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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小股东利益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2019-05-25 06:48:50 浏览数: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是当前公司法的热门话题,需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解决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当下我国的制度设计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在借鉴外国经验时,要注重我国特有的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模式上,从分权和监督出发,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关制度调整,提高监事会的地位,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中小股东利益 资本多数决 公司独立人格
  一、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现状概述
  从客观上说,2005年《公司法》十分注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问题,设置了许多条款来保护其利益,其中最具代表的制度设计为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权的累积投票制和股东诉讼救济机制。
  累积投票制。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和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诉讼机制。该机制分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是对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监督和事后救济,也是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公力救济。
  当前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以加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必要性:
  1.大股东控股份额巨大,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更容易漠视其他股东的利益。相关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所有权高度集中,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8. 9%,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则高达 64. 6%;
  2.目前公司监管不力问题严重,公司决策权力有些失控。在内部监控,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部分董事权力集中的现象十分严重。大多数董事不是对股东大会负责,反而服从于内部家长。监事的问题更加突出,在现实当中,很多的公司所发生的违法、违规或者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都没有得到监事会的有效的监督和遏制。 而外部监控,我国的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自身尚存在许多问题,外部治理机制形同虚设。
  二、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几点思考
  1.会议召集地点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利于其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股东会的地点选择需有利于大多数股东参加。但对于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股权的分散,小股东很多,各国对此规定不同。美国、德国和韩国作了刚性规定,要求股东会在某一地点召开,使股东大会的召集地点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但是不一定适合所有公司召开股东会。
  我国规定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但是实践情况不好,立法者显然高估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人的素质,我国有不少公司将开会地点规定的过于浮动,业绩好时就在比较方便的地点开会;业绩不好时,在比较偏的位置召开股东会。其实在公司业绩不好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往往更希望参加股东会,去了解公司的经营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2.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前面对此问题已有所述,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独大问题特别严重,用累积投票制限制大股东权力并不十分的现实,反而在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然,限制是双方面的,在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同时,对利用累积投票制和委托投票制得中小股东表决权也要进行限制。
  3.类别表决制度。该制度是指股东会的决议的通过出了多数决的同时,还要经过某一个或一方面股东的某种程度上的同意,特别类别的股东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我们可以这样构建划分一个由持股比例多少以下的股东组成一个小团体,然后在规划股东会的表决应当通过这个团体多少比例的同意,这个比例应当而且小于50%,当然,不能太小。
  4.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我国目前已采用,但是并没有对原告规定清楚,对于许多中小股东而言,由于自己股份的比列小,没有在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当场在意对自己不利的决定,或者由于缺乏知识没有认识到,甚至于根本就没有参加会议。在这些情况下的股东有没有权利提出撤销之诉,当前法律并没有规定,我认为在这些情况下,中小股东是可以提出诉讼的:出席会议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撤销之诉本身就是因为决议违法违章,中小股东应当有义务去起诉。
  参考文献:
  [1]参见范建,王建文.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第三版
  [2]参见曾晓涛,谢军.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层管理人员变更之相关性研究——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0年2月
  [3]参见蒋泰来.新公司法改变之一窥——浅谈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4期
  [4]参见张志坡.我国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解读[J].现代财经,2009年第12期
  [5]参见刘俊海.我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J].政法论坛,2003年6月
  [6]参见于东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个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10
  [7]参见王玲.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8]参见张宝红.论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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