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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吴英案:集资诈骗案没有“被害人”

发布时间:2019-02-16 06:27:09 浏览数:

  吴英案时间表:   2007年2月10日,吴英被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   2007年3月16日,吴英被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8年11月4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吴英提起公诉。
  2009 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1年4月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前段时间, 著名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发表了一个重要观点: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中本不应该有,因为在现实中高息放贷的资金链没有断裂的就叫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就叫集资诈骗,岂非儿戏?我深以为然。2012年1月19日,惊闻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更想再次重申我的观点――集资诈骗案根本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道理很简单,集资诈骗案中,高利动辄50%~60%甚至100%,也就是说,投入100万元一个月就可以拿到10万元的高息。只要是心智健全和具备基本社会阅历的人都知道,这绝不可能是正常经营的回报,因为在世间有哪一项生意利润如此巨大?没有!如果真有如此暴利的行业,银行早就争着提供贷款了,还等你去参与集资吗?
   任何人都知道,大笔投资必然要考察对方的资信状况和监督资金用途。但集资诈骗案中,那些投资人真正关心和考察过投进去的钱用到哪去了吗?没有!因为他们心里很清楚,自己投进去的钱不可能用于生产经营。所以,他们懒得去管这些,只等着拿高息。
   所以说,何来的“诈骗”?双方心知肚明,各自打着自己的小算盘。投资人都知道回报越高、风险越大的道理,高于银行利息几十倍的回报,就意味着巨大的风险。但他们为什么还敢投钱进去?因为他们都是赌徒,都是怀着赌一把的心理参与集资的,都期望在资金链断裂之前,如愿以偿地本息全回、抽身而逃,把巨大的窟窿留给倒霉的后来者。所以,这些投资人都是一群彻底的投机分子,或者可以说他们就是一个个赌徒。正是他们的赌博心理,使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集资数额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在这个过程中,根本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勾引和利诱,投资者就趋之若鹜。甚至在当年无锡非法集资案中,许多人都是通过找关系把钱投进去的。
   在聚众赌博案件中,参赌人员不仅不是被害人,而且是违法者,要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为什么在集资诈骗案中,对这些类似赌徒的投资者要视为“被害人”?他们根本没有资格!他们本质上也属于明知非法集资违法却故意参与的参与者,也都是地地道道的违法者!
   既然是赌博,就自然应该是愿赌服输。如果判处集资诈骗犯罪人死刑,就等于让集资诈骗犯罪人就此承担了全部的责任。那么,那些赌徒的责任何在?在现实中,这些投资者不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追缴来的赃款还如数发还,有的地方甚至因为投资人集体上访闹事,地方政府居然拿纳税人的钱先期“赔付”,以求得一时安稳。这完全是颠倒黑白。岂有此理!
   我说以上这些,绝不是为吴英免死鼓与呼,而是为所有集资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鸣不平。因为没有那些贪婪的投机者,就成就不了这些身陷深渊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同我的上述观点,就请免除吴英一死,并建议公安机关追究所有参与非法集资者的行政责任,收缴所有集资款上缴财政!
  吴英的生死已经到了最后关头,就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印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决,将产生重大的判例效应:坚持杀吴英,后面必然还会有无数个“吴英”赴死;留下吴英作为活标本,并肃清和震慑所有的投机分子,下一个“吴英”或将幸免。(本文作者系全国优秀公诉人,2010年荣获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谁在推动“吴英免死”?
  
  2012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最新进展。他说:“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吴英集资诈骗案从一审开始就备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有字可鉴的报道和评论中,专家、律师、企业家及众多网友都疾呼“刀下留人”。
  
  刑辩律师的集体上书
  
   最早为吴英“说话”的局外人是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的李长青律师。吴英在上诉书上签字后,李长青于2010年1月11日通过特快专递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为吴英请愿书》。他在请愿书中列出6条“吴英罪不至死”的理由,并呼吁“留她一命吧,让她活下来赎罪吧”。
   为吴英写第二封信的律师是被法律界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的张思之。吴英二审被维持死刑判决的消息一出,张思之便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信中称: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一条无法追踪到首发者的博文在新浪微博中被迅速传开:【法律专家谈吴英案】①张思之:吴英属于民间融资,判死刑恐难服众。②江平:判死刑太重了。③陈光中:判死刑肯定不对。④田文昌:吴英无罪。⑤陈有西:吴英的资产已被瓜分掠夺。⑥斯伟江:吴英罪不该杀。⑦徐昕:必须刀下留人。⑧何兵:吴英漏洞太多太大……
  经济学者的制度建言
  
  吴英案为什么由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有法律学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背景是随着中国死刑改革的推进,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日益成为共识。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却将视野投到了经济体制改革上,他认为核心的问题就是金融垄断。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说:“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
  著名经济学家韩志国认为,吴英案是对法治精神和社会良知的检验,是维护僵化体制还是破除陈规陋习的抉择。金融垄断已成中国经济的重大病源,是改革全面倒退的深层诱因。权钱勾结程度最深、大案要案频率最高当属金融领域。今天麻木不仁,明天可能会找上你。挽救吴英的生命就是拯救中国的法治和改革。
  商业人士的微博投票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新浪微博发起“你认为吴英是否当判死刑”的投票,近2万人参与投票,94%的人选择“罪不至死”。投票后,创新工场董事长李开复立刻在微博上写出“我投给了‘罪不至死’这一个选项”。
  对于吴英案,多名商业人士都选择在微博上用“微言”表态度。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若法无定律,岂可以死试律?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刀下留人!! 知名天使投资人薛蛮子:人死不得复生。吴英罪不当死。搜狐董事局主席兼CEO张朝阳:唉,惨!搜狐公司副总裁刘春:我觉得吴英罪不至死,她至少比那些贪腐过亿的贪官罪责轻吧?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王巍:吴英案是中国民间金融环境的产物,是融资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事件。将制度和社会问题归结到一个毫无特权和资源的草根女子身上,这个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本刊综合报道)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3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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