“黑社会”。这个“黑”字,即表示了其非公示性和秘密性以及反社会性。从以上两方面出发,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有组织性”是源于但又有别于犯罪集团的“有组织性”的,是指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的组织性,因而有组织犯罪是指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
  三、我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国新刑法典,对于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出现及其发展演化趋势作了及时反应,在第294条专条规定了对此类犯罪的惩治规范。从法条的存在结构及其立法本意分析,中国新刑法典对于有组织犯罪(即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惩治的:
  1.强化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惩治
  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来自于犯罪组织本身的危险性。由于黑社会组织是与正常社会相对立的社会团体,因而往往有着同正常社会相抗衡的能力,从主体生存能力、作案技术到逃避打击的措施,都有着很高水平,以至于能够长期在社会上延续下去,成为政府和社会难以对付的犯罪组织。因而各国刑事立法对于此种犯罪惩治和打击的重点,均为建立和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我国也不例外。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国新刑法典第294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四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摘 要:有组织犯罪是现在社会中一种高形态的犯罪,严重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威胁着人民的自由与安全。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由于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包括很多方面,包含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历史和法律等方面,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综合系统。因此,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出发,设立特定的机构,完善我国有关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十分必要。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法律制度;
完善

一、有组织犯罪的阐释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解释有以下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1.本质特征说

该主张认为有组织犯罪应该从两个方面表述:一是有组织犯罪并不应该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有组织犯罪肯定是由几个个体组成。二是既然它是有组织犯罪里的共同犯罪,那应该在这些个体之间相互协调并在某种形态的有组织犯罪里改变形态[1]。

2.广狭概念说

该主张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这两个概念我国学者比较看重于广义概念上的界定而不重视狭义概念上的界定,然而有些学者喜欢主张广义狭义相互结合比较角度进行界定。有些学者把有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的概念列入有组织犯罪的狭义概念之中,超出了对“狭义”的范围,应该将一般犯罪和犯罪合伙的团体作为最初的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扩大,充实对它的界定范围。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组织犯罪在它的不同活动中有不同的刑事立法的相关法条及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犯罪活动,它采取暴力、贿赂等手段,且犯罪组织机构具有层次性协调性。

1.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

有组织犯罪,应该是黑社会、团伙犯罪,并不是政治性的组织,它们在政治和经济利益上一般都比较安稳,在寻求自己的人身安全性的同时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经常在实施犯罪后采取一系列措施逃避法律的规则。

2.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

有组织犯罪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这是区分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有组织犯罪具有长期的目的性和计划性,而且犯罪的组织成员是永恒性的且具有自身的组织纪律性,它的重要的成员都保持一致,内部都具有一定的结构和秘密性。

3.基本手段是暴力形式

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恫吓和暴力,有些犯罪的行为一定是由暴力方式才能实现,比如谋杀、敲诈勒索、强制性的收取一些占地费之类的等等。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我国有组织犯罪里是一种状态,它是由一般有组织犯罪和合伙有组织犯罪形成的。然而同时我国在这些方面有很多的争议和舆论,在我国刑法中当时并未对它作出相应的措施,所以在司法的实践中对这类似的犯罪案件通常是根据《刑法》的共同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进行解决。

邪教组织的犯罪立法,是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利用封建迷信的手段和蛊惑人的心智加以惩治和反对。同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对会道门、邪教犯罪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一是统一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二是改变恶劣罪名、过去的罪名同现在的罪名完全不同;
三是增加了邪教组织这个称谓。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彻底镇压反动派和国内外反华组织的嚣张气焰,并且打击了它们危害我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彻底地剿灭这些利用封建迷信来实施的犯罪活动,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对付邪教和封建等组织犯罪,大力推进有法可治,依法治国的方针。

国际范围内存在的恐怖犯罪活动显得更为严重,而且存在的形势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对各个国家都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多的需要全球各国的发展,但是恐怖活动犯罪以中国的经济缺口入手,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来遏制恐怖犯罪的泛滥而实质上,1997年《刑法》规定了大量可能用来达到恐怖目的的其他具体犯罪,如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2001年6月,中国与俄、哈、吉、塔、乌六国元首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上海公约》[3]。“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的10月份,在上海召开的APEC领导人会议上,发表了《上海共识》,再次表明了反恐怖主义的坚决立场。在立法上进一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有组织犯罪司法中存在的缺陷

在理论和实践推进的过程中,有组织犯罪观念上的落后从根本上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对有组织犯罪观念上比较狭隘和古板,这是严重偏离有组织犯罪本身内涵的。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非常狭隘,导致在刑法中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局限性,使得刑法偏离了本身的发展轨迹和本来目的,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不够。法律上的不完善,是当前我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中之重。

