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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22 06:37:24 浏览数:

  摘 要:我国劳动力市场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变得更复杂,现状令人担忧。劳动三方协商机制对于解决和协调劳动纠纷有积极的作用,但这方面有价值性的研究却很苍白、贫乏。因此对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探析,研究找出劳动三方协商机制缺失和原因,作出合理又有效的更改,从而在整体上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不仅能丰富三方机制理论,而且也具有比较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劳动关系; 三方协商机制
  2011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受理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共131.5万件。其中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58.9万件,调解组织受理72.6万件。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58.9万件,涉及劳动者77.9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0.7万件,涉及劳动者17.5万人。涉及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如武汉富士康百人集体跳楼事件、民工荒、再到近期的康百联姻事件。种种迹象表明,现今中国劳动关系矛盾已十分恶化,不及时应对势必会严重影响经济持续发展及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利用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好劳动关系,是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三方机制概念
  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会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政策所进行的活动,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有效机制。它是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协商处理,涉及范围包括劳动立法、经济和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工资待遇、职业培训、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等产业行为的规范。
  二、三方协商机制缺陷
  我国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的构建上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仍存在的一些缺陷。
  (一)立法层面的缺陷
  从政府部门角度,不少政府官员思想根深蒂固,很难接受工会和雇主组织以平等身份参与协商解决问题,相反的,雇主和劳动者同样也自己与政府平等协商对话的可靠性。体现之一是雇主一方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缺乏对等参与和话语权。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显得过于抽象和原则,如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未能对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本身的定位、职能范围、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没有明确做出界定,束缚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主体层面的缺陷
  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政府主导模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广泛的组织网络、扩大覆盖面,现实中,政府无法在公平和效率的空间里找到自己的坐标和平衡点,政府的目标和职能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得不到准确把握和定位。
  雇主组织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单一的形式、无独立性和代表性等,影响了其协商和谈判能力的发挥。但雇主一方在企业层面却占据绝对主动地位、强大控制力等问题。在我国,工会在中央层面有很高的权力。但基层工会却很孱弱,在企业层面上,工会的实际作用和组建显得乏力,通常流于形式
  (三)运行层面的缺陷
  三方协商的处理领域狭窄,只局限于劳动争议,根本没有涉及劳动关系调整的其他方面,立法层面上更是贫乏,三方协调机制的发挥受到一定制约。而集体合同内容方面过于原则空泛;程序方面忽视协商过程的现象严重。一些工会或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很少协商,即便协商也只是走一下形式。履行方面,一些工会或企业是把集体合同作为任务来完成,片面的追求集体合同签订率,而集体合同能否实际解决问题、保护职工权益便显得无关紧要了。
  三 、我国三方机制的发展进路
  一、法律层面上
  完善法律架构,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对三方机制来说,协商是其主要运作方式,但是协商不成时纠纷的解决也是其中应包含的。对工会与雇主组织的纠纷处理而言,解决机制完善是给予工会权利保护进入诉讼程序和改进政府介入的方式,这是三方机制构建的重要前提之一。笔者认为,一是从程序上保障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颁布、实施符合劳动关系三方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二是政府应减少干预和主导劳资双方,这些运行是要以立法予以确认和固定,。此外,事前磋商、事中谈判和事后解决都需要有必要的规制,以此预防矛盾和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主体层面上
  政府应主导和参与并重。一是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组织机构建设和协商规则制定等方面起到组织协商作用;二是在协商过程中,及时通知雇主组织和工会议题的确定、时间地点等,及时有效进行协商;三是对已经议定的事项可由政府负责实施。此时政府通过确认后,可以监督指导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雇主组织需要自身的整合、内部的协调和职能的转变,实现联合和统一。一是完善相应立法,使雇主组织的地位和职能能够明确;二是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对雇主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地位应充分认可,并支持他们参与协调关系;三是雇主组织本身要努力创造条件,做到真正的代表雇主利益。
  工会应当运用法律规定来履行自己职能和行使权利,一是将工会从过多的社会职能中解放出来,力主成为专门的劳动者代表。二是加强工会的法制化建设,如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工会的市场地位、权利义务、职能职责等,旨在对团结权、集体行动等权利的保障。三是加强工会组织体制改革,切实推进工会民主化、群众化的进程。
  三、运行层面上
  一是宏观上:不局限于劳动争议处理层面,拓宽覆盖面,特别是要在源头上把握调整的方向,其重点是国家层面上劳资关系的协调和稳定,以突显出国家政治格局、经济利益和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二是中观上:推动区域性与产业性三方协调,重点是劳动关系的区域和行业限定性。如区域和行业劳动标准和条件、职业安全与卫生等基础性和规则性事项的定期议定等。三是微观上: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制重点则是在企业层面,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集体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尽力使得法理公平、利益兼顾和解决效率三者得到满足。(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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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王志强:《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探析》,载经济论坛2011年5月第5期。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3] 金廉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4] 吴宏洛:转型时期的和谐劳动关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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