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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研究视阈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当代中国与世界关系的视域

发布时间:2019-05-25 06:37:27 浏览数:

  摘 要: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对乡村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作为一种常识性用法为分析国家与乡村社会互动提供了框架,却可能陷入理念的空泛;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衍生出来的国家政权建设是乡村政治研究的重要指向,但其整体性品格往往容易遮蔽乡村社会的能动性;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研究新取向使乡村研究更加立体和丰富,但是否掌握了乡村研究的真谛仍需继续探讨。通过对三种范式的发展脉络进行检视,可以发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根植于乡村研究的需要,亦应在反思的基础上不断推进。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关系;乡村研究;市民社会;国家政权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6-0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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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是一个具有权力强制力和政治资本的特殊组织,而社会则是一个具有内在约束力的生产、生活组织共同体,二者不仅是人类的基本组织形式,亦是人们获取秩序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认识视角,但将二者勾连成为一种具有特定理论内涵兼具元理论性质的分析范式,却来源于西方社会科学的学术脉络。在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个人从身份制的、血缘或地缘性的共同体获得解放;在旧的共同体瓦解的基础上,取而代之的是直接以个人(市民)为基本单位的新的社会结合形式;这样的结合形式一方面表现为统治直接及于个人的国民国家,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个人的自由结合而形成、自立于国家或能够与国家相对抗的市民社会”[1](p.91)。由此,这一新结合形式的理论总结和内涵指向促使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提出,作为一种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的研究模式,其在西方社会科学中一直具有重要的地位,并通过海外中国研究逐步影响了我国社会科学。
  20世纪以来,海外的中国研究开始发生重大转折,柯文、列文森等著名汉学家的中国研究范式从机械式的“回应-冲击”转化为“以中国为中心看待中国”,开始运用“国家与社会”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经济结构变迁,在理论和方法上起到了范导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开始逐步学习、借鉴并运用这一理论来研究当代我国的“国家与社会”。自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被引入我国社会科学研究视野以来,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多领域、多学科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概念含义具有多种不同的理论层次:国家可以界分为作为“State”的国家、作为政府组织层面的国家、作为政府机构公务人员行为体现的国家、跨时空记忆关联的观念层次的国家等;而社会亦相应区分为作为“人口”集合的社会、政府组织体系之外的社会领域、与政府公务人员互动的社会、想象的“社会共同体”等[2]。不同层面国家和社会涵义的组合形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理论的不同理解,从而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和语用语境中形成了多样的研究范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研究尤其是乡村政治研究逐步勃兴,并根据乡村政治现实状态的变化不断地转移聚焦,初始阶段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的运行逻辑及实践形态,而后随着研究的深入逐步超越“村治”的局限而转向“乡政村治”下的乡村关系乃至县乡体制改革方面。现实的经验研究催生了对理论资源的要求,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逐步被援引并运用于乡村研究领域,“社会”的范围被锁定在乡村,“国家与社会”转变为“国家与乡村”研究。在乡村及乡村政治研究领域,“国家与社会”的运用脉络也并不完全明晰,甚至出现了层面不清、定位不准的滥用现象,对其流变脉络进行梳理并对其形成的多种范式进行反思,一方面可以廓清学术界对此研究的不同思路和内容,还原其本来面相,又可以定位不同范式的研究意义和未来取向,进一步深化并推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乡村领域的运用。在本文中,笔者将“国家与社会”理论在乡村社会的运用分解为:普适性理念、特定的内涵框架、研究新取向等三个方面,以脉络的检视为切入点来推动范式的反思。
  二、普适性理念:国家与乡村的界分与互动