当前国内有组织犯罪的迅速蔓延,使得决策方加强了对其的认识判断,即有组织犯罪正处于活跃时期。但是在加深认识的过程中,对有组织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现实意义认识不到位,这就直接导致刑事立法上受到局限,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和措施也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制约。

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我国仅仅是将有组织犯罪定位于需要惩治的犯罪条目,而对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就不能对有组织犯罪给予强有力的打击。

据统计,“1983年至80年代末,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国外和境外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千余人,涉及黑社会组织80多个。”这些有组织犯罪案犯在境外大部分被通缉,但是有些未被抓获的罪犯入境后更是为所欲为,以开皮包公司、假工厂为由,从事洗钱、走私等违法行为。他们借鉴在国外的经验,使得犯罪的方式手段在我国得不到查处和惩治,这样愈演愈烈,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

四、惩治预防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完善措施

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狂,打击它的有效工具是法律,所以各国都加强和完善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由于法律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杰出表现,很多的国家都十分重视这方面的立法。我国目前有组织犯罪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犯罪行为的表现状态还很不完全,规制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在我国还处于立法讨论阶段,现今,我国还未出现一部完整的规制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法规的制定,更有力地打击我国有组织犯罪。

在我国,各个地方的公安局仅仅通过几次的个别行动来打击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并且没有对已经出现各类有组织犯罪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也没有继续追查他们的后续活动,这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打击暴力形态的有组织犯罪是非常不足的。因此,我国很有必要成立一个直属于我国公安部,直接受其领导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关,进行对有组织犯罪的侦破和惩戒。这样就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同时,专门机构直属公安部的另外一个优点就是,能够配置比较先进的刑侦工具,针对犯罪技术较高、反侦察能力较强的犯罪组织,就能较快的破案,免得受制于刑侦技术而放纵犯罪。

有组织犯罪在当今趋势是越来越国际化,各个国家的犯罪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组织存在联系和关系。这是世界各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新问题。有组织犯罪不仅是打乱全球的经济增长和危胁国家的安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对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达成了共识。在1994年的那不勒斯部长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有组织的跨国犯罪的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计划》,这个计划的签署与通过标志着全世界为控制有组织犯罪展开合作的新开端[4]。

五、结语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最高级形态的犯罪,严重影响着各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极大地威胁着人类的自由与安全[5]。随着近几年有组织犯罪的迅猛发展以及犯罪组织制造震惊世界案件的频繁,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因此,针对有组织犯罪中存在的现实矛盾不足,我们应积极完善有组织犯罪立法,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人民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谢勇,王燕飞.论有组织犯罪研究——十年回顾、评价与前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3).

[2]杨涛,吴华清.防范打击邪教组织的基本策略[J].中国刑事警察,2006,(2).

[3]吴鹏.恐怖主义爆炸犯罪研究[D].上海大学,2008.

[4]冯殿美,曲振涛.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及其对策分析[J].法学论坛,2003,(3).

[5]李洁.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及其消解途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6).

第五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有组织,还得有力量

邹周

【期刊名称】《新食品》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4月8日,安徽蚌埠代理商协会组织了200多名经销商代表,20辆汽车,10辆三轮车来到物美华运超市门外,经销商们高举”取消霸王条款,维护经销商利益”,“还我血汗钱”等维权标语,声势可谓浩浩荡荡。从超市赚取利润的经销商们原本应该视超市为兄弟,如今却沦为“仇人”,实属迫不得已!

【总页数】1页(49)

【关键词】经销商;超市;维权;经销商组织

【作者】邹周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F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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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访先锋戏剧大师孟京辉:戏剧使我变得有力量 [J], 周斌

