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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视角的中西商务礼仪 从中西方法发展的视角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发布时间:2019-01-28 06:30:33 浏览数:

  摘要我国源远的历史长河中,只在近代1929年中华民国时期才有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建立后,一直在探索建立我国的民法典。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法典制定有过中断,拨乱反正后,民法典的制定再次提上日程,现在虽易数稿,至今没有落定。我国民法比起刑法很不发达,与西方国家的近代民法典问世相比则落后了至少二百多年。本文从中西方法发展的视角以期更好地察看、理解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情况。
  关键词民法典中西法发展视角
  作者简介:王曦,西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我国民法典制定情况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灿烂博大的文化和自强不息、奋斗不止的精神。然而,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民法――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权利保障书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的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也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形成民刑不分的法律体制。
  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经两年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这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国于1954年着手制定民法典,由于文化大革命席卷全国而中止。1978年,我国废止“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实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授权制定民法典。十余年过去,民法典草案数易其稿,现在还在孕育中。人们翘首期待着中国民法典的华彩诞生。
  与我国不同,隶属西方的欧洲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历史不仅久远而且效果卓著。最早的要追到公元三到六世纪罗马帝国的历次民法典,而以六世纪中叶的国法大全,影响后世最为深远。而从十八世纪中期就陆续在许多欧洲国家开始摸索、尝试的民法典�其中无疑要以一八零四年的拿破仑法典�无论在理性主义价值的展现上或立法技术的成熟上�堪称巅峰之作�近一百年后问世的德国民法典(一八九六)和瑞士民法典(一九一二)更进一步反映了欧洲工业化后的新面貌。一九六四年苏联重新制定的民法典�虽然不够耀眼,但也标示了社会主义民法在世界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总的来讲�二十世纪在世界各个国家产生了不下一百部的民法典。
  二、从中西方法发展的视角看我国民法欠发达的根源
  我国五千年的历史上,只有在1929年诞生过《中华民国民法》,并在中华大地上只实施了二十年,后在我国台湾地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探索制定民法典,至今仍在论证和酝酿中。而在西方,代表民法最高成就的法国民法典则于十九世纪初(1804年)就已经问世并实施。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为巩固其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胜利成果而制定的,不仅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而且使法国发展成为世界最强国之一。
  与法国民法典相比,我国民法典迟迟没有问世至今长达二百余年。这个差别是有源远的历史根源的。从有文字记载、人类社会制度起源时的古代社会来看,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体制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而忽视普通百姓的权利和需求。封建统治者更愿意运用严厉的刑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各种民事关系。这就使民法的产生受到了致命的限制。
  2经济原因。中国古代社会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这种制度下,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而且“重农抑商”的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农业立国的基本国策,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人们的权利观念也极为淡薄,因此,人们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4.文化原因。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中国社会这样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状况直到1840年外国列强的入侵才开始动摇,1911年才被推翻,才开始探索建立民主、平等的社会。此后才诞生《中华民国民法》,新中国改革开放后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现在正在孕育的《民法典》。
  在西方,作为西方经济、文化起源的古希腊、古罗马等国,则出现了以买卖、交换为主的繁荣的商业,诞生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倡导公平、法治、科学的伟大的哲学家,创造了照亮人类源远流长的文明的光辉的文化和成就,出现了议会的前身――元老院这样的议事机构。民法典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古罗马就已经产生。到近代,英国的工业革命使得生产社会化,商业更加发达;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使得资产阶级的民主平等博爱的思想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继承并发扬前人的民主平等思想,并使这些思想深入人心。毫不奇怪,在法国1804年诞生了《拿破仑法典》,1896年德国诞生《德国民法典》。这两部民法典堪称民法典范,至今还在其国使用,并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成为其他国家民法典制定的蓝本和研究的标本。这两部民法典都为其国家完成了使命并使其国家位于世界最强国之列。
  三、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意义
  由于国家起源、发展的差异导致各国发展状况不同。改革开放的我国,经济发展令世界瞩目,国力日增。国家要全面发展、完善,包括代表公民社会权利的民法也在制定中。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历史的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一,我国具有制定法典的源远的历史传统,民法典的制定符合传统习惯。从有文字记载的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朝制定《禹刑》,商朝制定《汤刑》到战国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直到当代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体现了我国是制定法传统而不是判例法传统的国家。由于是制定法传统,法官需缘法而治,“法无明文不为罪”,而不能像判例法国家那样法官可以造法。对于普通民众,也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从而采取相应的行为;而不像判例法国家,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公平正义的原则来采取行动。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制定法传统的体现和继承。
  第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由于我国许多单行民事法律法规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为了适应改革的不同阶段对法律调整的需求或者是为了适应特定的目的或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由于在立法之初对嗣后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缺乏通盘的考虑,也由于没有考虑到民法自身的体系化,这就使得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经常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的现象。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确立民法典的体系,能够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在民法典的体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逻辑结构,在民事普通法中形成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内在结构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与各个单行的民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和谐体系,就可以形成一套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有效的为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完整、和谐、清晰的裁判规则体系。
  第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一方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极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适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体系化也将促使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民法之时形成体系化的思维观念,因此体系化可以促使法律工作者用体系化的观念分析解决个案,从全方位的角度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最后,有助于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普及和社会大众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了解和使用。
  四、结语
  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注重民生的中国需要民法典,中国的制定法法律传统需要有独立的民法典,中国的民众需要有民法典做行为的指导。我们期待着,属于我们的民法典不久就会华彩诞生,走到我们平常百姓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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