  20世纪90年代初,邓正来开风气之先,“在对原本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那种自上而下单向性‘国家’范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把社会或市民社会的观念引入了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之中,进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3](p.609)。“国家与社会”理论在引入之初掀起了一股研究的热潮,当时主要集中于市民社会研究。但“市民社会”并非我国本土学术话语,而是来源于具有特定知识和文化背景的西方社会科学,将其硬性“嵌入”当下我国的语境进行分析,发现的有可能不是“真问题”,而是“伪问题”。由此,学者保持了对“市民社会”在我国语境中适用性的质疑,主导性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并不适用于对我国社会的分析和解读,而后邓正来也逐步对自己所倡导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解构,不断反思甚至最终放弃了市民社会[4]。
  “市民社会”的研究对这一时期的乡村研究亦产生了影响,一些学者尤其是海外学者试图从我国乡村社会中发现“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影子。例如兰金(Mary Backus Rankin)认为太平天国起义标志着国家精英和地方精英之间权力平衡的重大改变,导致了有关地方福利、教育、治安等等的主要创议从官僚那里转到了社会方面。与此同时,商品化也促使了乡绅与商人不完全融合在一起,共同开始作为能动主义者在急剧扩大公共领域(公)中扮演一种新的管理角色[5](p.394)。罗威廉(William T.Rowe)认为中国政治语汇中包涵一个术语:“公(Gong)”,其涵义与它的西方对应词“公共(Public)”的含义十分相似,这个包涵高度价值观色彩的古代术语在晚清被注入了空前的活力。它开始是指日益出现的各种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共事业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而此后则进一步意指那种外在于官僚政治论争的“批判意义上的”公共领域(Critical Public Sphere)具有合法地位[5](p.405)。国内研究中亦有学者结合农村社会发展的现状和村民自治的实践形态讨论“农村市民社会”的问题。束锦就认为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以及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社会逐渐呈现出市民社会的诸多特征并彰显了自身特色[6]。杨心宇等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传统上是乡土社会,但是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中,它已经展示出向现代市民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7]。尽管致力于中国研究的海外学者及部分国内学者力图用市民社会比附乡村社会,以国家向乡村社会的权力让渡来标示“公共领域”的存在,但笔者认为市民社会的产生具有特定西方社会和文化的经验基础,其与宪政、自由、市场甚至个人主义等概念紧密相联,从整体上讲不适用于我国社会经验,更不适用于我国乡村研究,总体上不具有说服力。同时从社会结构的方面来比对,市民社会的发生主要是在城市的体制内与体制外、统治机构与外围自治组织之间,而并非发生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由此,可以说“用‘市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城市社会结构变迁是有意义的,而用之分析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特别是传统乡村或改革前后的乡村社会结构基本上是无效的”[2]。   进入新世纪,“市民社会”研究的热潮逐渐退却,淡出学者的视域。但“国家与社会”研究并没有冷却,在总结我国当下实践经验并继承“市民社会”研究指向的基础上,开始作为一种思维模式或研究路径被广泛纳入历史学、政治学及社会学当中,成为分析社会结构变迁的一种主流的普适性理念。这一理念的实质属于一种对国家与社会划分的常识性看法。正如王亚新认为:国家与社会还有另外一个层面,尽管比较含混或模糊,我们可能使用“国家与社会”来大致指称存在于一定时空里的某种公共权力以及此公共权力之下的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今天,在讨论中国的实际和现实之际,几乎无法避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国家或社会的概念,这属于一种常识性的用法[1](p.92)。
  “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普适性的研究理念,充分吸收了“市民社会”研究中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两个实体二元对立的理念,将黑格尔式的“市民社会”概念延伸到古典主义广义的“社会”概念,也即转向了更加广义上的基层社会及乡村社会。作为普适性理念的“国家与社会”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国家与社会的界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等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和社会被视为两个具有明确界分的独立实体。在此,国家与社会具有明确的区分,区分的标准是政府的组织层面,行使政府公共权力的即代表国家,在公共权力之下的日常生活场域即社会。作为权力的发动方,国家必然具有自主性,强调国家意志和职责;与国家相对的社会场域指的是在公共权力下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对于国家的“公”,社会场域更大程度上属于“私”的范畴,相对于国家的“他治”,社会场域更大程度上具有“自治”的属性。另一方面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键在于确定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实质是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边界,亦是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利的边界。政治权力具有保护社会权利的义务,但同时又具有扩张的特性,在不受约束的条件下会侵害社会权利;社会权利虽然具有先天的脆弱性,但也有可能过度膨胀造成国家的失序。由此,必须通过宪政和法律在二者之间设定一道屏障和界限。但边界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在公共事务中的对峙,二者互动的价值指向是共同治理的和谐关系:国家通过调整行为规范,推动平等协商,用于代替自说自话的话语和权力垄断,从而维护公众权益;而社会发挥独立性和能动性,加强自身建设和参与热情,最终使国家和社会达成尊重、理解、沟通、共生,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优良的关系状态。
