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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激励机制角度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规制] 自主创新能力

发布时间:2019-02-20 06:16:10 浏览数:

  摘 要 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能力的核心,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需要构建一种适合于我国本土的法律激励机制。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日本和欧盟进行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规制现状,提出我国宜从科技进步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和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等四个方面,健全和完善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
  关键词 激励机制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一、激励机制与自主创新能力的关系
  (一) 激励机制与企业自主创新的概念。
  激励机制是通过设计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激励机制一旦形成,它会内在的作用于系统技能处于一定的状态,并进一步影响着系统的生存和发展。
   法律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规则,主体能合理的预测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社会效果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进而诱导个人选择最优的行为。笔者认为,多数学者对法律规范作用的概括就隐含了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法律的指引与预测功能就是法律的正激励功能。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能够提行为人以合理而稳定的预期,因而会对行为人产生从事某正行为的动力,从而实现了法律的正激励功能。至于法律的教育功能与强制功能,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也就是法律制度的“负激励”功能,这种“负激励”功能使得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也即对行为人进行约束,进而引导行为主体选择社会的最优行为。
  (二) 激励机制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关系。
  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灵魂,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源泉,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也是企业争取未来发展主动权、主导权的迫切要求。企业的发展和命运与国家的发展和命运是一个共同体,因此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其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需要外界利益的驱使。要求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就要使企业获得相应的“利益报酬”。激励机制就是给企业“利益报酬”的机制,其一旦形成,将积极诱导、只因指引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激励机制不但能预测企业自主创新的可期待“利益”,而且也能积极评价企业的自主创新;不但能教育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同时也能强制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二、外国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情况
  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构建适合于我国本土环境的法律激励机制,不可闭门造车。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有很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及经验。
  美国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国家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早在美国建国之初,便在其宪法中规定了“专利权利”。1970年,美国就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竞争的需要,政府及时调整各项专利政策,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并通过外交、贸易等途径,积极解决本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合法保护。
  其次,建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退税政策。政府通过实施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计划和鼓励出口贸易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1981年实行的《研究与开发减免税法》是美国税收政策中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和有效措施。
  再次,通过立法促进技术转让和科研成果的产业转化。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如1980年《斯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和《拜耶-多尔法》、1986年《联邦技术移转法》、1995年《国家技术转让促进法》、2000年《技术移转商业化法》等十几部法律,鼓励技术转让和科研成果的技术转化。
  最后,完善的资本市场为美国创新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发达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创新企业提供了直接的融资场所,也催化了风险投资的形成和发展,使企业获得了进行技术创新以及将技术产业化的资金。
  (二)日本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及经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政府一直重视构建企业创新活动的法律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财政税收法。从1952年开始到1995年之间,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多部财政税收法律。这些法律规定政府对企业进行设备投资、技术开发及创新活动给予补助,对中小企业进行低息贷款,允许企业对设备进行加速折旧。
  第二, 知识产权法。日本于2002年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推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制订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并颁布了旨在于集中并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推广利用的《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7月,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发布《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3》,该计划规定了加速专利审查的根本性措施,创建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以及加强抵制伪造和侵权行为的措施。
  三、我国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一)科技进步法中的激励机制与不足。
  2007年12月的《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虽然确立了我国未来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方向、路线与行动纲领,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这部法律还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法律规范多采用鼓励性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各类权力主体不明确,被有意或无意的虚化;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语义比较模糊。新法的这些不足之处,会影响法律在运行中的效率和作用,进而影响法律对未来科学技术活动的整体调控能力。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与不足。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第二,专利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一方面,我国目前仅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这使得部分不符合创造性和新颖性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同样能够通过审查并获得国家专利,进而导致大量“问题专利”的存在。另一方面,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过长,费用过高。第三,企业和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脆弱,保护意识不强。第四,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还不完善。知识产权交易的估价标准、交易程序和知识产权交易的形式,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应当通过立法来具体规范。
  (三)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与不足。
  财政方面,财政科技拨款不足,财政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有限。在税收方面,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长期以来侧重于产业链下游,对研发环节给予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优惠政策偏小,只局限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软件企业以及实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项目的企业。政府在财政税收方面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影响着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的积极性。
  四、对提升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法律机制的完善对策
  (一)健全科技进步法律制度。
  第一,增加科技进步法的强制性规范,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制性是法律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科技进步法多采用鼓励性的条款,当政府、企业和公民拒不执行科技进步法时,法律对它们却无能为力,因此科技进步法应当增加强制性的规范。
  第二,明确各类权力主体,提高法律语言清晰度。科技进步法的权力主体不明确,导致该法律在实际运行中有可能出现严重的权责不统一,使权利授予者有效的躲避体制内、外的监督,进而影响法律整体效率和功能的发挥。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实质性内容语义比较模糊,进而又影响法律规范对行为主体的有效约束和引导。
  第三,制定《技术创新法》。我国已进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时期,应尽快制定《技术创新法》:加强税收等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使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有法可依;设立技术创新委员会统领国家的自主创新工作。
  (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加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数额以及扩大刑罚惩罚的范围。负责知识产权行政事务的专门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同公安、文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保护自主创新主体的创新利润。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关于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配合的具体操作方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第二, 完善专利保护制度。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提供了一个激励自主创新产出的最大化机制,并且通过权力的确定并提供权益保障来促进和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我国政府在经济转型和科技战略的语境下应当给予专利保护制度足够的重视。国家应加大对专利申请审查的投入,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现代化的专利审查队伍。建立起专利申请的全面实质审查制度,从根本上减少“问题专利”的出现。缩短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降低专利申请的费用,并且尽可能的为专利申请提供便利,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
  第三, 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知识产权交易是科技创新资源在市场中流动的重要途径,其形式可以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当然,知识产权交易的形式应当通过立法来具体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立法不但要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引导和保护作用,更要凸显其在创新资源优化组合方面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要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市场调节作用,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创新资源要素,能够在知识产权法律的指引下,更加有效地向企业流动或在企业之间流动,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使更多的创新活动能直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三)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 财政方面。要加大支持研发和创新的财政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实验室,有条件的积极发展成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实现财政补贴方式多样化,由于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财政补助的重点应放在技术研究开发阶段和中间试验阶段。
  第二, 税收方面。完善和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强对企业产业链上游的优惠政策,拓宽税收优惠的范围;推进并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制定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在当今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语境下,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励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特别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是买不来的,必须依靠自主创新。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最活跃的主体,在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激励机制,切实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将成为我国面对未来世界挑战的必然选择。□
  (作者:西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张维迎.经济法律制度中的激励机制.财经.2002年第23期.
  [2]方纯.法律的激励机制及其实现条件.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3]张五常著.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吴汉东.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知识产权.法制日报.2006年8月6号.
  [6]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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