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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的思考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08 06:25:19 浏览数:

  【摘要】我国的业绩预告制度是由业绩预警制度发展而来的,它的存在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前释放业绩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以国内外研究为主线,对我国现有业绩预告制度的不足和相关研究的空白进行了思考,并对业绩变脸行为进行了分析,以期对进一步规范我国业绩预告制度、强化市场监管提供建议。
  【关键词】业绩预告;制度变迁;动机;信息含量;法律监管
  
  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定期财务报告正式对外公布之前,向公众披露本公司报告期的估计盈余或者同期盈余变化程度的报告。当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报告期业绩为亏损、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亏为盈,或预计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发展,业绩预告这一内部管理层预测性信息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以便及时评估或者重新估计投资价值。本文从业绩预告制度的相关问题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思考。
  一、业绩预告的制度变迁、动机和信息含量
  我国的业绩预告制度始于1998年,至2002年逐步完善,并于2002年后逐步改进但变动不大。首先,业绩预告的范围逐步扩大,从业绩预警到披露预警和盈利出现大幅下降,再扩展到盈利出现大幅波动。其次,业绩预告的会计期间逐步缩短,从年报到半年报再到季报,达到了前一季度预告后一季度业绩的特有模式。这些变化更加有利于业绩报告发挥其作用,最主要的是发布的密集度提高可以加快减少不对称信息的公开化。但是一些学者也有所质疑,如业绩预告的豁免标准,从没有豁免条款到豁免上年度、上一半年度、上一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0.03、0.04元以下的公司,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非重要信息的披露来以减少市场的冗余信息,但豁免标准的合理性值得推敲。综观现有文献,笔者并没有发现相关对豁免条款的研究,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条款是否在上市公司有效的进行实施?上市公司是否会行使自己可以免于进行业绩预告的特权呢?不行使的动机又在何处?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国外有关学者对自愿性披露的动机进行了总结,概括为资本市场交易假说、控制权竞争假说、股票报酬假说、诉讼成本假说、管理者才能信号假说、专有化成本假说前五种假说主要从收益角度考虑,后一种假说主要从成本角度考虑。实际上,管理者会在收益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管理层才会发布预测信息或制定最优的披露政策。我国针对业绩预告披露动机研究的文章较少,张然等(2011)以2001~2008年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数据为样本对自愿业绩预告的动机进行了研究,发现资本市场交易假说、股票报酬假说和管理者才能信号假说在我国资本市场是成立的,并得出国有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动机弱的结论。他同时证实,这一选择会大大降低诉讼成本的发生。而我国由于预告错误而发生法律诉讼的案例极少,相关的研究也就无法开展。
  在对业绩预告的市场反应研究方面,我国实证检验都表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具有市场预期效应,且预告之前股价往往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前反应。预增、预盈、预升公司在某一时间窗口上能够得到正的累积异常收益率,而预减、预亏上市公司在同一时间窗口上得到的却是负的累计异常收益率,并且异常收益率的变动幅度与业绩预告预测的业绩变动幅度是成正比的。这与Ball&Brown在1968年文章的研究框架是相一致的,有效市场假说指出资本市场的根源是会计信息是否给投资者带来了预期之外的变动,因此可以用异常收益率的变动来衡量业绩预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业绩预告制度的现状与监管
  在考察预告项目时,应该从以下几方着手:时间上的及时性;内容上的客观性与完整性。然而很多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披露,甚至有的上市公司在4月20日以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这样明显违背了及时性的原则,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发布正式报告当天股价的大幅波动,但存在的意义不大。从业绩结果即财务报表公布情况来看,近一半达到预告标准的上市公司并未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制度的执行远说不上好。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对要求预告而未进行预告的上市公司进行剖析,一是故意不披露,即管理者为掩盖其真实业绩变动情况,以消除可能会给自己利益和股票价格带来的不利影响,而把业绩下降和预亏的信息有意的不进行公布,这样就进一步拉大了管理层和社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另一种情况是非故意不披露,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对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不能把握,财务预测能力差,不能正确预测业绩可能的变动范围和数值,这与公司的治理环境和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都有关联;二是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状况的影响,由企业并不能控制的因素而影响企业盈余的变动,而管理者不能正确判断这一预期影响或者影响程度。
  由于我国业绩预告制度实际上带有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特点,且二者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导致业绩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强制性信息披露过度,即强制性超过一定的临界点,就会出现只讲监管不讲信誉的现象。[17]一方面这是由于预测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完全可以在披露和不披露之间做出选择。由于管理者对是否披露业绩预告存在主观随意性,便可能存在以下情况:把主要由财务信息引起的业绩变动归结为主要由次要的非财务信息作为原因,把主要由内部因素引起的业绩变化转化为主要由外部因素而引起的业绩变化,把政策规定的必须披露转化为非必须披露还会引起业绩原因说明中的政策要求强制性说明和管理者的自愿性表达。