  “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普适性理念提供了分析国家与乡村社会互动的方法和理路,对乡村研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和适用性。我国乡村是整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是国家的基层政权,在这一场域国家设置了乡村社会管理体制,形成治理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但乡村社会也并非完全消极被动,而是通过多种策略同国家博弈,乡村治理的实践一直处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交替演进中。“当国家权力过度介入时,乡村传统不断被消解,农民自主性受到压抑,国家权力也于此具有适时退出的历史要求;另一方面,国家实施乡村放权时,虽然民主气息得到改善,农村活力增强,但是,过度放权的农村社会与整体的社会治理路径脱节,国家介入的要求于是增强。联系中国农村的政治变迁,可以发现:中国农村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国家整合乡村社会资源、推动农村社会自治,促进农村社会与国家权力相互融通的发展过程。”[8]“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普适理念被广泛运用到乡村研究,特别是乡村政治和乡村治理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或者强调现代化发展大潮中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职责所在,指出国家进入或干预乡村社会的权力限度,又或分析乡村社会的自治进程及社会性质基础,但最终指向的仍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协调共生的价值取向。
  综观之,“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普适性理念,脱胎于市民社会研究,吸取了其相关理论内涵,实现了向更广义“国家与社会”的推进,也在乡村研究领域形成了重要影响。这一研究范式的弊病在于“有关论者并没有对其所试图研究的对象是否能够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能够具体适用于其分析对象这些前提性问题做出严格的论证,所以往往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每当无力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实际关系时,论者们便会直接借助‘国家’、‘国家与社会’、‘国家与社会互动’等词语来弥补分析的无力”[3](p.610)。但一种理论范式的产生和拓展必然有其现实的诉求,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规则秩序重新界定的要求,使这一普适性理念呈现出强烈的价值关怀。可以说,从学理分析的角度看作为普适性理念的“国家与社会”不一定完全精到,但对社会现实呈现出较高的理论批判力和现实关怀性,“在现实关怀的意义上,社会代表了一种自发性的现实的建构力量,可能对国家权力形成平衡作用,在这种平衡过程中社会民主得以发展”[2]。
  三、特定内涵:国家政权建设的进路走向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另一个研究进路是国家政权建设,这一研究范式亦源溯于西方社会科学。蒂利认为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早期欧洲,在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过程中,国家权力意志进入社会各领域包括乡村社会,通过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Bureaucratization and Rationalization),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以及国家为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主要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9](p.2)。吉登斯亦强调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目标是要造就一个有明确边界、社会控制严密、国家行政力量对社会进行全面渗透的社会,它的形成基础是国家对社区的全面监控[10](p.145)。从本质上说,国家政权建设指国家政权通过官僚机构的下沉,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和控制的过程,而在我国的社会结构中,乡村社会天然处于基层社会的位置,由此,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在我国乡村研究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