4.中医药让肌肉变得有力量 [J], 陆春玲

5.让房产维权更有力量 [J], 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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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摘要」本文力图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最根本特征——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角度,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分析,希望能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控制有所裨益。「关键词」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模式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天下攘壤,皆为利往.古老的中国格言说出了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利益。犯罪作为一个伴随现代社会而存在的现象,其根本起因也在于利益。无可否认,作为犯罪有组织化的最高形态——跨国有组织犯罪,即使它一经出现就很快发展成为扰乱国家法制秩序、危害公民基本人权的世界公害;
即使它的滋生和蔓延十分迅速,领域由传统非法活动渗透到几乎所有行业,形成了遍布世界的网络,其拥有的巨大经济和政治势力另人触目惊心;
即使在最近十年中,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人员和货物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跨国有组织犯罪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当前联合国在防范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
即使跨国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自身合理性和社会背景,并不是偶然、任意出现的,其发展又同时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但是,它的基本动因仍然是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如果要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控制,明了其基本目的以及其控制经济领域的手段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果我们明了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领域,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合理的措施,真正从根本上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并且在现实意义上,实现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有效控制。为了能建立一个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的模式,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进行界定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做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各国在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时无一不涉及到有组织犯罪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世界上是有许多不同看法的。因此,若要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就必须先从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谈起。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有组织犯罪定义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争论很大,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结构稳定、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这个定义要求,犯罪是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犯罪组织实施的;
该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稳定,而且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
该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包括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随后同一作者又认为,有组织犯罪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组织犯罪,应当包括两类:一是指地区性或跨国性的走私、贩毒、伪造货币、诈骗、敲诈勒索、暴力恐怖以及一些国家存在的赌博业、卖淫业等有组织犯罪活动;
二是指每个国家内的各种集团性犯罪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各种团伙所进行的犯罪活动。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则指那些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行为规范、为了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这个定义界定的有组织犯罪,要求有组织犯罪必须具备若干复杂的条件: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态是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
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
犯罪目的是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犯罪手段是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
犯罪人从事犯罪的活动方式是集团性的犯罪活动.不符合任何其中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有组织犯罪。这个定义太过于绝对化了。如果用它来衡量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活动,那么,绝大多数都不能列入有组织犯罪之中。[!--empirenews.page--]有的人则认为,有组织犯罪又称为集团犯罪、团体犯罪。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是指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团体,通过其成员的团体活动所实施的犯罪。其中既包括法人组织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非法的社会团体、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仅指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这种观点主要从犯罪的主体来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接近于这个术语的语义。还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以谋利为主要

目的,为了长期共同犯罪而结成组织的,或虽无明确协议成立犯罪组织,但经常共同实施犯罪的,就是有组织犯罪进而解释说,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
犯罪成员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
从事犯罪的人以长期犯罪为目标;
但是,构成有组织犯罪不要求该组织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这个定义把犯罪人数确定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将有组织犯罪的面予以扩大,又把该组织界定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这个定义从根本上把那些出于政治目的而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以及那些反社会的邪教组织所进行的犯罪,都排除在有组织犯罪之外了。西方许多专家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用来界定某些主要从事暴力、谋利性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所反映出的犯罪现象的一个术语。①作为集团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组织犯罪应与纯粹由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集团所为的其他犯罪言行区别开来,②还应把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其他由有组织犯罪集团雇佣而诉诸相同方法和手段的组织区别开来。不能把有组织犯罪与法人公司偶尔从事的犯罪活动相混淆,后者所为的犯罪只能算作是法人犯罪或者是机构犯罪。③有的国家认为,有组织犯罪是由划分为两极以上的犯罪组织或由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采用阴谋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所从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公众生活方式施加影响.有的国家则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由稳定的具有逃避社会控制之防护体系的、操纵犯罪团伙,利用暴力、恐吓、腐蚀和大量盗窃等非法手段从事故意犯罪的相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些定义都在不同层面上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由此可见,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尚存在许多争论。为了求得一致的见解,以便更好地认识有组织犯罪问题,有必要从多个视角去理解它的实质意义。从术语上讲,有组织犯罪首先是个犯罪学术语。这个术语来源于英语organizedcrime。从语义的角度上讲,organized是已经完成了的组织状态,organizedcrime自然是指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汉语有组织犯罪,是由两个术语组成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是修饰词,它是用来界定这类犯罪的。很明显,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从组织形态的角度去理解和界定此类犯罪的。是否具有组织形态,是判断这类犯罪的标准。各国刑法典中所规定的每一类犯罪,只要犯罪人是具有组织形态的,都可以列入有组织犯罪中。可见,组织形态是理解有组织犯罪的关键。而恰恰国际上对有组织犯罪的分歧也正在于此。犯罪时,具有多大规模的组织形态,才算是有组织犯罪;
一个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如何,才能称作是有组织犯罪;
犯罪时,犯罪人内部如何分工,如何联系,才能认为是有组织犯罪;
犯罪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组织,并如何在犯罪组织的驱使下进行犯罪,才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诸如此类都是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问题。从犯罪学的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可以有多种理解。第一层,应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犯罪组织的犯罪,即凡是由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从这个理解层面上看,各种犯罪集团,类似意大利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哥伦比亚卡利贩毒集团从事的暴力犯罪、贩毒、走私、洗钱等毫无例外地归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出发看问题,界定犯罪组织就成为确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就生物学而言,组织是生命的有机体,是有结构的存在。就社会意义而言,所谓组织,是指为了一定目的,按照相应规则,而结成的具有体系的机构。犯罪组织即是为了犯罪的目的,根据犯罪需要而结成的具有内部管理体系的系统。从组织形态上看,单个人是不能称为组织的,犯罪组织最起码应由两人以上构成。犯罪人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这就把那些为了其他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排除在外了,这种组织即使偶尔实施了犯罪,也不能把它称作是犯罪组织。从内部管理机制看,犯罪组织有其特殊的组织系统,并按照内部规则进行活动。第二层,有组织犯罪则是指犯罪人有组织地进行犯罪。凡是犯罪人按照犯罪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完成其犯罪活动的,都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即是犯罪人根据犯罪需要,共同进行组织、策划、实施犯罪。两人共同犯罪,只要具有组织形态,并且按照组织规则进行犯罪活动,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是有组织犯罪。第三层,有组织犯罪不是个人犯