  在业绩预告缺少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监管显然是重要的。然而法律监管对业绩预告的真实性来说是把双刃剑,为了规避监管,管理者会做出为了迎合业绩预告信息而把财务报告做漂亮的可能,这样就提高了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因此法律监管过于严格又会妨碍业绩预告的真实性,而当监管过松时,会使管理者忽视业绩预告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业绩预告本身的真实性还在于不会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产生影响,这就要求监管措施要做到恰如其分。
  三、业绩变脸行为分析
  研究表明,2006~2008年有近20%的上市公司进行了业绩预告变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是指当上市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业绩预告有偏差时,修正前期的预测。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可以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自己的有意或无意的错误预测做出修正,从而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诉讼和保持自己的声誉。而真实情况并非如此,有些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修正后与真实业绩仍然存在较大偏差,甚至有些业绩修正的准确度要差于前期的业绩预测。D.Eric Hirst研究指出当期盈利预测会考虑其盈余管理后的业绩状况。周锐平等指出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是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因此监管层应加强对预告类型变脸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以确保预告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一次业绩预告是管理者的权责所在,而之后的业绩变更管理层可能是受到各方的压力而进行的披露。一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属于其它鉴证业务,高执业水平的注册会计师会提醒管理者对不实披露发布业绩修正报告,否则会视情况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促使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重要原因,提高了上市公司业绩披露的质量。[21]另一方压力来自于所有者,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会对首次业绩预告时的表现做一个修正,真实的业绩水平会浮出水面,公司所有者会对管理者的道德选择进行评估,判断管理者真实的意图,所有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初衷不会改变,而任何不实的披露都会影响公司的声誉,并进一步影响公司的价值,从而所有者会要求管理层对未来业绩作出真实的表述,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减少交易成本和买卖差价,提高企业价值。
  ST皇台针对2010年业绩预告发布了两次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0年10月29日ST皇台发布业绩预告称全年净利润有望达到780万元到1093万元,由于ST皇台已经连续亏损两年,继续亏损将面临被摘牌的危险,因此管理层有动机主动发布好消息,吸引投资者的关注。这一预告也使得ST皇台的股价连续两天涨停,业绩预告的信息含量明显。但在2011年1月5日ST皇台将这一好消息修正为坏消息,重新估计的2010年净利润为亏损3600万元到亏损4200万元。业绩变脸后,ST皇台的股价便逆势而行,回到了当初的价位。第二次业绩预告是由于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又补提了存货跌价准备916.24万元和坏账准备1134.20万元,这与随后公布的正式报告中的的净利润基本吻合,ST皇台在独立第三方考证的情况下得到的业绩预测要远远精确于原有预测,说明了注册会计师对于盈余预测的准确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减少业绩变脸的发生,真实准确的业绩预告要求企业在加强公司治理、加强企业文化、加强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和责任理念、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等方面做出努力。
  四、结论
  我国对业绩预告制度的研究主要针对业绩预告的执行效果和信息含量上,对业绩预告中自愿性披露部分的动机的研究刚刚出现,由于我国业绩预告制度的特殊性,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我们得出的研究空白有以下几点:研究业绩预告豁免标准的合理性;不同精确度的业绩预告的市场反应比较研究;运用均值调整法对业绩预告的市场反应进行的实证检验;证券分析师对管理层业绩预告的影响;业绩变脸的动机研究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财务报告都是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的信息,起着相互印证和补充的作用,为使业绩预告发挥其特有的预测性的作用,应使其自身制度特征能够更好的适应投资者的需求,业绩预告的改进方向有:加强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增强业绩预告的准确程度,向市场释放更加透明的信息;以扣除非正常盈利的利润作为业绩预告的统一口径,便于管理的同时使上市公司向市场传递可持续性增长信息;在制定合理法律监管后,适时推出安全港规则,使业绩预告制度在约束范围内发挥最大作用。
  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业绩预告制度是在不缩短定期报告披露期限的情况下,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及时性的措施。我们认为,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步伐的迈进,业绩预告由半自愿披露向完全自愿披露是其发展的方向,预测性财务信息将会带来透明度更高的财务报告。
  
  参考文献
  [1]陈艳.会计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J].会计研究,2004(18):58-64.
  [2]Ball,R.and P.Brown.An Empirical Evaluation of Accounting Income Number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68,vol.6:15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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