  国家政权建设引入我国乡村研究之后,大体经历了两个不同的研究时期,不同时期亦表现出不同的研究取向。20世纪80年代之前,国家政权建设在我国乡村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海外学人,具有代表性的是杜赞奇、张仲礼、萧凤霞等。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中提出了著名的“乡村权力文化网络”及“内卷化”问题。所谓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所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传统社会时期文化网络是权力的基础,是地方社会获得权威和利益的来源。而在20世纪初的时代,国家政权建设的下沉破坏了权力文化网络,“赢利性经纪”代替了“保护性经纪”,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标,从而造成了政权建设的“内卷化”。张仲礼在《中国绅士》中提出绅士开始逐渐丧失对乡村社会的“黏合”功能而出现官僚化的趋势。而萧凤霞(HelenF.Siu)在《华南的代理人和受害者:乡村革命的协从》中提出了政府权力和政府意识开始下渗到乡村社会,社会网络及宗族组织的地位和空间开始松动,甚至部分被替代,村庄日益成为关联性不强的“细胞”。可以看出,这一历史阶段的研究注重于国家权力单向度地影响、改造乡村基层社会,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成功地渗透甚至瓦解了乡村社会的既有秩序和结构。在此,国家及其代理人之间是均质的一体关系,国家和乡村依然是实体性的两个独立主体。   20世纪80年代之后,农村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宏观社会环境和乡村社会的重大变化,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亦出现了多元视角。荣敬本等在《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认为,分权后的地方政府依然要承受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各种行政任务,任务确定、分解和考核,使地方政府不堪重负,应从压力型体制逐步走向合作体制。戴慕珍(Jean C.Oi)在《中国乡村经济的起飞:经济改革的制度基础》中提出了地方法团化的概念,认为改革开放后地方基层政府直接介入经济发展过程,使政党、政府及各级企业纠缠在一起形成一个大的利益共同体,成为经济改革和乡村工业化的制度性基础。吴毅在《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将双村放置在20世纪的历史视野中以宏大叙事方式探求国家、村庄地方性知识与现代性的关系变迁,地方性知识对国家及现代性的泛政治化力量具有涵化和反蚀作用。通过对几部代表性著作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注重以多元的立场来分析国家与其基层代理人之间的非均质性和博弈互动关系。但在此,国家和社会依然是具有不同取向的实体,二者依然具有相对明晰的界限。
  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在乡村研究中取得了迅猛发展,涉及乡村政治体制、乡村文化权力、村民自治等诸多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出色的学术成果,但也一直受到诸多争议,从而不断引出反思,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在当下的乡村领域的研究注重国家权力的扩张,但缺失了现代公共规则建设的维度。尽管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在乡村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但从本质上看,都将国家政权建设片面地理解为国家权力的单向度扩张。杜赞奇曾认为共产党政权从基层开始建立了与国家政权相联结的各级组织,标志着国家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20世纪50年代实行的合作化使征税单位、土地所有和政权结构完全统一起来,合作化从政治和经济上均实现了“政权建设”的目标[9](p.240)。但有学者对此进行质疑。张静认为乡镇政权日益卷入角色冲突之中,一方面是因为它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联处于脱节的结构中,这种脱节导致了基层政权的政治功能——它的代表性地位的萎缩。这不仅影响了地方社会的整合与秩序,同时也妨碍了国家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连接。另一方面,基层政权本身的角色变化——(经济)经营与(公共)政权角色的混合,税费和利润的混合,极大地损害了它的权威合法性。近代以来探索一个世纪之久的基层政权之现代性改造,仍然是一个未完成的课题[11](p.82)。张静的研究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在基层远没有成功,原因在于基层政权并不全是国家的忠诚“代理人”,而是逐步衍生出自己独立的利益需求,并通过“变通”各种政策来扩大或维护自己的利益,基层政权在乡村社会之上遮蔽了国家;同时基层政权亦并不全是乡村社会的“保护者”的角色,而是民众利益的蚕食者。基层政权一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又垄断经营,在基层政治的场域,已很难将国家和社会完全区分为两个实体,呈现为高度混合的交互状态,这时国家政权建设已不是权力的扩张与否,而是扩张什么性质的权力的问题。由此,张静认为“国家政权建设,并非只涉及权力扩张,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它必定还涉及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国家——公共(政府)组织角色的变化、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法律、税收、授权和治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公共权威与公民关系的变化。这些方面预示着,国家政权建设能够成功取代其他政治单位或共同体、成为版图内公民归属中心的关键,在于伴随这个过程出现的不同于以往的治理原则、一系列新的社会身份分类,不同成员权利和相互关系的界定、以及公共组织自己成为捍卫并扩散这些基本原则、权利和关系的政治实体”[12]。
  二是注重了国家政权建设的单向影响,而缺失了乡村的视角。国家政权建设注重了国家权力的下沉,属于自上而下的整合式建构,这种理论建构根本上源于理论发源地——西欧早期社会的历史状况,西欧国家当时的任务是加强国家的权力,消灭地方割据,实现国家民主政治的统一框架,需要处理的是中央对地方的集权问题,由此可以通过官僚机构和人员设置的下移来完成民族国家的建构任务。但将其移植至我国社会文化语境之中并不完全适合,因为我国近现代一直以来面临的任务并不是消灭地方权威,实现权力集中的问题,而是如何走向现代化,实现国富民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权力(包括村庄权力)并不与国家权力相冲突。由此,“当我们把这一框架应用到中国基层政权研究时,基层政权自身的特点和性质无法凸显出来,或者说基层政权研究是在国家政治的框架内获得意义。比如杜赞奇的‘国家政权内卷化’揭示的是国家权力无法有效进入地方社会,从而引起地方权威的一系列变化,基层社会秩序只是一个被改造、被控制的对象,从而失去了自己的主体”[13]。