罪,而是多个人在某个组织的名义下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因此具有组织行为的全部特征。它不象个人那样,以单个人的行为反抗整个国家或社会的面目出现,而是以组织形态来表明其反社会的性质。所以,有组织犯罪是特殊社会组织反抗整个社会的一种形式。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是更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如何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最主要的立足点是要把它放在跨国犯罪的范畴内来加以考察,不能只单纯用国内犯罪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跨国有组织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空间概念,并不具有任何时间概念。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无非就是指犯罪组织在两国或两国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其认定依据是国家的疆界范围。凡是有组织犯罪者超越一国领域实施犯罪,即可以归入跨国有组织犯罪之内;
凡在一国领域内由该国的犯罪团体实施,就不能认为是跨国犯罪,更不能认为是跨国有组织犯罪了。由于犯罪的阶段各不相同,在犯罪预备、计划、着手、实施各阶段,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也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不一致。跨国有组织犯罪过程一般都很复杂,这当然给认定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了困难局面。从抽象的意义来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下列各项:首先,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所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是有组织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需要许多犯罪成员加入才能完成,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规模很大。为了完成特定的犯罪任务,实现其犯罪意图,犯罪集团不得不进行庞大的组织工作,从计划、预谋、准备到实施犯罪、逃避打击,都要进行周密的安排。整个运转过程如同跨国公司的商务运作那样,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进行各项犯罪活动。在跨国贩毒和跨国洗钱过程中,其运作最能体现出这种特征。[!--empirenews.page--]其次,跨国有组织犯罪是跨国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跨国犯罪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跨国有组织犯罪肯定都具有。所谓跨国犯罪,是指非法进出两国或两国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跨国犯罪是在国际范围内活动,其危害性涉及各个有关国家,如犯罪地国、犯罪结果地国、受害人国籍国、行为人所属国等,但它仍然是国内法上犯罪,而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犯罪。跨国犯罪主要破坏的是国内法。认定跨国犯罪是以当事国特别是受害国法律来作为衡量标准的,而不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第三,跨国有组织犯罪以谋求更大的利益,榨取巨额利润为其首要目标。第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敛集了巨额资本,具有在国际范围内调动资金投入犯罪的能力。这是一般的国内有组织犯罪团体无法比拟的。第五,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严密、内部约束严格。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特征之一。由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比较庞大,各个集团的组织结构相应都是很复杂的。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有组织性是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实际上,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处于动态发展中的概念。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形态,它的产生也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同时,大规模的跨国犯罪组织也可能发生分裂或者消亡。认识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动态特征,就为我们同一思想奠定了基础。二、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经济控制模式顾名思义,有组织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应有之意,而有组织的根本特征就是控制性即在一定领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控制力量。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控制力量,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的危害才特别巨大,某些大规模跨国有组织犯罪甚至能够富可敌国,成为第二政府.物质是社会的基础,物质利益是人们组成社会的根本动因,因而,跨国有组织犯罪也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根本特征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集合起来组成跨国犯罪组织的动力正来源于其经济目的,经济特征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本质属性。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和发展的,另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目的决定其一切其他特征和行为。前者是从历史发展角度谈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阶段)的高度发展而形成的。在以分散和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的自然经济和以短缺和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跨国有组织犯罪缺乏生存的土壤,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无利可图。只有在经济一体化、社会分工细化、国际交流频繁的社会中,跨国有组织犯罪才显得更有存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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