  可以说,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乡村研究尤其是乡村政治研究的重要视角,是国家与社会研究中,具有特定内涵及指向的一个研究进路,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范导作用,但不可回避的是也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即容易将国家政权塑造成实体性和整体性的脸谱形象,单向度地向乡村社会的推进过程中容易遮蔽权力的动态运作过程,亦会忽视乡村社会的能动主体性。这一方面的缺陷,有待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一些最新研究取向来弥补。
  四、研究新取向:国家与社会的交汇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传入之初,学者力图从我国社会内部发现与西方相对等的“市民社会”,但他们发现我国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即使类似的社会团体或组织亦是由政府主导或掌握最终制衡权,具有官民的双重属性。寻找“市民社会”没有成功,却发现了国家与社会在现实中混杂交汇的状态;而学者对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认为基层社会是需要被改造的被动客体,最终指向是“回归国家”,力求在国家宪政原则的条件下重塑基层社会的现代规则,它探求的是“应然”状态,而真实存在的“实然”往往被遮蔽。基于对以上诸多方面的反思,学术界开始有意识地重新审视“国家与社会”的研究面相,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一些研究的新取向,力图从国家与社会的交汇处,发现二者的真正面貌。这些新取向可以尝试分为“第三域”理论、“地方秩序”理论及“社会中的国家”等三个方面。   “第三域”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对市民社会分析框架的反思和矫正。黄宗智认为市民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从那种并不适合于中国的近现代西方经验里抽象出来的一种理想构造。我们需要转向采用一种三分的观念,即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第三空间,而国家与社会又参与其中[14](p.420)。这个所谓的第三空间也即“第三域”,是国家与社会的结合和交汇点,在这一领域内,国家力量和社会组织都起到重要作用,但又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存在[14](p.430)。黄宗智认为“第三域”随着时间的变化,在晚清、中华帝国晚期及当代中国等不同时期,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制度形式。在“第三域”中,国家联合社会进行超出正式官僚机构能力的公共活动,也是在这一地带,新型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逐渐衍生,这里是更具协商性而非命令性的新型权力关系的发源地[14](p.442)。那“第三域”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呢?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治理,而这种治理的方式从国家正式行政体制的角度来说被称为“简约治理”,其理论源于清代法律制度中的纠纷处理。清代在纠纷处理中广泛使用半正式的行政方式,依靠与村庄或社区首领的合作来有效进行低成本、高成效的治理。黄宗智认为简约治理作为一种治理传统,部分内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简约主义的半正式行政方法以及国家发起结合社会参与的模式,也许仍然可能在中国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其追求自身特色的政治现代性中扮演一个角色[15]。黄宗智所提出的“第三域”本质上指的是国家和社会汇合于某一特定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基层治理空间,国家和社会交叉和渗透在其中。但这一理论的弊病在于“第三域”中的国家和社会虽然不是二元对立的,却依然具有界限,二者结合在一起有机械和刻板之嫌,而对其进一步的超越,则体现于“地方秩序”理论之中。
  所谓“地方秩序”是由国家权力与地方性知识汇合而成,指的是乡村社会秩序及其机制和逻辑,其中既有“国家”,又有“社会”,既不是“国家”,又不是“社会”。“地方秩序”为研究基层政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框架,在“地方秩序”这一框架里,基层政权已经不是官治抑或自治所能解释得了的,“地方秩序”化解了基层政权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官治和自治的紧张关系,从而更加贴近中国基层政权的历史和现实问题[13]。可以说,“地方秩序”避免了“第三域”及简约治理理论中国家和社会刻板拼贴的性质,而更进一步,将国家和社会熔铸成一体,国家与社会不仅交汇,而且交融。刘金志、申端锋认为“地方秩序”的特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秩序的维系依靠的是非正式和非官僚的治理机制。二是地方秩序维系过程中,地方精英和上层精英共同分享了同一套意识形态和治理目标。传统社会时期,地方秩序的维系依靠了士绅基层和儒家意识形态及治理目标,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也并不是以科层制来控制地方社会,在基层治理中也充满了非正式的权力技术,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共享也发挥了维系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权力开始部分退出乡村,基层治理中的非正式性和非规则性更是得到了充分展示,各种“正式权力的非正式”不断被揭示出来[13]。
  反观“第三域”理论和“地方秩序”理论,可以发现二者具有大体相似的逻辑指向,即国家和社会交汇于具有公共性质的基层空间,在这一基层空间中的治理,运用的是非正式和非官僚的混合规则体制。这一规则体制是基层社会中的真实逻辑,存在于每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被看作有整体解释力的分析框架。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解释路径并不能完全涵盖当前的乡村治理现状:一方面,国家在现代化的世界体系格局中一直力图更好地进入乡村社会,非正式规则的治理并不能完全代替国家现代公共规则的正当性,因为非正式规则能发挥部分治理作用,但也有可能造成潜规则泛滥及治理非原则性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反观当下的乡村社会基础,家族和宗族的凝聚力衰退,原子化的趋势加剧,村庄共同体日益瓦解,传统社会时期内聚力和主体性已日渐丧失。在急剧变迁的乡村治理现实面前,国家与乡村社会在“第三域”或“地方秩序”之中能否实现理想化的交汇是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新取向,即“社会中的国家”。“社会中的国家”理论主要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合作关系,强调一方不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发生作用;在分析方法上,主张对国家与社会这样过于宏大的概念进行分解,将国家与社会看作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交织”[16],其采取的方法论往往集中于“过程-事件”分析,即通过“讲故事”的动态叙事来完整呈现社会现象。这一理论认为国家与社会都不是完全整体化的对立性单位,各自的内部都充满了非均质性,处于事件中的行动者往往难以理清其明晰的代表性,皆转变成选择行动策略的使用者,“国家”不过是这种微观的策略性权力关系形成的“权力技术”和“支配策略”所显示出来的“总体效果”而已[4]。
  “社会中的国家”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一个崭新取向,而作为方法的“过程-事件”亦是一个全新的视角。借助这一取向和视角,孙立平、郭于华以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为例,分析了在正式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中,权力的行使者是如何将诸如人情、面子、常理等日常生活原则和民间观念引入正式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之中的。这一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权力实践表明了国家权力技术的特点和复杂过程,也展示了国家与乡村社会边界的模糊性和相互交织[17](p.21)。强世功用“关系-事件”分析方法研究了一起民事调解案,认为正是各种人在事件中的种种策略性选择,才使国家法或民间法不单是约束社会行动的规则,而是可供人们进行选择时可以利用的资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关系不再像图片一样是一些平行的、相互处于断裂中的种种可能的关系,而是像电影一样将种种可能的关系连接为一个连续的拓扑空间[18](p.116)。应星则以移民集体上访的过程为分析对象,以讲故事的方式展示了权力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实践中的运作,国家与社会都不再是铁板一块,而是充满了内在张力和各种裂隙并被对方充分利用,这个故事构成了对权力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国家社会”这种二分的一个深刻反思[19]。而吴毅通过对一个中部小镇一年中迎检、开发、征地、税收、农业结构调整等多重事件的“深描”,场景化地展示了乡镇基层政权、村庄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关系,在后税费时代国家治理转型的背景下,乡域政治实践中的复杂结构和乡村治理逻辑的嬗变使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都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20]。   可以说,诸多学者从多角度、多侧面对乡村政治及乡村政权进行了深入研究,使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乡村领域的研究更立体、更鲜活。但值得注意的是,“过程-事件”分析也是在特定话语系统的约束与指引之下运用特定的概念、陈述、修辞和主题策略所完成的一种话语建构,“社会中的国家”是否完全掌握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真谛并挖掘到了社会生活的“真实隐秘”仍旧是需要继续思考的问题[21]。
  五、简要结论
  综观之,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乡村研究领域的运用可以划分为三种范式:一是国家与社会界分和互动所形成的普适性理念;二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特定内涵框架;三是国家与社会交汇的一些研究新取向。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检视和反思,可以发现三种范式的发展脉络深植于当前乡村政治及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学术研究场域内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重要意义。但不可避免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乡村研究中的发展脉络枝蔓繁杂且在分析范式上存在不足,是否完全契合于乡村研究的需求也是需要不断反思的,当然也正是借助于这样的反思才能推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乡村研究领域的进一步运用,从而加深对整个乡村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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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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